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军事刑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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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事司法的价值

论军事司法的价值

事司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 也体现这些价值 , 由于军事司法的特殊 事秩序价值在军事司法价值构成中的地位 , 但是 坚持维护军事秩序价值优
价值——维护军事秩序与维护军中人权进行有侧重的选择。 ” 具体来 格 的组织保障和纪律规范, 因此对秩序 的要求较高, 军事司法 的工具
说 ,在 军 事 司法 的 二 元 价 值 结 构 中 , “ 两者 所 处 的 地 位 并不 相 同 。 平 性体现在军事司法可 以维护军事秩序 , 和 保障军事 目的的实现 。因此 , 时期 , 事 司 法 的价 值 既表 现 为 对 危 害军 事 秩序 和 安 全 的犯 罪行 为 进 从军事司法的特殊性的角度来考察, 军 军事司法维护军事秩序也是军事 行追 诉 , 表 现 为对 军人 权 利 的保 障 : 战争 时 期 , 事 司法 的 价值 则 又 在 军 主 要 在 于 维 护 军 事秩 序 和 安 全 。 文 认 为 , 障军 人 权 利 和维 护 军 ”本 保 事 秩 序 是 军 事 司法 的 主要 价 值 , 是 两 者 是辩 证 统 一 的 关 系 , 科 但 这 关 系 并 不 会 随 着 时 间 的 不 同而 有 所 变 化 。 平 时 的军 事 司法 价 值和 战 时 平 衡 协 调发 展 的基 本 价值 取 向 , 时军 事 司法 价 值 坚持 秩 序价 值 优 于 战 权力价值取 向。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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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军事司法的价值
赵楠 楠
摘 要 军事司法的价值主要有两个方面, 即保障军人权利和维护军事秩序, 此二者被认为是军事司法的两大本位价值。 传统的观点认为军事司法在平时主要保障军人的权利, 在战时主要维护军事秩序 。 本文从军事司法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角度 出发 , 为军 事 司法在保 障 军人 权 利和 维护 军事秩序 方面 , 认 不存在 先后和 主次 的关 系, 两者是 辩证 统一 的 关系。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二)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二)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二)二、公正的正义:刑罚权的合理根据约翰。

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21刑罚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当然在刑罚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位置。

事实上,“正义肇始于对犯罪、惩罚和债务的简单而又易懂的规则。

”22这不仅表明了长期作为社会热门话题的正义与刑罚有着悠久而永远不可割舍的关系,而且还说明了刑罚是作为正义而存在的。

因此,如同法律被看成是正义的化身一样,刑罚也常常被当作对犯罪的公正反应。

(这里是以善法和善的刑罚为推理前提。

)尽管如此,当人们面对这样的事实──“犯罪人B将被害人A杀死,国家对B判处死刑”之时,人们不能不思考这样的问题:既然杀人是恶,为什么国家还要杀人?由此便引出一个重大的刑罚哲学问题:国家的刑罚权的公正性何在,或者说其合理依据是什么?(一)刑罚权根据学说国家刑罚权属于公权的范畴,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基本内容是指国家动用刑罚处罚犯罪的权力。

鉴于刑罚的特别严厉性,一旦发动,轻则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重则可能危及生命,故对国家何以有刑罚权,或者说国家刑罚权的合理依据是什么,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思索,试图找出一个满意解答。

关于刑罚权根据学说较为复杂。

日本学者泉二新熊将其概括为:社会契约说、神授说、法律必要说、进化论的必要说。

23但此种分类似乎有所遗漏。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曾将有关刑罚权的学说分为神权说、契约说、命令说、功利说、纯正正义说、社会防卫说与折衷说。

24这里,我谨按自己的理解,把刑罚权根据的学说分为如下几种:1.神授说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种对刑罚权的解释。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它都奠基于君权神授的理论。

