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侦查讯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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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察取证中的讯问技巧

侦察取证中的讯问技巧

侦察取证中的讯问技巧摘要讯问,是侦查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

通过讯问可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掌握线索,收集更充分可靠的证据,为完成侦查工作任务打下基础。

讯问成功与否,与发问用语、发问方式、讯问时机的掌握有着必然联系。

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的一句话可以成一案,也可以败一案,甚至可以挖一串、破一片,这足可以说明讯问的语言技巧的重要性。

讯问技巧,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事先拟定的讯问策略,运动语言学的规则和逻辑学原理,向被查对象口头提出问题了解情况的具体法。

发问是讯问语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发问方法的正确选择,对讯问活动的顺利推进,完成讯问任务、扩大侦查成果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讯问;技巧;口供证据;侦查人员侦察取证中的讯问技巧讯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

在侦察取证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它对于及时地侦破案件、准确的起诉、指控和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口供证据的重要性是为司法人员所共知的,其在刑事证据体系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侦查人员对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成功的讯问,得到其真实和全面的供述,尤其显得重要。

一般来说,讯问对象真实和全面的供述,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对于侦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细节,特别是收集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和审查印证其他证据,以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都有重要作用。

有鉴于此,本人对犯罪成功讯问的阶段性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为五个阶段,在此做一探讨。

第一阶段:讯问前的“准备”阶段取证目的要明确。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 讯问前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我们如果将一次成功的讯问比作一栋楼,那么,准备工作就是它的地基。

准备工作的标准是“知己知彼”,达到这样的标准才能“百战不殆”。

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讯问对象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性格、爱好、家庭关系好坏、人缘好坏、工作环境、作案原因、涉嫌罪名等。

[证据,美国,私人]美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

[证据,美国,私人]美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

美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侦察机关负有收集证据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侦察机关取证手段的欠缺,以及侦查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惰怠情绪等原因,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并不能达到完美的程度,所以,私人所收集的本案证据,对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具有查漏补缺、完善证据链的作用。

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并且在有的案件中,私人收集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还能够成为关键性的证据。

因此,不论学界赞同或者反对私人的获取证据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该行为己经成为侦察机关取证行为的必要补充。

当然,对于私人获取证据的性质,还应当进行深入探讨。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私人获取证据的行为之中,最重要的是如果私人非法获取证据时,该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也就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目前学界探讨最多的是侦察机关违法取证问题,私人也有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涉及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即该规则的排除范围是指仅仅排除侦察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还是不论证据提供主体为何人,凡是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都要被统统排除?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以美国法为借鉴,探讨私人非法获取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以供立法与司法参考。

一、我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证明力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在我国,对于私人非法获取证据是否应当排除的问题,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中均比较混乱,亚待对此进行厘清,以此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己经成为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

但是,该规则仅仅是指在庭审阶段中法院排除侦查机关所非法获取的证据,私人非法获取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在我国的学术界与实务界并没有受到普遍的关注,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该问题的发生频率较高,主要表现为该证据由私人非法获取后,主动交给司法机关使用,或者司法机关在发现私人非法获取的证据之后,将该证据的证据能力依法进行认定,以此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在个别案件中,私人所非法获取的证据还能够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试 卷(课程论文)论文题目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课程名称 中外侦查制度比较研究完成时间 2013年8月26日专业年级 2011级侦查学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赵文尧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视野。

意味着,中国侦查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中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重要的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我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中国与美国侦查制度的差距,因而研究中美侦查制度的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侦查主体、侦查措施、证据规则等视角,对中美侦查制度进行比较。

关键词:侦查主体、证据制度、人权保障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它对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采取的是以国家公诉主义为主,自诉主义为辅的刑事诉讼追诉制度。

因而侦查制度的设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就侦查制度的内容而言,大致包括侦查主体制度、受案、立案制度、侦查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等。

由于中美两国的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等国情不同,因此,侦查制度自然存在着差异。

