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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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统一管理标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名单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部门单位投资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勘察、设计及审查---编制工程预算(送财政评审)---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送财政评审、审计)----工程结算支付---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核和最终支付。

重点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重点办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确认、资金调度、建设推进和指挥协调。

第五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我区社会发展要求,汇总和编制全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方案论证和设计评审;审查重点工程预算、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查工程建设程序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增减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检查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发材料价格信息和《重点工程督查专报》,反映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监理、质量、安全、工期、资料档案检查以及资金到位等方面工作。

粮库重大工程管理制度

粮库重大工程管理制度

粮库重大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粮库重大工程管理,提高粮库工作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粮库的重大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项目。

三、项目立项1. 粮库重大工程项目由粮库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并由批准单位批准立项。

2. 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对粮食保障的重要性,确保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

3. 立项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估算、工期计划等内容。

四、工程设计1. 粮库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经批准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2.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通风设计等内容。

3.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招投标1. 粮库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各方利益平衡。

2.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文件等内容。

3. 中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六、施工管理1. 粮库重大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质量要求进行。

2.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3.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人身体健康。

七、验收和结算1. 粮库重大工程项目的验收应当由批准单位或者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等方面。

2.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结算,确保施工单位能够按时收到相应的款项。

3. 工程项目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八、项目收尾1. 粮库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三)质量第一,安全为本;(四)注重效益,持续改进。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重大工程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项目批复:政府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项目批复文件,确保项目按期、按质、按预算完成。

(二)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考核标准。

(三)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四)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六条重大工程项目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验收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政府审批验收报告,确定项目验收结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审计机关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规。

(三)公众和社会监督,保障项目实施公开、透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管理办法

xx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管理办法

XX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管理办法XX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县过去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设立过多,导致抽调人员过多、经费支出过大的状况,进一步规范对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的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按期、保质推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是指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指挥、管理和协调工作的临时性管理机构。

第二章设立管理第三条设立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政府投资和市场运作项目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上,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估算1亿元以上;2、征地拆迁任务重、协调难度大或工程量较大需安排专门人员协调的项目;3、政府投资未达到3000万元,或者虽然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但可由本部门独立实施的项目,一律不设立协调指挥部,由分管县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实施完成。

第四条设立项目协调指挥部的程序:1、各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每年年初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2、县发改局联合相关部门核实情况;3、由县发改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

第五条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年中调整一次。

县委县政府不再行文设立单个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

第六条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职责:1、协助办理工程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估等行政许可审批;2、协助做好可研、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坟墓搬迁、标线搬迁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3、协助做好施工图审查、项目投资财政评审、工程项目招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报建等工作;4、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变更等进行全面监管;5、协助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工程监理手续;6、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相关技术资料;7、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准备工作;8、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七条每个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抽调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

如项目工作量大或协调难度较大,需临时聘用技术人员或增加人员的,由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第八条抽调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抽调手续,原则上一个人不得同时抽调到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指挥部。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展。

(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年度计划下达的依据。

据。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和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水保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监理单位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且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所有项目实施县要明确科技支撑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规划立项阶段或工程建成后,必须明确工程建后管护责任。

项目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治理成果产权或使用权,能落实到农户的一律落实到农户,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管护责任不落实或治理成果被破坏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业务管理制度

重点工程业务管理制度

重点工程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3. 重点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2.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包括项目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质量安全监控等。

3. 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创新研发、工艺优化等工作。

4.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经济核算等工作。

5.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制定与执行。

三、项目计划与实施1. 项目计划应明确项目目标、进度安排、资源配置、预算编制等内容。

2.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 对于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整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质量控制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2. 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3. 加强质量意识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质量管理水平。

五、安全生产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资金管理1.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控。

2. 加强成本控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七、信息化管理1.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反馈。

2. 通过信息系统对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等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3. 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八、监督管理1. 建立项目监督机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2. 鼓励公众参与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举报和建议。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8.4)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8.4)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

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重点公益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重点公益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工程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主导,以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特征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点公益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三)质量优先、安全第一;(四)勤俭节约、高效利用;(五)社会参与、民主监督。

第二章项目规划与审批第四条重点公益工程项目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项目规划。

第五条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

第六条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重点公益工程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公开透明。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评价第十三条项目建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当对项目完成情况、质量、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一)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二)挪用、侵占项目资金;(三)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四)未按标准进行项目验收;(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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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重点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准确的掌握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的重点工程施工进度,使公司领导及时掌握各重点工程进度,为公司领导提供可靠地决策依据,特制定以下重点工程管理办法:
一、各分公司施工技术科在每年年初开工以前,必须将本公司范围内所划分的重点工程报送施工管理部,报送内容要详细,包括工程概况、人材机配置情况、施工进度横道图(施工进度安排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

二、重点工程划分。

对于施工难度大、工期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安全风险大的工程均应列为重点工程。

三、各项目部、区队对列为重点工程的单位工程,在开工前要进行充分的施工准备,并依据分部分项或某一重要工序节点对工程进行详细的工期安排,开工及竣工时间安排均应满足建设单位要求。

单位工程工期安排及时报送施工管理部。

四、各项目部、区队领导班子对重点工程要足够重视,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不可预见环境和社会不利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工期保证措施。

要做到对施工进度情况一天一调度,随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及时对某一工序或节点拖延的工期进行调整,加快后续工程施工速度,从而保证整体工期顺利完成。

五、各项目部、区队必须安排班子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对重点工程进行挂靠,要求落实责任到人。

对工程相关责任人和施工队组制定工期处罚办法,并严格落实。

六、各项目部、区队安排专人对本单位重点工程完成情况及时报送施工管理部。

报送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报送,报送内容详细、准确。

对不按要求报送者每次罚款100元。

1、报送时间安排:
(1)根据单位工程每个工序或节点完成时间报送;
(2)工序或节点工期安排超过7天,工程施工进度完成情况每周五下午5点前报送。

2、报送方式及内容:
(1)单位工程每个工序或节点完成时可以用电话报送的方式;
(2)工序或节点工期安排超过7天,工程施工进度完成情况通过书面形式报送,包括施工进度、人、材、机配置情况及其他需说明情况;
(3)单位工程报送前,项目部班子成员及管理人员挂靠分工情况、工期延后处罚规定及时报送至施工管理部。

(4)由于建设单位、社会因素、自然环境等原因导致工期延后的,报送时应对其进行详细说明,并明确建设单位对上述原因导致的工期延后是否认可。

因各单位自身施工组织、机械设备或劳动人员不足等原因导致工期延后的,需报送项目部原因分析、工期保证措施和重新调整后工期安排。

七、处罚措施:
(1)由于建设单位、社会因素、自然环境等原因导致工期延后的,建设单位应同意工期顺延。

建设单位对上述原因导致工期延后不予认可的,公司将据实调查,另行处理。

(2)因各单位自身施工组织、机械设备或劳动人员不足等原因导致工期延后的,每拖后一天,公司将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1000元,分管副职罚款800元,其他相应管理人员罚款200元,施工区队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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