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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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日常管理卫生治安消防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日常管理卫生治安消防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日常管理卫生治安消防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是指对临时使用的地块进行管理、维护、卫生、治安和消防工作的方案。

临时用地可能用于临时性工地、停车场、展览场所等活动场所,因此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围绕日常管理、卫生、治安和消防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日常管理1.人员安排:根据临时用地的规模和性质,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值班、监督和巡视等工作。

2.工地布置:合理布置临时用地,确定工地的出入口、通道、设备放置区域等,并进行明确标识,确保工地的使用秩序和安全。

3.设施维护:定期检查维护临时用地的基础设施、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使用,减少故障和事故发生的可能。

4.环境保护:加强对临时用地周边环境的保护,妥善处理工地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护坡保绿:对临时用地周围的坡地和绿化进行保护,加强施工现场的防尘和防雾措施,减少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的可能。

二、卫生管理1.垃圾清理:定期清理临时用地内的垃圾和废弃物,确保工地整洁,减少病菌滋生的环境。

2.环境卫生:增加临时用地的保洁人员和频率,保持工地、道路、通道的清洁和干净。

3.卫生设施:提供清洁的卫生设施,包括厕所、洗手间等,定期清理和消毒,供工地人员使用。

4.害虫防控:加强对临时用地的害虫防控工作,采取物理和化学防治措施,减少害虫对工地人员健康的威胁。

三、治安管理1.出入管理:设立出入口,配备专人进行值守,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和核查,确保只有合法人员进入工地。

2.工地巡逻:加强对临时用地的巡视和巡逻,对可疑人员和行为进行监控和阻止,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财产保护:加强对临时设施、设备和材料的保护,设立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盗窃和损坏。

4.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应急预案,培训工地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处理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响应和处理。

四、消防管理1.消防设施:确保临时用地内有齐全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水源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临时用地管理规定(3篇)

临时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特定情况下,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土地并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土地。

第三条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尽量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四)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恢复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二)临时用地范围明确,界限清晰;(三)不影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六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地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说明;(五)土地权属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四)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五)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发放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三章临时用地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得闲置土地。

临时用地管理技巧规定(3篇)

临时用地管理技巧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临时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理、节约用地;2.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3. 保障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4.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临时用地的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为满足临时建设、生产、科研、军事、救灾等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1. 临时建设用地,如临时道路、临时停车场、临时仓库等;2. 临时生产用地,如临时采矿、临时采砂、临时堆场等;3. 临时科研用地,如临时试验场、临时观测站等;4. 临时军事用地,如临时军事训练场、临时军事设施用地等;5. 临时救灾用地,如临时安置点、临时救灾物资堆放地等。

第三章临时用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临时用地申请书;2.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3. 临时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 用地计划;5. 土地利用现状图;6.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临时用地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3. 不得进行永久性建设;4. 不得破坏土地资源;5. 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

2023修正版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临时用地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特制定本《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2. 背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临时用地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被制定,以规范临时用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3. 定义根据《土地管理法》,临时用地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满足不同阶段、不同用途和不同层次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等需要,由土地使用者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约定土地使用权,而不按照批准和备案程序使用的土地。

4. 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 4.1 临时用地申请- 4.1.1 申请人应向土地使用权人递交书面申请。

- 4.1.2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意向书、土地使用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 4.1.3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临时用地的期限、用途、所需面积等相关信息。

- 4.2 临时用地审批- 4.2.1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 4.2.2 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包括是否批准、批准条件等。

- 4.2.3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的申请,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批准。

5. 临时用地管理- 5.1 临时用地管理责任- 5.1.1 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

- 5.1.2 土地使用权人应制定并实施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益。

- 5.2 临时用地信息管理- 5.2.1 土地使用权人应建立健全临时用地信息管理系统。

- 5.2.2 临时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临时用地的基本信息、使用期限、用途、使用者信息等。

- 5.3 临时用地监督检查- 5.3.1 土地使用权人应定期进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

- 5.3.2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临时用地的合规性、使用者的合法性等方面的检查。

6.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罚、责令停止使用等。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公路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期间因工程变更、地质滑坡、取弃土、临建设施、地方设施恢复等建设过程中经审批必须补充增加用于工程建设的土地。

一、临时用地办理程序1、弃土场(由代表处全部或部分承担费用)(1)总项目经理部向代表处提出设置弃土场及用地的书面申请;(2)代表处组织人员查勘现场,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是否同意新建(或改建);(3)代表处审查后由总承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设计,并根据施工图向有关区县指挥部下达临时用地通知书;(4)有关区县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清理登记、补偿兑付并移交土地;(5)若代表处未同意新建(或改建)的弃土场由项目经理部直接向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另: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用地的环境搞好环保,尽量减少对用地范围的影响。

2、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建设(由项目经理部承担费用)(1)项目经理部向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2)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组织清理兑付,完善相关手续后移交土地。

二、补充用地申请的内容和要求(一)文字内容1、主送(抄送)单位的名称;2、用地请示名称;3、用地原因及临时用地时间;4、用地位置(含公路里程桩号与公路的相对位置);5、所在区县、镇、村的名称;6、用地面积;7、征地地形图的图号;8、用地补偿费处理方式(要明确写明用地补偿费由代表处先行垫付,以后在合同段工程支量款中扣除归垫);9、申报单位及申报日期等相关内容。

