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信息披露与侵权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及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的条件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及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的条件——济南佐康商贸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3439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济南佐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康公司)。
被告(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
【基本案情】佐康公司是“佐康”商标的注册人。
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佐康公司共9次向淘宝公司的淘宝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进行投诉并发送律师函,要求清理并删除“淘宝网”上所有销售“佐康”系列产品的商家链接及相关网页,屏蔽相关网站链接,不再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在“淘宝网”上销售“佐康”品牌系列产品,并提供相关侵权网络店铺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其投诉的理由是淘宝网上销售的佐康系列产品均为跨渠道销售,未经过其授权。
2016年4月28日,淘宝公司对投诉进行回函,认为根据佐康公司的投诉无法判断侵权成立,佐康公司应更进一步提供委托方身份证明、权利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判断侵权成立的证明资料或者足以判断侵权成立的理由,重新发起投诉。
为此佐康公司起诉要求淘宝公司删除相关商家链接并披露其真实身份信息,承担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件二审过程中佐康公司对淘宝网上的两家店铺销售佐康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取证。
【案件焦点】1.佐康公司向淘宝公司发出的通知是否有效;2.佐康公司要求淘宝公司披露商家真实身份信息和断开链接的要求是否合理。
【法院裁判要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佐康公司已提供相关证据并多次向淘宝公司投诉的情况下,淘宝公司未及时删除相关侵权店铺的链接,主观上为其他店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佐康公司要求淘宝公司披露清理并删除“淘宝网”上销售“佐康”系列产品的商家链接、相关网页、删除被诉商品信息,屏蔽相关网站链接,不再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在“淘宝网”上销售“佐康”品牌系列产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研究

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研究第一章:引言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日常经营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稳定以及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而在信息时代,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传播的迅速,也要求企业公开披露信息更加透明、及时和准确。
同时,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企业也面临着法律责任的约束和监督。
本文将探讨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关问题。
第二章: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旨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方便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做出正确的决策。
在我国,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
2. 上市公司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内幕信息等。
3.各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财政报告进行审核、监督,确保其真实性。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地方税务机关等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纳税信息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三章: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的违法责任如果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就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的违法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制裁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等。
2. 刑事责任:如会计凭证造假、虚假财务报表等,可能构成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如因信息披露虚假或不实导致股票下跌,股东可以向企业追究其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如何避免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的违法责任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证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为了避免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的违法责任,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提高职工法律意识,加强培训,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
3. 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进行纠正。
2024版协议信息披露规范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协议信息披露规范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概述1.1 协议类型1.2 协议双方1.3 协议有效期2. 信息披露要求2.1 披露内容2.2 披露方式2.3 披露时间3. 保密义务3.1 保密信息范围3.2 保密期限3.3 保密义务的例外4. 数据保护4.1 数据收集与使用4.2 数据安全4.3 数据隐私5. 知识产权5.1 知识产权归属5.2 知识产权许可5.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6. 服务内容6.1 服务范围6.2 服务标准6.3 服务变更7. 费用与支付7.1 费用计算7.2 支付方式7.3 费用调整8. 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承担8.3 违约解决方式9. 争议解决9.1 争议类型9.2 争议解决方式9.3 争议解决地点10. 强制性法律规定10.1 适用法律10.2 法律解释10.3 法律适用例外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终止12. 一般条款12.1 通知与送达12.2 完整协议12.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 双方签字盖章13.1 甲方签字盖章13.2 乙方签字盖章14. 附件14.1 附件列表14.2 附件内容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类型本协议为2024版协议信息披露规范版,由双方共同签订并遵守。
