试论中国儒家思想与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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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与现代社会

儒家文化与现代社会

儒家文化与现代社会在当前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要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就必须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把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发展的眼光,以现实需要为基础,从长远的战略目标出发,来寻求二者的结合点,特别在当今创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找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结合点,尤为重要。

一、找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结合点1、发扬整体主义精神,加强青少年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历经坎坷、动荡而巍然屹立于当今世界,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整体主义精神:“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维护国家社会整体;孝敬父母、悌爱兄弟是维护家庭整体;“天下为公,贤能与选,讲信修睦……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人类大同世界的最朴素想象。

我国古代留传下来的至理名言如“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都体现着这种整体主义精神。

整体主义的具体内容因时代和社会的条件不同而各异,但就群体生活中个人需要顾及他人利益及大众利益这一点而却是共同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这种精神维系了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民族团结和国家的持久不衰。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与国家、社会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仍然存在着矛盾,而二者必须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来。

青少年由于思想尚未成熟易走极端,崇尚绝对自由,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的时候,潜意识不可避免地要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因此,教育青少年在继承传统文化整体精神时,应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

而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一定要从传统的整体主义精神出发,上升到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的高度上来。

2、发扬仁爱精神,加强热爱人民,尊师爱生教育孔子把“仁”由西周时的“爱亲”扩展为“爱人”,由家族之爱推广为天下之爱,不但体现了由亲而疏的爱的变化而且包含着“泛爱众”的质的升华。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陈锦良一、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汉律儒家化之封建思想史背景一浅谈汉律之儒家化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1汉律儒家化之历史背景2汉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1立法指导思想之表现2律法方面之表现3司法方面之表现浅谈春秋决狱3、汉律儒家化之历史影响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1、唐初立法之历史背景1随末唐初的历史背景对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响2汉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对,注重民事立法完备荀子之舟水之说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1立法思想方面2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礼以维护家族纲常伦理·家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度。

3司法之儒家化3、唐律在秋国法制史上的影响1以礼为立法根据2以礼为定罪量刑标准上犯下,下犯上3以礼注释法律三、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分析-法制教育论文-法学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分析-法制教育论文-法学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分析-法制教育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我国古代的思想高度发展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文化繁荣、言论自由,在加上各国管理方式不同,为多种学说和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形成了的壮观盛况,其中以儒、道、法三家为首,形成了关于法律思想的争论与学派。

经过无数的争论与研究,儒、道、法三家各自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思想,对古代各国的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于现代法治的创立和实施也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通过对比分析儒、道、法三家,总结中国古代关于法律的思想对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古代思想,现代,法律思想,儒道法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改进和创新,现代的法治建设工作也在不断的改良和创新。

然而近期法治的发展却陷入了低谷,实践与预设不相符、预期效果难以达标等问题使法治的改革难以进行。

但是法治不同于其它领域,是时时刻刻渗透于民众生活之中的,需要在实行的过程中进行改革,并且要求改革创新要高速度、成效好。

正是因为这样,法治的改革显得至关重要,在向前展望停滞的时候,不如回顾总结前人的经验,对法治的改革和法律发展的方向都有深刻的指导。

一、法治发展的瓶颈及面对的问题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治建设工作中,许多法律是直接在国外已成文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改编的,其实本质上就是移植了国外的法律,这就导致了中国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不接地气,许多法律条款越来越难实现。

由于法律条款难以实现,架空的法律对实际的法治建设没有实质上的作用,就导致现代法治建设逐渐进入瓶颈期。

所以现代法治建设的一个重点是要对现行法律进行筛查,在移植的法律中选取适合中国的法律,摒弃不恰当的法律,这是任务量较大的工作却也是现代法治建设向前发展的必要部分。

需要对国外的法律进行筛查,主要是由于各国的制度和实际国情不同,在看待法律问题的角度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上不会完全一致。

孔子的思想体系与当今社会的联系

孔子的思想体系与当今社会的联系

试论孔子的思想体系与当今社会的联系内容提要:孔子开创的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专制统治的核心,尽管,一度它受到了别的流派的挑战,但是,它仍然以它的精辟、实用等优点,在九流十家中稳稳地坐在第一把交椅上。

儒家思想涵盖了孔子的思想体系,他的思想体系适应了古代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同时,在当今社会,也依然能够学习、传播与应用。

关键字:孔子思想体系当今社会联系一、孔子的政治思想与当今社会的联系孔子政治思想的核心是“礼”与“仁”,在治国的方略上,他主张“为政以德”,用道德和礼教来治理国家是最高尚的治国之道。