德国学者斯塔尔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于俗界,是为国家。

身体健全,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序者,曰犯罪。

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犯罪人,命令俗界之权力代表者(即国家),加之以刑罚,是即国家刑罚权之所由来也。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一)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一)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一)正义这个原则本身要求产生最大限度的快乐或幸福。

正义要求我站在公正的旁观者的立场来看待人间关系,而不对自己的的偏爱有所留恋。

正义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原则,它在一切可能影响人类幸福的事情上都规定出一种明确的行为方式。

-威廉。

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目次:一、历史回眸:正义的一般考察(一)古希腊时期正义理念(二)启蒙时期的正义理念(三)当代西方的正义理念二、公正的正义:刑罚权的合理根据(一)刑罚权根据学说(二)刑罚权根据学说评析(三)我的刑罚权根据观三、公平的正义:刑罚权的理性运作(一)刑罚权的基本内容(二)制刑中的正义理念(三)量刑与行刑中的正义理念一、历史回眸:正义的一般考察古希腊“正义”一词,来源于象征正义的女神狄凯(DIKE〕。

在希腊神话中,狄凯被塑造为手持标尺的形象,而手中的标尺则是用来衡量事物和事件是否合适、适当和公平,或用以确定土地的分界。

当代美国杰出哲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tyre,1929-)指出:“自从荷马史诗第一次被译成英文以来,荷马史诗中的‘dike’这个词便一直被译为‘正义’(justice)。

”2然而,究竟什么是正义?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的热点和争论的中心。

由于人们寄居于各不相同的历史传统之中,而“每一种传统都有一种与众不同的正义和实践合理性的解释。

”3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对什么是正义的理解存在严重分岐。

美国学者麦金太尔曾经根据西方文化传统,把西方哲学与伦理学对正义及其合理性的认识分为四大道德探究传统,即: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圣经》与奥古斯丁主义传统;以苏格兰启蒙运动文化为典型的奥古斯丁主义的基督教与亚里士多德主义共生互容的传统;在与各种古典传统(狭义的)的对立和抗争中生长起来的现代自由主义传统。

4然而,由于本书的写作意旨,我不能且无需完全按照麦氏的思路去重述正义,故这里只对人类历史上有关正义的认识作一简短回顾。

浅谈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浅谈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浅谈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军事刑法是一门重要的军事部门法,在军事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军事刑法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因此厘清相关的概念,明确其与普通刑法的关系及其原则,对于进一步研究军事刑法,探索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

标签:刑法;军事刑法;部门法一、军事刑法的概念军事刑法是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理论界对军事刑法的概念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张建田等合著《中国军事法学》写道:军事刑事法律,又称军事刑法,是指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

这里的“军人犯罪”主要是指“军人违反职责罪”。

莫毅强等合著《军事法概论》中这样表述:军事刑法是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图们主编《军事法学教程》认为:军事刑法是指专门或主要适用于军职人员的一种特别刑法。

陈学会主编的《军事法学》认为:军事刑法是规定军人犯罪、公民破坏国家军事利益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的是确保国家的军事利益。

周健著《军事法论纲》认为:军事刑法是国家刑事立法的一部分,是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上列表述基本反映了我国军事法学界对军事刑法概念的认识,将其要点归纳起来对军事刑法的定义就表述为:军事刑法是国家刑法的重要和特殊的部分,是规定军人犯罪(或主要是军人犯罪) 和刑罚的法律。

以调整范围为依据,应将军事刑法定义为:是规定侵犯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的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

即凡是对这两种社会关系的严重侵犯就是对军事刑法的违反,而不论犯罪主体是军人还是地方人员,也不论该案件是由军事法院管辖还是由地方法院管辖。

二、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军事刑法即指存在于刑法部门中,专门规定军事犯罪及其处罚的那部分法律规范的结合体。

它与普通刑法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在法理上即为特别刑法与一般刑法的关系。

军事刑法的个性主要表现为,它以军人违反职责罪为主要适用对象,军人的其他犯罪及非军人犯罪原则上不能适用军事刑法的规定。

军事刑法的价值维度探析

军事刑法的价值维度探析

军事刑法的价值维度探析作者:丁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军事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是国家为了应对战争而专门制定。

