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务秀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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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集锦15篇)

调解协议书(集锦15篇)

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集锦15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

大家知道协议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调解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调解协议书1受害人:彭跃进,男,______年___月__日生,______年___月___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戴秋风,女,______年___月___日生,______年___-月___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法定代理人:彭娟,女,______年___月___日生,系以上两位受害人之女。

彭敏,男,______年__月___日生,系以上两位受害人之子。

肇事人:郭先刚,男,_____年_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__村。

法定代理人:李淑先,女,_____年___月___日生,系肇事人之母。

肇事人郭先刚在____年____月____日晚九点左右对彭跃进,戴秋风及孙子三人所驾的两轮摩托进行相撞,造成彭跃进、戴秋风俩人死亡。

现肇事人郭先刚被关在押,双方的法定代理人在镇政府多次主持调解下就人身死亡赔偿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现双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一、肇事人郭先刚对受害人彭跃进、戴秋风的死亡赔偿所有各项损失费贰拾陆万元(其中含车辆交强险赔偿11万,郭先刚交付现金壹拾伍万元)。

郭先刚在彭家办丧事时已赔偿了人民币叁万元,余下壹拾贰万元在签本协议时已经付清。

二、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后,受害人的子女表示对肇事人郭先刚予以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在对郭先刚作出刑事判决时予以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并由彭娟、彭敏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谅解书。

三、镇党委、政府考虑受害方家庭条件及其特殊,由镇政府出面,衔接相关部门解决陆万元(即不再从交强险中扣除县已垫付的陆万元现金)。

四、协议签字后,受害人的子女彭娟、彭敏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讼诉赔偿。

五、该协议签字生效,双方放弃,一切再议权力。

受害方:______肇事方:______法定代理人:______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调解协议书2立协议人:xxxx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xxxx百货公司(下称乙方)xxxx建筑工程公司诉xxxx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20xx年10月16日送达。

黄某、蓝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蓝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蓝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1)桂13民终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蓝东桃韦海燕覃奇明【审理法官】蓝东桃韦海燕覃奇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蓝某【当事人】黄某蓝某【当事人-个人】黄某蓝某【代理律师/律所】钟慧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慧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慧【代理律所】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待证事实,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一审时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上诉人认可上述陪同的事实,可作为补强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两次离婚诉讼中被上诉人的抗辩陈述,可认定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保持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而且发生对象固定,具备“持续、稳定”的同居特征,其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对导致夫妻双方的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两次离婚诉讼中被上诉人的抗辩陈述,可认定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保持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而且发生对象固定,具备“持续、稳定”的同居特征,其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对导致夫妻双方的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故一审法院根据过错的程度并依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部分精神赔偿诉求,并无不当。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的规定,无论是按照现行的《民法典》或之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均应承担离婚过错的赔偿责任。

伍国良、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伍国良、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伍国良、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52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寿俊峰【审理法官】寿俊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伍国良;李娟;宋宇亮【当事人】伍国良李娟宋宇亮【当事人-个人】伍国良李娟宋宇亮【代理律师/律所】刘晓东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晓东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晓东【代理律所】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伍国良【被告】李娟;宋宇亮【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伍国良与李娟、宋宇亮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和解【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伍国良与李娟、宋宇亮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在本案中虽然伍国良提供了《借条》一份,但不足以证明该《借条》中载明的10000元已交付给李娟、宋宇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故原判认定伍国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伍国良所提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另伍国良提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署当天其实际未收到李娟、宋宇亮支付10000元的主张。

经查,该主张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所作的执行笔录、结案通知书及证人吴某的证言相悖,故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伍国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韦善功、周茂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韦善功、周茂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韦善功、周茂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9【案件字号】(2022)藏01民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商盈次仁桑布玉珍【审理法官】商盈次仁桑布玉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韦善功;周茂勤;韦绩【当事人】韦善功周茂勤韦绩【当事人-个人】韦善功周茂勤韦绩【代理律师/律所】李建飞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曹永彬北京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建飞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曹永彬北京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建飞曹永彬【代理律所】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韦善功【被告】周茂勤;韦绩【本院观点】周茂勤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亦认可其真实性;对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报表,系原件,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对于费用报销单,系单方制作,且无公司盖章确认,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对于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虽然该组证据未涉及公司对外支付450000元的记录,但仅凭该组证据无法证明韦善功向周茂勤支付的450000元系韦善功清偿周茂勤代韦善功向肖永建支付相关款项,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人员公示名单系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单均是向案外人付款,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证人肖XX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与双方在一、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及委托招聘协。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附条件代理不当得利合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韦绩辩称,周茂勤要求韦绩在《借条》上签字作为担保人,韦绩按照周茂勤的要求在借条上书写“今后在我在西藏鼎源爆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股份权利润中逐步扣除”。

陈栋、田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陈栋、田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陈栋、田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29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宇堂李小芹胡玉巧【审理法官】王宇堂李小芹胡玉巧【文书类型】调解书【当事人】陈栋;田林勇【当事人】陈栋田林勇【当事人-个人】陈栋田林勇【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栋【被告】田林勇【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特别授权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22:39:01【一审法院查明】综上,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判决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是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刘瑞钦依据崔肖红书写的借条提起诉讼,现刘瑞钦要求崔肖红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崔肖红抗辩与刘瑞钦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出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等问题,但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事实,故不予采信。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予以支持。

终结调解协议书

终结调解协议书

终结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甲方(甲方全称/个人姓名)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全称/个人姓名)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就(争议事项)的解决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特此制定本协议。