这种治国方略也叫“德治”或“礼治”。

这种方略把德、礼施之于民,实际上已经打破了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信条,打破了贵族和庶民间原有的一条重要界限。

所谓“仁”,其基本涵义有二:一是爱人。

就是人与人的关系,要友善相亲,相互帮助。

爱有差等。

二是克己复礼。

“克己”是自觉地约束自己。

“复礼”是一切言行要纳于礼。

这里强调的是人的道德自觉,人们通过克制自己,达到自觉守礼的境界,达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视听言动都合于礼,这也就是仁的境界。

礼的含义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属于根本政治制度方面的规定。

二是礼仪上的规定,就是有关朝廷的祭祀、出征、朝聘,以至婚丧嫁娶,侍人接物到生活细节,按不同等级、身分,都有不同的礼仪规定,这叫“仪”。

这里的“仪”实际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的具体形式。

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帝王都会学习孔子这种“仁”、“礼”的思想,把这种政治思想运用到国家的统治中去。

尤其一些帝王特别重视这一政治思想,在治理国家的时候,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

汉武帝首先将儒家思想奉为治国的主流思想,所以,他在统治国家的时候,将“仁”、“礼”充分落实了;唐太宗的贞观之治也是施行仁政的结果。

古代帝王用以“仁”,“礼”治国,当今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否也还会沿用孔子的政治思想?是的,“仁”,“礼”在当今社会中仍然存在。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如:如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特权法盛行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

比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等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

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进步的要求,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很有价值。

标签:儒家化法律思想礼法治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

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

《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 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

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

儒家传统思想对我国现代化的负面影响

儒家传统思想对我国现代化的负面影响

儒家传统思想对我国现代化的负面影响一、儒家传统思想对我国历史的负面影响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漫长的历史演进中,还没有一种学说能动摇儒学在中国思想界的地位,其深远影响辐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中华民族的心理素质,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在历史上,儒家思想几乎成为政治的玩偶,时而被全盘肯定,时而被全盘否定。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主张批判的继承,但在儒家思想领域,继承的较多,批判的却很少。

其实,在一种思想的继承过程中,对它消极因素的批判也极为重要,它可以使我们得到更多的反面经验,走出自己在思想上的误区。

当然,很多消极因素并非儒家思想最初之意,而是经过历代大儒的“修改”和封建王朝不遗余力的“义务教育”,儒家思想对中国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下面几个方面:“仁”是儒家思想中的重量级元素,它以“爱人”为基础,儒家的伦理思想即由其发展而来,但它与封建宗法等级制是相互制约的,这就显示儒家伦理思想的二重性。

儒学最初便明确了君臣、父子、夫妇等伦理关系,经汉代董仲舒“三纲”、“五常”的加强和宋明理学的进一步巩固,更上一层楼,完全迎合封建统治阶级的心意了。

在以家长为首的家族组织里,家长和家族一般成员之间,实际上处于奴役和被奴役的对立之中,而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封建政权,是放大了的封建家长制形式。

“君教臣死,臣不得不死:父教子亡,子不得不亡”竟被视为格言警语,至今尚在民间广为流传,真是令人诧愕,而对于上层阶级的制约在不断减少,长期皇权、父权、夫权思想的侵蚀,使中国始终也没有建立完整的体制去规范人的行为,人治比法治更有市场。

文化大革命,这场中国现代史上的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仅仅是领袖的一念之差和人民对领袖的盲目崇拜吗?当然,文革爆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是我们今天回头去看那段历史,为什么会出现“领袖一呼群氓响应”的局面?应当说有什么样的民众,才会产生什么样的领袖,这才是文革的可怕之处。

对于妇女,更是为其戴上“紧箍咒”,要她们牺牲自己来换取名节的虚名。

论我国法治现代化中的儒家思想

论我国法治现代化中的儒家思想

论我国法治现代化中的儒家思想
近些年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迅猛发展,其中的儒家思想在国家的法治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传统的儒家思想主张,宪法和法律都应以“恪尽职守、爱护公义”为准则,促进社会的公正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儒家思想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社会公平,有助于法治社会的稳步推进发展。

