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场所、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等。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滋生病媒生物和传染病的危险。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厕所、消毒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消毒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第九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公共卫生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卫生检查资料和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对违反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的场所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公众对于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可以向公共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公共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公共场所的卫生宣传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公共卫生提示标识,如洗手标识、垃圾分类标识等。
第十五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培训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卫生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
辽宁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辽宁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辽政发[1980]30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1980.07.10【实施日期】1980.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宁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辽政发[1980]309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搞好城镇公共卫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消灭“四害”。
各城镇每年要搞几次爱国卫生运动,发动群众,大搞室内外卫生,消除苍蝇、蚊子、老鼠、臭虫孳生和生存条件。
饭店、食堂、医院、宾馆、招待所、旅店、商店、厂矿、机关、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都要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臭虫;所有的单位和住户都要做到无臭虫,逐步做到“四无”。
第三条保持城镇街道、草坪等环境整洁。
大街小巷要经常清扫、保洁。
主要街道、干线的大清扫工作,要在早晨六时(冬季七时)前做完,并随时进行保洁。
在街道上不准倾倒垃圾、污水,抛弃动物尸体,堆置、晾晒、煎熬恶臭的物品(包括粪便)。
对冬季马路上的积雪,要由环境卫生部门组织,划分区域,指定单位及时清除。
运载散体、流体物料和垃圾的车辆,要严密苫盖,不得沿途遗散。
各种兽力车进城,必须带粪兜和收粪工具,在指定场所喂牲口,以保持清洁。
第四条及时处理垃圾。
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固定的垃圾容器或垃圾车,由专业队伍运往指定地点。
做到日产日清,车走地净。
工矿企业的垃圾,施工单位的工程弃土、弃料和修路的敷沙,由各单位及时自行清除,运往指定地点。
第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1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2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3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4八)公共场所危害安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2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8])12号文件发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正常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包括:(一)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二)影剧院、俱乐部、录像放映点、游艺场、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音乐茶座、曲艺社、舞厅、博物馆、展览馆;(三)体育场(馆)、游泳池、海水浴场、滑冰场、旱冰场、射击场、公园、风景游览区;(四)农贸、畜牧、工业、综合市场;(五)饭店、酒馆、大型商场(店);(六)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七)其他供群众进行社会活动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对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的治安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应执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开办公共场所,应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领取《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除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以外的公共场所,还应凭《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公共场所因故歇业、停业或转业,应按前款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及其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出入通道畅通,有明显标志;(三)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四)有适应需要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五)使用单响器材的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六)风景游览区(点)的险峻路段、景点等部位,应有护栏或其他相应的安全设施;(七)人员容量,严禁超员;(八)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持秩序。