军事刑法具有双向价值维度:刑事法治价值与军事需要价值,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冲突,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均衡,从而选择出恰当的军事刑法价值。

关键词军事刑法价值维度冲突均衡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30-02价值在普通意义上是指事物的有用性与正面意义,价值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主体,是主体的某种需要与客体满足这种需要的一种效用关系。

拉德布鲁赫在其著作《法哲学》中阐述了法律的价值:“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

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也就是说,是一种涉及价值的事物。

法律的概念也只有在有意识地去实现法律理念的现实情况下才能够被确定。

”。

豍军事刑法独立存在的意义就是因为具有满足军队和军人主体需要的独特价值,若对这中独特价值认识不足,军事刑法就难以站稳合法性的脚跟,难以在刑法中独占一席之地。

因此文章主要探讨军事刑法的独特价值维度。

一、军事刑法的价值概念与属性(一)军事刑法价值的概念军事刑法价值是军事法价值与刑法价值的统一,存在于两者之中。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军事法追求的价值与刑法追求的价值并不一致,差异很大。

以对安全的追求为例,军事法追求的是国家军事安全,刑法面向的是全体社会与个人的安全,追求的价值迥异。

由此可见军事刑法价值不是军事法价值与刑法价值的简单相加,二是两者交叉生成的新的符合军事刑法品行的价值内容。

对于军事刑法价值的概念,研究成果非常少,鲜有涉及。

笔者通过查阅资料,给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军事刑法的价值是军事刑法在实施过程中所体现的对人需求的满足及人对军事刑法的未来期待。

人们创设军事刑法,是赋予军事刑法一定的使命,即希望军事刑法用刑罚的手段来约束军人与军队的行为,以满足获取战争胜利的需要。

整个军事刑法是以战争为背景的,其核心追求是战争利益,核心目标是能否取得战争的胜利。

军事法与军事纠纷解决的刑事责任与处罚

军事法与军事纠纷解决的刑事责任与处罚
强化军事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立法技术手段,提高军事法的权威性和可操 作性,确保军事法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加强军事执法力度和司法保障
01
02
03
严格军事执法
建立健全军事执法机构,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 执法水平和效率,确保军 事法的严格执行。
完善军事司法制度
建立健全军事法院和军事 检察院,完善军事审判和 检察制度,确保军事纠纷 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2023 WORK SUMMARY
军事法与军事纠纷解 决的刑事责任与处罚
REPORTING

目录
• 军事法概述 • 军事纠纷解决机制 • 刑事责任与处罚在军事法中的地位 • 军事纠纷中的刑事责任与处罚 • 军事法与刑事责任及处罚的完善建议
PART 01
军事法概述
军事法的定义与作用
军事法定义
军事法是指主要用于调整军事领 域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ART 03
刑事责任与处罚在军事法 中的地位
刑事责任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定义
指行为人因违反军事法规定,构成犯罪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
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中,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或单位;犯罪客体是指军事法所保护的军事利益;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犯 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事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军事纠纷解决的程序与步骤
军事纠纷解决的程序
军事纠纷解决的程序一般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和执行等步骤。受理是指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或投诉, 并进行初步审查;调查是指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是指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执行是 指对处理决定进行执行和落实。

浅议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浅议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浅议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作者:翟广恒赵亚男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军事刑法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军事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军事刑法是既具有刑法性质又具有军事法性质的特别法。

无论是刑法学还是军事法学,都将军事刑法作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研究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对军事刑法相关内容的研究和促进军事刑法的发展,本文试从军事刑法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军事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理论问题进行了浅显的研究,从刑事法治的视角对我国军事刑法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意见,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军事刑法基本原则不足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一、军事刑法的概念在国内军事法学界,对军事刑法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类:首先,“军人犯主义”说,该说认为军事刑法是指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其次,“军事犯主义”说,该说认为军事刑法是规定军人危害国防利益和违反军事职责的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第三,“并重主义”说,该说是对上述两种学说的综合,认为军事刑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军人犯罪和其他公民破坏国家军事利益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笔者认为,单纯采用“军人犯主义”说或“军事犯主义”说均不足取。

