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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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讲义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讲义

一、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1)生产者的行为的调控(2)经营者的行为的调控(3)消费者的行为的保护(4)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调节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三、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具体由如下三部分内容构成:1.市场主体规制法2.市场秩序规制法3.宏观调控法四、《经济法网络课程》网址经济法网络课程网址:/cxgc/jgljjf/第一节经济法的兴起一、概念溯源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首先提出和使用了这一概念。

在《自然法典》第四编的“分配法或经济法”中,摩莱里力图从分配领域上确立公有制的社会经济生活原则。

2、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中,对“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专章论述。

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比摩莱里的更广,涉及各种经济法律制度,且其经济法律思想里,已经有某些唯物主义的成分。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进一步作了阐述,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蒲鲁东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他对经济法的揭示,已经模糊地触及经济法概念的一些本质属性。

4、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明确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赫德曼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从而从深层次上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二、经济法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和发展1、资本主义初期的经济立法——重商主义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管理理论三、经济法在中国的产生及发展新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

发展历程:发展;削弱;取消;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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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关系和市场规制(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关系。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3.下列法的渊源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例题4.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其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且只在当年有指导意义,因此不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例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属于()。

A.宏观调控法B.市场规制法C.金融调控法D.计划调控法例题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经济法的主体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例题8.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立法机关B.公司C.社会团体D.外国人例题9.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2)同一主体(因其参加不同法律关系)可以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体、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政府是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还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可编辑修改word版)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可编辑修改word版)

第一章总论知识点、经济法渊源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知识点、经济法主体【注意 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注意 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意 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注意 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

【注意 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知识点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注意 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 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发明为事实行为。

【注意 3】《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不再强调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01经济法总论

01经济法总论
第1章 经济法总论
本章教学内容:共5节
1.1 经济法基础概述 1.2 经济法的地位、体系、原则 1.3 经济法律关系重点 1.4 经济法基础知识重点难点 1.5 经济纠纷解决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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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经济法基础概述
• 一、法学基础 • 二、法系分类 • 三、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及内涵 • 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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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部门被分为公法和私 法两大部分。
– 公法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 总和,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
– 私法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如民法、商 法和家庭法。
– 法律部门:在公法和私法两大门类之下,法律又被分为很多更为 具体的法律部门。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
行政法作为公法,其调整的是具有隶属性的经济关 系,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公权对私权的侵扰, 而作为生产经营者也不希望象行政法这样的法律 形式对他们赖以生存的平等条件造成过多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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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理论原因
•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提出的“市场之手”理 论存在的缺陷;
• 德国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历史学派又重新宣传国家必须对 经济进行干预,从而促使德国产生了以经济法命名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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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与政策的关系
• 政策是指党的政策,而法则是国家的法,所以法与政策的关系; 实际上反映着国家与党的关系。
– 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党的政策则不具有这种属性。 – 法具有规范性,是规范了的政策,它以明确、肯定、具体的规范形
式为人们规定了行为的准绳,使人们能预知、能执行、能监督、能 检查。

经济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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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社会整体利益中的社会不仅仅指当代 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静态的社会,而且还包括 发展中的、将来我们后代还要生活于其中的动态 的社会。因此,在这个“社会”中,既有“人际 关系”,又有“代际关系”。
第三,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 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 和接受。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在 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 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既要保障 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 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
2、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出版《公 有法典》, “经济法”是泛指各种经济方面的 法律 。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工人 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到“经济法” 。
以上学者都只是提出了 “经济法“一词,属于学 术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经济法:出现在20世纪 初期。
1、重商主义。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的争论肇 始于15世纪末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重商主 义
2、自由主义。
亚当·斯密(A·Smith) :“经济人”、“看不 见的手(invisible hand)”、“守夜人”
认为政府对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预都几乎必然 有害
3、宏观调控理论。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德国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
经济法学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语源 (一)理论概念的经济法
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 出来的 。“经济法”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 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唯心主 义哲学的一个派别)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三、经济法律关系。(自学为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干预主体: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2、社会中介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第1章经济法总论1.