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辽爱卫会字20022号第一章城镇街路、公园、绿地风景区卫生管理标准一、城市三级以上道路含广场卫生管理标准第一条街路建设标准l、主干道路面硬化率及其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达100%,中等城市达l00%,小城市达100%含广场;2、次干道路面硬化率和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达100%,中等城市达90%,小城市达70%-80%3、主、次干道的排水设施应满足强降雨的排水要求;4、三级道路面硬化率及其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至少分别达90%和80%,中等城市至少分别达80%和70%,小城市至少分别达70%和60%5、三级以上道路两侧应有行道树,道路两侧未硬化的部分应进行软覆盖可为修剪整齐的花、灌木、草;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交通枢钮、繁华商业街和步行街的行道树应适时适地;第二条道路清扫保洁1、清扫保洁质量符合要求;按下面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2、三级路以上路面应有专人清扫保洁;第三条废物箱设施1、主次干道两侧应设置布局合理、足够数量、容积适宜的废物箱,并应美观、卫生、耐用、防雨、阻燃;1商业大街废物箱的设置间隔25-50m;2交通干道路废物箱的设置间隔50-80m;3其它道路废物箱设置间隔80-lOOm;2、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废物箱的整洁和完好;第四条公厕卫生1、公厕的设置,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lOOOm为宜;2、凡是有条件的临街物业单位均应对外开放内部厕所;3、设施完好、整洁;门窗、墙、地面、便器、灯具、洗手池水厕要求有无破损,整洁水厕便器要求无垢,并有防蝇设施;4、旱厕地面、蹲台面及墙面无蛆,粪池有盖、无蛆,及时清掏;水厕基本无臭味;5、有专人进行清扫保洁;第五条施工现场1、临街建筑物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洒水、覆盖并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硬化、绿化场地,禁止出现扬尘现象;2、构筑物施工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线及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3、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二、城市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标准第六条垃圾粪便收集l、居民生活垃圾应定时、定点和容器化收集;每日清除,无积存,并对容器实行定期消毒;2、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清掏,积存量不得超过储粪池容积的三分之一;3、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垃圾;4、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5、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6、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7、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特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8、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不得有单个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第七条垃圾运输1、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2、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期喷药灭蚊蝇;3、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4、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并定期消毒;第八条垃圾处理l、垃圾处理厂场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墙,基本做到无恶臭;2、填埋场应有污水包括渗透液收集和处理系统,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3、垃圾处理场在建设前应对厂场区及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本底调查;使用期间,应定期监测,应定期消杀蚊蝇;4、垃圾处理厂场区环境应整洁,地面和通道无散乱垃圾和外溢污水,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5、垃圾处理厂场内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厂场区面积的10%;6、填埋场应有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7、垃圾堆肥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的高温堆肥卫生要求;8、经处理的生活粪水,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8978的相关规定;9、医疗废弃物应由市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处理;第九条粪便运输1、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2、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密,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3、装载应适量,无外溢,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4、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清,不得任意排放;5、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三、公园、绿地、风景区卫生管理标准第十条公共卫生设施1、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游人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2、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3、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4、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按本标准的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设置;5、公共厕所等级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三类标准;应逐步推行生态公厕;