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量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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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责任范围划分

质量事故责任范围划分

质量事故责任范围划分跟单员:1、生产通知单未经审核下达,出现的产品事故,跟单员负主要责任,销售主管厂长连带责任。

2、跟单员自采购原材料错误.延期.耽误生产等原因出现的问题责任由跟单承担。

3、沟通不及时,生产部有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跟单与客户沟通时,跟单未及时沟通,或沟通过后不把结果告知生产部产生的质量事故由跟单负责。

4、跟单货期计划调整未及时通知销售主管、生产部而产生的产品未能按时交货问题,跟单要负责。

材料仓:1、未按生产订单发料,发错料未及时修正导致的产品事故,原材料仓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生产部主管负连带责任。

2、对进入仓库的原材料未检验,麻木入库,因原材料表面质量原因(宽幅、印花颜色、印花方向、色差、热缩热退简单检验)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仓管负主要责任。

3、仓管与跟单员沟通后,因仓管信息提供错误原因,到期材料未到导致生产的延误或生产排程的打乱,仓管负主要责任。

跟单员连带责任。

生产部:1.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未及时发现解决的,车间主管负主要责任,问题工序员工连带责任。

2.质检员发现问题上报未及时解决出现质量问题的车间主管负全责。

3.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未上报或私自草率处理的车间主管负全责。

4.材料与样品生产单有误未发现导致损失,配料员与车间管理及收发各负30%,10%由操作员负责。

5.按单领料后签名确认,生产浪费导致欠料的,车间主管及操作员各负一半责任。

6.按生产单工艺要求所需工序生产后,因失误导致需返工的费用,由失误操作员负责。

定型部:1、未按照生产订单开机,出现的质量事故;生产主管与师傅各负一半责任。

2、开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解决,或出现问题后未解决问题继续生产,出现质量事故,师傅,员工各负一半责任。

3、浅色产品,未进行套袋,盲目装箱,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员工负主要责任,主管师傅连带责任;4、开机过程中有原材料原因出现的其他问题,因开机未复查,将错的原材料用上去,主管师傅员工均负有连带责任。

质检部: 1、产品有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的,出现质量事故,质检负主要责任;车间主管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在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是一项特别紧要的工作。

这些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

因此,企业必需建立完善的管理规定,严格遵从规定,并适时有效地处理相关责任事件,确保企业的持续进展和稳定运营。

本文将针对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进行认真阐述。

一、公司质量安全事故公司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在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由于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不善等原因所引起的事故事件。

这些事件可能对人员健康、生产设备和环境造成重点的负面影响,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

为了有效地防备公司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企业的管理规定中必需明确相关责任的划分、处理程序和惩罚力度。

实在规定如下:1.相关责任的划分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和相互责任。

企业领导应当对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负最后责任。

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当对早期预警、事故调查、处理和处置等工作进行全面负责。

其他部门的负责人对本职工作负责,必需对本身所属的环节质量安全负责。

2.处理程序当公司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企业应当立刻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气力适时处置。

同时,要成立由企业高管领导的应急处置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处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紧急救援:立刻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处置,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2)组织事故调查:成立由专家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认真的讨论和分析,查找事故的根本原因,确保事故不再发生;(3)适时通报: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公司内部适时公布事故情况和处置措施,引起广泛关注,防范化解社会及公司内部风险;(4)责任追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严厉的追责,一经发觉,无论职务高处与低处,都将严格追究责任,予以相应的惩罚。

3. 惩罚力度为了提高企业对质量安全事故的重视和警醒性,削减事故的发生,对于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企业应当实行切实有效的惩罚措施。

2024年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____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___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条至第八条(原文未提供具体内容,故保持原状)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若发生人身伤亡、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其责任追究均适用本制度。

事故的报告、应急响应、责任追究及后续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同时禁止伪造事故现场或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事故追查处理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在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同步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本身的责任。

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行政处分涵盖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则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工程项目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描述;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3. 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预估;4. 已采取的应对措施;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同时,需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编制相应的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第九条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以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一、引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事故是一项严重的问题,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应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制度架构来防范事故的发生,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二、责任主体与管理机构1. 责任主体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人员等。

建设单位承担最终责任,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施工人员负有具体操作责任。

2. 管理机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管理机构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事故进行调查、责任认定和惩处。

三、事故预防与处理1. 事前预防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确保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具备安全可行性,同时推行施工组织和管理制度,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2. 事中处理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立即展开事故应急预案,确保现场人员的安全,采取果断有效措施遏制事故蔓延。

同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其开展事故调查。

3. 事后追究对于因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全额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管理责任。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追溯时效,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和惩处。

四、责任的划分与追究1. 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在工程管理中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