1.2 协议双方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1.3 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二条信息披露要求2.1 披露内容2.2 披露方式2.3 披露时间第三条保密义务3.1 保密信息范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信息范围包括:(详细列出保密信息的范围,如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3.2 保密期限乙方向甲方承担的保密义务期限为:(具体年限)自一次性披露之日起计算。
论信息披露侵权的主体及责任认定

(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 院, 广东 广州 50 2 ) 150 摘 要: 在证券市场 中,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界定信 息披露侵权主体及在 什么主观心理状态下承担责任 非常
必要。由于违法信 息披 露表现为对披 露信 息的真实 、 准确 、 平、 公 及时 、 合法义务的违反, 因此 , 其责任 主体应 当是对信
( ) 起人 二 发
师、 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提供中介服务的人员 ; 、 4 承
收 稿 1期 :0 6 3 2 3 20 —0 —0
我国《 证券法》 没有明确将发起人作为承担侵权 民
作者简介 : 刘树桥( 98 , , 16 一) 男 河北河间人 , 广东司法警 官职业学 院副教授 , 研究方 向为法学理论 、 宪法与行政法学 、 民商法学。
漏 。 职责 、 从 义务 的法 理分析 , 合证 券立 法的规 定 , 结 承 担 侵权 民事赔 偿责 任 的主体 应作 如下 考虑 : ( ) 券监 管机 构 ( 监会 ) 一 证 证
市推荐人 、 各类专业机构 、 证券交易所 、 证券咨询机构 、 证 券监 管机 构 以及 相关 人员 等 。它们 之 间都存 在 着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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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 报 20 0 6年第 3 期 Ju lo a g o gP ltc ncN r l ie s o ma f Gu n d n oye h i oma Unv 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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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信 息 披 露侵 权 的 主体 及 责 任 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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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期
刘树桥 : 论信 息披露侵权 的主体及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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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 《 规定》 中将其 列 为被 告 , 中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 开发行 股票 公司 信 而 公
医学伦理中的病患权益保护与侵权责任

医学伦理中的病患权益保护与侵权责任医学伦理是指关于医学活动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规范和伦理原则的研究与应用,旨在确保人类的健康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与尊重。
在医学伦理中,病患权益的保护及医务人员的侵权责任是其中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从医患关系、病患权益保护和医务人员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医生是病患权益保护的主要责任人,患者则是权益的最终受益人。
医患关系的核心是互信、互谅、互助和互敬,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决策权和隐私权等是保护病患权益的基础。
二、病患权益保护病患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知情权、自主决策权、隐私权等。
医务人员在处理病患权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病患权益:医务人员应尊重病患的自主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需求,共同制定医疗方案,并确保病患在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得到充分保护。
2. 保障治疗质量:医务人员应遵循专业伦理和诊疗规范,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务人员需要充分尊重病患的生命权和身体权,确保在治疗过程中避免意外损害。
3. 公平合理医疗资源分配:医务人员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有限的医疗资源下,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疗需求进行分配,确保病患的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三、医务人员侵权责任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职责过程中,如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病患权益受到损害,将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医务人员需要履行以下责任:1. 诊断和治疗责任:医务人员需要依据临床表现和医学知识准确诊断疾病,并提供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如果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诊断错误或治疗不当,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信息披露责任:医务人员需要在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准确详尽的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法、风险等,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如果医务人员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将构成侵权。
3. 隐私保护责任:医务人员需要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未经患者授权泄露个人医疗信息。
如果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将患者的病历、检验结果等信息泄露给他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平台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也日益频繁和广泛。
在这个背景下,个人隐私泄露、数据滥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人们对于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重视。
针对这一现象,法律也对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以确保个人隐私的合法合规运营。
一、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保护责任:各个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保护用户隐私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得到合理的保护。
一旦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或者被滥用,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信息披露责任: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应当向用户清晰、明确地告知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范围、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取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如果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未能履行信息披露责任,用户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管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的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监管,推动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