此外,儒家思想也支持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容忍文明和兼容并蓄。

它倡导敬畏法治,拒绝践踏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用“慎一而行、细而刻”的法律道德准则来维护人民的权益,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国家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最后,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儒家思想也强调法律的应用和遵循的重要性,强调以公正的心态审查案件,从而营造特定的道德环境,鼓励人们依法行事,遵守国家的政策,使社会的法治文化更加繁荣。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不可或缺,其主张公正、服从和兼容并蓄已得到了实施。

就国家司法制度建设而言,儒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及法治建设。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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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儒家思想与法治现代化[论文摘要]在我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的影响贯穿始终。

如何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继承儒家思想,是当代法学界面临的困难之一。

法律文化是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客观地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儒家思想,对其有用的优秀成分加以继承和利用。

只有这样,在实现法治现代化时才能更好地构建和传承我们的学术传统,捍卫我们的文化传统。

[论文关键词]儒家思想法治法治现代化影响当前中国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法治现代化革命,儒家思想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产生的文化产物,是中国法律观念的历史积淀。

儒家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占至上地位和最深影响的。

纵观近代中国,文化思潮的演进夹杂着政治的创新,处处可见社会变革后面传统文化的深重危机。

传统文化是法治现代化的内源动力。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过程不仅仅是立法、执法和法律制度的变革过程,从本质上也是在扬弃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基础上的法律文化的重构过程。

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客观地看待中国传统文化。

一、儒家文化的内涵(一)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指导思想孔子在《论语为政第二》中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礼,作为一套有着深厚渊源的道德原则,作为人们一贯奉行的行为规范而存在。

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宗法和君主专制社会,作为正统法律文化的儒家法律文化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儒家的“礼”作为社会行为的根本准则,“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等思想使法律成为儒家伦理教化的补充和附属。

从本质上,礼治所体现的乃是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图式。

在礼法的关系上,礼是法之体,法是礼之用,礼主法辅;以礼率法,出礼而入法。

强调道德教化作用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治”、“德治”、“人治”,轻视法律的作用。

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介入非常广泛,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的设定精神是相契合的,触犯法律的行为必然是不道德的;有悖道德的行为则也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

德治成为衡量和评判全部法律制度的价值尺度。

从而导致了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影响法律权威和机制的建构,动摇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从而最终导致了人治主义在传统中国几千年的统治。

(二)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人治主义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皇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从属于皇权的绝对神圣性。

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强调权力大于法律,主张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法律存在基础,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传统中国未能出现在西方政府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法律制约。

“宗法制的精神支柱和基本原则就是“亲亲”和“尊尊”,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形成了“君君、臣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严密的君臣等级体系。

在这样一个严密体系里,臣民服从的不是法律,而是权力。

这种法律文化培育了臣民意识、权力崇拜和官员的治民思想。

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这种政治格局造成了人们普遍存在的权威主义的思维习惯,百姓普遍形成了崇圣上,向君主求是非,抱着对圣王明君的期待心理。

传统的中国一直是处在自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下,自然经济的典型特征是经济在以人的依赖关系所组成的单位内独立进行的,因而产生出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

并衍生出儒家礼教的家族本位价值取向。

它建立在古代宗法结构基础上,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尊卑有序的社会秩序。

整个社会奉行义务本位,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压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被忽视。

其法律精神蕴含着对平民大众自主权利的否定、压制乃至剥夺。

在这种礼治秩序下,个人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社会性的存在物。

社会个体的思想、感情、态度、行为与个性,都被置于家族纲常名教的规范体系之中。

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一般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从个人的权利义务出发,来维护某种社会秩序。

在这种社会氛围里,个体的独立性相应的会存在缺失,人们相互间的依赖关系成为其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征。

个人要想拥有权利,就要靠自身在社会中具有怎样的身份,或占有怎样的社会地位;要靠自己对某种职责和义务的充分履行,还要靠主体对伦理纲常的认同。

个体既渺小又无足轻重,这就造成了人们对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

(三)以“和合”为最高价值理想儒家哲学最高标准的“和谐”是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

“和合”是中国文化的精髓,亦是被各家各派所认同的普遍原则。

无论是天地万物的产生,人与自然、社会、人际关系,还是道德伦理、价值观念、心理结构、审美情感,都贯通着“和合”。

“和合”二字,意指和谐、和睦、和平、联合、结合、合作等。

“和合”是在多种并存的、矛盾的、甚至是对立事物中的协调与结合、统一与发展,进而达到平衡协调的一种状态。

儒家所倡导的中庸思想,为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无讼思想、礼法结合、刑罚用中、抑强扶弱、追求和谐的精神贯注了新的活力,使传统法文化充满了浓厚的伦理色彩与和谐精神。

