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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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作业注意事项及农机安全事故预防

跨区作业注意事项及农机安全事故预防

跨区作业注意事项及农机安全事故预防作者:暂无来源:《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2年第3期山东聊城市农机局孟繁凯一、跨区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办理跨区作业证按农业部第29号令《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主要到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驾驶证,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

2.了解作业地点的路线,掌握作业需求量首先了解要去的作业地点路线,再掌握作业地点的作业需求量。

机手可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咨询,也可查询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3.带齐必备物品机手确定要去跨区作业,应带以下物品:地图、收割机使用说明书、驾驶证、行驶证、跨区作业证、手电筒、工具箱、千斤顶、收割机的易损配件以及机手外出的日常生活用品。

4.参加跨区作业队建议机手最好是参加农机部门或农机化服务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的跨区作业服务队。

在跨区作业中有一个依靠,遇到问题可由农机部门或合作社出面去解决。

二、跨区作业中注意的事项1.遇到困难寻求救助遇到困难可拨打110找当地警方或找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去协商解决。

2.外出人员要配足一般单机要配备4人(机手1人,装卸粮人员2人,量田收款人员1人)。

3.机手操作技术要熟练,服务态度要好机手操作技术要熟练,同时还要会进行收割机的维修。

收割作业服务态度要好,人要和气。

4.要牢记安全1)收割机田间作业要保证安全。

机手开机时禁止喝酒,天气干燥禁止吸烟,田间转移时要稳要慢,爬田埂过水沟时,要一看二慢三通过,确保安全。

一是联合收获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是联合收获机上、下坡不得曲线行驶、急转弯、横坡掉头;下陡坡不得空挡、熄火、分离离合器滑行;必须在坡路停留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三是联合收获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与悬挂式联合收获机配套作业的拖拉机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应当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三夏”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三夏”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三夏”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9•【文号】农办机[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三夏”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三夏”是全年粮食收获的第一仗。

做好今年“三夏”农机跨区作业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夺取夏粮丰产丰收,对于巩固和发展粮食生产好形势,实现“确保九连丰,力争九连增”的目标,具有十分特殊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农业部党组有关部署,高质量、高效率地组织好今年“三夏”农机跨区作业大会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农业机械是“三夏”生产的主力军,“三夏”生产也是展现农机化工作成效的大舞台。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三夏”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不断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组织好“三夏”农机跨区作业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

要积极面对生产成本上升、气候复杂多变等不利因素,努力克服麻痹松懈的思想情绪,及早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统筹各方力量,切实加强“三夏”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领导。

根据“稳中求进、好中求快”的总体要求,今年全国“三夏”农机跨区作业的主要目标是:(1)机具投入总量保持稳中有升。

投入“三夏”生产的稻麦联合收割机达到51万台,其中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达到32.5万台以上。

(2)农机跨区作业秩序平稳顺利。

保持重点区域的机具供需平衡,防止出现农用柴油供应紧张。

(3)机械化作业水平进一步提高。

力争全国夏收小麦的机收水平达到90%以上,河南、山东、安徽、江苏、河北等主产省的小麦机收水平超过96%,玉米机播水平提高到80%。

农机跨区作业思考及应解决的问题

农机跨区作业思考及应解决的问题

农机跨区作业思考及应解决的问题农业机械进行跨区作业,加快了收种耕作的进度,增强了农业抗灾能力,确保了农业丰产丰收;提高了农机利用率,盘活了农机存量资产,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机增量资产的增加,有效拉动了内需,推动了农业机械化水平的快速提高,有力推动了我国农业机械的发展。

为农业快收抢种提供了宝贵的农时。

关键词:跨区作业;推动农业发展一、对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思考1、农业机械跨区作业,促进了农业机械水平的提高借鉴小麦跨区机收的模式,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组织了水稻、玉米联合收割跨区收获水稻、玉米,耕作机械及播种也加入这一行列,这是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内涵的延伸。

我国机械化收获作业市场潜力大,农业管理部门要加以扶持、引导,促进水稻、玉米、耕作、播种等跨区机收的发展。

2、加强了农机新技术的推广根据农艺要求,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收割机械采取加装秸秆粉碎还田装置等措施,有力的促进了禁烧秸秆和秸秆综合利用的工作。