一、争议事项
甲乙双方因(争议事项)发生争议。

经调解,双方在争议事项的解
决方面达成以下协议:
二、调解结果
1. 甲乙双方同意以友好合作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解决争议,共同
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达成如下调解结果:
(具体调解结果,包括解决办法、赔偿方式等)
2.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履行调解结果,并互相保证不再提
起与该争议事项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仲裁或其他起诉程序。

三、协议的履行
1. 双方确认,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
约束力。

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内容出现争议或解释歧义,应当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生效时,双方应当及时在协议正本上签字(签章),并保留好自己的副本。

4. 甲乙双方确认,对于本协议所涉及的一切事宜之解释、履行及争议处理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最终,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上述协议。

本协议的签署人声明已完全了解并同意其中的全部条款,无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情形存在。

甲方(签字/盖章):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日期:。

2调解终结告知书

调解终结告知书
张三、李四:
本委于2020年X月X日接到张三请求本委调解处理其与李四关于的纠纷,本委在2020年X月X日通知双方定于2020年X月X日X时在本村村委会议室召开调解协商会议。

李四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未出席会议,视为拒绝本委调处本次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委现终结本案人民调解程序,你们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望双方通关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公私财务、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安全、不得扰乱社会秩序,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20xx年X月X日
告知书使用注意事项
1、告知书按参与调解人数+1的份数打印,参与调解各方各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

2、告知书如现场送达的,应由被通知人本人或其成年近亲属,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件空白处签名并签注日期。

3、告知书如邮件送达的,应使用中国邮政EMS专递寄送,注意保存快递底单。

调解终结协议书

调解终结协议书甲方(调解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调解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因___________(纠纷原因)发生纠纷,双方自愿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终结协议:第一条纠纷内容及调解结果1.1 纠纷内容:甲方与乙方因___________(具体纠纷事项)产生争议。

1.2 调解结果:经调解,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整)作为解决纠纷的一次性补偿。

第二条补偿支付方式及时间2.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将上述补偿款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补偿款项后,应立即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并承诺不再就本次纠纷向乙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或诉讼。

3.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补偿款项,逾期支付的,应按照未支付款项的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应对本次调解过程及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除非法律、法规或司法机关要求披露。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5.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5.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变更、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树坚、吕伯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树坚、吕伯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桂04民终4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卓慧李庆春莫芮【审理法官】朱卓慧李庆春莫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树坚;吕伯全;何旭海【当事人】黄树坚吕伯全何旭海【当事人-个人】黄树坚吕伯全何旭海【代理律师/律所】胡永波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宋春兰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李伟坚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永波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宋春兰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李伟坚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永波宋春兰李伟坚【代理律所】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树坚;吕伯全【被告】何旭海【本院观点】上诉人黄树坚为上诉人吕伯全提供劳务是在机械厂,从事的不是农村劳动,经济来源不是农村劳动所得,上诉人黄树坚该项损失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上诉人黄树坚认为该项一审计算标准有误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出院后,被告吕伯全另外预支1000元给原告。

庭审中,经该院释明,原告声称不构成工伤也需被告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赔偿,另还需被告赔偿误工费72天×160.5元=1155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黄树坚因涉案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是多少?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对于上诉人黄树坚主张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的意见,首先,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黄树坚提出了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并经依法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再次,也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黄树坚提出了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并经仲裁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后依法由法院判决确认了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第四,上诉人的受伤也未依法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故上诉人认为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且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赔偿数额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廖某、梁某扶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某、梁某扶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扶养纠纷扶养费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9【案件字号】(2021)粤12民终2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升文李小冬梁达明【审理法官】李升文李小冬梁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柠宁;梁庆杰【当事人】廖柠宁梁庆杰【当事人-个人】廖柠宁梁庆杰【代理律师/律所】莫志文广东携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志文广东携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志文【代理律所】广东携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廖柠宁【被告】梁庆杰【本院观点】本案系抚养纠纷,一审判决案由定性正确,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廖柠宁在第三次住院后没有回夫家,并不是因为梁庆杰及其家人驱赶,而是因为廖柠宁父母与梁庆杰争吵,廖柠宁觉得回去也不会如意,而自愿在娘家居住。

在第二次庭审中廖柠宁表示愿意回到夫家居住但是依然坚持要梁庆杰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00元。

梁庆杰也表示廖柠宁可以回家,不过,不应支付扶养费,况且,现在廖柠宁已经康复,具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就是其个人原因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抚养纠纷,一审判决案由定性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适用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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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终结书
高调字【2008】8号当事人:覃务秀,女,50岁,安定村委白土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

当事人:覃秀兰,女,33岁,安定村委白土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

案由:邻里纠纷。

当事人覃务秀因为当事人覃秀兰将桂花树种在自己的自留山上,因此引发纠纷,当事人覃务秀于2008年5月28日到高田法律服务所申请调解,高田法律服务所受理后,即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

现查明:覃务秀与覃秀兰不属于同一个生产队,当事人覃秀兰现在所种桂花树的山在分单干时,由生产队分给覃务秀,该山上原有一株板栗树,该树是覃秀兰的父亲于1960年种下,板栗树由覃秀兰家自种自收,一直到前年板栗树死去,至今覃秀兰家管理使用该板栗树已有几十年,现该板栗树的树蔸、树干、树支还留在原地上。

2008年正月,覃秀兰和她的丈夫陈献发先后在死去的板栗树旁边种了三株桂花树,对此,覃务秀只是同意覃秀兰在该地种植一株桂花树,因此双方当事人引发纠纷,高田法律服务所对此组织了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失败,现调解终结,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95]2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根据《土地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95]26号》第2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4条第1款、第五条第1款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第18条第2款规定,特提出如下调处意见:
1、双方当事人应保持争议土地的利用现状,不得砍伐地上的果木和附着物。

2、双方当事人请向阳朔县人民政府或阳朔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确权。

高田法律服务所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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