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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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商业秘密旳行为。
(四)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刑法》第219条; 2、行政责任:《反》第 25条; 3、民事责任:《反》第20条和《民法通则》有关要求
商业秘密 旳保护
保护经营者 旳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 协议
保护雇员旳
商业秘密自主旳择保业护权问题
掌握或接触商
业秘密旳人员一 定时期内被竞业
十、商业诋毁行为
(一)商誉旳概念——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二)商业诋毁行为旳概念和特征
1、实施主体为经营者或者经营者所利用和唆使 旳其别人。
2、主观方面为有意贬低竞争对手。 3、经营者实施了捏造、散布有损有关经营者商
誉旳行为。
(三)主要体现形式
1、在公开场合,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公布 会、消费者座谈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 实,贬低竞争对手旳商誉;
不纳入《反》旳调整范围
(二)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广告法》第38条;《反》第20条; 2、行政责任——《广》第37条;《反》第24条; 3、刑事责任——《刑法》第222条。
六、侵犯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旳概念及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用保密措施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注册旳驰 名商标
别人不得在不相同或不类似旳商品上 使用(取得跨类别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 条要求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旳行为: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别人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旳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 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旳;
6、有意为侵犯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 仓储、运送、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旳。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班级:12营销1班
姓名:方鑫城
座号:27号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二是侵权性,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或者可能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社会危害性,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给特定的经营者造成损害,还扰乱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良好的,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
(栗源公司系栗仁产品出口公司,其曾获得“板栗制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标签认可证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栗源公司出口的栗仁产品外包装袋背面标注有上述证号。栗源公司自2000年以来不断发现与其包装极为相似的产品在海外销售,销售区域集中在马来西亚、泰国等市场。
2003年8月25日,美国栗源贸易公司授权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独家使用栗源商标。2005年美国昌海集团公司与富亿农公司签订《包装袋委托定做合同》。该合同附有甘栗包装袋正面及背面图样。后富亿农公司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富亿农公司销售给美国昌海集团公司150g甘栗仁产品的数量为97 500袋,总货款为45 825美元。2005年4月19日,富亿农公司向三樱公司支付“150g甘栗立式袋(美国)”加工费用93 149.91元,发票载明“数量”为186 300个。三樱公司加工印制、富亿农公司使用、销售的涉案包装袋背面标注有栗源公司主张权利的三个证号,且标注方式与原告涉案产品包装的标注方式相同。涉案包装袋背面内容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提供的包装袋附图背面相同。
具体到本案来看,被告富亿农公司存在着在其受委托定做的包装袋上使用原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并使用该包装袋销售其生产的栗仁产品的行为,需要分别分析。首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有权部门对生产者产品质量的认可,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信赖保证,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冒用他人认证标志的行为。因此被告富亿农公司利用受委托制作的包装袋来销售自己生产的栗仁产品,并在包装袋上冒用原告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质量来源产生误解,对该产品代表的质量水平形成误认,因此从客观上来讲,被告的该行为可能会对原告产品的销售产生影响,因此被告的该行为同时符合了冒用质量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可以认定被告富亿农的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在包装袋上使用原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的行为性质判定。因为颁发上述证书系食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在包装上印刷上述证号并不会对产品的质量和来源等产生很大的召示作用,因此也就难以因此而引起公众的混淆,因此该行为虽属不妥,但尚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的变化
1. 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将“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作为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 据商标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鉴于商标法已明确予以规范,因此,在此 次反法修订中将其删除也是情理之中,且并未造成 保护水平上的降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 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 声和要求十分强烈。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 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 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 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直接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生产经营相同、类似抑或可替代商品
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争夺市场 份额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 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互不相同、不具替代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有限 顾客,从而减少了这些顾客对其他不一定存在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这就可能排挤没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 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 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 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 1、采用的手段不同 2、两者的效果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7.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 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 为的,检查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 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 8.检查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 分。 9.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 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 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 他不合理的条件。”其特点,必须是以违背购买者 意愿为基础,搭配某种商品或满足某种要求为条件。 否则,不能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交易,必须贯彻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 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和经济的优势,向购买 者提出某些不合理的条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推 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在销售活动中,违背购买者的 意愿,硬性搭配销售质次价高的滞销商品,致使购 买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等,都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 为。
2.客体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 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讲侵害 的是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 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 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具有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既包括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 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 某些行为虽然难以被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但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 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 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讲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讲反不正当竞争法
针对特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规章和其他法律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五讲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讲框架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提示】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 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课堂讨论: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
依据所给材料,分析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的深层原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提示】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 名度,为 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 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 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 的商品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 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 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 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 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 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 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分 别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 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间的竞争行为逐渐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或个人采用虚假、误导、欺诈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为主体多为企业或个人;二是行为手段多为不正当的、违法的;三是行为目的多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四是行为结果多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一)法律规范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保障。

