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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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9.09.04•【文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主要快递企业总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于2019年8月9日经国家邮政局2019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2019年9月4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一、总体要求(一)落实安全发展理念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在安全保障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二)遵守安全生产法规2.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确保安全生产,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3.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一)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4.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5.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6〕88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6〕88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为深入推进邮政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邮政市场行为,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国家邮政局研究制定了《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经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邮政普遍服务、邮票发行等事项实施约谈,适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沟通约谈暂行办法》。

国家邮政局2016年9月8日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邮政管理部门约谈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邮政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邮政管理部门约见邮政市场主体,向其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重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督管理政策,依法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约谈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邮政管理部门在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需要通过约谈向市场主体了解有关情况,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二)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约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约谈不得代替行政处罚。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级管辖的邮政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本级批准经营快递业务或者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集邮票品经营者或者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市场主体实施约谈。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0•【文号】国邮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邮发〔201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于2014年2月28日经国家邮政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2014年3月10日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快递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核实、保管及处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快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一)收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二)收件人死亡,且无合法权利继承人或代收人;(三)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四)快件保管期届满收件人仍未领取;(五)其他原因导致快件无法投递。

第四条快递企业对快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处理:(一)寄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二)寄件人声明放弃;(三)快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四)快件保管期届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监督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施行。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在本辖区的监督施行。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快递企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邮政普遍服务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邮政普遍服务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邮政普遍服务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21.03.17•【文号】国邮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邮政普遍服务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邮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2021年邮政普遍服务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邮政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全国邮政普遍服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按照“服务全领域、激活全要素,打造双高地、畅通双循环”的工作思路,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邮政普遍服务各项工作,确保“十四五”邮政事业开好局起好步。

现将2021年邮政普遍服务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要点通知如下:一、深入推进邮政服务改革创新(一)贯彻落实“十四五”邮政事业发展规划。

国家局对标总规做好“十四五”邮政事业发展规划发布、宣贯工作,制定分工方案并推进实施;组织开展“十四五”中央投资建设项目行业审查,推动邮政国际国内寄递枢纽建设和升级改造;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研究。

各省(区、市)局做好“十四五”邮政事业规划宣贯,抓好落地实施;开展“十四五”中央投资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开展2020年度西部和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全面推进邮快合作。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快递进村”工程的部署,在全国范围深入推动邮快合作。

国家局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全面开展邮快合作工作方案,督促指导邮政集团和快递企业总部全面扩大邮快合作的范围、深度、规模,扎实高效推进快递进村工作。

各省(区、市)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政企协同充分利用政企联席会、现场推进会、邮政快递企业协调会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确定目标、明确时限、细化措施;将快递未进村的建制村作为主攻方向,一村一策、挂图作战、销号管理;指导邮政企业增配人员设备,优化网络组织,畅通末端信息,保证接得住接得好。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1•【文号】局监函[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局监函〔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为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案由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邮政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案由在邮政市场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作用。

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由是对案件性质认定的高度概括,是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由,以案由为切入点加强案件的过程化管理,开展邮政市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二、认真学习《规定》,确保熟练掌握和使用。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定》有关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每个案由适用的主体、情形等构成要件。

要严格按照《规定》列明的案由开展案件处理工作,包括填报邮政市场检查管理系统等。

同一案件中,案由原则上要前后一致,经查实际案由与立案涉嫌案由不同的,应及时变更,结案归档应以实际案由为准。

个案涉及多个案由的,均应分别列出。

三、结合本地实际,遵照《规定》进一步完善案由体系。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遵照《规定》的体系和思路,认真梳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相关条款,按照高度概括、简洁明了的原则,形成案由报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备案后使用。

适用情形和处罚种类、幅度与《规定》中已有案由均相同的,不再重新编订案由。

适用情形相同而处罚种类、幅度不同的,编订的案由要与《规定》中相应案由在表述上有所区别。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2011年)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针对快递业务全过程作业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质量控制点,规定了规范操作的基本要求,旨在指导快递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管理,解决因快递作业不规范引发的服务质量问题。

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及时通知并指导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本指导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逐步配备满足自动化、信息化处理需求的设施设备,提高业务操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制度,加强培训,强化考核,杜绝不规范操作。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作业,不断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对全网运行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满足《快递服务》标准中对快件全程时限的要求。

第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寄递渠道畅通。

确保快件寄递安全、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操作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预防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

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情况,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9•【文号】国邮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国邮发[201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于2014年2月28日经国家邮政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2014年3月19日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国邮发〔2018〕121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8〕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快递业污染防治攻坚战,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做好绿色包装工作,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深入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工作,逐步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国家邮政局2018年12月14日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快递业污染防治攻坚战,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做好绿色包装工作,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快递业绿色包装坚持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的工作目标,加强与上下游协同,逐步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

在不影响快件寄递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选择低克重高强度的包装材料,设计和使用规格统一的包装或缓冲物;坚持规范作业生产,避免违规分拣操作;探索开发使用循环包装信息系统和回收装备。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逐步建立绿色供应体系,采购包装物时可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产品取得绿色产品认证,或者由供应商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逐步建立快递包装物使用的企业内部统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包装物使用的个数、重量、执行标准、绿色包装使用率,推动提升符合标准要求的环保箱、环保袋和环保胶带使用率,减少单件快递包裹的平均包装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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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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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
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邮发〔2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各快递企业总部:
为规范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化建设,推进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和循环化,根据《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国家邮政局制定了《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
2022年3月3日
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化建设,推进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和循环化,根据《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制修订
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寄递企业总部企业,向国家邮政局备案本企业的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管理机构和省内经营的寄递企业,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要求报送备案。

第五条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寄递企业、行业组织、社会环保组织、科研院所等专家,组建邮政业生态环保专家组,为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审查提供专业支持。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本企业包装操作规范,坚持实用、安全、环保原则,符合寄递生产作业和保障安全的要求,注重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包装操作规范实施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寄递企业已实施的包装操作规范,应当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寄递企业对已备案的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进行修订的,应当在修订后实施之日起二十日内再次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寄递企业申请备案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应当提交申请表、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正式文本、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表和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在线提交等方式提交备案材料。

邮政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寄递企业申请备案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收寄递企业备案材料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为企业出具接收备案材料回执。

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退回寄递企业补正。

寄递企业应当在七日内补正提交。

寄递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接收备案材料回执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对寄递企业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进行评议。

重点评议审查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寄递企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加盟企业,提交的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与总部企业已备案规范内容基本一致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不再组织评议。

第十四条经审查,寄递企业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其出具完成备案通知书。

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寄递企业应当在接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再次提交。

对再次提交备案的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照前一次审查意见进行核实。

确需组织评议审查的,可以组织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接收备案材料回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寄递企业拒不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对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进行修改完善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实施约谈告诫。

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邮政管理部门按照《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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