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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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9〕78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6号)、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20〕87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四条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第五条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一、二年级在校生数的15%确定。

学校应按照《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我省22个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2个县具体包括保定市的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张家口市的宣化区、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区;承德市的平泉市、承德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市财政学校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市财政学校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政策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国家助学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下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本级及城市辖区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承担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

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分解计划、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中职学校是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第七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职学校在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中职学校资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的管理。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具有我国国籍,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

2. 资助标准:(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免学费:我校学费标准1500元/学期,秋季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直接免除(社会文化艺术专业除外)。

原建档立卡学生无需申请,直接免除。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个人申请、认定、公示、打卡发放等程序,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

每学年的秋季学期依据亳州市智慧资助系统”推送数据,结合实际。

二、资助程序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校生,需在学期初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 公示:将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 发放:通过银行打卡或现金发放方式,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三、资助管理1. 资助档案管理: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专门资助档案。

2. 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信息公开:督促相关中职学校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6月3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和高等职业学校采用非财政性投入方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招收高中毕业生起点的1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暂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本级直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县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市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本市辖区内民办中职学校所需经费由地级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应一并递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中职补助相关管理规定(3篇)

中职补助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中职学校及相关部门在中职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

第三条中职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效益优先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中职补助资金的种类及标准第四条中职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学费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给予学费减免或补助。

(二)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给予生活费用补助。

(三)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中职学生给予奖励。

(四)实训基地建设补助:对中职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五)师资培训补助:对中职学校教师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条中职补助资金的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认定。

(二)学校办学条件:根据学校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

(三)学生人数:根据学校在校生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补助资金。

第三章中职补助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中职补助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如下:(一)学校提出申请:中职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批。

(四)公示公告: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中职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七条中职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专款专用:中职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生接受一年职业教育的学生)中专学生。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每月200元。

三、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四、评审及发放程序1.中职学生入学后,各系学生资助小组向学生宣传相关政策,进行材料搜集,组织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交个人申请。

3.系学生资助小组对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4.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后,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5.资助名单公示。

公示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只显示学生班级姓名。

6.资助资金到位后,学生处(学生工作部)造表,报计财处。

7.计财处转账给中国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将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内。

五、档案管理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与各系对中职学生助学金的学生申请表、月汇总表、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2: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臵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六条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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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和高等职业学校采用非财政性投入方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招收高中毕业生起点的1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暂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本级直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县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市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本市辖区内民办中职学校所需经费由地级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应一并递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学生,可纳入资助范围进行评审和认定: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学生申请资助时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2.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高限确定;3.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属于第2、3点类型的学生,在申请资助时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七条每年1月10日前,各市根据本市及所辖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申请。

自治区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教育部。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中央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情况,结合我区资助经费分担办法,于每年7月底之前,将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分配下达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和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将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受理学生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要及时将汇总表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将汇总表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及时停止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并于每学期末将受助学生变动情况报告同级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因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所结余的国家助学金,继续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资助。

第十三条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严格收费。

1.必须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置办学条件,办学满三年的职业学校须接受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并取得自治区职业学校合格等级的资格。

2.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收取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等)项目和标准,必须报经同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并公示,不得有违规收费的行为发生。

3.办学规模要与学校校园、校舍、教学设施和师资相适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毕业生就业率原则上要求达到85%以上。

4.建立健全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严格落实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5.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杜绝招生工作违规行为,努力控制和降低招生成本,严禁实行有偿招生。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5.报表部分指标说明附件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和高等职业学校采用非财政性投入方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具体流程如下:①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④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⑥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附件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学校名称(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1011附件5报表部分指标说明一、学生生源地系指学生入学之前的户口所在地(一)东部,包括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11个省、市。

(二)中部,包括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等六省。

(三)西部,包括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内蒙、云南、贵州、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2个省、市、自治区。

二、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我国有22个少数民族人口在10万人以下,分别是:毛南族、撒拉族、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兹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上述少数民族中,毛南族、京族主要分别聚居在我区的环江县和东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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