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的定义、特征、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补充。

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规范,明确行业行为准则,引导企业遵守市场规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行业协会应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与协作,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企业自我保护企业自我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的自我防御手段。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竞争力,避免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

同时,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企业遭受不正当竞争侵害时,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的实践应用(一)案例分析以某地区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当地一家企业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规范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重要作用。

(二)实施效果通过法律规范、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保护等多种手段的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法律资料]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资料]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重要的反垄断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一、产品定价产品定价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的重要决策之一。

由于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企业利润,因此,一些企业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所谓的“定价权”,如垄断价格、价格歧视、价格串通等。

这些行为会破坏市场竞争,扰乱市场价格体系,给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调整产品定价行为也成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二、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故意夸大产品优点、低估产品缺点,或刻意误导消费者以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这些虚假广告往往与优惠促销相结合,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和金钱。

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欺诈行为,也是一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手段。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需要调整虚假广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一种通过行贿、送礼、请客等手段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的不正当手段。

商业贿赂容易引起市场垄断、阻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问题,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需要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整。

四、不合理限制交易不合理限制交易指的是企业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限制或排斥其他企业或消费者的交易自由,或者限制或排斥他人的交易权利。

不合理限制交易造成市场的壁垒效应,阻碍市场竞争,因此也需要调整。

五、恶意抢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恶意抢夺商业秘密不仅侵犯企业的财产权,也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恶意抢夺商业秘密行为也成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六、其他不正当竞争除上述行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抹黑竞争对手、挑拨离间、调集“网军”等。

这些行为也需要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综上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涵盖了多种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与协调


反垄 断法主 要针对垄 断 等限制竞 争行 为, 虽在促进 自由竞 争上效 强 制手段及 调 查取 证措 施在 打击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的过 程 中 显得 果 明 , 在实现 正 当竞争 上却 未必 有力 , 但 自由竞争 还可 能会成 先天 不足 : 为 不正 当竞争 产生 的根源 。反不 正 当竞争法 以规 制不 正 当行为 第四 , 法律 责任方 面存 在缺 失 。 政责 任没有 囊括 一切 不正 行
等 , 表明两 者的 融合之 处存 在于 许多 方面 。 这
穷 尽的法 律事 实和 行为 的不足 。而我 国 的 《 反不 正当竞 争法》 不
因此 , 反不 正当竞争 法与 反垄断法 , 两者 的关联程度 很高 , 在 少规 定过 于原 则 、 抽象 , 实践 中难 以具体操 作 : 在 缔 造和 维护市 场 竞争 中能相 互配 合 。但两 者也 存在 明显 区别 。 第三 , 不仅没有 明确专 门执法 机构 而且执 法措 施有 限, 行政
当竞 争 , 只有合 法 的 自由竞争 才能 是正 当竞争 。因此 , 反不 正当 不 正 当竞争法 的立 法模 式。立 法具 有过 渡性 、 急性 , 许多理 应 对 竞争 法可作 为反垄 断法 的补 充和 参照 。 后两 者存在 竞合之 处 。 论 问题认 识不 清 , 最 导致该法 自身在 体系上 不协 调;
民事责 任 的设定 也还 需要细化 , 现行 条款 针对某 些 为侧 重 , 但未 必 能规制 垄断等 限制 竞争 行 为, 垄断有 时是 市场 竞 当竞争 行为 ,

二 、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 修订 的必要 性
我 国的竞 争法 体系 主要 由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和反垄 断法 两部

《 不正 当竞争 法》 反 垄断法》 反 与《 两者 的关 系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当前新的市场形势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实施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旧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之间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21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21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21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对市场的监管法律很少,旧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监管的内容。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继颁布实施。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项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防止经营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内容、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规范和约束经营者在市场竞争活动中的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旨在维护公平、诚信、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一)禁止行为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界定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假冒他人的商业标识、商品包装,误导消费者;2. 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或者严重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 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或妨碍其正常经营活动;4.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利用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5. 违法传销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对于违法者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惩罚措施,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一)主体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没有常住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的有关经营活动。

