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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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几点思考

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几点思考
对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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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利弊分析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风险防范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建议 • 案例分析
0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或财产不能 清偿债务,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案件执行的一种结案方式。
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
0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建 议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的法 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 缺,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供
完善的法律基础。
明确适用范围
严格界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 范围,避免滥用现象。
强化法律解释工作
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涉及的法律条 文和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梳理,确保 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
案例三
总结词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 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法 院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详细描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且申请人无 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时,法院裁定终止本次 执行程序的情形。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被执 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
适用情形与比例
适用情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于那些已经无法继续调查和执行的案件,或者继续调查和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 义的案件。
比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实践中使用的比例并不高,一般来说,只有少数案件会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03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风险防范
申请执行人风险防范
确保申请执行人充分了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含义和后果,避免产生误解和不满情 绪。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制度也是不断地在变化和完善之中。

有些制度是必要的,有些制度却是应该被终结的。

本文将针对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进行探讨分析。

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本次执行制度?本次执行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某项工作或任务进行临时性的安排和组织,并在短期内完成所需的任务。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并且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工作安排。

由于其临时性和快速性,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因此需要慎重思考是否应该终结这种制度。

本次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容易出现临时性安排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在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或临时任务需要紧急安排和处理,而这些任务通常是临时性的、一次性的,需要在短期内完成。

由于临时性安排的特点,很容易导致工作过程中出现混乱和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到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完成。

需要谨慎考虑是否继续执行这种制度。

本次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可能导致工作效率的低下和工作质量的下降。

由于本次执行制度的安排通常是在短期内完成任务,因此很容易出现工作质量的下降和工作效率的低下。

在紧急情况下,可能会因为急于完成任务而忽略工作质量,导致工作结果不尽如人意。

需要审慎评估是否需要终结这种制度。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需要认真权衡其中的利弊,谨慎评估是否需要继续执行这种制度。

虽然本次执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应对突发情况,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需要慎重考虑。

最终的决定应该基于对实际情况的深入调研和客观评估,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近年来,执行制度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由于各种原因,执行制度的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甚至一些问题在不断恶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建议,认为该制度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和效果。

针对这一建议,笔者从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本次执行制度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执行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是对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

在一定程度上,本次执行制度的实施可以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形成对法律的尊重和守法意识,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倘若终结本次执行制度,势必会造成违法者的逍遥法外,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本次执行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主要在于执法的不严格和不规范。

无论是对于违法者还是被执行的群众来说,都希望执法者能够公平、明确地执行法律,而不是片面地追求执行的数量和效率。

在推进本次执行制度的也应该对执法部门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执法的公正和有效性。

如果仅仅是终结本次执行制度,而对执法进行不加规范的操作,显然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终结本次执行制度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社会问题。

在社会生活中,违法行为难免存在,而本次执行制度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效果。

终结这一制度可能会给违法者一个错误的信号,他们会认为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而执法者的威慑力量也会大打折扣。

这样一来,违法行为可能会显著增加,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解决执行制度问题的根本在于综合治理,而不是单纯终结某一项制度。

执行制度的问题反映出了社会治理的不足,包括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的不公正、社会监管的不到位等多方面的原因。

如果仅仅是终结本次执行制度,而不解决根本问题,那么很有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甚至加剧现有问题的恶化。

笔者认为,终结本次执行制度并不是解决问题的良策。

相反,应该采取更加全面、有效的手段来解决执行制度的问题。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力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3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执行程序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核实,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执行程序的具体操作规范,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核实,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程序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核实,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首要条件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这包括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但无法变现等情况。

2.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同意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必要条件。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后,如认为符合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3.人民法院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人终结执行程序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审查核实的内容包括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依据的效力等。

只有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操作,主要用于在特定条件下中止或停止某项执行程序的进行。

其适用情形多与当事人因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合理原因,而使法院暂时无法进行完全的执行行为相关。

近年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频繁,也引发了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其问题的深入探讨。

本文旨在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背景与现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或财产无法处置等原因,导致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则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这一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执行手段的局限性,法院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时往往面临困难。

这导致许多案件因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得不中止执行。

其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标准不够明确,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掌握尺度存在差异,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公平的司法体验。

此外,部分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后续措施不到位,导致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三、问题研究(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频繁使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便更准确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同时,应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调查力度,提高执行的透明度。

(二)适用标准不明确问题针对适用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同时,各级法院应加强内部管理,统一掌握尺度,确保司法公正。

