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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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后应及时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不作为执行清偿债务、抵押、查封的财产对象,不影响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行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七条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仍应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拥有多个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或矿业集团,须按采矿权分设专项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各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情况。
第三章
第十二条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矿山企业应根据公告后的《方案》,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
第十三条基金使用范围:
(一)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预防、治理恢复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的支出;
第九条除首次计提外,矿山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根据上年度矿产品开采情况按年度计提基金(以《方案》适用期为准,一般每五年一个阶段),计提方法如下:
本阶段各年度计提基金=(基金计提总额-当期适用《方案》评审前已缴存金额)×上年度实际开采的矿产品资源量/当期适用《方案》对应的设计可利用资源量。
第十条矿山企业转让矿业权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企业承接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并同时设立基金账户,按本办法规定计提基金。
矿山企业按照《方案》确定的治理经费,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每年按照上年度实际开采量与采矿权出让储量比例摊销方法提取基金,并计入生产成本。
第八条基金计提实行一次性计提和分期计提两种方式。基金计提总额为当期适用《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动态投资总额。

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财税管理的探讨

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财税管理的探讨

1172020年24期 (8月下旬)财经研究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和壮大,能源消耗也开始呈现增长的趋势,开采矿山的同时不可避免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程度的污染。

如何切实有效地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整治和改善,就成为当前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

基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需要花费巨额的资金来保障,我国国家三部委于2017年出台下发的《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为了进一步提高矿山治理的效果,并且保证矿山管理工作的可持续性。

矿业权人需要保障环境治理费用以及环境恢复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

本文从财税管理角度,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的设立条件、预算管理、审核流程、会计信息披露、税务处理、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等相关业务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煤炭企业;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财税处理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背景我国国土资源局联合财政部以及环保总局在2006出台的《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已废止)文件规定:我国为了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提升矿山环境治理的能力和恢复效果,督促矿山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起资源开发和环境治理的费用,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计提需要用以环境治理和保护的专项保证金,并且是由当地的财政主管单位进行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存取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利用该项资金。

地方财政机构联合国有资源和环境保护主管机构负责对企业进行预提的环境治理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2017年我国的国土资源局、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原文件(财建〔2006〕215号)废止,联合出台《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文件规定:由于原先实行的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的环境,对于原先制度中的一些方法需要作出更改。

企业按照实际情况结合整个矿山企业在开展过程中对于环境的损坏程度,制定整个矿山在开采年限内的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预计弃置费用。

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矿山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修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等生态修复义务,将矿山生态修复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

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矿山生态修复应当按照“保障生态安全,恢复生态功能”的要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鼓励企业实施开发式治理,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

第五条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遵循“企业计提、专账管理、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计提第六条矿山企业按规定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反映基金的计提与使用情况,并将基金账户开设情况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矿山企业每季度应当按照(非)原矿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开采系数综合计提基金。

其计算公式见附件1。

矿种系数和开采系数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生态环境厅制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同一矿山,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空间位置不重叠时,应当按照不同的开采系数分别提取基金,当空间位置发生重叠时采取“就高”原则。

同时开采两种以上矿产资源且空间位置不重叠的,按照不同矿种系数分别计提基金。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根据《方案》实施生态修复。

矿山企业累计计提的基金不能满足年度矿山生态修复实际所需费用的,应当以本年实际所需费用进行补足。

XX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XX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XX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XX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XX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及矿山土地复垦等义务,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前提,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和生产成本,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基金设立、计提、使用、监管。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遵循矿山企业单独存储、自主使用、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土地复垦。

第五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宜农则农、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贝!],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章基金的计提第六条矿山企业须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设置基金科目,单独反映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

矿山企业设立基金后一周内将基金设立情况报市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开户银行签订基金监管协议。

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山企业,可由集团公司统一设立基金账户,并单独反映每个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

矿业权转让,基金及其利息须连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矿业权受让人不得以权属变更等借口逃避矿业权影响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第七条矿山企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预算,按矿山服务年限,采用年度平均分摊方式计提基金。

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2006年2月10日财建[2006]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局(厅):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就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煤炭等行业的矿山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在所有矿山企业普遍推开。

二、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

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

在此基础上,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三、各地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预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

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四、对本通知发布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

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矿泉水、地热矿山,以及无最终边坡的露天开采矿山以外的持证矿山。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预先计提并存于企业在银行设立的专项基金账户中,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采矿损毁土地复垦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基金按照“企业所有、规范提取、合理使用、动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金计提依据和标准第五条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损毁、谁复垦”的要求,基金提取主要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所确定的治理经费,治理经费不得低于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计提参考标准(详见附件)。

治理方案应明确预期开采年限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实施进度及分年度治理经费概算,概算应包含涨价预备费。

未明确实施进度及分年度治理经费概算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对治理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并将书面补充材料报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采矿权人在开采服务年限内,根据治理方案所确定的治理经费,每年按照上年度实际开采量与采矿权出让储量比例摊销方法计提基金。

新建矿山建设期、上年度无实际开采量的持证矿山不计提基金。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计提本年度需计提基金,年计提基金额计算公式:年计提基金额=治理方案所确定的治理经费×上年度实际开采量/采矿权出让储量第七条根据矿山剩余资源储量和实际年生产规模预估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小于3年时,采矿权人应根据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实施情况,重新复核尚需进行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经费,按尚需治理经费的金额一次性足额计提基金。

《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2017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有关政策举措。

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和《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

其中,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要求各地按照指导意见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制度办法切实可行。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对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我省的《办法》明确了取消保证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

(一)《办法》明确了取消保证金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缴存保证金,对于矿山企业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在扣除因完成治理恢复任务已返还的保证金后,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

返还的保证金优先用于基金提取,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二)《办法》建立基金制度。

矿山企业应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

同时,矿山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

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治理的支出。

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核算与管理思考

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核算与管理思考

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核算与管理思考作者:杨功金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21年第34期2017年11月6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取消保证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同时减轻矿山企业负担。

目前已出台基金管理办法的 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看,各地在基金性质、基金计提标准和使用方式上既有共性也存在一些差别。

湖南省2019年8月6日起开始实施《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湖南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所需资金按照《方案》实行一次核定、分年计提、逐年摊销。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

根据当年发生的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结合企业属地的实际情况,本文拟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以下简称“恢复治理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进行探讨,并提出会计核算改进意见和管理建议。

一、影响恢复治理基金会计核算的因素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应按照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核算。

事实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与固定资产弃置费有相似的地方,但区别也很明显。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固定资产弃置费是专门针对存在很大弃置义务的特殊行业企业提出的要求,表现为弃置费用的金额较大,周期较长,且发生时间为企业停产关闭拆除阶段,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主要是针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与复垦,这种治理费用表现为边生产边治理,周期虽然也长,但其支出是连续不断的,只有企业闭坑后的治理支出才表现为弃置费用。

因此对于恢复治理基金的核算要考虑其特殊性。

(一)计提年限如何确定按照湖南省的管理办法,恢复治理基金实行“一次核定、分年计提、逐年摊销”。

一次核定指的是治理方案应该经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根据经费估算一次核定基金的总规模,确保能够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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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基金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就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取消保证金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保证金管理方式不同,尽快研究制定保证金退还具体办法,按程序分类取消保证金,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对于采取资金属企业所有,但需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用,存缴至银行专用账户的保证金,应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对于采取汇缴至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数额与企业已动用的差额,归还企业;对于以其他方式存缴的保证金,可参照上述两种方式研究确定具体可行的退还方式。

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二、明确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保证金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有关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进行治理修复。

三、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

矿山企业按照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资金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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