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_机关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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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试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4.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5.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违纪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违纪并经查实;6.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终止考试,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的双方;3.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4.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并涂改答案;5.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6.参与团伙作弊;7.本场考试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8.其它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按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利用手机、互联网等通讯方式作弊;2.冒名代替他人考试;3.请他人代考;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5.组织团伙作弊;6.己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7.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8.其它特别严重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严重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四条对扰乱考场纪律、冲击考场秩序的学生,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XX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XX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XX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得或者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的各类考试。

第四条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警告的处分期为 6 个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 12 个月。

受处分的毕业年级学生在校时间不满处分期限的,处分期自处分之日至毕业离校日。

第六条学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违规获得考试成绩并已由此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宣布其证书无效,责令其交回证书并予以撤销。

第二章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第七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正式考试开始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教材、参考材料、通讯设备、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从劝告的;(二)未按考试工作人员指定位置就座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考试过程中擅自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不听劝阻的;(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应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考试违纪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者;(三)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五)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七)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处理规定

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处理规定

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作弊及违纪行为的处理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一、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夹带作弊:情节:将有关课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电子词典放在座位里、桌面上以及把摘抄该门课程有关内容的纸条放在或写在座位里、桌面上、座位的地上和身上等处,以便考试过程中偷窥。

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三、串通作弊:情节: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

处理:参与者该门课程成绩均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旁窥:情节:交卷前旁窥他人试卷,或交卷后提示他人。

处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警告处分;未改动试卷,卷面成绩扣20分(含20分)以上,予以全校通报批评.五、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1。

不带规定的证件。

2。

非考试物品不集中放置.3。

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与该门考试无关),自带稿纸。

4.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5.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考试结束时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考试结果。

6。

不按时交卷。

处理:属第1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2—4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5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不服从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6条者,给予口头警告,卷面成绩扣20分,情节严重者成绩记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六、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主、监考教师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主、监考教师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七、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一年、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的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课程考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考查,下同),有违反考试规章制度,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视情节轻重,分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两大类。

第四条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为:批评教育、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考试作弊处分类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反考试纪律认定第五条在考试开始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1、进入考场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或未按考场排座系统要求在的座位就坐的;2、对闭卷考试,除主考教师的工具书、计算器等必备文具外,未将与考试相关的教材、笔记、资料、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电子设备等放在位置的;3、桌(墙)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抄写(摆放)与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试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的;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考生个人信息,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6、未带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1、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警告)仍未及时改正的;2、迟到15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足半个小时强行离场,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擅自互借文具,经劝阻不改的;4、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答)卷带出考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5、夹带但未实施抄袭的。

第三章考试作弊认定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拒绝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2、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有关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相互串通、互打暗号或手势的;3、故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或交换(接、传)他人答案的;4、违反规定在考场内讨论考试内容的;5、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收发信息或直接通话的;6、交卷后强行取回试卷修改答案的;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

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

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一、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2.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6.交卷后在考场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7.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8.开考后不关闭手机,并未将手机放在指定位置;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10.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资料等;11.如出现上述未列出的违纪行为,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4.将自己的答卷交给他人抄袭;5.将与本场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墙体、桌面、座椅或衣物、肢体上等;6.在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场;7.已交试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取回试卷;8.考试结束后盗走答卷、篡改答案或分数;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1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13.有影响监考人员正常执行监考任务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言论或行为;14.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15.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16.使用通讯设备作弊;17.组织作弊的;18.如出现上述未列出的作弊行为,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图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图
作弊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节 认定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图
1、 以监考教师当时书面说明、《考场记录表》、违纪证物等为主要依据 2、 学生当时对自己违纪行为的书面说明 3、 如学生拒写自己违纪行为书面说明的,由该场考试监考人员写出情况说明并签字 4、 其他相关证据
院部 查清 事实
院部依据以上证据、物等查清事实, 依据《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条例》 提出拟处理意见
教 务 处 核 准
学生
教务 处拟 处理 意见
学校 处理 决定
申诉
教务处意见
不同意
同 意
填写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告知学生
不认可
重 新 审 查
学校授权院(部) 召开听证会
认 可
教务处拟定 处理意见
告知学生 开除学籍

其他非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维持原决定
是 法制办公室 合法性审核
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1、 印制处分决定,一份学院存档,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学生确认签收 2、 处分送达告知书,学生签字;拒签的由 2 位以上知情教师确认签字,告知书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可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大学高校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高校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XX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的各种考试和考查(包括学生体质测试),以及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其它各类考试。

本办法所称考试材料包括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

第四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两种。

违反考场纪律是指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考试违规处理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七条未携带学生证(校园卡)、身份证、准考证等必须要求携带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禁止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的,责令考生离开考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教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纠正,不予改正的,应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考生进入考场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不按规定交卷的;(四)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五)除监考员另有说明,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六)考试过程中擅自互借文具及其他考试物品,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八)将禁止带出考场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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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
法_机关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本科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课程考试和考查,学生参加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一)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至试卷分发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自带稿纸或者其他纸张(与考试课程无关)的;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考试规定所需的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在考场内或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属于(一)款者,取消考试资格;
属第(二)至(七)款者,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无视警告而继续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予以警告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的考试材料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行为双方;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以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本、笔记、复习资料等考试规定以外物品的;
(二)在桌面、身体或考试允许使用的物品等处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三)未经允许携带存储有与考试课程相关资料的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设备的;
(四)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以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六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以上考试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的,根据具体情节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有应当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考。

第十条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的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处分期限设置与解除、处分决定送达和受处分学生的申诉程序等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文件执行。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xx年9 月1 日起施行,学校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华南工教〔20XX〕3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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