在使用“军事犯主义”军事刑法概念的国家,对于应当承担军事罪责的是军人还是普通公民在所不论,其缺陷则在于加重了普通公民的军事刑事责任;在使用“军人犯主义”军事刑法概念的国家,普通公民被排除在军事刑法的处罚范围之外,但其将导致普通公民严重侵犯军事利益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和防范。

由此看来,上述两大主义军事刑法概念在军事利益的保护与普通公民权利保障之间非此即彼的做法均不合理。

采用“并重丰义”军事刑法概念对军人与普通公民的军事刑事责任虽然有所界分,但关于普通公民军事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严密。

因此,对比之下,笔者认为,军事刑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定军职人员违反其特定义务和危害国防军事利益犯罪以及其他普通公民实施的严重危害国防军事利益的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试论军事刑法从严原则

试论军事刑法从严原则

试论军事刑法从严原则军队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而战斗。

而军事行为的特殊性质使得军队的纪律和秩序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有一套严格的军事刑法来维护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

本文将试论军事刑法从严原则的重要性及其对军队管理的积极影响。

首先,军事刑法从严原则的出发点是维护军队的纪律和尊严。

军队是执行国家任务的特殊组织,其纪律的严明程度直接关系到作战的效果和军队的形象。

军事刑法从严原则要求对违反军纪的行为进行严格惩处,以起到威慑作用。

只有通过对军事犯罪的严厉打击,才能有效地维护军队的纪律和尊严,确保官兵遵守纪律,保障军队的整体战斗力。

其次,军事刑法从严原则有助于维护军队的内部秩序。

军队作为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组织,需要确保各级指挥的权威不受侵犯。

军事刑法从严原则要求对违背命令、擅离岗位、抗拒执法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指挥关系的稳定和正常的军事工作秩序。

只有保持军队内部的严明纪律和顺畅的指挥体系,才能确保作战任务的顺利完成。

此外,军事刑法从严原则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军人是国家的守卫者,对于保护他们的权益尤为重要。

军事刑法从严原则要求对军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对于侵犯军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保护好军人的权益,才能增强军心士气,提高军队的思想觉悟和忠诚度。

最后,军事刑法从严原则对于惩治军队腐败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军队作为国家力量的集中体现,必须保持廉洁和高度纪律性。

军事刑法从严原则要求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腐败行为进行严肃打击。

只有通过从严处理腐败问题,才能净化军队内部环境,打造廉洁高效的军事机关。

这将提高军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声誉,增强人民群众对军队的信任和拥护。

综上所述,军事刑法从严原则对于维护军队的纪律、秩序和战斗力、保护军人权益以及惩治腐败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牢牢坚持军事刑法从严原则,才能确保军队的健康发展和履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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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军事刑罚的价值
[摘要]军事刑罚价值是军事刑罚所具有的,能够满足国防军事利益、军队建设及社会成员特定需要的属性、功能。

本文立足于我国军事刑事司法实践与军事刑事法治秩序建构,对军事刑罚价值的意涵、构成、价值取向进行了探讨,认为军事刑罚的价值构成包括军事秩序、公正、效益与人权。

[关键词]军事刑罚;价值;军事秩序;人权;公正
庞德曾说:“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价值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律的合理性,是现行法律的灵魂,并引导着法律的走向。

军事刑罚价值的问题就是军事司法研究领域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军事刑罚的制定、裁量、执行的过程中,解决好军事秩序与公正、效益、人权等诸价值要素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并作出合理的价值取舍,是军事刑罚走向科学化、走向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一、军事刑罚价值的意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所以价值反映了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性能、效能或潜质。

在人类的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或精神),就是有价值的,就会得到人们的肯定性评价。