(二)地域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我国全境的经营活动,无论是在城市、农村还是特殊区域,只要涉及到经济竞争,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三)行为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经济领域的各类市场竞争行为,如商品销售、广告宣传、商标注册等。

同时,该法律还适用于互联网经济和新兴业态的竞争行为,如网络虚假宣传、网络侵权行为等。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和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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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任春野1,李 宁2(1.沈阳广播电视大学,辽宁沈阳 110003;2.沈阳大学政法系,辽宁沈阳 110016) 摘要:本文通过案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基本原则、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 中图分类号:DF41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863(2005)02-0026-02 案例:S 公司生产的“泰美饲料800”是获金奖的畅销商品。

曾为S 公司代销过此种饲料的I 公司制作一批“泰美饲料800”编织袋,上面印有虚构的Y 市S 公司名称、电话及电报挂号,其颜色、图案、设计、名称与S 公司生产的“泰美饲料800”包装袋雷同。

I 公司将此种编织袋用于自己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造成S 公司产品销售量大幅度下降。

S 公司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定I 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I 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的“泰美饲料800”;支付S 公司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公开登报向S 公司赔礼道歉。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

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前述案例中的I 公司假冒他人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是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的总和,即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还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一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狭义的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26—第7卷 第2期 沈阳教育学院学报 Vol .7 No .2 2005年6月 Journal of Shenyang College of Education Jun .2005 收稿日期:2005-03-14作者简介:任春野(1974-),男,沈阳市人,沈阳广播电视大学高职院讲师。

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共分为十一类:1.商品混同行为;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3.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广告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违法有奖销售行为;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行为;9.非法削价倾销行为;10.诽谤竞争对手行为;11.串通投标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1.商品主体混同行为的民事责任商品主体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商品混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

商品混同行为包括商品主体、营业主体和商品质量混同三种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国法律,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商品主体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受害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以及消费者的权益都造成损害,严重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其主要民事责任形式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营业主体混同行为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自己的营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造成与其他企业名称相混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是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此种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又损害了经营者的商誉和经济利益,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可见,名称权是我国民法赋予法人等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人身权。

根据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营业主体混同、侵犯了法人等名称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还可以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商品质量混同的民事责任质量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的行为。

实施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强制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强制交易通常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通讯、公共交通、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企业实施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依照政府的指定从事独占地位的行业,其他经营者无法与其公开竞争。

但是这些企业如果利用法律赋予的特殊地位,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则属于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

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5.帐外暗中回扣行为的法律责任帐外暗中回扣行为属于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企业和其他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向交易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等对经营有影响力的人员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交易排挤别的竞争者,进而占领市场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并必须如实入帐,接收折扣或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在于折扣是公开如实入帐,所有权归对方经营者;而回扣则是秘密不入帐,是给交易经手人个人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接收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27—任春野 论反不正当竞争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情节分别负担三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6.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用途、性能、有效期等,采取夸大其辞甚至无中生有引人误解的违背客观真实的宣传。

与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联系的,是广告经营者广告欺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以及广告经营者代理虚假广告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7.诽谤竞争对手行为的法律责任诽谤竞争对手或称诋毁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为了占据市场份额,故意制造和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诋毁其法人等主体的人格,使其丧失或减弱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为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8.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信息性;处于秘密状态;有实用价值;权利人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的法律责任。

9.违法搭售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搭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违背交易客户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迫交易客户接受不愿接受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违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实施违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0.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拍卖交易中,多个投标者互相串通,联合行动,迫使发标方在串通共同行动的预谋范围中决标,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与投标有关的还有勾结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勾结投标,是指发标人同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投标人相互勾结,透露标底,使其获得最好价格,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护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该规定是认定串通投标和勾结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串通投标和勾结投标的行为应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

The Theory about Anti-improper CompetitionRE N Chun-ye1,LI Ning2(1.Shen y ang TV-broadcasting Universit y,Shenyang110003;2.Shen y ang University,Shen y ang110016,China)A bstract:This text talks some cases about a general idea of improper competitive action,the basic rules of anti-improper law,the orde-red rules of improper competition and the lawful respons ibilities of the improper competition,etc.Key words:improper competition;anti-improper competition(责任编辑 祝 颖)—28—沈阳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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