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分析

合集下载

娱乐案件法律分析(3篇)

娱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娱乐产业的迅速发展,娱乐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从娱乐案件的定义、类型、法律特征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我国娱乐案件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提供有益参考。

一、引言娱乐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随着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各类娱乐案件也层出不穷。

这些案件涉及版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法律领域,对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对娱乐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二、娱乐案件的定义与类型(一)娱乐案件的定义娱乐案件,是指与娱乐产业相关的,涉及版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版权纠纷案件:涉及电影、电视剧、音乐、文学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等法律关系。

2. 肖像权纠纷案件:涉及个人肖像权、肖像权侵权等法律关系。

3. 名誉权纠纷案件:涉及名誉权侵权、名誉权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

4. 隐私权纠纷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权、隐私权侵权等法律关系。

(二)娱乐案件类型1. 版权纠纷案件:包括作品抄袭、侵权、盗版等。

2. 肖像权纠纷案件: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肖像侵权等。

3. 名誉权纠纷案件:包括恶意诽谤、侮辱、诬告陷害等。

4. 隐私权纠纷案件:包括非法获取、泄露他人隐私、隐私侵权等。

三、娱乐案件的法律特征(一)法律关系复杂娱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包括版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法律领域。

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案件影响广泛娱乐案件往往涉及公众人物、知名企业等,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整个娱乐产业产生重大影响。

(三)证据收集困难娱乐案件往往涉及证据的收集和鉴定,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鉴定难度较大。

例如,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收集和鉴定。

四、娱乐案件的法律适用(一)版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二)肖像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三)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四)隐私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五、结论娱乐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领域,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影响广泛。

2024年演艺经纪合同全文分析

2024年演艺经纪合同全文分析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演艺经纪合同全文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演艺经纪合同1.2 甲方1.3 乙方1.4 丙方1.5 演艺活动1.6 经纪公司1.7 演艺收入1.8 合同期限2. 甲方权益与义务2.1 甲方权益2.2 甲方义务3. 乙方权益与义务3.1 乙方权益3.2 乙方义务4. 丙方权益与义务4.1 丙方权益4.2 丙方义务5. 演艺活动安排5.1 演艺活动计划5.2 演艺活动变更5.3 演艺活动取消6. 经纪公司职责6.1 推广与宣传6.2 经纪服务6.3 财务管理7. 演艺收入分配7.1 收入构成7.2 收入分配比例7.3 收入支付方式8. 合同期限与终止8.1 合同期限8.2 合同终止条件8.3 合同终止后处理9. 违约责任9.1 甲方违约9.2 乙方违约9.3 丙方违约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法律途径11. 法律适用与争议管辖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管辖12. 其他条款12.1 保密条款12.2 知识产权保护12.3 信息公开13. 附件13.1 演艺活动日程表13.2 收入分配明细表13.3 合同履行证明文件14. 签署与生效14.1 签署方式14.2 生效条件14.3 合同份数与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演艺经纪合同本合同是指甲方(艺人)与乙方(经纪公司)之间,就甲方从事演艺活动,由乙方提供经纪服务,并约定演艺收入分配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

1.2 甲方甲方是指在此合同中约定接受乙方经纪服务,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从事演艺活动的艺人。

1.3 乙方乙方是指在此合同中约定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演艺活动推广、宣传、管理等事项的经纪公司。

1.4 丙方丙方是指在此合同中约定参与甲方演艺活动,与甲方及乙方存在合作关系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演艺合同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演艺合同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演艺合同纠纷,原告(甲方)为某文化公司,被告(乙方)为某知名演员。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演艺合同,约定乙方在某文化活动中担任主演,甲方负责活动策划、宣传及场地租赁等事宜,并支付乙方约定的报酬。

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到场,导致活动推迟,甲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过程:甲方为举办一场大型文艺晚会,通过中介公司与乙方取得联系,双方就演出事宜进行洽谈。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演艺合同》。

2. 合同主要内容:- 乙方同意在甲方举办的文艺晚会上担任主演,演出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

