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 380-1989 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一89Regulation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forhandling nonsealed radioactive material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所应遵循的辐射防护原则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对核工业中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实践活动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GB 8 7 03 辐射防护规定GB 8 9 99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9 1 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 1 1 80 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 1 92 8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3 辐射防护一般原则和剂量当量限值3.1 一般原则3.1.1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在选址、实验室分级、场所内分区、布局、辐射屏蔽,以及放射性“三废”处理,操作条件和辐射监测设备等方面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1.2 如果计划操作的放射性核素种类、操作量、操作方式以及防护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超出原设计规范,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交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1.3 在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中,应遵守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当量不超过相应规定限值的三项原则。
3.1.4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均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辐射防护评价报告。
并经常进行评价,不断改善防护措施,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
3.1.5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工作场所各项防护措施的防护效能,确保其处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3.1.6 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使各类人员所受的照射保持在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这些措施至少应包括:a. 尽量减少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量;b. 尽可能选用放射性毒性较低的核素代替毒性较高的核素;c. 设法用密闭型操作代替开放型操作;d. 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缩短操作时间;e. 使用有效的防护措施;f. 正确收集和处理放射性“三废”;g. 加强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等。
89号放射性工作安全防护规程doc

应物发资字[2004] 89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放射性工作安全防护规程”的通知全所各部门:根据国家近两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新的法规和标准,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对2002年制定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规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放射性工作安全防护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安全放射性辐射防护规程通知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所办公室2004年10月25日印发校对:支敏打字:李萍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放射性工作安全防护规程二OO四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要求第三章剂量限值第四章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及其防护要求第五章密封源、辐照装置和射线装置防护要求第六章电离辐射监测要求第七章剂量员(安全员)职责第八章放射性同位素管理要求第九章放射性废物收集贮存要求第十章放射性检修工作安全防护要求第十一章电离辐射事故管理要求第十二章附则放射性工作安全防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所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和职工的健康与安全,保护所区周围环境,依据国家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所所有从事放射性工作部门(包括研究部门、厂、公司)。
各从事放射性工作部门,应根据本规程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使一切具有正当理由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以保证工作人员终身或全部工龄期间的照射,低于相应剂量限值。
第三条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内容,并能自觉遵守执行。
第四条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在选址、防护措施、三废处理等方面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再经上级审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始实施。
实验室接触放射性物质防护制度

实验室接触放射性物质防护制度
(1)凡操作带有放射性的试验,必须在防护的条件下进行。
(2)凡对放射源操作,均严禁用口吸。
(3)对操作不同活度的放射源,必须要有“鲜、陈”的标志,并区分进行。
(4)分装活度大的放射源,必须在通风橱内,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处理。
(5)每天实验完毕都要进行洗消处理。
(6)凡是被放射源污染场所,必须立即用明显的记号标记,同时把污染情况及过程及时汇报,不准灭迹、隐瞒。
(7)对违反本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及纪律处分。
EJ_270_1984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

F70EJ 270-1984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1985-03-27发布1985-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工业部批准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核工业部安全防护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部安全防护卫生局组织的“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编制小组编制。
编制小组组成:组长:潘自强付组长:姜希文、陈竹舟、邢馥吏、周富兰成员:宋绍仪、刘书田、万兆均、汪佳明、李传琛、李正德、黄永愚、任伦董伯年、李玉成1 引言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放射防护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或规定,参照国际辐射防护有关标准,结合我国核电站发展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的目的是,在发展我国核能专业中,保障核电站职业性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1.3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反应堆堆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站。
1.4 核电站的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电站的扩建、改建或运行工况的改变,必须遵守本规定。
1.5 辐射防护的目的和原则1.5.1 辐射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性效应,并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5.2 核电站所有导致辐射照射的实践活动,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应保护核电站职业性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一切不必要的辐射照射。
1.5.3 辐射防护工作应实行最优化。
即考虑了社会的和经济的因素之后,使核电站对职业性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所造成的辐射照射,合理地做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1.5.4 对可能受到核电站辐射照射的个人,实行剂量当量限值制度。
1.6 核电站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7 在申请核电站定址,建造,试运行和(正式运行前,核电站建造运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安全分析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8核电站的“安全分析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实行专业技术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制度。
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范本