反之,那些不能满足人的需要,无助于实现人的目标,对人无用、无利甚至有害的东西,就是无价值的,必然受到人们的否定性评价。

同样道理,军事刑罚之所以有价值,正是因为它能满足国防军事秩序有序、高效和公平地巩固和发展之需要。

二、军事刑罚价值的构成
当代军事社会领域,由于国防军事利益和需要的多方位、多层次,导致军事刑罚价值要素多元化,如巩固军队的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提高军事建设法治化水平、提高军事刑罚效益和维护军队的纯洁稳固及良好形象等等。

而归结到军事
刑罚最终价值层面,军事秩序、公平正义、战斗力效益、人权保障应当是其价值构成的主要方面。

(一)维护军事秩序
军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军事领域内的人员和装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规范其在各个领域、时间和空间的行为,保持军事行动、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内外关系及日常生活而形成稳定的、有条理的社会现象。

它反映了军队所属阶级的利益意愿、建军性质、宗旨,关系到国家政权、社会制度的稳定,以及国民生活的安宁,其本质是指国家军事运作有条不紊,井然有序的状况。

现代军事法律制度建立并确认了一定的军事秩序。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过程中,一旦军事秩序遭到破坏,国防利益和军队利益就无法得以确认和保障。

(二)体现公平正义
军事刑罚以维护军事秩序、提高军队战斗力为直接目的,但军事刑罚所维护的军事秩序首先应当是体现公平正义的秩序,只有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军事秩序才是军事刑罚应当维护的目标,也才能彰显文明之师、法治军队的形象。

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秩序与自由、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军事刑罚通过中立、公正的军事刑罚运行实践,引导、激励人们充分履行军事义务,保障个体权利的正当行使和军事利益的合法实现,从而“在军队中形成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从而为军事统帅权顺畅、高效运作提供有力军事司法保障”[1]。

军事刑罚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了保证军事刑罚的严格实施,国家以强制力为后盾,将守法行为肯定为正义行为,将非法行为否定为非正义行为,并运用制裁手段对违法行为行为施以消极的军事刑罚制裁,尽量避免非法获利或逃避义务现象,抑制破坏正义行为的发生。

(三)追求正面效益
树立效益观念是军事刑罚价值追求的前提。

从传统观点看,效益是经济学的价值范畴,主要反映了一种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

在军事领域中,军事刑罚制度以其特有的消解、整合功能最大限度地进行军事资源优化利用与合理配置,以不断满足国防和军事的需求,以期达到基于资源最优化配置所带来最有益的结果。

效益是军事刑罚各要素、各环节运行结果的综合反映。

军事刑罚作为惩罚和预防军事犯罪的手段,在适用中既能产生积极的正面效益,也会产生消极的负面效益。

军事刑罚的正面效益主要体现在通过建构约束和激励机制,对军事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调控,从而使被侵害的军事秩序得以恢复,军队、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军事指挥权的尊严与权威得到肯定,潜在的危害因素得到预防和抑制,最终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军事刑罚的负面效益则体现在过于注重对军事秩序的维护,过于基于安全价值优于公正价值的要求,将安全视为军事刑罚的首要价值,容易简单地将军事刑罚作为一种单纯的秩序维护手段,忽视其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价值,削
弱了其对军事刑罚的信仰基础。

追求正面效益,通过寻找最佳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程度地修复被破坏的军事秩序,无疑是军事刑罚价值的合理性所在。

因此,追求军事刑罚的价值也就是追求军事刑罚的正面效益。

努力追求军事刑罚的最佳效益应该成为军事刑罚价值追求的出发点和归宿。

为实现军事刑罚预期的价值,就要树立效益观念, 实现军事刑罚效益的优化, 以科学的投入和合理地利用资源, 使军事刑罚的效益达到最佳的状态和最高水平。

(四)充分保障人权
所谓保障人权,是指防止人权受侵害、确保权利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护。