一、侦查主体(一)我国的侦查主体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高检刑诉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在危害国家案件侦查方面与侦查机关行使相同职权;人民检察院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案件侦查;监狱负责监狱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犯罪案件侦查;海关缉私部门主要负责走私、缉毒等刑事犯罪侦查。

伊拉克战争中美军情报侦察手段的运用及特点

伊拉克战争中美军情报侦察手段的运用及特点
2.情报侦察系统的技术水平较高
此次战争中,美军使用了多种侦察手段。空间图像侦察主要依靠“锁眼”KH-12成像侦察卫星,分辨率可达0.15米;“长曲棍球”卫星是目前世界上惟一的军用雷达成像卫星,成像精度达0.3米,不受各种恶劣气候影响,甚至可对地下目标进行侦察,该卫星的使用降低了伊拉克境内沙尘暴天气对美军轰炸行动的影响。在空中,美军使用的监视与指挥机、电子侦察机等传感器都经过了升级改装,侦察能力比1991年海湾战争和科索沃战争时期有明显提高;在战前核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U-2侦察机也是最新改进型,装备了最先进的“电子眼”摄像镜头,可以从14.6千米的高空拍摄清晰的地面图像;RQ-1“捕食者”、RQ-2“先锋”和RQ-4A“全球鹰”等无人机都经过了改进,并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此外,为了对付可能的核生化袭击,美军还加强了几乎所有地面侦察车辆的核生化探测能力。
总之,侦察情报在现代战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正如国外分析家指出的,在此次伊拉克战争中,美军的飞机、坦克等武器装备性能并没有本质性的提高,但侦察情报传输和处理系统的改善却使得美军的战斗力得到了显著的增强。
3.情报侦察和指挥、作战手段的融合更加紧密
在此次战争中,美国动用的情报侦察系统与作战指挥、电子对抗、打击兵器等系统或平台联为一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指挥和作战的情报需求,使打击行动具备了实时和近实时性,大大缩短了“杀伤链”的周期,提高了火力打击的效率。如伊拉克当地时间3月20日傍晚,伊导弹机动发射车向科威特境内发射的“阿巴比尔”导弹射出后不到半小时即被美空军飞机击毁,证明美军目前已基本能够通过迅速判读和分发侦察情报获得瞬时实施攻击的能力,在缩短“传感器至射手”的时间上有了很大的提高。而在1991年的海湾战争中,美军即使通过侦察手段发现了机动导弹发射车,也只能束手无策,因为情报需要数小时或数天才能传递给战场指挥官,这样,敌方就有充分的时间将发射车移动至别处并发动新一轮的进攻。此次联军除了广泛应用“联合战术信息分发系统”等进行情报传输、处理外,还针对伊拉克战争中可能出现的城市战,首次为参战部队装备了“21世纪旅及旅以下战场指挥系统”(FBCB2);该系统的特点是通过战术互联网的通信基础结构将平台相互连接,传递态势认知数据。美军第4机步师和第3机步师及英国第7装甲旅等都装备了该系统,大大提高了部队的情报应用和指挥能力。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研究——以刑诉法《草案》第120条为引子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研究——以刑诉法《草案》第120条为引子

是 当被告人 翻供 时 ,公诉 方应主动向法庭 出示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资料 ,以驳 回被告 人翻供 之词 ;二是 人 民法 院、被告 人或者辩 护
人对讯 问活动提出异议的 ,要求公诉方播出录音录像的 ,公诉 方也应 向法庭 出示讯问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 ” ②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19 99年 发布的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14条规定 ,“ 问犯罪嫌疑 人 ,可 以同时采用录音 、录像 的 人 4 讯 记 录方式 。 0 3年发布的 《 民检察 院讯 问室 的设置 和使用 管理办法》第 5条 和第 8条也分别规定 :“ ”20 人 有条件的人 民检察院还应 当