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范本一、引言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是为了保护人员、环境和设备免受放射性物质的辐射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进行放射操作的单位,以确保操作的安全和监督的有效性。
二、目的与适用范围1. 本技术规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放射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并对操作人员和环境的辐射剂量控制进行规定。
2.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所有进行放射操作的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实验室和工业企业等。
三、基本防护原则1. 防御原则:采取适当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以减少辐射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2. 限制暴露原则:限制辐射工作者和公众的辐射暴露在合理的范围内。
3. 优先原则:依据放射防护等级的要求,优先考虑和实施技术性的防护手段。
4. ALARA原则: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限制辐射暴露和剂量保持在最低合理限度以下。
四、放射防护组织及人员1. 建立放射防护工作组织,明确放射安全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职责分工。
2. 配备合格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3. 各级放射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对放射防护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五、放射设备安全1. 设备选择:在购买或使用放射设备之前,应对设备进行详细评估和验证,确保其符合安全规定。
2. 设备运行:对放射设备的运行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包括设备校准、质量控制和影像质量评估等。
3. 故障处理:设备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机,并有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排除故障。
六、操作员防护1. 严格遵守个人防护措施,在进行放射操作时佩戴必要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手套、面罩等。
2. 操作员应受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放射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3. 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及时对辐射源进行更换和维修,以减少操作过程中的辐射风险。
七、环境辐射防护1. 对环境辐射进行连续监测和记录,确保环境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2. 对放射源泄漏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 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应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污染和伤害。
放射性物质操作安全规范

放射性物质操作安全规范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涉及到核能的应用和放射性材料的管理,对人体和环境有潜在的风险。
为了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以及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制定和遵守放射性物质操作安全规范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放射性物质操作的安全规范,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操作人员的良好健康。
1. 安全操作环境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应该在特定的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该场所应经过充分的设计和装备,以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以下是确保安全操作环境的一些关键要点:1.1 实施放射性防护措施:操作现场需要设置符合规范的防护屏障和防护设备,如铅墙、铅玻璃等,以降低辐射暴露风险。
1.2 设备维护和校准:操作场所的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测量。
1.3 建立紧急设施:在操作场所内设置紧急出口、安全装置和报警系统,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
2. 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操作人员是放射性物质操作安全的核心。
他们需要接受系统的培训和定期的技术知识更新,以便熟悉操作规程和紧急操作程序。
以下是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一些建议:2.1 建立培训计划:制定针对不同级别人员的培训计划,包括基础理论知识、操作规范、辐射防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2 进行操作练习:培训过程中应提供充足的操作练习机会,以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并能正确应对异常情况。
2.3 定期复核培训:定期组织培训课程的复习和更新,以确保操作人员具备最新的知识和技能。
3. 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处理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处理需要遵循严格的规范,以减少辐射风险和防止污染环境。
以下是对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处理进行安全规范的一些要点:3.1 储存条件控制:放射性物质需要在专门设计的储存容器中进行保存,确保其安全与稳定。
容器应标识明确,以便操作人员识别和分类。
3.2 污染防控措施:操作人员需要符合操作规范,采用适当技术手段和设备进行污染防控,如密闭操作、喷淋设备、防护服等。
3.3 定期检测与监测:建立复核机制,对储存场所和操作区域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以确保辐射水平和污染物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放射治疗安全防护制度

放射治疗安全防护制度放射治疗安全防护制度放射工作卫生防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
第二章卫生许可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提交下列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资料;(三)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效果评价审查意见。
EJ-380-1989-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