- 甲方负责活动的策划、宣传、场地租赁及音响、灯光等设备租赁。

- 甲方支付乙方演出报酬人民币XX万元,支付时间为演出结束后三日内。

- 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XX%作为违约金。

3. 违约情况:演出当天,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到场,导致晚会推迟至次日晚举行。

甲方因此遭受了场地租赁费、宣传费用及观众流失等经济损失。

4. 争议焦点:乙方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演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到场,导致晚会推迟,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 根据《演艺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XX%作为违约金。

3. 经济损失:- 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场地租赁费、宣传费用及观众流失等。

-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2. 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研究

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研究

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研究引言在现代娱乐产业中,演艺经纪合同是演员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合约,用于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间可能存在差异,对于演员和经纪公司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进行研究,以了解其在法律框架中的地位和特征。

演艺经纪合同的定义和特点1. 演艺经纪合同的定义演艺经纪合同指的是演员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合作演出,并按约定分配收益的法律文件。

该合同包括了合作期限、合作内容、费用分配、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约定。

2. 演艺经纪合同的特点(1) 权益保护性演艺经纪合同的一大特点是保护演员的权益。

合同约定了演员的收益分配、个人形象权和肖像权的保护、合同解除条件等。

此外,合同还规定了经纪公司对演员形象塑造和事业发展的指导和扶持义务,以确保演员能够得到适当的推广和培养。

(2) 合作期限性演艺经纪合同通常具有明确的合作期限。

合同中规定了演员与经纪公司的合作期间,一般为1年或更长。

在合作期限内,演员与经纪公司有着紧密的协作关系,共同推动演员事业的发展。

(3) 专属性演艺经纪合同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即演员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与经纪公司合作,不能与其他经纪公司或个人进行演艺活动。

这种专属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经纪公司对演员的投资回报,并加强了合作双方之间的互信关系。

(4) 法律约束性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双方均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因此,演艺经纪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双方利益。

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演艺经纪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其性质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间存在差异。

下面将从合同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1. 演艺经纪合同与合同法的关系演艺经纪合同作为一种合作协议,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对于演艺经纪合同的签订和有效性具有指导作用。

2024演艺经纪·入门——合同的性质

2024演艺经纪·入门——合同的性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演艺经纪·入门——合同的性质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性质概述1.1 定义与解释1.2 合同类型1.3 合同效力2. 演艺经纪公司责任2.1 业务范围2.2 艺人培训与指导2.3 经纪活动组织与安排3. 艺人义务与责任3.1 基本义务3.2 合同期限内的活动参与3.3 个人形象与品牌维护4. 经济利益分配4.1 收入构成4.2 提成比例4.3 收益支付方式与时间5. 合同期限5.1 起始日期5.2 终止日期5.3 续约条款6. 违约责任6.1 艺人违约6.2 公司违约6.3 违约赔偿方式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程序7.3 法律途径8. 适用法律8.1 法律依据8.2 法律变更影响8.3 司法管辖9. 其他条款9.1 保密协议9.2 知识产权保护9.3 不可抗力10. 合同的修改与终止10.1 修改程序10.2 终止条件10.3 终止后的权益处理11. 附件11.1 艺人个人资料11.2 公司简介11.3 相关法律文件12. 签署12.1 签署日期12.2 签署地点12.3 签署人13. 生效条件13.1 签署确认13.2 备案手续13.3 生效时间14. 备份与存档14.1 合同正本数量14.2 合同副本数量14.3 存档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性质概述1.1 定义与解释1.2 合同类型本合同为入门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限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双方的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1.3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条演艺经纪公司责任2.1 业务范围公司负责为艺人提供全方位的演艺经纪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艺人培训、演艺活动组织与安排、形象包装、宣传推广、商务合作等。

2.2 艺人培训与指导公司应根据艺人的特点和潜力,为其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包括表演技巧、舞蹈、声乐、普通话等方面的培训。

演艺经纪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演艺经纪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演艺经纪合同性质如何认定?我国娱乐文化产业空前繁荣,当红的艺人光是名字就可以带动点击率,但是,娱乐文化产业领域还存在着一个大的矛盾,就是日益增长的娱乐文化需要同不完善的配套法律规范间的矛盾。