二、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义务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不仅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要承担法律责任,个人用户也要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个人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应当理性、谨慎地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
个人用户不应将个人信息随意提供给任何网站或个人,以免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露。
2. 注意网络安全:个人用户应当注意网络安全,使用合法、正规的网络服务。
个人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避免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使用或盗取。
论证券市场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侵权责任
露 关 于发 行 人 的 虚假 信 息或 诱使 和迫使 发 行 人披 露 虚假 信 息 。
二 、归 责原 则和 因果 关 系
虚假 信 息披 露 的 民事 责任 属 于违 约责 任 抑 或 侵权 责 任 ,学 界 存 有 争 议 。依 照 我 国 《 券 法 》 证 第 6 和第 2 2条之 规 定 ,所 有 信息 披 露 义务 主 体对 虚 假 信 息 造 成 投 资 者 的损 失 承 担 民 事 赔偿 3条 0 责 任 。据 此 ,在 我 国 ,虚假 信 息披 露 的 民事责 任是 一 种法 定 的 民事 侵 权责 任 ,在 归责 原 则 和 因果 关 系构成 要 件 上存 在 特 殊性 。 ( )归责 原 则 。所 谓 归 责原 则 ,是 指依 何 种 根据 确 认 和 追究 侵 权 行 为 人 的 民事 责 任 。现 代 一 民事 归责 原 则 主要 有 三 种 :过错 责任 原则 、无 过错 责 任原 则 和 推定 过 错责 任 原 则 。 多数 学者 认 为
常性持续披露存在虚假信息负责的是参与 日常事务的董事 、监事 ;3 .发行人所属 的须对 虚假 信
息 披露 负 责 的高 级 职 员 ,如 经理 、财务 负 责 人等 ;4 .承 销 的证 券 公 司 及 其 须 对 虚假 信 息披 露 负 责 的董事 、监事 或 其 他 高级 职 员 ;5 .发行 人 的专业 机 构 如会 计 师 事 务所 、评 估 公 司 以及 律 师事
一
、
适 格 的 民事 主体
我国 《 证券法》第 6 3条规定 ,发行人即上市公 司以及相关机构和人 员因虚假信息披露造成 投资者损失的 ,应 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 ,如果对公司施以民事责任 ,那么其 中有一部分必 然要最终 由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承担 ,但事实上这些投资者 与得 到补偿 的投 资者 一样是无辜 的。 ② 如果 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不受限制 ,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就会面对所有可能将虚假信息披露 与经济损失联系起来的任何人都 承担无法确定 的责任。因此 ,我们必须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 的利益 ,首要的问题是确定合理的民事 主体范围。 ( )请求权人的范 围。关于谁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 国 《 一 证券法 》规定 的不甚 明确 ,依其 6 条规定 ,应为 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在 “ 3 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 的投资者 。因此 ,有人认 为凡能
药品质量侵权的法律责任
药品质量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
1.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2.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3.对生产假劣药或者明知假劣药仍销售使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等。
受害人或其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概述在我国,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将涉及到行政责任,而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则是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理的依据。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明确和完善,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构成要素1. 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体一般指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主体在信息披露中的相关义务和责任被明确规定,并对其进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2. 行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为要素包括虚假陈述、遗漏重要事实、内幕信息泄露等。
这些行为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的核心内容,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和界定。
3. 结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往往是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行政责任认定规则需要对此进行评估和认定,并据此确定行政处罚的力度和方式。
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适用范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面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到公司治理、市场需求、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和有效的结果。
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实施1. 制度建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制定需要结合市场发展和监管需求,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进行制度建设。
2. 审查核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需要经过审查核定程序,并确保审查过程公开、公正、公正。
3. 处罚执行对于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罚执行,并对其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中,应该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和监管的要求,强化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哪些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交易日益频繁,成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至关重要。
它不仅影响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还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那么,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究竟有哪些信息披露义务呢?首先,出让方应当如实披露知识产权的权属状况。