(三)后续措施不到位问题为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应加强后续措施的落实。

具体而言,可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同时,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财产状况。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内容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民事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本文试就其概念、特点、适用后的法律后果、穷尽执行措施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标准、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对现实工作的指导意义等予以简要分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民事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在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文件《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结案方式,现就此相关问题谈谈本人的一点粗浅见解。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对民事执行案件,在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终结这一次执行工作程序的结案制度。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中,必须告知申请人,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特点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特殊终结制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暂时终结后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不同后果:1.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不申请,法院也没发现,执行程序不再启动;3. 申请人想启动执行程序,但无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据,执行程序启动不了。

四、穷尽执行措施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穷尽执行措施;二是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穷尽执行措施,首先应当做到四查,即查存款、查车辆、查房产、查投资。

针对法人穷尽执行措施是指:(1)在人民银行调查开户登记情况,商业银行调查银行存款;(2)在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土地、矿产;(3)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调查房地产;(4)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股权、投资权益、商标注册、专利;(5)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6)在证券交易部门调查股票;(7)在其他部门调查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执行程序在各领域中的应用愈发广泛。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无法继续进行或需要暂停执行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背景、意义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背景与意义(一)背景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司法领域中的一种常见处理方式,经常出现在判决无法完全履行或程序继续执行可能导致不当结果的情况中。

然而,由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认识和操作不够规范,往往会导致一些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意义本文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明确执行程序的含义、使用条件和作用,还可为提高程序执行效率、优化程序设计和防范程序错误提供重要参考。

此外,还能帮助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程序规范和稳定的发展。

三、当前执行程序面临的问题(一)法律和制度问题目前,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和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例如,对“无法继续执行”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使得法官在裁决时存在主观性;又如,对“继续执行可能导致不当结果”的评估缺乏统一标准,使得程序执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技术问题随着技术的发展,虽然提高了程序的执行效率,但也带来了一些技术问题。

例如,在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较高的程序中,如何准确判断并停止不必要的执行过程成为了一个技术难题。

此外,对于某些复杂或特殊的程序执行需求,现有技术可能无法满足要求。

(三)程序优化问题由于某些程序存在缺陷或过于复杂的问题,使得执行过程耗时过长、资源浪费过多或容易出现错误。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程序的效率、稳定性和安全性。

因此,有必要对这类程序进行优化,提高其执行效率和质量。

四、解决方法及策略建议(一)完善法律和制度建设针对法律和制度问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无法继续执行”和“继续执行可能导致不当结果”的判断标准。

《2024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执行过程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如执行难、程序复杂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效率,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目前,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执行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等原因,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二)问题分析1. 法律规定不完善:现行法律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无法及时解决。

2. 执行机制不健全:执行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执行力量不足等问题,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3. 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由于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等现象屡见不鲜,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三、解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规定1. 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执行法官在具体操作中把握尺度。

2. 规定复议和申诉程序: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规定复议和申诉程序,使当事人有途径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和救济。

(二)健全执行机制1. 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法院内部和外部的信息共享,提高执行效率。

2. 强化执行力量:加大执行力度,充实执行人员队伍,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三)构建社会诚信体系1. 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开制度,将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公示。

2. 加强失信惩戒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加大惩戒力度,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以促进其履行义务。

《2024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执行过程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针对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立即执行完毕的案件,通过暂时中止执行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如适用范围、执行条件、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

本文旨在通过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院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暂时中止执行的程序。

该程序适用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法院可作出裁定,暂时中止执行。

(二)存在的问题1. 适用范围模糊:目前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适用范围模糊的问题。

2. 执行条件不清晰:对于何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缺乏明确的执行条件,导致法院在裁定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3. 程序规范不健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规范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4. 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容易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问题分析(一)法律制度层面法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执行条件和程序规范。

(二)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建议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裁定公正、合理。

(三)当事人权益保障层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建议完善当事人申请和救济机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建议与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执行条件和程序规范,使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执行程序在现代社会的运作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涉及到一些复杂的、多方面的执行程序时,可能会遇到一些无法即时解决的问题。

这就需要有一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机制来妥善处理这些情况。

本文将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待能够更好地理解其内在机制及其影响。

二、执行程序的背景和意义执行程序是指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付诸实现的过程。

当执行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困难时,就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因此,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问题分析(一)问题概述在执行程序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等。

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执行程序的终结。

然而,如何合理地、公正地处理这些问题,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面对的挑战。

(二)具体问题分析1.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如何合理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2.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是否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如何操作,都需要我们进行详细的研究。

四、解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首先,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执行程序的终结。

这包括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条件和程序等。

同时,还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法院的监督作用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强化法院的监督作用,确保其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种问题。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素质。

(三)加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对于解决执行程序问题具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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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法律问题新探2015-02-26 15:16: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发富【关键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利弊分析司法实践主要问题建议【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一种重要结案方式,其适用犹如一把双刃剑,通常有利亦有弊,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也日渐显露出一些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司法工作经验和学界普适性观点试作探析,以为美芹之献,供司法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和立法部门参考。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一)概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本执行案件即告结案,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这部司法文件首次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业已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运用。