片酬越砸越高,电影越拍越多,但是法律规范没有跟上,必然导致了公司和艺人之间会产生难以解决的纠纷。

其中,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争议就比较大。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认为是,可以单方任意解除林更新诉上海唐人公司一案中,一审判决时支持了其将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的主张,并准许其有权随时解除经纪合同。

但是,这个一审判决未生效,二审己将其改判,依法将涉案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综合性合同,并判决艺人无权随时。

二、认为是综合性合同,无权随时解除合同如上,和林更新案一样,蒋劲夫诉唐人影视公司案当中,二审法院也把涉案《经理人合约》认定为综合性合同。

所谓演艺经纪合同的综合性,即其中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等多种法律关系,具有综合属性。

因此,不能单纯的适用或行纪合同的单方任意解除权,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般性法律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不能简单的适用或行纪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的规定,也不能孤立的对部分条款适用单方解除规则。

四、法院可以考虑其他因素确认能否解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蒋劲夫与唐人影视公司的二审中,主张唐人影视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包括:1、拖欠蒋劲夫片酬;2、未提供充足的演艺机会;3、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4、未充分提供财务凭证;5、双方之间的合同是人身依附性极强的特殊委托合同,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作为基础,现因唐人影视公司的违约行为及蒋劲夫之父蒋春来侵犯的行为,双方已经缺乏信任,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只可惜,二审法院对这些理由逐一审查后,无一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蒋劲夫没有合同解除权,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分析

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分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内地演艺经纪市场刚起步,虽已开始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营业演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操作规则。

实务操作中对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尚存分歧,因此导致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朗,本文拟对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分析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预防机制。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目前尚属法律空白,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现行的各类演艺经纪合同文本,大多属混合型合同。

虽名为“经纪合同”,其中部分为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按我国〈〈合同法》规定系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范畴,但其中往往还规定经纪公司自主对艺员商业运行包装的内容,并非仅是作为艺员的代理人被动地在代理权限内处理演艺事务。

而在歌手演艺合约中还有关于音乐著作权概括性转让等内容。

因此狭义地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即是委托合同,是不全面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中演艺经纪合同是具有特定劳动内容的混合性合同,其中代理或经纪的内容,艺员的职业特殊性等只是劳务合同内容下的特别规定而已。

有一些演艺经纪合同总体内容而言仍属劳务合同范围,合同内的可独立的内容应由与之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约束。

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所以经纪公司可以被视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艺人和经纪公司所签订的经纪合同虽形式多样、名目繁多,但从法律上看不超过劳动合同和委托合同两种形式。

1、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演艺经纪合同审判规则

演艺经纪合同审判规则

演艺经纪合同审判规则1. 演艺经纪合同里的权利义务得清楚明白呀!就好比去买菜,你得知道你花了钱能得到啥,摊主得明确要给你啥品质的菜。

比如,合同规定艺人要配合公司的各种宣传安排,这就是艺人的义务,那公司相应就得给艺人提供资源啊,这多合理!2. 违约责任可要重视呀!这可不像小孩子过家家闹着玩。

比如说艺人未经公司同意私自接活儿,那就是违约了呀,得承担后果。

就像你答应了朋友的事却没做到,朋友得多失望!3. 合同期也不能乱来呀!不能说变就变。

想象一下,你本来计划好了一件事,突然有人跟你说时间全改了,你不郁闷吗?比如合同签了五年,公司不能中途随便延长或缩短。

4. 分成比例得公平公正呀!不能一方占便宜一方吃亏。

就像两个人分蛋糕,得切得均匀点嘛。

比如说艺人的收入公司分走一部分,那到底分多少就得好好商量。

5. 解除合同的条件不能含糊呀!总不能毫无理由就说不干了吧。

就好比你租房子,也得按合同规定来办退房啊。

要是艺人长期不履行义务,公司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啦!6. 保密条款可不能轻视呀!这是很重要的。

