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下)【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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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宪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监督、实施与解释)【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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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宪法的监督、实施与解释3.1 复习笔记一、宪法监督与实施1.宪法监督的含义(1)宪法必须有专门的机构保障实施——现代宪政制度的条件宪法的实施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得以实现:①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自觉地遵守与执行宪法;②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特定个人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而产生的纠纷,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以便在出现违反宪法的行为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与纠正,保证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的体制下,能够得以实现和顺利进行。

(2)宪法监督的概念宪法监督主要是指审查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与受理公民对国家权力违宪的控告。

在中国,前者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给以纠正和撤销等法律制裁;后者主要是指法院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个人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寻求宪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裁判。

2.宪法监督的范围(1)审查国家立法行为的合宪性这是指宪法监督机构对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以及根据被质疑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对被确认为违反宪法的原则、精神与内容的审查对象,由违宪审查机关宣告其无效,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审查国家具体行为的合宪性这是指宪法监督机构对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行为,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国家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侵犯个人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以及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被确认是违反了宪法的原则、精神与内容的审查对象,由违宪审查机关宣告其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3)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这是指宪法监督机构裁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以及裁决联邦国家中的联邦政府与各州地方政府,单一制国家中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机构之间管辖权限的冲突,并确认各机构权力的合宪性而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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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宪法的价值与功能2.1 复习笔记一、宪法的价值1.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为立宪和宪法作用的发挥提供方向。

(2)宪法的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重价值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

(3)宪法价值是潜含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与主体相互作用而发生效应。

2.宪法的价值体现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宪法的价值显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相关,但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则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

(1)正义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人们期望通过宪法能够规范政治生活,并形成符合人们共同生活准则的法律秩序。

在制度安排上,正义价值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①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如选举权、就业权、参政权。

②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重视人的尊严,为保障人权,宪法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体制以及相应的手段与方式。

③广泛的政治参与。

近现代宪法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对结社权的规定、对文官选拔制度的规定等就是为了满足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的需要。

④司法正义。

正义不仅仅表现在宪法规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规定,也不限于对国家制度作出的合理安排,它还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

(2)秩序①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到目前为止,政治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a.压制型秩序压制型秩序是指通过暴力夺取权力,而又以暴力作为建构秩序的主要手段,一切专制政治的目标都是建立压制型秩序。

b.协调型秩序协调型秩序是指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在实行民主方式以前,权力也可能以暴力的方式而获得(但不承认现实权力是某一部分人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后通过民主的程序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力体制进行确认和重构。

②宪法创设的秩序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达到人们的期望,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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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1、在汉语中,“宪”、“宪令”、“宪章”等语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多有记载,不过它们的含义不同于今天的“宪法”。

具体而言,这些语汇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

其二是指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

2、在近代中国,根本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郑氏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4、西方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但西方古代的“宪法”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政治体制。

4、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constitution的使用则型构了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的界定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因而为许多人所采信。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西方国家的宪法绝大多数都是成文宪法,法国的托克维尔说:“英国没有宪法”,就是从形式意义而言的。

)三、宪法的形式特征(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有一个特别的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我国宪法修改也较为特殊,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但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

宪法核心考点彩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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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更快考研资料,请见知识宝库/index.php?fromuid=194877中国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概述1,宪法的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重点,一般考选择题)2,宪法的本质属性。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第二节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1,宪法并不是随着法的出现而产生的。

宪法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选择)英国宪法①最早宪政,相互妥协的产物。

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无法典)②自由大宪章影响大③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三部宪法性文件。

美国宪法①1776独立宣言,“第一个人权宣言”②第一部成文宪法,确定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法国宪法○1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2《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31791年制定的法国第一部成文宪法,就把《人权宣言》列为序言,以彰显人权的价值○4宪法数量多,内容变化大,成文法传统。

3,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注意选择题)○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

○2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各国普遍认为,必须建立完善违宪审查的机构与制度,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保障宪法的实施。

○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

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

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

4,现行宪法的修改:现行宪法指1982年宪法,共同纲领是具有宪法性质的临时宪法,1954为第一部宪法宪法修正案内容1988 年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1993 年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受国家计划指导”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1999 年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004 年(必考选择题)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与补偿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与补偿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增加国歌第三节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1,宪法的基本原则。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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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复习笔记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语称(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①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②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③在近代中国,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词的出现无不受日本的影响。

一般认为,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

(2)西方宪法的含义①古希腊使用的宪法用语有“公民身份”、“公民权”、“公民的生活”、“政府”、“行政”、“政策”、“宪法”、“民主”、“国家”等意思,它代表了一种“主体际关系”的宪法观。

②亚里士多德的宪法观念与现代人不同:首先,宪法比现代人理解的宪法小,不包括非城邦国家的宪法;其次,宪法的主体的范围比现代宪法的主体小;最后,宪法的外延比现代人理解的要大。