以农业机械跨区作业为载体,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有利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为下一步做好精耕细作打下了基础。

3、依法加强了农机管理农业部颁布了《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和《农业机械号牌》等农业行业标准。

跨区作业期间,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及驾驶员的牌证齐全,符合有关农机安全的规定。

杜绝了无牌、无证的农业机械进人跨区作业市场。

4、加强了农机教育培训由于农业机械的保有量增长速度较快,一些新机手未经培训就上岗,技术不熟练,造成安全事故多、作业质量纠纷多、粮食损失多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跨区作业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跨区作业前,农业农机管理部门依托农广校及农机培训机构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机手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为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供了安全保障。

5、加强了农机维修质量监管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组建了“农机维修流动服务车”,开展巡回服务,送件、送修、送油到田间地头,重点是零件供应和维修服务,推行了承诺服务,为机手解决了后顾之忧。

机手参加跨区作业应了解的政策

机手参加跨区作业应了解的政策

现 在 跨 区 作业 队不 外 乎 是 以下 三种 组织 形 式 :农 机
部 门组织的跨 区作业 队,农机专业合作社组织 的跨区作
业 队 和农 机 手 自发 组 织 的 跨 区作 业 队 。参 加 有 பைடு நூலகம் 一 组 织
的跨 区作 业 队有 如 下 优 点 : 第一 , 准 确 的跨 区 作业 信息 有 和 丰 富 的跨 区作 业 经 验 , 有可 行 的作 业 地 点 和作 业 路 线 。 第 二 , 收 割 前 , 业 队一 般 都 派 出人 员 前往 作 业 地 点 实 在 作 地 考 察 并 同 当地农 机部 门签 订 了部 分 作业 意 向合 同 。第
农 机 管 理 部 门咨询 ,农 机 管 理 部 门一 般 于 作 物 收 割 开 始 前 l 2月便 开 始 统 计 、 系 , 跨 区作 业 地 的 收 割 环 境 、 ~ 联 对
标 准 等 。 以参 考 《 合 收 割 机 跨 区 收 获作 业 合 同》 可 联 样式 。
2 1 年第 2期 0 1
收 割 机 凭作 业 证 可 以 在 除 高速 公 路 和 全 封 闭汽 车专 用 公
路 以外 的公 路 上 行 驶 。联 合 收 割 机 在 转 移过 程 中需 要 通
过公 路 和 桥 梁 等 收 费 站 时 , 持 有 作业 证 者 , 费 站 要 免 凡 收
费放 行 ” “ 编 队转 移 的联 合 收 割 机 , 要 时 可 组 织 巡 逻 。对 必 车护 送 , 保证 顺 利 过 境 ” 以上证 件 , 提 前 到 当 地县 级 农 。 应 机 管 理 部 门 办理 。另 外 ,参 加 跨 区作 业 还应 参 加 短 期 车
地农 机 部 门 联 系 。 可通 过 以下 渠 道 获 得 信息 : 是 向 当地 一

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5•【文号】农机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今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

在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夏粮主产区遭受特大干旱的情况下,力争全年粮食增产,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对于保持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三夏”将至,为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和全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保障夏粮丰收和全年农业生产有个好收成,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009年农机跨区作业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提高重要农时、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粮食主产区机械化作业水平的目标,以作业区域清晰、服务半径适度、服务对象牢固、作业收益稳定为原则,以巩固优化小麦机收、加快推进水稻机收机插、大力拓展玉米机收、积极培育油菜、马铃薯机收为重点,着力拓展农机跨区作业的领域、范围和规模,提高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升跨区作业的速度、质量和效益,推动农机跨区作业向纵深发展。

主要目标任务是:推进机具投入总量进一步增加,参加“三夏”小麦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28万台,增加1万台;投入水稻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比去年增长2.2万台左右,达到14万台;跨区收获玉米的联合收割机比去年增长1万台,达到2.4万台。

推进机收水平进一步提高,跨区机耕、机播水平有新的突破。

跨区作业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防止出现作业价格大涨大落,防止出现柴油供应脱销限供,促进机具顺畅转移,保持供需平衡和机手收益平稳。