就像你有个秘密不想让别人知道一样。

比如合同里规定了一些公司内部的事情不能对外说,艺人就得遵守。

7. 经纪公司的服务内容不能模糊呀!得明确告诉艺人会提供哪些帮助。

好比你找了个导游,得知道他会带你去哪儿玩呀。

要是啥都不明确,艺人心里能有底吗?8. 争议解决方式要选好呀!不然出了问题都不知道咋办。

就像你和朋友有了矛盾总得有个解决办法吧。

比如说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这得提前想好。

9. 演艺经纪合同审判可要公正呀!得保护好双方的权益。

毕竟这关系到艺人的未来和公司的发展呀!可不能偏袒一方。

审判规则就像是一个公平秤,得称出公平合理的结果来!我的观点结论是:演艺经纪合同审判规则非常重要,只有规则明确且公正,才能保障艺人和经纪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演艺行业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分析中国内地演艺经纪市场刚起步,虽已开始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营业演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操作规则。

实务操作中对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尚存分歧,因此导致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朗,本文拟对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分析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预防机制。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目前尚属法律空白,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现行的各类演艺经纪合同文本,大多属混合型合同。

虽名为“经纪合同”,其中部分为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按我国《合同法》规定系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范畴,但其中往往还规定经纪公司自主对艺员商业运行包装的内容,并非仅是作为艺员的代理人被动地在代理权限内处理演艺事务。

而在歌手演艺合约中还有关于音乐著作权概括性转让等内容。

因此狭义地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即是委托合同,是不全面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中演艺经纪合同是具有特定劳动内容的混合性合同,其中代理或经纪的内容,艺员的职业特殊性等只是劳务合同内容下的特别规定而已。

有一些演艺经纪合同总体内容而言仍属劳务合同范围,合同内的可独立的内容应由与之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约束。

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所以经纪公司可以被视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艺人和经纪公司所签订的经纪合同虽形式多样、名目繁多,但从法律上看不超过劳动合同和委托合同两种形式。

1、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此种情况下,公司和艺人所签署合同:名称为正规的《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交四金,各种劳动保障条款和终止条款全都具备。

但在演艺圈中,经纪公司很少和艺人签订劳动合同性质的经纪合同。

演艺经纪合同在其首部一般有经纪公司“聘用”艺员的字句,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演艺经纪合同的判例中适用的是台湾地区的《劳动法》,美国加州《劳动法典》中亦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了规范,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具体情形需结合特定的合同条款进行界定。

如果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义上是经纪合同,但是事实上是劳动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可以认定为艺人实际上是以作为经纪公司的员工的身份开展工作的,那么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经纪公司应为艺人支付工资,负责缴纳四金等相关费用。

同时,经纪公司可在“经纪合同”约定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约定艺人在离开经济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在其他企业从事与原经纪公司业务范围相关的演艺活动。

鉴于,如果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劳动条款,则可以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文对此不予展开。

2、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演艺圈中,大多数公司和艺人签署的经纪合同都属于此种性质,“经纪人根据艺人的授权代表艺人进行演艺事业活动”实质上就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处理事务”。

二、经纪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的探讨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如果主要是委托的条款,则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关系,而委托的一方是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的,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时间范围内解约,无疑会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一般情况下,经纪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自考虑的方式有如下几种,本文逐一对下列方式的效果和可行性进行分析:(1)约定优先续约权为了确保自身的投资回报,经纪公司一般考虑和艺人签订长期经纪合同并规定了优先续约权,垄断艺人成名后的商业回报。

但在中国大陆内,针对大陆艺人此想法缺乏法律支持,委托合同订立的基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如果合同双方一方的信任丧失,则订立合同的基础也随之崩塌,继续履行合同只能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合同法》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艺人享有单方解约权,可以随时解约无须原经纪公司同意,只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可。

当艺人的解约声明到达经纪公司时,解约即刻生效。

(2)约定违约金经纪合同中对艺人违反协议规定巨额的违约金,但法院是否会认可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且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

何为过分高于损失呢?法律尚未规定,但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不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30%作为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可以作为处理类似问题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

(3)约定损害赔偿金为防止艺人解约,经纪公司一般以巨额赔偿为附加条件。

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因艺人解约而导致的经纪公司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对艺员进行培训、宣传及其他为其垫付的款项等;二是合同履行期满时将从艺员身上获得的预期利润。