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将承担最终责任。

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如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或违反相关安全规定造成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的安排进行具体施工,若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安全问题导致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或未提出合理建议,将负有相应责任。

质量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责任事故处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XXXX质量管理和服务,提高产品质量及服务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全体员工。

3 .职责本制度所指的质量事故包括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加工过程等一系列工艺流程及产品质量,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和验收,以及对客户的服务质量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质量和与之相关的问题。

4 .术语无5 .流程图无6 .程序6.1 质量事故分类6. 1.1本制度所指的质量事故是指在管理范畴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一切质量差错和质量事故。

6.1. 2质量事故根据个人的主观行为分为如下两种:被动型质量事故:非个人主观原因,由于客观因素造成不可抗拒的质量事故。

主观型质量事故:由于个人疏忽大意或者工作不仔细造成的质量事故。

6. 1.3质量事故根据重要性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6.2 质量事故处理部门6.3 .1本制度规定,由制造部部长、各车间主任组成公司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6.2.2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质量事故应对措施的实施,质量事故的分类划分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处罚等相关事宜。

6.3质量事故责任认定6.3.1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根据个人主观行为划分事故性质,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划分大小等级。

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500元〜100o元为较大质量事故,1000元〜2000元为重大质量事故,2000元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6.3.2经济损失不好考核时,参照事故造成后果划分大小等级。

质量事故涉及多部门多人时,对不同环节造成的质量事故分别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责任和事故大小。

6.4质量事故处理6.4.1当发生质量事故时,应迅速报告车间主任和制造部部长,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或者尽量挽回事故损失。

对虚报瞒报者,一律按主观型质量事故处理。

6.4.2制造部部长在接到报告的第一时间成立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迅速采取措施应对出现的质量事故。

事故责任的划分

事故责任的划分

事故责任的划分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指在发生事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

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事故责任的划分的标准和流程。

一、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1.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事故责任的划分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驾驶员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过错责任。

2. 监管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事故责任可以由监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承担。

监管责任是指因监管不力、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某工厂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导致事故发生,工厂管理方就应承担监管责任。

3. 产品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能要承担产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产品浮现缺陷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某电器创造商生产的电风扇存在设计缺陷,导致用户使用时发生触电事故,创造商就应承担产品责任。

4. 不可抗力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事故责任的划分可能会受到不可抗力的限制。

不可抗力是指在事故发生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例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因素导致的事故,责任的划分可能会受到不可抗力的限制。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流程1. 事故调查: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会展开调查,采集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调查的目的是了解事故的原因、过程和责任归属等情况。

2.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认定的依据包括事故发生的过程、相关人员的行为、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等。

3. 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会对责任方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追究责任的目的是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产品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产品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产品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一、产品质量问题责任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对于已经售出的产品,应当积极组织召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二、产品质量检验责任1.产品质量检验是指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评估和验证的一系列活动,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

2.产品质量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进行。

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对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出具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及时通知生产者或销售者,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4.若因产品质量检验不当导致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质量标识责任1.产品质量标识是指产品标识、标注、包装等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符号等标识的总称。

⒉产品标识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并与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相符合。

若产品标识出现错误、遗漏或不清晰等问题,应当及时进行修正和补充。

3.对于虚假标识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因虚假标识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产品质量纠纷责任1.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若出现产品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2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1目的为提升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切实贯彻“质量兴企,创造卓越”的质量方针,从而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和再发生,同时对质量事故发生后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适用于从进料、制程、成品、出货至客户信息反馈全过程。

3职责质检部: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的提报和落实;行政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核查及备案;财务部: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执行,依据<<奖罚单>>;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质检部落实质量事故的正常处理;总经理或运营副总: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最终裁决.4 定义:一般质量事故:不良率在5%--10%或因质量问题导致公司损失200以上、500元(含)以下者;严重质量事故:不良率大于10%、小于20%或因质量问题导致公司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及同类一般质量事故在一个月内重复出现三次(含)以上者;重大质量事故:不良率大于20%或因质量问题导致公司损失3000元以上及客户严重不满者;公司损失:以超出允许比例以外的报废品的出厂价或因批量品质不良导致的返工(修)工时累计损失金额。

5 责任划分及处理标准:5.1 所有质量事故责任者大致分为第一责任者、第二责任者、第三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四大类。

5.2 第一责任者、第二责任者和第三责任者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30%和10%.5.3 管理责任者指的是质量事故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或所属区域的主管级以上干部.5.4 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时,质量事故责任者的直接上级将承担5%的连带责任;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质量事故责任者的直接上级及所属部门主管级以上干部均需承担5%的连带责任.5.5 所有质量事故导致的失败成本由公司和责任者各承担50%,但责任者每次质量事故承担的最大金额不得超过300元.5.6橡胶注塑新产品在5000模以内不列入考核.5.7500元以下扣考核分,500元以上以奖罚单的形式进行处罚。

