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的民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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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赔偿协议书

非法行医赔偿协议书
代表(签名):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注:本示例仅供参考,际合同签订时,请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承认其非法行医行为给乙方造成了损失,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赔偿,并放弃对甲方的其他索赔权利。
3.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保密条款
1.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协议外,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非法行医赔偿协议书
赔偿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因非法行医导致乙方遭受损失,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赔偿金额
1.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作为对乙方损失的赔偿。
二、赔偿方式
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非法行医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

非法行医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行医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非法行医属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因此行为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就是两方面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而行政责任其实就是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非法行医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法行医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该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44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菘停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

”此外,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如《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其中也规定了取缔、打击非法行医的财产处罚方法,即没收非法收和药品、器械,可并处罚款。

相关规定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非法行医罪案例

非法行医罪案例

本案中刘某行为应如何定性?作者:林振通发布时间: 2009-01-12 14:48:44[案情]被告人刘某经注册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3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核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个人诊所进行非法行医。

2007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应患者杨某(时年70岁)要求到杨家为其看病,经诊断认为杨某患有肺炎。

被告人刘某即给杨某进行静脉注射,吊瓶挂上后刘某即回自己的诊所。

当天下午1时许杨某在输液过程中突感炸开样胸痛,口吐沫痰。

1时20分左右被家属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时45分死亡。

经医院医生诊断,杨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被误诊为肺炎并在心功能耐受力较差的情况下输入液体速度过快,导致急性左心功能衰竭、肺水肿,又未能及时有效抢救治疗而死亡。

[分歧]在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观点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观点2、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观点3、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所谓非法行医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已经注册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进行行医,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执业活动的行政管理法规,属行政违法行为,但不属《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人。

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特征,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2、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所谓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必须是医务人员,即包括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和从事医疗管理人员,也包括后勤服务人员;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医疗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也包括有医疗执照的个体医务人员。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摘要]我国法律对于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规定较为简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确定归责原则一直是一个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笔者根据长期诉讼实践经验,对我国医疗损害行为进行了具体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行为的归责原则做了研究。

[关键词]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我国理论界及审判实践中对于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多的争论,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中的哪一种各执一词,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医疗损害的概念和医疗损害行为的分类认识不清。

一、医疗损害行为的分类常见的医疗损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该条例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无论哪一级医疗事故,都要有主观上的过失才能构成,而且仅限于对患者的人身伤害。

(二)由医疗过失、故意引起的损害所谓“医疗过失”即医方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医方的过失主要表现在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情形等方面, 但也不排除有些医护人员违反行业及医院各种规章、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形存在。

(三)由诊断、手术、用药等引起的损害医学上许多诊断方法对人体都是有创伤和损害,由此带来的损害则不能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来推定, 但这种损害确确实实难以避免。

由于医学科学属经验科学,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要采取诊断检查、中西用药、外科手术等治疗方式, 因此这样的医疗损害不可避免。

(四)因非法行医诈骗、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引起的医疗损害所谓“非法行医”是指不具有执业医生资格或从医执照的机构所进行的医疗行为, 其主体是违法的, 其从事的医疗行为(客体) 理应也为非法。

根据其所造成的医疗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引起的医疗损害, 不管其主体是合法的医务人员、医疗单位, 还是非法行医人员、医疗单位,无论是否形成医疗损害后果, 则一律要承担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

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

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发表时间:2011-11-30T10:15:05.873Z 来源:《中国健康月刊(学术版)》2011年第10期供稿作者:杨春治[导读] 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也逐年增多杨春治(福建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医事法律教研室福建福州 350108)作者简介:杨春治(1975-),男,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医学硕士学位,法学讲师、外科主治医师。

研究方向:法学、外科学。

【摘要】由于人们对医疗行为的界定尚存分歧,导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鉴定、法律适用及赔偿责任等“二元化”现象的产生,给案件处理带来极大困难。

为此,本文拟对国内外医疗行为定义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医疗行为界定的四个方面和医疗行为的定义。

【关键词】医疗行为;二元化;界定【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0-0024-03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也逐年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由于人们对医疗行为的界定尚存分歧,导致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法律适用及赔偿责任等“二元化”现象的产生,给案件处理带来极大困难。

由于医疗行为较之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很大的特殊性,医疗行为的清楚界定有利于公正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这样既能保护患者的权益,又能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最终有利于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为此,本文拟对国内外医疗行为定义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医疗行为界定的四个方面和医疗行为的定义。