在古代的立法、司法中形成了仁道与中道的和合,促进了儒家法思想与我国传统法文化的新发展。

儒家将中庸思想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把无讼视为和谐,创造了独特的无讼法律文化。

以天人合一为哲学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

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以秩序为重心,“无讼”法律文化意识是这一价值取向的本质内容,人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无讼”是理想的社会目标。

儒家思想在2000多年封建社会延续发展过程中所蕴涵的“协调”、“和为贵”、“和而不同”、“和谐共生”等和合理念,对我国的民族精神、法律意识乃至风俗习惯的形成与发展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法治现代化的内涵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法律生活和历史积累中,在与自然、社会、经济、其他文化形式的广泛联系中所形成的,以法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设施等内容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过程。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凝结着人们在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力量和才能。

要正确认识、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律文化,必须首先要认清、把握传统法律思想的精神实质所在。

亨廷顿曾经说过:“现代化首先意味着相信人有能力通过合理的行动改变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它意味着摆脱外界对于人的束缚,意味着人从神、命运和定数的控制下获得普罗米修斯式的解放”。

将个人权利,特别是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从传统习俗规范中解放出来,进而对政治权力的一定淡化——法治现代化就由此开始。

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既离不开政治体制的现代化,更离不开其赖以建立和运行的首要因素——人的现代化。

由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由传统集权体制向现代政治体制转换的进程中,政治文明的建构、权力制约机制的确立固然十分重要,但在政治革新与运作的全过程中起主导性、能动性作用的,始终是活生生的人。

人的现代化是包括政治现代化在内的一切现代化建设伟业的基石,只有实现人的现代化与政体的现代化的同步推进,双向互动,才能真正建立现代法治国家。

总之,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很多方面的因素共同配合。

三、儒家思想对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任何文化与制度都存在于传统之中。

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有其历史的延续性特点。

儒家思想的产生主要是由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生产方式、社会组织结构以及与上述条件相对应的中国传统文化决定的,诞生了中国伦理型文化,也导致了我国法文化的诸多特征。

正如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传统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代社会秩序受到现代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

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重视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离开一定的法律传统,社会秩序的内在历史根基往往是不牢固的。

儒家思想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气质和心理,深刻影响着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的成分,在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加以继承和发扬。

从文化心理层面看,儒家思想是中国进行法治建设必不可缺的源泉和基础。

其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它不仅可以为现今的法治建设提供心理支持,而且其自身的有益的方面还可以作为法治建设本身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为人们所接受。

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

人本主义是儒家思想的哲学基础。

孔子主张集中反映了其民为邦本的思想。

最后到西汉的儒家思想,其人本主义的理论经过历代思想家的发展与弘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本主义传统。

虽然民本思想和民主思想不能混淆,但是它们之间有一定国家政治之本位。

公众对政治权威,对合法性的认同,是公众认同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所以,我们要批判地吸收,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文化中的人本思想,要求我们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真正能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目标。

当然,我们也要对儒家思想进行改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根植于古代农业经济,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天壤之别。

但是儒家思想已经深深植入中国人民的性格之中,无论是消极的部分还是积极的部分都依其固有的惯性影响,积淀于民众的心底,并支配人们的行为,从而对法治活动产生深刻影响。

一味地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势必会产生“水土不服”。

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和中国的法律传统进行有机结合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同步,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否则就没有生命力,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四、结语儒家思想之所以可以影响中国五千年,是中国民众和历史选择的结果,也是古代法律文化长期聚集的结果,它包含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

儒家思想充满了理性精神,它不仅是孔子认为的最高道德与最大理想,而且也是中国古典法哲学中的一枝奇葩。

儒家思想折射出的人际和合、天人和合等和谐、折衷的法精神。

儒家思想从产生之日起就在不断地被作为传统法思想的工具解决社会中各种问题、调和社会矛盾。

其所具有豁大兼容的思想体系,使其在几千年里能够经受住各种外来文化的冲击,不断除垢纳新,不断地自我调整,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

因此,即使在当今时代,儒家思想仍不仅能为和谐社会的法思想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价值准则,而且也能为和谐社会理论注入新的思想内涵。

“全盘否定儒家文化,根本不可能引导民族走向现代化,而现代化则是传统文化的必然发展,是对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和在更高阶段上的综合与创新。

”中国现今的法治建设只有建立在对传统法律资源的挖掘和利用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否则离开了传统资源的支持,我们的法治建设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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