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分类表第十一条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l、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2、在饲养、展出、销售动物时,各种动物的粪便、饲料残渣应及时清除,动物尸体和其它特种垃圾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3、垃圾的处理和处置应参照本标准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倾倒,有条件的风景区应单独处理;第十二条清扫和保洁l、清扫保洁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2、周围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3、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4、公园、景区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5、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指标:四、本标准述语说明l、关于城市等级说明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2、废物箱是指俗说的果皮箱;第二章单位卫生管理标准第一条领导重视,纳入日程,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人员,有明确的卫生清扫、保洁、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卫生责任落实到人;第二条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l、范围明确,责任到人;2、三包范围内全天保持清洁卫生,30平米内杂物不得超过三个,不得有积水和违章堆物、摊点、标语等;3、三包范围内的行道树、花草负责管理,定时浇水养护,保持卫生;4、门前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允许停放的,要划线和设停自行车栅栏;第三条院区卫生l、道路平坦、硬化、无破损;2、院区硬化与绿化面积之和占应覆盖面积:大城市的单位至少达90%,中等城市单位至少达80%,小城市的单位至少达70%,县城县级市的单位至少达60%,并做到绿化美化相结合;3、保洁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班组科室,有专人清扫、保洁、监督;4、环境清洁,垃圾日产日清,物放有序,无违章堆放、建筑;5、有封闭的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卫生设施;第四条室内卫生l、有防蚊蝇设施,门窗、顶棚、四壁、灯具无积灰和灰吊;2、各房间有清扫保洁卫生用器具;3、地面清洁,每间房15平米大的房间每视野15平米内杂物不得超过2个;4、设备、用具、用品摆放整齐、清洁;5、电话机、公用茶杯等有消毒设施药物消毒有容器和有效的消毒药品和保洁柜,茶杯做到一客一消毒;第五条厕所卫生按公厕卫生管理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第六条库房卫生l、物品分类保管食物和杂品分开存放,摆放有序;2、通风良好;3、物品垫离地面20厘米以上,离墙10厘米以上;4、有效防鼠板,室内有毒饵盒和有效杀鼠药;第七条值班室门卫室卫生l、无卫生死角各项卫生符合标准详见第一章第十二条5-6款;2、卧具清洁;3、用具整洁;第八条车库卫生l、无卫生死角,各项卫生符合标准详见第一章第十二条5-6款;2、备品、用具物放有序、整洁;3、无油污垢;第九条食堂卫生按餐饮业卫生标准执行详见第九章第十四条;第十条浴池卫生按公共浴池卫生标准执行;详见第四章第三条一一三款第三章城镇居住区和住户卫生管理标准第一条社区的卫生职责1、负责组织专人对所辖区域的街巷、院区楼道进行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硬化;2、对居民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公共卫生法规、知识,对其不卫生行为进行管理;第二条公共民厕卫生按市政公厕卫生有关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进住卫生标准:l、道路应硬化,院区应绿化、美化;2、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应齐全有效;3、禁止新建多层住宅设垃圾通道;4、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社区、城管、市容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方得进住居民;违反以上4项者,追究房产建设部门责任;第四条居民为保持居住区环境卫生应做到:1、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更不准从楼上扔垃圾、泼污水;2、不得随地便溺、吐痰、扔废弃物;3、不得在居室周围违章建筑、堆放物品;4、不得在建筑物上乱贴、乱划;5、各居民住户应保持居室整洁卫生,无卫生死角,用具、容器摆放整齐,无污垢、油垢;6、城镇居民禁止饲养家禽家畜或其它有碍卫生的动物;城镇郊区住户饲养的应实行圈养;饲养宠物的,应当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由当地兽医部门检疫并定期注射狂犬疫苗等,发给相应证件和挂牌照;批准饲养的宠物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7、搞好防制四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工作,按照除四害管理标准,搞好防制工作,各住户四害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标准公共场所从业单位除执行单位卫生管理标准详见第二章第一至第十条外,还应做到:第一条旅店业卫生管理标准一消毒间:消毒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消毒程序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管,消毒间内不得存放与消毒无关的物品;1、消毒制度执行情况要求消毒制度完善,悬挂出来,照章办事;2、操作方法要科学,按程序进行;不得偷工简略,不得应付检查;3、洗刷用上、下水畅通及其卫生良好;4、保洁设施及清毒间卫生符合法规要求;5、茶具的洗净度要求要严格;6、专用拖鞋消毒设施必须完备,消毒要彻底;7、各种消毒药械的保管要有专人进行,防止过期矢效与污染;二楼层备品库布草间:贮存客房备品的库房符合卫生要求,加强通风、防止物品霉变;1、备品库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及有碍卫生物品;2、洗涤物品要干燥存放,物品摆放整齐;3、换季物品存放应罩套、防潮湿;三卫生间:日清扫、洗刷消毒做到程序化,里→外、上→下、湿→干防止交叉污染;l、清扫工具盒、抹布、消毒药要齐备适用;2、浴缸清洗消毒程序:1清洗消毒;2四壁除污垢,放净缸内积水;3缸边缘清洗消毒及去净毛发;3、坐便器1除净内污物积便;2翻板圈无尿、污物痕迹;4、洗面池1洁净度要高;2无头发、浮灰;5、一次性小包装化妆品,必须具备“三证”和两期;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洁的脸盆、脚盆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四客房:客房内每天清扫,更换后各种用品符合卫生条件;l、客房内有防蚊蝇、蟑螂、鼠害设施,保持各项设施运行良好有效,四害密度不超标,做到旅