实际损失有帐目可查,主要考虑的是这些实际损失经纪公司是否已经收回。

已收回则不能重复索赔。

预期利润的计算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的推算,一是已履行的几年的平均利润额,二是解除合同这一年的利润。

通常艺人解除合同都是因为其知名度越来越高,可能获得的收入也肯定是越来越多。

所以拿艺人解除合同时的经理人的年利润作为计算预期利润的依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通常也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简单地照此计算,因为必然要考虑到各种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

(4)约定禁止一定时间内为第三人从事演艺活动我国台湾地区大量判例中显示,“假处分”在台湾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之审判实务中使用较普遍。

在香港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经纪合同同样也不能够强制履行,但法律在给予经济赔偿的救济手段外,还规定可以采用禁止艺人与他人签约从事演艺活动的救济措施。

法律不可能强制艺人履行演艺合同,但可以禁止艺人与他人进行演艺活动。

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未明确规定类似台湾的"假处分"或美国的"禁令"的对行为保全措施。

我国近年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有关诉前保全制度中,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证据保全措施。

目前在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为阻止被告的继续违约行为,尚不能适用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诉前禁令的规定。

(5)起诉和解约艺人签约公司和解约艺人签订新经纪约或演出合同的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不会面临因原经纪和约引起的法律纠纷。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艺人和原经纪公司的和约纠纷仅仅发生于原经纪和约的相对方,不牵涉第三人。

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香港地区),如果原经纪公司向法院申请到了禁止令,就可以禁止在法院所辖领域内注册的公司和解约艺人签订演出合同。

因此,和解约艺人签订新和约的新公司,只要不是在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注册,就不会受禁止令的约束。

(6)约定成名歌的词曲著作权在目前的艺术环境下,歌手的成名基本依赖于一首主打歌曲。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只有在合理使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歌手才可以演唱。

根据著作权法理论,歌手只有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录制唱片,才可以在演唱会上,商业性礼仪活动中演唱歌曲。

在公开场合不能演唱这首歌曲,歌手就相当于被宣判了死刑。

经纪公司拥有歌手成名作的词曲著作权的策略:1、只要拥有成名歌曲的词或曲著作权即可,无须同时拥有。

词曲的著作权通常由不同作者享有。

经纪公司在捧红一歌手前,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获得词或曲的著作权,就可以控制这首歌曲的使用。

2、成名歌曲不能加入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歌曲。

加入音著协管理后,歌曲著作权人就没有办法来对歌曲进行垄断性控制。

任何人只要花费不多的费用就可以获得歌曲的表演权。

三、艺人应对经纪合同纠纷的理由(一)合同不公平公平是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显失公平将导致合同无效。

但判断公平与否应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状况为据,而不能从合同履行后的状况来判断合同的公平。

判断合同的公平不能仅从经济利益上分析,还应与意志是否自由联系起来。

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经济利益上的得失显得并不重要。

此外,对显失公平提出法律主张有一年的除斥期间,逾期就导致该权利丧失。

(二)经纪公司不尽职艺人解约时通常会责怪公司没有制定好的宣传计划,没有安排出版某一专辑,没有注意到艺人的安全导致受伤等,总之各种理由都有,目的在于以此为借口,说明经纪公司首先根本违约,因此艺人具有法定解除权,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中规定了当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具有法定解除权。

经纪公司根本违约表现为经纪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合同目的,即没有帮助艺人提升艺术价值,没有安排演出计划等。

对细节性问题,即使经纪公司履行出现差错,只是属于合同履行中的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也不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的。

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事务,必须是以委托方对受托方的办事能力和信誉有所了解,并相信他能办好为基础的。

因此,受托方负有忠诚、勤勉地为委托方处理事务的义务。

艺人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受托人经纪公司没有忠诚勤勉的履行义务,可主动起诉,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不用承担损害赔偿,甚至可以要求经纪公司赔偿自身损失。

综上所述,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应根据具体的经纪合同条款,确定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属于委托合同,进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合理区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