(二)适用情形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部分第8条的规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三)适用要求依照《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部分第9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四)适用后果依照《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部分第10条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特殊终结制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暂时终结后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不同后果:1、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不申请,法院也没发现,执行程序不再启动;3、申请人想启动执行程序,但无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据,执行程序也启动不了。

(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程序的同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程序存在着诸多相同和不同之处,笔者作出简要总结。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程序的相同之处(1)都属于民事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

(2)都由人民法院以裁定书方式作出。

(3)其运用通常都存在利弊两个方面。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程序的不同之处(1)依据不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改革中推出的一种执行新举措和新的结案方式,其依据是《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这一司法文件;终结执行程序属于法律规定的一种结案方式,其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至2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106条、第108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63条。

(2)适用情形不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部分第8条规定的7种情形;终结执行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的7种情形。

(3)后果不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司法文件规定的一种特殊终结制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暂时终结后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或不再启动执行程序的后果;终结执行程序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程序上的效力。

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另一方面,实体上的效力。

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二、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利弊分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犹如一把双刃剑,通常有利亦有弊。

笔者结合多年的司法工作经验略作总结。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利处1、有利于执行法官解脱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如何结案的困惑,从而腾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应对其他被执行人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提高实际执结率。

2、有利于提高案件执结率。

实践中,对已穷尽执行措施、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的案件,往往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但不能作结案处理,实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报表形成了规范性和一致性。

3、有利于申请人配合执行,促进案件执行。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申请恢复执行。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促使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消除其过分依赖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可以让债权人培育风险意识,在市场介入、进行交易时采取谨慎态度,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征信度有比较好的了解,预防诉讼风险、执行风险的出现,增加进入诉讼、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系数。

4、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程序终结,并非实体执结。

它附条件地赋予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权直至债权完全实现。

这样,就维护了申请人债权的稳定性,给予了保护权益的时间和空间。

另一方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时间、空间能得以有效的控制,一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会因申请人行使恢复请求权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弊端1、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送达,容易使当事人产生法院重新“打白条”的误会,对法院的威信、法律的尊严无疑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影响。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一经送达,解释工作不到位,会使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抱怨情绪,造成不稳定现象的出现,易激化引起申请人上访。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已采取控制措施的财产的效力存在法律空白。

如有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审理过程中已采取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分期履行的期限比较长,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该财产继续保全有违法律规定的时间规定,解除保全,一旦被执行人在分期履行期限届满前转移、变卖、经营消耗、灭失等,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造成潜在的风险。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恢复执行过程中,出现原执行案号卷宗和新立的恢复执行案号的卷宗,案件的归档容易造成混乱。

一个案件只要未完全执行到位,申请人即可以多次申请恢复执行,这样做,就会出现一个争议标的的执行案件分为多个执行案件。

实践中,法院为全面掌握有关执行情况,将原执行卷与恢复执行卷合在一块搞执行,待完全执行到位后,一同归档,造成原执行卷的归档迟延,档案管理出现暂时空白的现象。

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须由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后,经申请人的申请,方能启动恢复执行的程序,赋予申请人恢复执行的请求权,旨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存在不足之处。

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有形财产线索进行了解、掌握后提供给法院,比较容易。

对有价证券、存款收入等,如要求申请人去了解后提供给法院,实践中就比较牵强,甚至是根本行不通。

如此,申请人行使恢复执行请求权即出现了局限性。

6、对法院恢复执行的主动性缺乏激励和约束。

案件一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非经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主办法官即可将该案束之高阁,不闻不问。

即便当事人提供了财产线索,拟申请恢复执行,仍需等待重新立执行案件后,原有的执行工作才会得到延续。

如此,对执行法官的主动性、能动性缺乏很好的调度,容易错失或贻误执行良机。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由于个案终结的理由不尽相同,加之目前尚缺乏统一的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样式”,笔者在执行实践中发现,诸多法院在制作该类终结裁定书时,存在五花八门的情形,有的甚至影响下一步执行工作的衔接和开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引用条文不统一。

有的引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一百五十四条,有的是单用上第二百五十七条,还有的引用第二五十六条规定中的某一项。

(二)裁定前未告知裁定书中也未注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时间,或告知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裁定书内容过于简单,且书写不全,特别是未载明已经执行和尚未执行标的等主要内容,影响了下一步执行工作的开展。

如主文中有的仅表述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XX规定”,本次执行就被“终结”了。

(四)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前执行措施不到位,未满案件执行的基本期限,存在承办人为了早“结案”而随意终结的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制作统一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格式,建议该裁定书应统一引用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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