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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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基础、法律主体以及法律责任,在历年的考试中,主要考核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预计在2023年的考核分值为7分左右。

本章属于考试的非重点章节,复习难度不大,考生们一方面需针对考试掌握基本考点,另一方面更需理解最基本的法理,并熟悉法律语言的表述形式。

▪本章基本框架▪本章教材主要变化新增1.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2.事实行为专题一法律基础▪内容预览考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大纲要求熟悉一、法的概念通说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解释“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指全体人民。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解释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的特征提示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下列方式中,属于国家创制法的方式的有()。

(2022年)A.解释B.制定C.认可D.汇编【答案】BC【解析】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小结例题·多选题考点二 法的分类和渊源★★★ 大纲要求掌握一、法的分类提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时,习惯和判例中的内容不能成为法律。

1总论练习题1 答案

1总论练习题1 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规章的是()。

A.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规章的制定机关。

规章包括由国务院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输100台电视机的合同,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A.乙方承运的该100台电视机B.甲乙双方C.乙方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甲、乙双方签订运输合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的电视机,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

A.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与商家发生的赔偿与被赔偿关系B.工商局局长与其干部发生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C.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D.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但并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只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不是经济关系,所以B选项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4.下列各项选项中,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修理行为B.摩托车C.嘉奖表彰D.空气【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摩托车)、行为(修理行为)、非物质财富(嘉奖表彰)以及权利。

经济法总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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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关系和市场规制(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关系。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3.下列法的渊源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例题4.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其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且只在当年有指导意义,因此不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例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属于()。

A.宏观调控法B.市场规制法C.金融调控法D.计划调控法例题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经济法的主体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例题8.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立法机关B.公司C.社会团体D.外国人例题9.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2)同一主体(因其参加不同法律关系)可以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体、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政府是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还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与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概念法律一词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发的本质【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例1-2】小李和小王讨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违法犯罪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2.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牵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权力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A公民(自然人)B 机构和组织(法人)C 国家D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自然经济时期诸法合一。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的“0”控制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此时,诸法合一的局面不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采用经济性而不是行政性的方式调整经济生活,确认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核心。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凯恩斯---政府干预经济论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第一部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的标志。

4.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合为一体小结:1.经济上,资本主义的垄断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

2.政治上,国家政权即推动本国大企业的向外扩张,又要立法保护本国市场的正常经济生态,防止个别大企业对国计民生的操纵。

3.学术上,凯恩斯主义大行其道。

4.思想上,人们对于要求政府承担起管理社会经济的责任。

(二)我国经济发的产生和发展1.计划经济时期2.市场经济时期二、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1.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2.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等。

这些法规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

(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1.学界对此有多重表达方式。

2.总结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管理关系。

①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补充】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市场规制法 ↓
反垄断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
广告法 【考点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主体的分类 1、调控、规制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 验总局等。 2、受控、受制主体:企业和个人。 (二)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平等性。 (三)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和规制主体——主要由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组成,因此,一般是依据 宪法和法律取得。 (2)受控和受制主体——主要依据民商法取得。 (四)主体的行为 1、调控和规制主体——调制行为:
2.受控和受制主体——对策行为——包括: (1)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2)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五)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调制权 ,即宏观调控权与市场规制权。 ①调制立法权: 我国的调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 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 关的立法。 ②调制执法权: 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在进行多次机构改革后,将国务院 所属的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 时,有一些部门既有宏观调控权又有市场规制权, (2)义务 ①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②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③调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行使,也不得放弃。 2、受控和受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市场对策权 包括相关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尊重权。 (2)义务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9月5日至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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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制权)
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立法权
宏观调控执行权
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立法权
市场规制执行权
调制权的分配
调制立法权
实行的实际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市场规制权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属性
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基本分类
调制行为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
宏观调控行为
财税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
对策行为
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分为
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
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资格的取得
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同时,在同调控主体的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认知能力
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龙其关系到对经法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
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注意: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
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
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企业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单方行为: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就是说国家出的政策,不需要跟下面的企业商量。
非单方行为: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就是说一个企业不行,要多方。
自为行为
代理行为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抽象行为:调制行为属于抽象行为(任何偷税的企业都将面临着税法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制定的政策)。
横向对策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
纵向对策行为:如企业到底是依法纳税还是偷税。
注意: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
其他分类
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根据责任的性质,经济法责任分为
经济性责任(如损害赔偿),或称为财税性责任。
非经济法责任(如赔礼道歉)或称为非财产性责任。
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经济法责任分为
赔偿性责任
惩罚性责任
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1.在宏观调控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在现行制度中不可诉,要追究责任比较困难。
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注意:如果企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手段
行为结果
对于企业偷税的违法行为,派哪个部门去查,这是执行手段的选择。
行为结果
经过税务部门的不懈努力,企业偷税的行为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果。
注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论。
2.对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调控主体予以关闭不具有可行性。
3.对企业予以罚款,受到惩罚的是企业。对调控主全权予以罚款,由全体纳税人买单,调控主体主要承担政治性责任。
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赔偿性责任
1.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
消费者
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
2.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责任
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注意: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
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
宏观调控法
财税调控法
财政法
财政体制法
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财政Biblioteka 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
税收征纳法
金融调控法
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市场监管法)
反垄断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保护法
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
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
行为的四个要素
行为目的
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
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
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注意:
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
特殊性
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注意: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1.评价标准分为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2.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际上的合法性。
3.对于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二者所产生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不同,因此,应当有效利用相关手段,去约束、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个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刑事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标,经济性责任能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确保经济法的实效。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2.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是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而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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