店周围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2、床上用品更换情况:床单、被衬、枕巾套一客一换,长住客人至少每周一换;3、拖鞋每人更换洗净度要高并且一客一消毒,清洁的拖鞋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4、茶具洗净度要高、消毒好,每客一换,清洁的茶具必须是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5、备品更换洗净消毒后存放;五浆洗房:浆洗工艺做到“一过性”,防止交叉污染;l、浆洗人员有个人卫生防护措施;2、洗消前后物品分开存放;3、洗涤设施、消毒药品符合标准,消毒药品有两期;4、内外宾衣物洗涤要分开进行;六公共卫生间:有单独的通风装置,无异味、杂物,整洁卫生;l、每天进行洗刷打扫;2、无垃圾、痰迹、粪便;3、上、下水畅通;4、有完善的防蚊蝇设施;七备品量:供客人使用的物品周转量符合卫生要求,茶具量2倍,床上用品3倍/床,拖鞋倍/床;第二条理发业、美容店卫生管理标准一消毒间处:消毒员熟悉使用消毒器械性能,正确使用消毒器械;1、消毒制度执行情况同旅店业要求详见第四章第一条第一款;2、操作方法:严格掌握消毒时间、浓度温度;3、备品量洗涤及卫生状况刃具、梳子、围巾2倍/椅、面巾3倍/椅、刷4倍/椅;4、上下水畅道;5、消毒、保洁设施符合卫生要求;二操作间室:1、理发室卫生符合标准,操作间具有良好的保暖通风设施;2、操作间排风设施染烫发完善,运行良好;3、刃具消毒采取紫外线、臭氧,个体人员用酒精;4、毛巾洁净度高、消毒理、烫、染发毛巾应分开使用,存放;5、大小围巾更换时间要严格掌握;6、备品周转量应达客流的三倍;7、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整齐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8、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有明显标志;9、美容工作人员在实施美容操作前,必须对双手进行清洗消毒,工作时带口罩;10、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皮肤护理性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11、理发店、美容店应有通风设备,且通风效果良好,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利用自然条件通风;12、每个美容师不得少于2个净面盆,治疗痤疮针一客一消毒;13、供客人使用的净面面扑,必须专人专用,使用的小面巾、纸巾及其他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三洗头间处:l、地面、洗头池清洁、无异味及垃圾污物;2、地面无垃圾、杂物;3、池面清洁、无异味、无污垢;4、流水洗头;5、面巾洗净度高、消毒彻底;第三条浴室业卫生管理标准一消毒间处:1、消毒制度执行情况同旅店业要求详见第四章第一条第一款1-7项;2、消毒人员对使用的消毒药械熟悉程度高;3、要熟悉消毒设施工作性能茶具、拖鞋、毛巾;4、用品保洁设施全、卫生洁净;5、各种公用物品清洁度要高;二更衣室:更衣室空气流通,无异味,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所有设置的公用物品应符合卫生要求;l、有健全的卫生制度;2、室内环境卫生及通风情况良好;3、各种用品的更换及时;4、床椅、衣箱经常清拭消毒;5、修脚工作,搓澡巾消毒要规范;三浴室:加强浴室卫生管理,保持良好洗浴卫生条件;l、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同旅店业要求;2、池水的清洁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池水的补充要及时,并有循环水系统;4、池壁清洁消毒要经常、彻底;5、地漏畅通、无异味;6、有清扫工具、消毒药品;7、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8、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警示标志;四休息大厅1、休息厅保暖通风良好;2、浴巾3条/床,顾客休息床,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书准中有关规定;详见第四章第四款第22页3、吧台杯具消毒每客一换一消毒;第四条商场丑生管理标准一营业厅:商品柜台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1、有健全的卫生制度;2、通风良好;3、病媒昆虫及老鼠杀灭情况:有防制措施、制度,密度不超标准;4、湿式清扫工具齐全,坚持湿式清扫保洁;5、柜台布局合理;6、垃圾日产日清;7、环境卫生保洁良好;8、厕所卫生及通风良好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二库房:1、商品码放整齐,有防鼠设施;2、库房内卫生整洁;3、通风良好;4、商品贮存布局合理、规范;5、商品垫离符合要求详见第二章第六条第3款;第五条游泳池卫生管理标准一存放室:符合卫生要求,有足够照度,良好的卫生条件;l、存衣柜箱卫生整洁;2、卫生制度执行情况按旅店业要求;详见第四章第四款第12页3、室内设施卫生;4、室内无异味,通风良好;二浸脚涉水消毒池l、水中有效氯的浓度符合要求;2、漂白粉投放2次/日;3、池水的排放及时;4、浸脚池的位置设置合理,与强淋设施分开;三强淋雨帘:强淋设施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1、强淋面积要足够;2、强淋位置要合理;3、下水排放畅通;四冲淋室处:冲淋室有一定面积,冲淋喷头符合卫生要求;1、喷头数量30-40客人设一个;2、冲淋室排风良好;3、室内卫生清洁无异味;五游泳池场游泳池场所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1、池壁、底表面光滑,平整防透水;2、进出水口位置合理;3、溢水槽卫生良好;4、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卫生;5、消毒药品贮存、保管专人负责;6、厕所设置与游泳池之间污染环节控制良好;第六条歌舞厅、练歌房、网吧卫生管理标准一舞池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条件;l、场内卫生整洁;2、场内湿式清扫保洁;3、场内通风效果符合标准;4、场内禁烟标志明显,有专人劝阻吸烟;5、巡场人员要执行卫生职责;二吧台出售的饮料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并有有效的消毒设施及上下水系统;1、消毒设施的工作性能良好;2、杯具的洗刷处理符合要求;3、杯具的存放要安全卫生;4、杯具的洗净度符合标准;5、吧台卫生整洁;三吸烟室处有有效的通风设施;四室内卫生良好;l、设施齐全,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²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m²,音乐茶座、卡拉OK、网吧、酒吧,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²;2、排风设施的工作性能良好;3、保洁人员尽职尽责;第七条影剧院卫生管理标准一观众厅:观众厅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场内有良好的通风条件1、场内清扫制度健全;2、场内湿式清扫保洁;3、场内卫生良好;4、场内通风良好;二放映室,加强放映室通风,防止臭氧污染;1、室内卫生整洁;2、通风良好,遇有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机械通多换气和空气消毒;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