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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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8•【字号】荆政办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统一并提高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以下简称残独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

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部分外,剩余部分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沙洋监狱管理局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今后按照省定标准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

(责任单位:各地政府,沙洋监狱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二)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向失独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

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50%外,剩余部分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沙洋监狱管理局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责任单位:各地政府,沙洋监狱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一)落实养老保险补贴。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承担。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汴政办[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政办[2015]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8日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健全机制、搭建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机制,引导全社会关注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列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标题: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一、背景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因生育或者女方孕产育儿等原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

为了解决这一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需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工作。

二、目标通过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现以下目标:1.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2.促进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3.推动特殊困难家庭融入社会。

三、主要措施1.完善扶助政策1.1加强政策研究,健全政策体系,建立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政策;1.2提供经济补贴,包括临时援助、子女教育资助、医疗救助等;1.3加强就业扶持,提供技能培训、创业支持等就业服务;1.4促进家庭内外部资源整合,形成社会扶助合力。

2.健全管理机制2.1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做到精准识别和分类;2.2建立专门的扶助工作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扶助工作;2.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2.4细化扶助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3.加强宣传教育3.1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扶助工作的认知;3.2建立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特殊困难家庭的困境和扶助政策;3.3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

4.加强监督和评估4.1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扶助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4.2加强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对扶助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4.3定期进行扶助政策的评估,对政策效果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四、预期效果1.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基本生活问题得到解决;2.特殊困难家庭融入社会的速度加快,积极参与社会活动;3.扶助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得到提高,工作成果得到社会的认可。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本市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逐渐增多,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建立了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和特别扶助金,逐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同时,市和各区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特别扶助工作,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

在此基础上,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9【实施日期】2014.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9日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健全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意见的通知》(蚌政办秘〔2013〕8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健全机制、搭建平台,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全社会关注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弘扬社会公德、倡导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列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政策推动,统筹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经济扶助、精神慰藉、生产扶持、生活关怀、医疗保障、就业安置政策,形成经济、精神、养老“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

三、帮扶措施(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对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城乡统一的扶助金标准执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70元、340元。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别扶助主要内容(一)特别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0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

(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1、资格确认。

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个人申报。

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

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五)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以下简称“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四十多年来,人口过快增长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成果,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为此做出了贡献。

从2006年开始,我市先后建立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生活困难的现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先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已相继步入老年,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现行扶助项目已不能满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需求。

随着社平工资、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支出的逐年增长,现行扶助标准偏低、扶助金实际购买力下降、政策效果弱化等缺陷和不足已逐步显现,对扶助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扶助制度,提高扶助标准,增加扶助项目,是落实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践行群众路线的执政理念,有利于进一步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得到抚慰,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维护社会形势的和谐稳定,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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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精神慰藉等问题。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2013年9月29日之前发生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尚未获得一次性紧急救助的计划生育家庭发放一次性紧急救助金
对2013年9月29日之前发生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尚未获得一次性紧急救助的,予以发放一次性紧急救助金。

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2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为3级的,一次性发放1万元。

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或生育关怀基金支出。

二、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对特别扶助金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不再按年龄将特别扶助金分为两档。

自2016年起,凡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属低保户的家庭,各区可保留每人每月增发300元。

各区不得自行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对于现行发放标准高于市里统一标准的区,仍按现行标准发放,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标准。

对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三、妥善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和精神慰藉等工作
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照料、居家养老、家政服务、心理咨询等问题。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组织活动、走访慰问等形式,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引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与各类活动,融入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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