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信息之一。
出让方必须明确告知受让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是否存在共同所有权人,以及是否存在任何限制或争议。
例如,某项专利可能是由多个发明人共同拥有,如果出让方未如实披露这一情况,可能会导致受让方在后续的使用和开发中面临法律纠纷。
其次,出让方需要披露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对于专利来说,要告知受让方专利是否已经获得授权,授权的范围和期限,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专利无效的因素,如在先技术的存在等。
对于商标,要说明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成功,注册的类别和有效期,是否存在可能被撤销的风险。
如果是著作权,要提供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相关的权利限制。
再者,知识产权的使用情况也是必须披露的重要信息。
出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知识产权的现有使用范围和方式,是否存在许可使用的情况,以及已有的许可使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如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使用费等。
如果存在分许可的情况,也要如实告知受让方。
另外,知识产权的技术细节和技术秘密也是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专利和技术秘密,出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足够详细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原理、工艺流程、实验数据等,以使受让方能够充分了解和评估该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应用前景。
但在披露技术秘密时,要注意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
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同样不容忽视。
出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披露是否存在潜在的侵权纠纷,是否收到过侵权警告或诉讼,以及对这些纠纷和风险的评估和应对措施。
如果出让方隐瞒了侵权风险,一旦在受让方获得知识产权后发生侵权诉讼,将会给受让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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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评论 K部 分 , 写道 : 还
的产 品, 当有 警 示标 志 或 者 中文 理 的 使用 , 目的是 为 了避 免 用药 性 。这 在 药品领 域犹 为常 见。 应 其 警示 说 明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药 品 者 不合 理 的使用 ; 告则 是 为 了 引 警 管理 法》 第 5 4条第 1款 规 定药 品 起 用 药 者 对 药 品本 身 所潜 藏 危 险 此 类产 品 ,如 果合 理 的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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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指示药品安全合理的使用 , 美国针对处方药的信息披露义务 , 发展出了“ 专业 中问人士 原则”强调 了处方药流通环节中医师的作用。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针对药品信息披露中出现 , 的问题提出了严格 、 明确的要求 。
(h s c a ’ e k R f r n e 简 P y iinSD s ee ec , 称 P R 分 发 给全 美 国 的所有 医 生 。 D) R cado— er l i h r s n M r e l公 司 在 所 生
产 产 品 美 曲 帕 拉 醇 (r p r n 1 t ia a o )
品管 理 法 实 施条 例》 第 4 6条 第 1 款 中则规 定“ 品包装 、 药 标签 、 明 说 (e f e ) 中标 明警 示 (a n n ) L a lt W r ig , 这 意 味 着 只 有 当制 造 商没 有
明 的 内容 ,第 5 第 3款 规 定 在 在警 示 中对 药 品不 良反 应 、 4条 禁忌 证 提 供 完备 警 示信 息 时 , 承 担严 格 才 以及 使用 注意 事项 予 以说 明 。这些 责 任 。 在 16 年 的 Toe 诉 97 ol
局 20 0 6年 3月颁 布 的 《 品说 明 药 书 和标 签 管 理规 定》 3条 第 1款 第 的 位置 上 , 求 应 该按 照 严 重程 度 要 列 出不 良反应 的次 序 。
告知 FA D 。法 院在 判 决 中认 为 不 能
说 这个 药 物 制造 是 合 理 的 , 此它 因 不 符 合 《 权 法 重 述》中评 论 K部 侵
ih r s n M r e 1公 司 案 中 , 规定 的标 志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药 警 示 被 印 制 成 “医 生 工 作 手 册 ” R c a d o - e r l
书 必 须依 照 《 品管理 法》 5 药 第 4条 F A还 要求 说 明书 中不 能 出现模 棱 D
p out) 出 : rd cs指
药 品的 信 息 披 露 又 可 以分 为
某些产 品 , 人 类现有 的知识 在
定 , 用 不 当 , 易 造 成 产 品本 身 指 示 (n t u t o ) 警 告 (a n 阶段 , 用 于该 产 品被 设 计 的 用途 使 容 i s r c in 和 w r— 在
“ 药者 毒 也 ”“ 物 如 刀 之 两 ,药
的危 险性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产 品质 量法》 第 1 第 5款 的规 5条
由 国家 食 品 药 品监 督 管 理 局 制 定 节 的评 论 K 部 分 , 对“ 定 不 安 针 必
成 了强制 性 的规制 要 求 。
面” ,这 是 在力 陈 药 品使 用 所具 有 并 发布 ” 因此 药 品标 签 和 说 明书 全 的 产 品 ”u a o d b y n a e 。 (n v ia l u s f
必 须 按照 规 定 印有 或 者 贴 有标 签 的 注意 。在美 国, 品药 品监 督管 并伴有适 当的导 引和警示 , 食 则不构 并 附有 说 明书 ,第 5 4条 第 2款 则 理 局 (D ) 求 药物 必 须 在 说 明书 成 缺 陷 , 不会 有 不合理 的危 险 。 FA 要 也 规 定 了药 品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必 须 注 特 定 类别 药 品 的标签 上 , 须 印有 必
中规 定 , 药 品 说 明 书和 标 签 由国 “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予 以 核
准 ” 该 规章 第 9条 则规 定“ 品说 。 药
来 自美 国法上 的观 察
( 一)《 侵权 法 重述》 中的见 解
分 中 的免 除严 格 责任 要求 。
( 二) 处 方药 信息 披 露 中 的专
明书 的具 体格 式 、 内容 和 书写 要求
在美 国 《 权 法 重述 》 4 2 业 中 间人士 原则 侵 第 0A
2 0 . o6 中国 处 方 药 35 0 78N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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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 ,或者 其 表述 的方法 或形 式 , 是 不合理 的 , 因此 是 不完 备 的” 。即便
的标签 和 说 明书 上 , 没有 载 明该 并
和 国务 院药 品监 督 管理 部 门的 规 两 可 的词语 , 求最 重 要 的警 示 内 药 可 能对 病 人视 力 造 成 损 害 的临 要 定 印制 ” 。国家 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 容 应 该 出现 在 说 明 书 上 最 为 显 著 床 前 实验 结 果 , 没 有将 这 个 结果 也
药 品信息披露与侵权 责任
口 宋 华琳
宋 华 , 南开 大学 法 学院 教 师 , 法学 博 士 。主要 研 究 方 向 为行政 法 学、 政府 规制 、 品法 学。 曾在《 药 中国法 学》 《 、中外 法学 》 等刊 物发 表论 文 三 十余 篇 , 南 方周 末》《 在《 、法制 日报 》《 京报》 、新 等发 表评 论 数十 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