三、报件要求以及注意事项1、增强用地计划性,用地申请要提前提出;2、每宗用地应单独申请并附图,不能几宗用地一个文件合并上报;3、用地申请内容要完整,简洁明了,附图要规范整洁,清晰明确;4、上报文件为一式五份,一份送代表处办公室,四份送征拆部;5、以项目经理部红头文件正式上报。

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统筹、指导和监管各区临时用地审批等工作,并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临时用地审批、- 1–核发批复,并监督检查辖区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报批、日常监管、台账建设和用地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其他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哎呀,说到临时用地这事儿,咱们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就拿我前段时间遇到的一件事儿来说吧。

我家附近要建一个新的公园,这本来是好事儿啊,大家都盼着呢。

可在建设过程中,就涉及到了临时用地的问题。

施工队一开始没规划好,随便找了块空地就开始堆放建筑材料,把那地方弄得乱七八糟的。

周边居民可就有意见了,这不仅影响环境美观,还妨碍大家日常出行。

这就让我想到了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得明确啥是临时用地。

简单来说,临时用地就是那些因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比如说修建道路时搭建的临时工棚用地,或者勘探矿产时临时搭建的设备存放场地。

那怎么申请临时用地呢?这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

得有个详细的申请流程。

申请人得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里面得把用地的理由、位置、面积、使用期限啥的都写清楚。

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会派人去实地考察,看看是不是真的有这个必要,符不符合规定。

申请通过了也不能任性。

使用临时用地得遵循一些原则。

比如说,不能改变土地的原用途。

要是原本是耕地,你可不能在上面盖房子、挖鱼塘。

而且使用期限一到,就得赶紧把土地恢复原样。

我就见过有的地方,临时用地用完了也不清理,地上还留着一堆建筑垃圾,这可不行。

在使用临时用地的过程中,还得注意保护环境。

不能随便排放污水、乱扔垃圾。

有个例子,一个工地因为乱排污水,把附近的小河都污染了,河里的鱼都死了不少,这不是作孽嘛。

另外,相关部门也得加强监管。

不能让那些申请了临时用地的人钻空子。

要定期去检查,看看是不是按照规定在使用土地。

发现问题得及时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

还有啊,对于临时用地的补偿问题也得弄清楚。

不能让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吃亏。

补偿的标准得合理、公平,让大家都能接受。

总之,临时用地管理可不是小事,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关系到咱们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利益。

就像我家附近那个公园建设的例子,如果一开始施工队能按照规范管理临时用地,就不会惹来居民的抱怨了。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日常管理、卫生、治安、消防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日常管理、卫生、治安、消防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的日常管理包括维护场地的正常使用秩序,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和卫生环境,保障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

1. 卫生管理:
- 定期进行场地清洁,包括清扫、洗刷、垃圾清理等,保持场地的整洁和卫生。

- 配置垃圾箱并定期清理垃圾,确保垃圾分类处理。

- 维护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如厕所、洗手池等,保持其清洁和卫生。

2. 治安管理:
- 建立专门的安保队伍,负责监控和维护临时用地的治安秩序,保护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设置安全门禁措施,对进出临时用地的人员进行登记和核实身份,防止非法进入。

- 加强巡逻和巡查力度,保持临时用地周边的治安稳定,发现可疑人员或行为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消防管理:
- 确保临时用地内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设备。

- 制定消防演习计划,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使用者的消防意识和安全技能。

-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防范火灾发生,避免火灾对临时用地和使用者造成损失。

以上仅为临时用地管理方案的一些基本管理要点,具体的管理措施还需要根据临时用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细化和补充。

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高效地执行管理措施,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和顺利使用。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障各类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土地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保障权益的原则。

二、临时用地的范围和期限(一)临时用地的范围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

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土地。

三、临时用地的审批(一)审批权限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申请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包括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等。

2、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或者地质勘查相关批准文件。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5、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6、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本管理方案的目的是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国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需要临时用地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等。

1. 临时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1.1. 临时用地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2. 临时用地应当有明确的用地目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1.3. 临时用地必须保障环境和生态安全,不得危害周边的生态环境;1.4. 临时用地必须遵守企业社会责任,不得侵占农村土地、森林等资源;1.5. 临时用地应当尽量缩小占地范围,严格控制影响范围,并按期归还。

2. 临时用地管理的程序2.1. 临时用地管理的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所有人应当向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2.2. 临时用地审批: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制定临时用地占用管理计划。

2.3. 临时用地管理: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划中的时间、范围和工程内容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安全,不得超规模使用,对环境要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

2.4. 临时用地验收和归还: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对确认合格的临时用地进行验收,合格后收回临时用地。

3. 临时用地管理的责任3.1. 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临时用地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2. 使用临时用地项目所有人应当执行所提交的临时用地审批文件,并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归还。

3.3. 如果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所有人违反了临时用地占用管理计划的规定,将按照国家法律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临时用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4.1. 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对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相关部门;4.2. 监督部门对于违反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强制执行;4.3. 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宣传临时用地的管理和使用,引导公众对临时用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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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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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六)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
(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
(八)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
有关部门的意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第八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予以批准的,划定用地范围;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还应当依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临时用地的批准权限,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合法的临时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九条临时用地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免办批准手续。

第十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他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第十一条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临时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二条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和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第十四条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者必须在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应当退出。

第十七条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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