6 责任划分明细:见《附表》序号质量事故类型第一责任者第二责任者第三责任者1首件样品不合格,首件检验记录合格导致批量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外观)质检员操作工调机员质检部长生产组长2首件样品不合格,首件检验记录不合格导致批量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尺寸)质检员质检员组长调机员组长3首件样品合格,制程中间断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外观)操作工质检员调机员组长4首件样品合格,制程中连续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外观)质检员操作工质检员组长组长调机员5首件样品合格,制程中间断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尺寸)质检部长质检部长组长6首件样品合格,制程中连续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尺寸)质检员调机员质检员组长组长7检验判定不合格,生产部门继续生产导致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组长调机员操作工部长8无任何技术资料或样品且未经检验而生产导致批量不良返工(修)或报废.组长调机员操作工部长9技术资料错误,导致批量不良返工(修)或报废技术人员技术主管总工10因封样错误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技术主管技术人员质检部长11无技术资料或样品等检验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质检员技术员质检部长12生产安排错误(漏工序或工序错误)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组长质检员操作员13员工操作失误(漏工序或工序错误)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操作员质检员组长14修模或调机后未送首件检验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调机员生产组长质检员操作员15模具修理或制作不当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修模工或模具工质检员调机员或组长16检验员误判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等质检员质检部长质检部长17不合格品未及时标识,导致混料等批量不良或报废等质检员质检部长操作员18不合格品未及时隔离导致混料等批操作员组长质检员量不良或报废等19故意将不良品混入产品中,导致批量返工或报废等责任人100%承担直接上级5%连带责任20外协件或原材料等项目漏检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进料质检员质检员质检部长21外协件或原材料等项目错检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进料质检员技术员质检部长22外协件或原材料等判让步接收,质检员跟踪不到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进料质检员质检员质检员组长23品质状态不明确而投入生产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组长质检员操作员24无品质状态标识而投入生产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操作员质检员组长25计量器具过期或无效等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计量员质检员或操作员质检部长26计量器具失准未及时上报,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质检员质检部长计量员27品质异常处理不及时而影响生产或交期等无法达成质检员或质检部长组长质检部长28客户退货处理不及时,导致相关部门工作无法正常运作质检员出货检验质检部长29客户投诉处理不及时,导致客户不满的技术主管质检部长总装部长30 因客户或公司内部原材料变更信息传递不及时而导致产品批量不良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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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的规定
一、设计错误
1、设计错误明显,下一道工序能够发现而未发现的,所造成的疵品一米以内的由设计者负责,一米以上的由设计者负5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50%。

2、设计错误不明显,下一道工序无法发现的,由设计者负全责。

二、业务员下单错误
1、业务员下单工艺错误(花型、颜色、等),附有标准实样
的,所造成的疵品,业务人员负3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70%,如果没有标准实样的由业务员负全责。

三、配色错误
1、配色部配色错误,如果附有标准实样的,并且是以样为准
的,所造成的疵品,配色员负50%下道工序责任人员负50%,如果是以色为准,配色员负全责。

2、配色部按配色表配色所发生错误,(只有配色表)下道工
序无法发现的,由配色员负责.如果下一道工序能够发现而未发现的,配色员负5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50%。

四、丝仓库纬丝发错,丝仓库(责任人)负3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70%,如果下道工序无法发现的由丝仓库负全责。

(由丝仓库主管划定责任人,否则由丝仓库主管承担)
五、检验员漏检
检验员漏检,被领带厂发现的(或被客户发现),60%扣做错的
责任人,40%扣生、熟坯检验员,其比例为20:20。

对可以修复的病疵没有修复(明显),被领带厂发现的,立即责令检验车间修复并按病疵的性质的程度扣检验车间10-100元(其中责任人承担60%,领导承担40%)修坏造成疵品的按造成疵品数(每米45元扣),如果被客户发现的(或造成库存的)其损失由领带厂承担50%检验车间承担50%
对定型错误(定型绉、纬斜、门幅、开线等错误)没有及时索赔的或没有发现,造成疵品的由检验车间承担(由检验主管分清责任扣如不分清全额由检验主管承担)
六、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要及时进行检查,如果下道工序检查出上道工序的工艺错误和笔误时,并予以及时纠正的(检验员除外)进行适当奖励其标准为上道工序错误扣款的10-100%。

七、各部门对质量责任事故的处理,如果是本部门发生的部门主管要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如果是夸部门的,由呈报部门主管负责查明初步责任意见,如果未查明就上报的(造成调查困难的)呈报部门主管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呈报的,呈报部门主管承担全部责任。

七、本规定从八月二十日起试行
领带分公司
200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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