3、设施齐全有效,座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立体电影院为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镜;三厕所有单独的通风装置;l、卫生整洁;2、积便及时清除;3、无异味;4、防蚊蝇设施齐全有效;第五章除四害管理标准第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参加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做好管辖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达到省和国家爱卫会规定的管理标准;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除四害宣传工作,按照上级爱卫会的要求,定期组织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第三条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场所应设有挡鼠板、防鼠网和毒饵盒等防鼠、灭鼠设施,并定期投放鼠药灭鼠;第四条单位室外环境、居民小区应采取消除杂物和硬化、绿化地面等措施,铲除老鼠栖息、活动、繁殖的场所,采取鼠洞投药、堵塞鼠洞、设毒饵站并投药等措施杀灭老鼠;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流两岸、铁路两侧等外环境亦应采取上述措施消除老鼠;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综合防制措施控制鼠害,并达到以下灭鼠管理标准:1.大、中型单位粉板阳性率不超过3%,有鼠迹房间不超过2%;小型单位和居民室内粉块阳性率为零,并不得有鼠迹;2.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场所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3.单位院内、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流沿岸、铁道两侧等外环境,每400延长米鼠迹不超过l处;第六条单位和居民应设纱窗、纱门等防蚊设施,对进入室内的成蚊应采取化学药物和人工捕打方法予以杀灭;第七条单位和居民外环境的闲置容器应予以清理,或倒扣以免积水生蚊;消防水桶、水缸、晾水缸、晾水池等存水容器,要有防止蚊虫产卵、孳生设施;对喷水池要采取养鱼或药物喷洒等防蚊、灭蚊措施;第八条采取填平坑洼、疏通渠道等措施,消除可能的孳生地;对水塘、水池、水沟、湖泊等大型水体要定期检测,一旦发现蚊虫孳生,要及时打药或排水处理;第九条对暖气沟道、地下室、人防工程等成蚊越冬场所,至少每年3-4月间进行一次药物熏杀处理;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综合防制措施消灭蚊虫,达到下述灭蚊管理标准:1.单位和居民区外环境中不得有孳生蚊虫的积水容器和其它小型蚊虫孳生地,特殊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2.中、大型水体中,面积在300m²以下,不得有蚊虫孳生;300m²以上,用500ml采集勺沿水边采集水样,有蚊幼虫及蛹的阳性勺不超过3%,阳性勺内蚊虫及蛹平均不超过5只;3.单位室内有成蚊房间的阳性率不超过5%,阳性房间成蚊平均不超过2只;居民室内成蚊不超过1只;居民小区楼道内成蚊平均木超过2只;4.暖气沟道、地下室、人防工程等成蚊越冬场所,蚊密度不超过1只/10m;第十一条单位和居民应设有纱窗、纱门或门帘等防蝇设施,对进入室内的苍蝇应采取化学药物或人工捕打等方法予以杀灭;第十二条应保持公共场所、单位、居民外环境卫生,及时清理散在的垃圾、腐败动植物和人、畜、宠物粪便等蝇类孳生物;第十三条环卫部门在对垃圾和公厕的管理制度中,要有防止蝇类孳生和消杀成蝇措施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包括食品经营场所、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办公场所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认识和自觉参与。
第二章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第九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管理达标。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餐饮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九条餐饮场所应当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应当制定健康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建立分包点验收机制,杜绝采购不合格食材。
2023年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23年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____年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市民的居住环境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民主、法治原则,维护社会秩序和市民利益。
第四条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优化城市规划设计,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执法,努力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城市市容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和检查城市道路、广场、街头巷尾、建筑物外墙等公共区域的卫生状况,并及时进行清洁、修缮。
(三)规范城市设施设备的设置和运营,确保城市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四)严格控制和管理城市广告设置,规范广告内容和数量。
(五)加强对辖区内工地和建筑工地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七条市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容管理的评价机制,对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倒排,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第八条市容管理部门应设立市容咨询投诉热线,并及时受理市民的举报、投诉和建议,做好信访工作。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检查城市公共场所及单位的环境卫生状况,及时进行清扫、消毒等工作。