③而对于现代人而言,宪法只是国民生活的一部分,或曰法律的部分中之至高者。

还应当指出的是,在现代,也并非所有国家都将国内的最高法律称为宪法。

宪法最初作为一个组织法上的概念,经过历史的演变,成为今天具有“最高法”、“根本法”意义的概念,既有词源学上的关联,同时还离不开各国的实践,特别是近代早期英国、美国的实践。

近代日本明治维新,通过借用“宪法”一词,赋予之新内涵,进行了创造性转换,可是在它传入中国以后的百年时间里,则历经沧桑。

确立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仍是今日之重任。

2.宪法的界定(1)实质意义的宪法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

就宪法的实质说,宪法的特性,在于规定国家根本的组织。

(2)形式意义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形式意义的宪法其范围较窄。

3.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具有重要性和权威性。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宪 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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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宪法一、宪法的基本理论1.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4.宪法的基本原则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宪法的修改和解释我国宪法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国宪法修改提案权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的议案必须经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我国宪法修正案不由国家主席公布,而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我国对宪法的解释只有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有权解释宪法。

三、我国国家基本制度1.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

我国的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主要特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和爱国统一战线。

2.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本内容: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宪法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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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者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2.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3.宪法学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社会主义宪法从不掩饰国家性质,集中体现无产阶级的根本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史分析法——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宪法中的某些规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

所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才是正确评价宪法的科学方法比较分析法——更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国家的制度置于各自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脉络中去考察,辨析其实质上的差异,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规范分析法——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来阐发宪法规范的内涵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联系国内国际大局,联系社会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2先验——.通常意义上理解,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但为构成经验所不可或缺的3.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4.规范法学派——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体系,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应优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1.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2.现代宪法学——加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活动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为前提,主张财产权也有社会义务3.宪法体现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4.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二编 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二编 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二编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基本原理第六章旧中国宪法的历史遗产一、旧中国宪政史的简要回顾1.清末立宪时期中国宪政运动的帷幕是由戊戌变法拉开的,戊戌变法对于中国宪法思想的启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阶段的立宪目的十分明确,工具主义的宪法观十分明显。

这从根本上妨碍了将立宪推向纵深发展的可能性。

(1)1908年8月,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其为将来制定宪法时的准则。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宪法”来命名的宪法性文件。

(2)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辛亥革命席卷了大半个中国。

清廷为了收拾人心、挽救危局,于11月3日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2.民国三权宪法时期这一时期的宪法,无论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是袁记约法、贿选宪法,在形式上都采用了三权宪法的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制衡。

3.民国五权宪法时期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是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在形式上采取国民大会制和五院制。

孙中山先生的新“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思想是在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

二、旧中国宪法史的遗产与传统1.引入了近代宪法,初步体验了宪法的价值。

《钦定宪法大纲》正式引入了宪法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普及了宪政价值。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务》)的颁布施行,让中国第一次试验了君主立宪制,在中国开了宪政的先河。

在中华民国时期,《临时约法》实行责任内阁制,不仅在约束袁世凯上取得一定的功效,还成为1917年旨在反对北洋军阀统治的“护法运动”的战斗旗帜。

2.制宪技术日渐成熟,宪法典逐步完备。

从宪法的条文上来看,条文数目呈逐渐增多的态势;从内容和体系上看,从仅仅规定皇权而无民权,到否定皇权而肯定民权,到主权与民权、中央与地方、重要的国家机构、宪法的修改与解释等宪法的基本制度都包括其中。

3.吸收西方有益的宪法文化,同时继承中国传统文化。

在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宪政理论发生冲突时,当时的统治者并没有采取盲目照搬西方宪政制度的做法,而是对不同的宪政体制进行了比较,试图在传统文化与西方宪政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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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下)
2.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1.宪法的创制
(1)宪法的创制
宪法的创制又称宪法的制定,是指拥有制宪权的特设机构、国家机关、特定团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批准宪法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2)制宪权的性质
①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意义重大。

制宪权通常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是国家权力中的最高权力。

但这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

②制宪权与政府权力
a.制宪权如果由全体国民(公民)享有,全体国民(公民)完全可能通过行使制宪权,制定一部只赋予政府以限定的国家权力的宪法。

就此意义而言,制宪权是政府权力的前提,政府权力是制宪权的结果。

b.制宪权如果不由全体国民(公民)享有,而由政府享有,那么政府权力就优先于制宪权,制宪权只是政府权力的一种而已,政府的权力将超越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只能是名义上的。

③制宪权的起源
制宪权的理论首创于18世纪的法国政论家西耶斯,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制定和修改宪
法的制宪权和由宪法创立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权在内的权力。