1国内外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1.1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 我国台湾地区学术界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有两种[1],即狭义的医疗行为和广义的医疗行为。

狭义的医疗行为定义为台湾行政院卫生署1976年4月6日卫生署医字第107880号函:“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部之总称,为医疗行为。

非法行医试题及答案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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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试题及答案免费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0分)1. 非法行医是指:A.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B. 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C. 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D. 以上都是答案:D2. 下列哪项不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A.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B.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医疗活动C. 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未注册D. 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且已注册答案:D3.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A. 承担民事责任B. 承担刑事责任C. 承担行政责任D. 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答案:D4. 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包括:A. 警告B. 罚款C. 没收违法所得D. 以上都是答案:D5. 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可能包括:A. 有期徒刑B. 拘役C. 罚金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1. 非法行医可能涉及的法律包括:A. 刑法B. 民法C. 行政法D. 卫生法答案:ACD2. 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包括:A. 无证行医B. 超出注册范围行医C.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医疗活动D.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答案:ABCD3. 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包括:A. 行政处罚B. 民事责任C. 刑事责任D. 行政处分答案:ABC4. 下列哪些情况属于非法行医?A.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B. 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未注册C. 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超出注册范围从事医疗活动D. 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答案:ABCD5. 非法行医的处罚措施包括:A.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B. 没收违法所得C. 罚款D.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非法行医仅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错误)2. 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行政处罚。

(错误)3.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损害的,仅承担民事责任。

(错误)4. 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可能包括有期徒刑。

(正确)5. 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

无证非法行医法律后果(3篇)

无证非法行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医疗行业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国家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十分严格。

然而,仍有一些人无视法律法规,无证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证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及其社会影响。

一、无证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无证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4. 资格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证非法行医的人员,在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后,三年内不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二、无证非法行医的社会影响1. 危害患者健康无证非法行医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容易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误诊、漏诊等严重后果。

2. 扰乱医疗市场秩序无证非法行医者通过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手段,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医疗机构的利益。

3. 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无证非法行医者往往存在行医不规范、医疗事故频发等问题,容易引发患者投诉、医疗纠纷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4. 影响医疗行业形象无证非法行医者损害了医疗行业的整体形象,使公众对医疗行业产生质疑,不利于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防范无证非法行医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无证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

轻微伤精神损失费有多少

轻微伤精神损失费有多少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轻微伤精神损失费有多少被他人打或是其他的原因而造成轻微伤的话,也得到相应的鉴定时,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个人的损失了。

有些人觉得自己受到的伤害不仅仅是来自身体上的,还有可能是来自身体上的,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

轻微伤精神损失费有多少?轻微伤精神损失费有多少?具体数字可以协商,此种情况法律上一般对精神损失费一般不予支持。

1、当自然人的身体、生命或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精神损失费赔偿没有特别具体的数额标准,但是要依据以下原则: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3、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

轻微伤一般不构成刑事责任,只能要求民事赔偿。

具体标准如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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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行医的民事赔偿标准我们经常看到门口电线杆下贴着各类小广告,这些很多都是没有行医资质的个人诊所,有可能是贪图方便,有可能是说不出口的疾病,让我们一些朋友会冒着风险去个人诊所看病,但如果病没有看好,反而出了医疗事故的话,那么它的赔偿是如何呢?那么就让赢了网的小编为你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非法行医的分类1、无医师资格或无医师执业资格者的行医;2、有医师执业资格证者的非法行医。

二、非法行医的方式及民事责任1、私设诊所或以游动方式开展诊疗活动。

其民事责任由行医者本人承担;2、挂靠正式医疗机构以“专科或专家门诊”名义行医。

其民事责任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规则的精神,由行医人和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3、个人或个人合作执业的医疗机构被吊销或注销执业许可证后继续行医。

其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4、私设诊所或在家里私自开展诊疗活动。

其民事责任由行医者本人承担;5、在非医疗机构或他人(单位)私设的医疗机构兼职行医。

其民事责任由兼职单位承担,因其具有职务行为性质。

三、不属于非法行医到正式医疗机构非法兼职从事执业许可范围的业务,不构成非法行医。

因此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因为行医人与其兼职的医疗机构都具有主体资格,行为人只负行政责任。

四、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法行医的相关知识了,不管你是因为什么原因去了非正规医院而发生了医疗事故,都可以进行民事诉讼。

最后还是提醒大家不要贪图方便便宜,拿自己的健康开玩笑。

希望可以帮助到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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