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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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派生出的一些原则包括:
1. 禁止非法扩大犯罪和刑罚的原则:即法律不允许对罪行或刑罚的范围进行非法的扩大。

法律对罪行的界定必须明确具体,不得随意拓宽或模糊其概念,以免使合法行为不当定性为犯罪或刑罚。

同样,法律对刑罚的种类、程度和执行方式等也必须具体规定,不得进行任意变动。

2. 手段规定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应当具备的具体行为方式和手段,法律不得使用模糊的概念或抽象的形容词来描述犯罪行为。

这样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解释和裁量权对公民造成滥用和随意扩大的可能性。

3. 追溯力有限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刑法的适用时间和追溯力。

一般情况下,新法只适用于新犯罪行为和以后犯罪行为,不适用于旧犯罪行为。

这样可以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使公民在行为上能够遵守明确的法律规定。

4. 解释有利原则:即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有利于被告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应当排除。

这样可以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践中,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司法机关对罪行和刑罚的界定不得随意武断。

5. 个别化刑罚原则:即刑罚的制定和执行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个体情况和犯罪行为的特点进行个别化处理。

刑罚的选择、量刑
和执行方式应当考虑到被告人的人格、犯罪动机、危害程度等因素,实现对犯罪人的社会教育、改造和惩罚的合理平衡。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是只有保险事故发⽣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没有遭受损失,就⽆权要求保险⼈赔偿。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

⼆是被保险⼈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之前的状态,⽽不能使被保险⼈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损失补偿原则恰好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

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由于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就违背了保险的宗旨。

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必须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的义务,履⾏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被保险⼈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

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在于有损失则赔偿;⽆损失则不赔偿;其量的规定性将使被保险⼈因损失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使被保险⼈只能获得与损失发⽣前相同经济利益⽔平的赔偿。

因此,该原则可以防⽌被保险⼈利⽤保险⽽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

三、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保险⼈在履⾏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 (⼀)实际损失 以被保险⼈的实际损失为限进⾏保险补偿,这是⼀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在实际赔付中,由于财产的价值经常发⽣变动,所以,在处理赔案时,应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最新保本理财产品,按照被保险⼈的实际损失进⾏赔付。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重复保险分摊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重复保险分摊

•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 代位追偿的取得由两种方式: 法定方式,约定方式 —《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 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是采用法定方式… – 为保证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法律规定被保 险人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不得擅 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协助保险人向 第三者追偿)
•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代位追偿案例 【案情简介】 黄先生新买了一辆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保险。该车 在某健身场所停放期间,由于正在施工中的一座塔吊倒 塌,致使轿车被毁。对于该项损失,一方面属于保险责 任,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另一方面由于施工队 在塔吊的安装过程中存在过失,也应承担轿车的损失责 任。那么,黄先生是否能够从两方面全部获得赔偿呢? 【评析意见】 就本案而言,该公司有权选择究竟是向保险人索赔还是 向施工队索赔。如果先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支付赔 款之后在保险赔偿金额内取得向施工队代位求偿的权利, 该公司就丧失了就已获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向施工队索 赔的权利,只能请求未获保险赔偿部分;如果先向施工 队索赔,再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将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该公司已经从施工队获得的赔偿。总之,该公司获得的 赔偿不能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什么叫重复保险? •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 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 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 – – –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 险价值
•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 是存在的
•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 委付(abandonment): •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活被保 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 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 为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但对
于该日之前发生的承保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
(2)中国《海商法》第235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后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应退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保险其
(1)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 不予退还; C 对解除合同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2)非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 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未告知或错误 告知的重要情况对承保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除外。 C 如果不解除合同,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相应增 加保险费。
为了方便省事,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
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车在
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含义
1、近因(Proximate Cause):导致事件结果 产生过程中具有支配力的、能动的、起
决定性作用的最有力的那个原因。
2、近因原则:教材P291
(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三、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
1、含义:
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
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
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
的权利(right of subrogation)。

第4章保险原则4-损失赔偿及派生原则

第4章保险原则4-损失赔偿及派生原则

第4章保险原则4-损失赔偿及派生原则第 4 章保险原则 4 损失赔偿及派生原则在保险领域中,损失赔偿及派生原则是至关重要的概念,它们构成了保险合同的基础,影响着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些原则的内涵和实际应用。

损失赔偿原则是保险的核心原则之一。

简单来说,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使其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补偿的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为什么要有损失赔偿原则呢?首先,它体现了保险的本质目的,即提供经济保障,帮助被保险人应对不可预见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了实际损失,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例如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获取超额赔偿。

