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课程考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考查,下同),有违反考试规章制度,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视情节轻重,分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两大类。
第四条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为:批评教育、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考试作弊处分类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反考试纪律认定第五条在考试开始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1、进入考场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或未按考场排座系统要求在的座位就坐的;2、对闭卷考试,除主考教师的工具书、计算器等必备文具外,未将与考试相关的教材、笔记、资料、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电子设备等放在位置的;3、桌(墙)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抄写(摆放)与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试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的;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考生个人信息,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6、未带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1、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警告)仍未及时改正的;2、迟到15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足半个小时强行离场,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擅自互借文具,经劝阻不改的;4、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答)卷带出考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5、夹带但未实施抄袭的。
第三章考试作弊认定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拒绝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2、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有关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相互串通、互打暗号或手势的;3、故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或交换(接、传)他人答案的;4、违反规定在考场内讨论考试内容的;5、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收发信息或直接通话的;6、交卷后强行取回试卷修改答案的;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学校考试违纪处理方案

学校考试违纪处理方案引言:学校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和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一些学生因为缺乏自律和诚信,参与违纪行为。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学术诚信,学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违纪处理方案。
一、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考试违纪规定,并将其公示于学生。
例如,规定要明确什么行为属于考试违纪,如抄袭、通信作弊等。
这些规定应当与教师和学生充分沟通,并得到广泛认可。
二、鼓励诚信文化学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道德规范。
通过教育活动、班会讨论等方式,向学生灌输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同时,学校应该建立科学的考试评价体系,减少对分数的过分重视,降低学生对考试成绩的焦虑感。
三、防范措施学校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考试违纪行为的发生。
例如,加强考场的监考,在考试期间严格监管学生使用的文具和计算工具,以及限制学生携带手机和其他通信工具进入考场。
四、发现违纪行为学校应该建立有效的违纪行为发现机制。
监考教师在考试期间应当细心观察学生,发现异常行为及时制止并做好记录。
同时,学校可以组织学生监考,由学生们共同监督,从而增加监测力度。
五、权威处理学校在发现违纪行为后,应该及时采取权威的处理措施。
首先,学校必须依据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保证严格的程序公正。
其次,学校应该对违纪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让其他学生不敢轻易违纪。
六、惩戒措施学校考试违纪处理方案中必须列明具体的惩戒措施。
例如,对于抄袭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扣分、重做等。
对于通信作弊,可以给予记过、纠察、禁考等处罚。
这些措施既要符合学校的制度规定,也要具有针对性和威慑力。
七、教育改造除了惩戒措施外,学校还应该重视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改造。
例如,可以安排违纪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认识错误、反思行为。
在紧急情况下,学校可以采取暂停学籍、退学等措施,给予学生一个重新反省和改正的机会。
八、家校联动学校考试违纪处理方案需要强调家校合作,实现家长和学校对违纪行为的共同监管。
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

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
监考人员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 事》中如实记录,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违 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
将考生违纪、作弊资料及工具予以暂扣,收回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令其退出考场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考场记事》、作弊物证一并上交教 务处,《考场记事》复印件送交主考教师
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并责成当 事人写出违纪、作弊的详细过程及对错误的认识,有关谈话内 容做详细记录,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交上述材料
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按有关程序作出处理
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学院送达当事学生本人
学生是否申诉
是 否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出具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通报
பைடு நூலகம்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应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考试违纪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者;(三)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五)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七)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稿)》

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稿)三峡大学〔20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高雅、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研究生。
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科研、教育(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违纪者,参照本办法做出相应处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退回原单位(地方)。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三)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合法、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以一年为限。
毕业班学生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其留校察看期限为6-12个月。
第三章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静坐、绝食、罢课、串联等扰乱、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流程图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流程
根据《北京印刷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
教务处将违纪学生违纪证据(监考记录等)复印件
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3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小组开始
对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展开调查,填写考试违纪处分
审批表并交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二级学院的拟处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签发处分意见,并发公文。
涉及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需由教务处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
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学籍管理规定 三峡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三峡大学对该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管理所制定的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三峡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峡大学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三峡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复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年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招生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同意,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合格但未在下一年级新生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报到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电大考场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考场纪律(一)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凭《学生证》、《准考证或考试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对号入座,将本人《学生证》、《准考证或考试通知书》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角,以便核验。
凡坐错考室、座位或未报考参加考试的考生,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二)考生入场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应将随身携带的书籍资料、草稿纸等自动放在考室外指定位置(开卷考除外)。
不准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BP机、移动电话)和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考生参加考试须着便装,禁止携带枪支武器和危险品进入考室。
(三)考生入座领到试卷后,必须先在试卷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所属分校工作站及座位号等。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或在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的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听力考试一旦开始,考生即停止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
考生同时应考二门以上课程,遇考试时间冲突,需在下一场留考的,必须服从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与本场其他考生或场外人员接触。
(五)考生答卷只许用黑、蓝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的除外)。
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作答,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六)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及错印等情况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请求换卷;试题字迹不清楚时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问题,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或换卷;不准吸烟。
对于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纪考生处罚规定》处理。
(八)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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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纪处
理办法
三峡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诚信和诚实品行,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
第四条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
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考试开始后,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或擅自传、接物品的;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不在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第五条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不带考试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在考场或学校禁
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对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学生在考试中或在考试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此类作弊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记过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类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考卷未交
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第七条学生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
对于此类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类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擅自调换座位的;索要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其他较严重的作弊行为。
第八条学生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
对于此类作弊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人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
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其他严重的作弊行为。
第九条对于初次考试违纪的学生,对其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且平时表现较好的,可减轻处理。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无效,成绩记为“0”分。
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学生;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考试违纪者的处理程序: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时或有第二次第四条
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停止其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学院教学管理部。
违纪学生应写出书面认识,填写《三峡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表》,将拟给予的处分种类告知学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记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报学院讨论后签署对学生违纪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对考试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院学生归口管理部门查证,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对考试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院学生归口管理部门查证,学院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给予学生处分的文件应及时交受处分学
生或其代理人签收,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学院应在处分文件上注明告知受处分学生的时间、地点和拒收事,并两名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名。
处分决定文件无法直接送交的在校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视同送达。
第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期限为3—10个月。
第十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察。
留校察看期满,学生可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对其一年的表现签署意见报教学管理部;在留校察期间表现优秀者,学生可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限不能超过给予留校察看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学生
考试违纪的证据材料、学生检查书、有关调查材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处分送达记录等材料,学院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业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