F 70EJ 380-1989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1989-03-24发布1989-10-01实施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发布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安防环保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维奇、范深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型实验室)设计中的辐射防护要求,目的在于从设计上保障工作人员及附近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及保护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及应用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也可供已建成单位在扩建和改建中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乏燃料后处理厂和铀矿冶金系统实验室的辐射防护设计。
2 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EJJ 6 加工处理裂度材料临界安全规定3 术语3.1 开放型实验室指由一个或多个处理非密封的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实验室内设有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和通风柜等设备,还有为实验室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种辅助设施。
3.2 开放性放射性工作指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即在箱室或工作台上正常操作工作中,有可能引起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污染的工作。
3.3 开放型实验室分区为控制污染,在设计上把实验室内分成数个区域,不同区域的设计要求不同。
3.4 白区(一区)该区为实验室内不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区域,一般情况下,该区无放射性污染。
白区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冷”工作间(如试剂、药品间),“冷”实验室等。
3.5 绿区(二区)实验室内从事隔离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区,事故时可能出现污染,但能及时发现和清除。
绿区包括: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的操作房间或存有密封容器的房间。
3.6 橙区(三区)实验室内工作人员不经常停留的区域,只有在进行去污、检修和取样等工作时才进入。
该区在正常运行时也会出现污染,污染一般能清除。
橙区包括: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的检修区、放射性污染物暂存间和去污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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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70EJ 380-1989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1989-03-24发布1989-10-01实施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发布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安防环保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维奇、范深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型实验室)设计中的辐射防护要求,目的在于从设计上保障工作人员及附近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及保护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及应用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也可供已建成单位在扩建和改建中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乏燃料后处理厂和铀矿冶金系统实验室的辐射防护设计。
2 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EJJ 6 加工处理裂度材料临界安全规定3 术语3.1 开放型实验室指由一个或多个处理非密封的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实验室内设有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和通风柜等设备,还有为实验室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种辅助设施。
3.2 开放性放射性工作指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即在箱室或工作台上正常操作工作中,有可能引起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污染的工作。
3.3 开放型实验室分区为控制污染,在设计上把实验室内分成数个区域,不同区域的设计要求不同。
3.4 白区(一区)该区为实验室内不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区域,一般情况下,该区无放射性污染。
白区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冷”工作间(如试剂、药品间),“冷”实验室等。
3.5 绿区(二区)实验室内从事隔离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区,事故时可能出现污染,但能及时发现和清除。
绿区包括: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的操作房间或存有密封容器的房间。
3.6 橙区(三区)实验室内工作人员不经常停留的区域,只有在进行去污、检修和取样等工作时才进入。
该区在正常运行时也会出现污染,污染一般能清除。
橙区包括: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的检修区、放射性污染物暂3.7 红区(四区)实验室内放射性物质所在的区域,操作时外照射很强,空气污染严重。
红区包括: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的内部及辐照室等。
4 开放型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一般原则和主要任务4.1 在设计开放型实验室设施时,必须遵循保证在设施建筑物内部工作的人员、设施建筑物外部工作人员、相邻区域内的人员及公众所接受的辐射剂量均不超过为他们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这一原则,力求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把工作人员受的照射控制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4.2 外照射的防护设计,主要靠屏蔽层、增加与放射源之间的距离、限制照射持续时间或综合这些措施来实现。
4.3 内照射的防护设计,主要采用合理的布局、密封、负压技术、配备良好的个人防护用品、去污手段、通风、空气净化系统、妥善地处理放射性废物等措施或综合采用这些措施来实现。
4.4 开放型实验室的设计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设计审批制度。
在各设计阶段,根据有关规定,写出相应的安全分析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设计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安全、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4.5 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开放型实验室的设计,需由主管部门授权的设计单位承担。
辐射防护和三废处理设施与主实验室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同时验收。
4.6 开放型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中,要有预防事故措施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措施,除注重那些几率小、后果严重的事故外,还应注意那些后果虽不严重,但易出现的事故。
4.7 辐射防护设计人员应参与工艺方案、设备布置、三废处理、去污检修等方案的论证,使辐射安全措施在方案中得以落实。
4.8 开放型实验室设计中辐射防护设计的主要任务。
4.8.1 辐射屏蔽设计。
4.8.2 辐射监测系统的设计。