其次,它有助于维持保险市场的公平和稳定,避免过度赔偿导致保险费率不合理上升,加重其他投保人的负担。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损失赔偿的金额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

这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损失的程度、保险金额等。

以财产保险为例,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那么在赔偿时通常会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这被称为不足额保险。

相反,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了实际价值,超过部分通常无效,这是为了防止超额保险带来的不良影响。

损失赔偿原则还涉及到保险代位求偿权和委付等重要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向对保险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例如,一辆投保的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后,可以向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追偿。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责任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委付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才能生效,一旦委付成立,保险人就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保险实务-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实务-损失补偿原则

• 按顺转责任制,甲公司赔偿金额10元,乙公司赔
偿6万元。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
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8万
丙公司 10万
损 失: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5万
赔 款:
甲公司:2万 乙公司:3万 丙公司:0万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 例如,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
司为同一财产分别投保10万元和12万元,甲公司 先出单,乙公司后出单,被保险财产实际损失16 万元。
2.比例赔偿方式
某保户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 发 生保险事故损失12万元,出险时财产的实际价值为 20万元,其赔偿金额为:
= 9万
案例分析
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400万元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 部损失,则保险人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 损失金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
• 合理费用为施救费用与诉讼费用; • 其他费用是指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
支付的受损保险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
(三)损失赔偿的方式
• 财产损失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
照实际损失赔偿。
• 该赔偿方式比较简便,但不够准确,适用于家庭
财产保险。其计算公式为:
•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
金额
•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
金额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
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
家中失火,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

卷四论述题论述题背诵版

卷四论述题论述题背诵版

第一部分:实体法。

第一节:行政法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

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这里的理性是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道德。

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公平公正对待: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符合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该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三)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本节目录一、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二、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权原则和重复保险原则(一)代位权原则广义上的代位权包括两种:一种是权利代位,即代位追偿权,另一种是物上代位权,即接受委付权。

代位追偿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2、代位追偿产生的条件3、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4、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的方式5、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补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坚持代为追偿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

因为,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得超过其遭受的损害,而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有权对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请求赔偿。

由于被保险人同时拥有两方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结果,将使其就同一保险标的的损害获得双重的或者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害的补偿,这不符合损失补偿的原则。

所以在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后,应当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其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致害人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致害人因受害人享受保险赔偿而免除赔偿责任,这不仅使得致害人通过受害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获益,而且损害保险人利益,这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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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该保险人的赔款限额
/ 所有保险人的赔款限额总和×实际损失
5
损失分摊原则
损失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保险人按照保单的出单顺序
进行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标的 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时, 才顺次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
6
代位原则
代位的基本含义: 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获得追偿权或对
3
损失分摊原则
损失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 承保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
计算公式如下: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该保险人的承保金额 / 所 有保险人的承保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4
损失分摊原则
损失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时
赔款额占所有保险人的赔款额总和的比 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
21
物上代位
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委付必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委付不得有附加条件
22
物上代位
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代位追偿是纯粹的权利,委付还必须承担
标的产生的义务 代位追偿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
损失赔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 损失分摊原则
1
损失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 后,赔偿金额在各个保险人之间采用适 当的方法进行分配,使被保险人既能得 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获得额外的利益。
2
损失分摊原则
什么是重复保险?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原则
代位原则的意义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得到经济补偿
12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的含义: 代位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
13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的原因:
代位追偿权是由侵权行为和合同责任引 起的。其中侵权是按法律规定应对被保 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合同 责任是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7
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 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 赔偿后,依法取得对向财产损失负有 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 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8
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包括:
1、代位追偿: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 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 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 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其超过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
16
代位追偿原则
被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可以选择向保险人索赔,并就没有取
得保险赔偿的部分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义务: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
1.在保险赔偿前,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2.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 任方的索赔权;
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 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 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19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
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0
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的途径:
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 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 权益都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支 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要求。
14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实施的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事故 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方赔偿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15
代位追偿原则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义务:保险人追偿的款项如超过赔偿金额,
17
代位追偿原则
3.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而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 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 偿金;
4.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 偿;
5.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
18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的金额限定: 代位追偿的金额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
权,而委付可以享有标的的一切权利。委 付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处置而取得的 额外利益也由保险人获得,不必返还给被 保险人。
23
9
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包括:
2、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 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 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 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 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10
代位原则
什么是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 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 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 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 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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