(三)加强对垃圾分类和垃圾回收利用工作的管理,提倡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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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沈阳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辽宁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的范围(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渡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等提供饮品的场所;(二)公共浴室(含桑拿浴、足浴、温泉浴、浴场、婴幼儿洗浴和婴幼儿戏水场所等公共洗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超市)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以及《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XX〕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XX〕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XX〕(卫监督发(2006)221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
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四、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复核应当提供的材料(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3、公共场所住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4、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证明材料;8、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10、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延续、复核申请;2、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1、需要变更的事项;2、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3、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五、预防性卫生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
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者)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立项报告书;2、卫生专篇(周围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状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3、公共场所住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剖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二)审查程序1、申请。
拟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3、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4、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意见。
对达到卫生标准的,决定准予施工,并颁发批准文件;对未达到卫生标准的,不准予施工,并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且说明理由和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5、施工验收。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完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六、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一)实施考核的主体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
具体考核工作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二)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标准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达到《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和《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的要求。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机构还应当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的要求。
(三)考核的方式和内容考核采取专家评估、抽查资料、盲样检测、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专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
(四)考核的程序及期限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考核申请,省卫生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在辽宁卫生信息网上,以方便公众查询;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改进情况再次组织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每三年复核一次。
七、公共卫生用品的基本范围公共卫生用品主要包括: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等消·毒产品、消杀药剂、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
八、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各地应当严格按照《细则》及有关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公共场所量化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拟评为A级的公共场所,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进行备案和抽查。
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材料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材料公共场所是人类社会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
公共场所的种类很多,环境也非常复杂,概括起来,公共场所的环境及卫生状况具有以下特点:①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②设备及物品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污染;③建筑和布局不合理;④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身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