农业机械法律法规规章

农业机械法律法规规章

农业机械法律法规规章设置的与农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履职有关的法律责任条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重庆市地方法规1、《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农业机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机监理机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按照牌证的农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试制的样品(5副号牌、10本证件);
(五)号牌类企业还需提供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经部或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检测出据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略)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考核表(略)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评议表(略)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生产供应情况汇总表(略)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订制情况汇总表(略)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在牌证定点生产企业中选定为本辖区提供牌证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签定订制协议,不得向非定点生产企业订制牌证。
各地(市)、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向任何企业订制牌证。
第二十条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入选的牌证产品范围与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签订牌证订制协议,提供服务,不得为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之外的任何单位生产牌证。
农机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监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部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参与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作物适时收获,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指组织联合收割机外出作业或者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遵循公正、公开、规范、方便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跨区作业市场。

第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二章中介服务组织第七条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根据市场的需求,可以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组织联合收割机和驾驶员从事跨区作业。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统一联系作业任务,保证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及时协调解决作业纠纷,协助做好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油料供应等服务。

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应服从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和调度。

第九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与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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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
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4.03
•【文号】
•【施行日期】2000.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发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
近年来,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对提高联合收割机的利用率,减少粮食损失,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农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模式。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现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0年四月三日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保证适时收获农作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和机手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

第三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要有组织地进行。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牵头组建跨区作业队,并纳入统一管理。

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参加跨区作业队。

第八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获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

第九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须由机主到所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或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后,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

第十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

作业证应随联合收割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一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作业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验合格。

第十二条跨区作业队的组织者要与机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跨区作业队要确定专人负责,统一标志,统一联系作业任务,统一调度和指挥。

跨区作业队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为参加本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落实维护、零配件和油料供应等服务。

规模较大的跨区作业队要配备指挥服务车辆和通讯工具。

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收取的服务费要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跨区作业期间,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本县范围内设立接待服务站,负责到达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的接待和服务工作,保障外来机车和机手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四条需要使用联合收割机作业的用户,一律由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向县农机管理部门申报用机数量。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各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的需求数量,将引进的联合收割机落实到乡镇、村。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机手进行收割作业。

第十六条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要做好收割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作业顺序,核实作业面积,协调处理纠纷。

第十七条跨区作业期间,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农机
维修及油料、零配件供应等服务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流动服务车送修、送油、送件到田间地头。

第十八条跨区作业期间,农机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机执法检查,维护作业秩序,搞好安全生产。

严禁无牌无证、牌证不全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二章信息服务和作业合同
第十九条各地要建立农机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收集和发布联合收割机的需求量、农作物成熟时间、作业收费价格等信息,引导联合收割机有序流动。

第二十条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前,供需双方要签订跨区作业合同。

跨省的联合收割机作业合同要由供需双方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签订。

第二十一条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数量和型号、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收费价格、作业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供需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要做到总量供需平衡,合理确定引进或派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

合同签订后,要分别报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双方要按作业合同约定的条款严格执行,省、地(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在跨区作业中因组织、服务工作不力或不严格履行作业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与作业质量
第二十四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符合《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禁拼装劣质和安全技术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二十五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发动机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作业区严禁烟火,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六条跨区作业队在进行长距离转移时,要统一编队,合理安排路线,注意交通安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警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条联合收割机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收割小麦,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0.8~1.2、籽粒含水率为10%~20%、茎秆含水率为10%~25%的条件下,总损失率不得超过3%,破碎率不得超过3%,含杂率不得超过3%。

(二)收割水稻,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1.0~2.4、籽粒含水率为15%~28%、茎秆含水率为20%~60%的条件下,总损失率不得超过4%,破碎率不得超过3%,含杂率不得超过3%。

(三)收割玉米,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籽粒含水率为25%~30%、植株倒伏率低于5%、果穗下垂率低于15%的条件下,籽粒损失率不得超过3%,果穗损失率不得超过4%,籽粒破碎率不得超过1.5%。

对作物、地形、土壤、天气等条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其作业质量标准可由用机户与机手在作业前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参加跨区作业的各种联合收割机要根据农艺要求,安装秸秆切碎还田装置,秸秆切碎合格率大于90%。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或依法委托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罚。

联后收割机在跨区作业或转移中发生事故,参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组织其它农业机构参加跨区机耕、机播等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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