尽管军事刑罚与普通刑罚相比有其特殊性,但在产生方式、外在规范、内在逻辑、运行程序、效力根据以及行为调整等方面,均符合普通刑罚的一般性要求和特征,即军事刑罚具有普通刑罚的基本属性。

从单一的军事领域来说,确认、维护和发展军人基本权利并不是军事刑罚的直接价值追求,其直接价值追求在于维护和优化军事管理秩序,巩固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但这一价值的最终实现又直接取决于“人”的因素。

在权利本位的社会中,不对军人权利予以充分的关注和保护,任何指望军人全身心地投入国防建设的设想都是不现实的。

尊重、维护和发展军人基本权利,有利于提高广大官兵的建军热情,把投身国防与军队建设内化为自己的精神动力,自觉为巩固、维护和发展高度集中统一的军事秩序贡献力量。

只有在军事刑罚制度的内容能够充分体现基本的正义价值追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军人权益的前提下,作为军人的个体才能自觉将个人利益融入国防军事利益中,产生自觉维护军事秩序的意识,军事刑罚才能提供更为可靠的和必要的手段以维护军事秩序的权威性,这不仅出于对军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出于国家安全利益的现实需要。

三、军事刑罚的价值取向
所谓价值取向,是指在价值方面的选取方向和目的性追求,是主体对客体价值的取舍,是主体所预想达到的价值目标。

军事刑罚的价值取向是评价我国现行军事刑事法律制度以及构建完善的军事刑事法律制度的具体尺度和准据。

一方面,从保卫安全,维护秩序的角度来说,军事刑罚在适用上应当充分考虑到军事犯罪的危害性、权力行使的便利、迅捷及强制力度的大小,以期有效地惩处军事犯罪;另一方面,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说,军事刑罚又应当对个体人权给予必要的关注,加强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克服“刑罚万能论”和滥用刑罚的倾向,不至于使军事刑罚成为赤裸裸的打击与暴政。

因此,军事刑罚的任务在于“肯定军事的暴力性,以一定
程序保障军事暴力的实施,但又将这种暴力维持在一定范围之内”[2]。

在军事刑罚适用的利益选择中,国家利益、军事秩序维护的需要与保障军人基本人权之间存在利益分殊的剧烈,要维护军事秩序的安全并保障战斗力的发挥,就要强化、泛化军事刑罚手段的适用,但这一双刃剑又会对作为个体的军人的人权造成潜在威胁甚至直接剥夺。

当两种价值要素发生冲突时, 我们应当确立一种均衡价值观, 力求在维护正义与秩序之间、维护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一个契合点,在这个契合点上,既能使国家通过对犯罪及时有效的追究来维持战时军事秩序和社会秩序,又能使国家在司法活动中维护最低正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最大程度上追求二者有机统一所获得的利益。

(一)秩序优先,维护正义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首要的价值取向和目标,通过军事刑罚保护军人权益亦不例外,它把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和军人本身的生活秩序作为其根本价值取向。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它已成为人类社会广泛意义上追寻的一项价值目标。

具体到军事司法领域,以维护军事秩序作为基本价值是由军队的根本属性、职能和军事活动内在规律所决定的。

正义,历来被视作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甚至将理想的法律视同正义本身。

伴随着现代军事法向理性的复归,军事社会并不排斥军人一定的权利。

不仅如此,赋予军人一定的权利,满足其必要的正义要求,还是提高军人士气和勇敢精神的必要手段。

所以维护基本人权,确保最低司法正义,是维护军事秩序的底限需要。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公平是司法的伦理价值,效率是司法的经济价值,从总体上看二者都是司法的基本价值目标。

但鉴于军队的特殊性,尤其是战时的特殊环境,军事行动的紧迫性要求快速、高效的司法活动为其做出更有力的保障。

因此军事刑罚必须首先为维护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维护上令下达、令行禁止的严明组织纪律,维护军队快速、高效地进行军事行动,完成作战任务而发挥应有作用。

在满足军事秩序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平正义,是法治观念在军事司法领域内的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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