(3)制宪权的主体
行使制宪权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①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等国家机关;
②国家机关之外的特设机构;
③全体国民或全体人民。

一般认为,制宪权的享有者应当是国家机关(官方)、专门机构和全体国民(公民)的总和,但归根到底是全体国民(公民)。

(4)制宪权的限制
(5)制宪程序
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

制定宪法的一般程序包括:a.制宪机关的设立;b.宪法草案的提出;c.宪法草案的通过;d.公布。

2.宪法的修改
(1)概念
宪法的修改,一般是指宪法正式生效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特定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废止、改变、补充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的总和。

(2)我国宪法的修改
①在我国的实践中,曾经将宪法的修改分为部分修改和全面修改。

现在我国的宪法学界将宪法的全面修改等同于宪法的制定,将宪法的部分修改称为宪法的修改。

②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自1988年以来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已经作了四次修改。

③立法机关将法律的部分修改称为法律的修正;将法律的比较全面的修改称为法律的修
订。

(3)宪法修改的原因
①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指社会的变迁,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改变,文化意识形态的变革等。

②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统治者和制宪者的原因。

统治者不尊重宪法,奉行宪法工具主义,就会导致宪法的修改。

制宪者在制宪过程中,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也会使宪法无法持久地满足现实需要,最终导致宪法的修改。

(4)限制宪法修改权的方式
①修改内容上的限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将宪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不可修改的内容;
b.规定共和政体不得进行修改;
c.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条款不得修改;
d.规定宪法的修改不得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②修改时间上的限制,分为两种情况:
a.规定非经一定时间,不得修改宪法;
b.规定必须定期修改宪法。

③特殊情况下修改宪法的限制
如巴西1946年《宪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宪法于戒严期间不得修改。


④修改程序上的限制
各国宪法一般均规定修改宪法必须有特殊的程序,其严格程序一般均高于普通的立法程序。

对宪法修改权的限制中最有效的限制应该是修改程序上的限制。

宪法修改的程序一般如下:
a.宪法修改提案的提出
宪法修改提案的提出只能由特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享有。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提出修改宪法提案的权力。

b.宪法修改提案的审议和表决
宪法的修改提案在大多数国家主要由立法机关以比普通立法程序更为严格的程序予以审议和表决。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c.宪法修改案的公布和生效
目前的趋势是由国家元首公布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由行政部门——国务院公布,总统无权公布。

我国目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方式公布,并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

宪法修改案正式公布后,一般是立即生效,但也有例外,在公布后的某一时间正式生效。

(5)如何确保宪法的修改者受到宪法的约束
将宪法修改权就主体、程序进行精心分解是最可行的办法。

(6)宪法的修改方式——宪法修正案
①美国宪法修正案的修改方式
a.将正式生效的宪法修正案按批准生效的时间顺序逐条附列在宪法正文的后面,成为宪法的另一组成部分;
b.其修正的宪法正文的内容不加以删改,保留其原文,只是加注予以说明其已被修正。

②我国宪法修正案的修改方式
将宪法修正案的内容直接写进宪法正文,不保留原来内容,也不将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的单独组成部分。

二、宪法解释
1.宪法解释概说
(1)宪法解释的含义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宪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①广义宪法释释,是指除有权的特定主体之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理解和解释。

②狭义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所作的解释,在通常意义上所使用的宪法解释一般是指狭义的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的功能
①明确宪法的含义;②补充宪法的缺漏;③使宪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迁;④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2.宪法解释机构
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解释的特定机关一般包括三类:
(1)由普通司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
由司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肇端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美国是典型的由普通司法机关来进行宪法解释的国家。

(2)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
①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就是立法机关解释制度。

②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因此我国宪法规定的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负责行使宪法解释权。

(3)由专门机关进行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专门机关是指不同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专门机构,主要是指宪法法院,但少数国家各有其名,例如法国称为“宪法委员会”。

3.宪法解释的原则
(1)合目的性原则
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应该尊重制宪目的,回归宪法的历史性,按照制定宪法时的基本精神和价值来进行宪法的解释。

(2)依法解释原则
宪法的解释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按照规定进行宪法解释活动,使得宪法解释的结果是一个依法解释的结果。

(3)统一性原则
宪法解释的统一性原则有两层含义:
①宪法的解释应统一于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

②宪法的解释应保证宪法规范之间的统一性。

(4)利益衡量原则
在宪法解释的实际过程中面临直接冲突的宪法价值时,需要就其中所分别存在的利益进行衡量,以决定选择何种解释作为最终的解释。

(5)稳定性原则
①宪法解释需要保证稳定的宪政秩序。

②宪法解释应首先选择宪法文字的字面含义,只有当这种字面含义显然荒谬或者导致某种不可忍受的后果时,才可以选择其他的解释可能性。

4.宪法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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