4.8.3 根据设计进展,编写设计各阶段的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
4.8.4 配合工艺合理地布局及分区;配合各工种制定有关保证辐射安全的措施和设计标准;会审各工种设计的与辐射防护有关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4.8.5 从辐射防护角度出发,对实验室的发展提出建议。
4.9 开放型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中应考虑到实验室未来的退役,为未来退役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5 剂量限值和辐射照射控制原则5.1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5.1.1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限值见GB 8703,该值是指一年内所受外照射剂量当量与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之和,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5.1.2 在一般情况下,连续三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一半。
5.1.3 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允许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及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见GB 4792表B1或GB 8703附录E。
5.1.4 存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按照GB 8703第2.4.3条中给出的公式进行计算。
5.2 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公众中个人受到的年剂量当量限值见GB 8703第2.4.2条。
5.3 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5.3.1 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等表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GB 8703表2所列值以下。
某些特定情况下,表2中的值可适当提高,有关细节见该表附注。
5.3.2 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辐射防护标准见GB 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6 开放型实验室的分类及工作场所的划分6.1 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导出浓度和相应的比活度,将放射性核素分为极毒、高毒、中毒和低毒四个毒性组(见GB 4792附录C),各组的毒性组别系数分别为10,1,0.1和0.01。
系数乘积之和),将实验室分为三类,各类实验室等效年用量见GB 4792表4。
6.3 按实验室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为各种放射性核素的实际最大日操作量与该核素毒性组别系数之积除以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见GB 8703附录F)所得的商之和〕,将实验室分为三级,最大等效日操作量见GB 8703表1。
7 开放型实验室的选址及总平面布置7.1 第一、二类实验室不得设于市区(经有关领导部门会同放射卫生防护及环保主管部门审批者例外),第三类实验室及属二类的医疗单位可设于市区。
7.2 一类实验室的工作场所、二类实验室从事干式发尘操作的工作场所应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
二、三类实验室的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建筑物的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性工作场所隔开。
7.3 根据实验室的性质、规模和当地的环境条件,应在实验室周围划定适当大小的非居住区及限制区。
7.4 实验室选址时,必须调查研究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实验室可能产生的污染源项及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的贮存与运输等因素,进行最优化分析,对预选点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
7.5 实验室所选地址,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实验室设计。
7.6 实验室在总平面布置时,一般应将实验室区域分成控制区与非控制区,所有可能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实验室和房间都应设在控制区内。
7.7 实验室一般应按当地最小或较小频率的风向布置在居民区的上风侧,控制区位于非控制区的上风侧。
7.8 实验室室外路线设计应合理布置人流和车辆道路,保障射放性工作人员只能按指定路线进入实验室,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避免交叉污染。
7.9 从事开放性放射性工作的各实验室布置上应相对集中,联系密切的实验室可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设通道连接,并设总卫生出入口。
单独的实验室自设卫生出入口。
7.10 经常运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的实验室区域,应该设置专用道路。
7.11 较高等级的实验室可用于操作较低等级实验室所对应的放射性活度,但在较低等级实验室中操作较高等级实验室所对应的放射性活度时,必须对该实验室进行改建或扩建,使该实验室的各项辐射防护条件符合相应的较高等级实验室的各项要求。
8 开放型实验室的分区与房间布置8.1 甲级实验室按四区原则布置8.1.1 白区(一区)8.1.1.1 正常操作情况下,持续停留在该区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值不大于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十分之一。
8.1.1.2 不存在任何空气污染的危险时,最敏感的器官可能受到的外照射剂量当量不超过每年5mSv (0.5rem)。
8.1.1.3 不存在任何外照危险时,空气污染年平均浓度低于放射工作人员导出浓度值的十分之一。
8.1.2 绿区(二区)8.1.2.1 正常操作情况下,持续停留在该区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值一般不超过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个别情况下可能超过十分之三,但不应该超过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并保证能够充分控制向白区(一区)或实验室外部扩散的污染。
8.1.2.2 不存在任何空气污染的危险时,最敏感的器官可能受到的外照射剂量当量一般不超过15mSv (1.5rem)。
8.1.2.3 不存在任何外照射危险时,空气污染年平均浓度低于放射工作人员导出浓度值的十分之三。
8.1.3 橙区(三区)8.1.3.1 正常操作情况下,工作人员在该区停留的时间也受到限制。
持续停留在该区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值可能会超过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
8.1.3.2 不存在任何空气污染危险时,最敏感的器官可能受到的外照射剂量当量可能会超过每年50mSv8.1.3.3 不存在任何外照射危险时,空气污染季平均浓度可能超过放射工作人员的导出浓度值。
8.1.4 红区(四区)正常操作情况下,必须严禁工作人员进入,设计上要控制该区对其它区域或外部造成污染,对外照射要进行屏蔽。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大修),经全面去污后,在剂量人员的严密监测下工作人员才能进入该区。
8.2 各区的布置,原则上污染严重的区域应依次被污染较轻的区域包围起来。
如果白区靠近橙区或红区,则应有一个隔离区,使得不能直接地、不受控制地从白区进入橙区和红区。
8.3 当红区仅仅靠墙壁或屋顶同外界分开时,不论是在正常操作还是在事故情况下,屏蔽体厚度和密封性均应足以屏蔽外照射和防止污染扩散。
8.4 为避免交叉污染,对位于同一个区域内,形成不同污染形式的操作,应分设在单独的房间;可能产生放射性气体污染的房间应该隔离布置,以防止污染的扩散。
8.5 a污染严重的区域容易导致空气中a放射性气溶胶浓度的升高,因此在房间布置上和辐射安全设计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8.6 设计上各区应按规定的颜色区分开并设区级标志。
8.7 甲级实验室应设在独立的建筑物内或设在隔离的建筑物侧翼,放射性工作必须在专用房间内进行。
8.8 甲级实验室白、绿区之间应设卫生出入口,卫生出入口应有淋浴和存放专用工作服及个人衣物的地方,并配有剂量监测仪表;绿、橙区之间应设卫生闸门(或气闸),备有检修用品、剂量仪表及个人防护用品,并根据可能污染情况,设气衣冲洗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