第1章经济法总论1.
总论
➢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 第四节 诉讼时效 ➢ 第五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 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法的涵义、特征与形式;理解和体
会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把握法人、代 理、等概念和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为 以后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掌握经济法 的概念、本质和作用,理解经济法调整 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 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
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 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 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 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 确认。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与 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 围的,则不具有参与相应经济法律关系 的主体资格。
➢ 国际条约或协定能够成为我国经济法的形式, 必须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5、经济法体系: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 理法、经济活动法
➢ 经济组织法:企业法律制度,包含企业法、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涉外企业法
➢ 经济管理法: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 的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包含:计划和产 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基本建设、金融证券和外汇、 会计和审计、标准和计量、产品质量和价格、土地和 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等。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国家在经济管理 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自然经济时期诸法合一。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的“0”控制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此时,诸法合一的局面不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采用经济性而不是行政性的方式调整经济生活,确认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核心。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凯恩斯---政府干预经济论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第一部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的标志。

4.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合为一体小结:1.经济上,资本主义的垄断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

2.政治上,国家政权即推动本国大企业的向外扩张,又要立法保护本国市场的正常经济生态,防止个别大企业对国计民生的操纵。

3.学术上,凯恩斯主义大行其道。

4.思想上,人们对于要求政府承担起管理社会经济的责任。

(二)我国经济发的产生和发展1.计划经济时期2.市场经济时期二、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1.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2.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等。

这些法规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

(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1.学界对此有多重表达方式。

2.总结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管理关系。

①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补充】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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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第一、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第一阶段:自由的市场经济时期——无形之手“市场调节第二阶段:垄断的市场经济时期——生产社会化市场缺陷1、市场障碍2、市场惟利3、市场的被动性、滞后性第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1、有形之手——国家调节机制2、国家职能的演进传统国家职能:对内镇压反抗对外抵御侵略对经济方面——行政性管理民事性管理,刑事管理。

“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的转变。

第三、法律体系的演变与经济法的产生1、“政府失灵”——权力与经济的结合易导致腐败,需用法律予以规范。

2、法律体系的变化及其思想理论基础民商法(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的产生(社会权利本位)。

经济法的产生经济学基础1、首要的概念即是18世纪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的“看不见的手”2、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

3、协调主义的经济学基础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概念: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利益出发,对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和协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1、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

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客观性、区别性、层次性。

2、法律调整方法的含义及特征法律调整方法即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方式。

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1)、法定性。

即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手段必须是由法律的。

(2)、多样性。

即整顿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在平衡本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四、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意志的体现。

五、经济法的调整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原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二)经济民主原则(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在经济立法中的要求1、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中“人”的要求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的转变2、可持续发展对经济立法中政府的要求干预式政府有限制:(1)政府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应在经济目标之前,经济增长追求质而非量;(2)政府决策科学话;(3)政府廉政建设。

六、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规范方式、法律后果形式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即经济法调整国家需要干预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取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有什么样的调整对象,就有什么样的调整方法。

概括来讲,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有三:1、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制性的整顿和调控。

其目的是为了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持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地发展。

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包括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两种。

2、国家公权力非强行性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非强制整顿和调控。

这种调整方法主要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指导。

引导、建议、提倡、经济政策、发布官方信息等均属这类调整方法。

3、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非公权力的手段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并以此达到对整个经济运行进行整顿和调控的目的。

投资创办国有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政府采购,政府出售与收购,发行国债,买卖外汇,政府补贴等均属这类调整方法。

七、经济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确定经济法地位的判别标准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判别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注意:(1)经济法价值目标的独特性。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3)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经济法法律体系1、市场主体法2、市场规制法3、宏观调控法4、社会保障法八、经济法法律关系(看一下)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含义是: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依经济法律规范在有关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依法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最为突出的意志主线是国家意志,有鲜明的国家干预性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既体现国家意志,又要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思想社会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受经济法确认与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三、内容:一)、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1、即经济法主体,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也叫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2、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

3、特征:广泛性、多样性;不平等性,相对固定性;主体资格的对应性和双重性。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

(4)个体户与承包户。

(5)自然人。

二)、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内容1、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内容即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依法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3、国家经济调节中的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承诺。

4、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权利国家经济决策权;组织实施权(命令、禁止、许可、核准、撤销、倡导、检查监督、奖惩权);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调处权。

5、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义务积极正确行使经济管理权利;依法管理,不得滥用职权的义务;接受管理的义务。

6、企业等基本被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义务)遵守国家政策、法律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服从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的义务(权利)建议权、监督权、对指导性措施的执行自由决定权、举报权、控告权。

三)、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一般法律关系客体一样,无非也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等四类。

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是经济性行为。

1、社会各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基本经济行为;2、国家的经济调节管理行为。

九、经济法责任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所谓法律责任即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最高形态,与其他责任形态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法律的规定性。

2、国家的强制性。

3、义务的违反性。

4、因果关系性。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

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

2、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3、行为的违法性。

4、损害事实。

5、因果关系。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经济法律责任分为追究经济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三类。

在我国,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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