关 于 “ 录 ” 之现 行 法规 及 双
《 案》 第 10条 之 弊端 草 2
( )关 于 “ 录 ” 之现 行法 规 一 双
理刑 事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 下 简 称 《 定 》 以 规 , 19 98年公 安 部 颁 布 ) ,它 的 颁 布 已 有 1 0余 年 , 具 体体 现在 《 定 》 的第 15条 、第 14条 。 规 5 8 ④ 当前 ,各地 公 安部 门纷 纷制 定相 关 的规 章制
一 一
1 已有 法 规 .
现在 ,关于 “ 录 ” 的现行 法规 ,对法 院 而 双 言 ,适 用法 规 除 刑诉 法外 ,还 有 19 9 8年 颁 行 的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执 行 (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讼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以下 简 称 《 解 释 》 。 察 院主 要有 《 ) 检 刑诉 法 》 《 民检 察 院 、 人 刑 事诉讼 规 则 》 《 民检 察 院 讯 问职 务 犯 罪 嫌 、 人 疑人 实 行 全 程 同 步 录 音 录 像 技 术 工 作 流 程 ( 试 行 ) 和 《 民检察 院讯 问职务 犯 罪 嫌 疑人 实 行 》 人 全程 同步 录音 录像 系统 建设 规 范 ( 行 ) 以及 试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法 部 于 20 07年 3月 9 日联 合发 布 的 《 于 进 一步 关 严格 依 法 办 案 确 保 办 理 死 刑 案 件 质 量 的 意 见 》 第 1 之规 定 。 公 安机 关 主要 有 《 安 机关 办 南 ・ 湖 长沙 40 3 ) 118

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

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

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1.引言1.1 概述概述:询问制度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口供和证词的方式。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询问制度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刑事司法程序运行。

在英国的询问制度中,警察拥有询问权力,并在调查阶段向嫌疑人进行询问,以收集证据和了解案情。

询问权力的来源和范围源自于英国刑事法律体系的规定。

调查人员在进行询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定要求,例如确保嫌疑人被告知他们的权利,如保持沉默和寻求法律援助。

在美国的询问制度中,第五修正案对于被告人的自证排除原则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该原则,任何被告人不得被强迫作证自己有罪,而且有权保持沉默。

美国法律对于询问权力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也颇具严谨性,以确保被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法国的询问制度中,审讯权力由法官行使,并负责诸如调查、审理和判决等职责。

法国的审讯程序也有相应的法定要求,例如确保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有权保持沉默。

此外,法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审讯权力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个国家的询问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异同。

例如,在警察询问过程中的权力来源和程序上有所区别;被告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在不同国家也存在差异。

然而,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法国,询问制度都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对彻底调查案件、获取关键证据以及确保被告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英国、美国和法国的询问制度在国内外刑事司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对于了解这些询问制度的机制、程序和保护措施的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不同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的实现。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Article Structure)是一篇长文的组织和布局方式。

通过合理的文章结构,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主题,并且使文章更具逻辑性和条理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

里德九步审讯法

里德九步审讯法

里德九步审讯法
里德九步审讯法(Reid Nine Steps of Interrogation)是美国里
德研究公司最早开发的一套用于刑事审讯的方法。

这套方法旨在推动被审讯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鼓励他们供认自己的罪行。

里德九步审讯法的步骤如下:
1. 准备和计划:在开始审讯前,审讯人员需要收集和准备相关的证据及情报,以便在审讯过程中引导被审讯者的陈述。

2. 非指控性问题:通过提问与罪行无关的问题,审讯人员试图建立与被审讯者的联系,以增加其对审讯人员的信任。

3. 初步问题:审讯人员开始逐渐引导对罪行相关的问题,但尚未直接涉及被审讯者。

4. 直接否认:被审讯者否认与罪行有关的任何行为,审讯人员需要坚定地告诉被审讯者他们的证据已经很明确,并且不容忽视。

5. 提出证据:审讯人员展示一些证据,可能是真实的或虚假的,以让被审讯者相信他们无法抵赖。

6. 怀疑态度:审讯人员将对被审讯者的否认提出怀疑,使其开始自我质疑。

7. 行动提议:审讯人员建议给被审讯者一个解释或辩解罪行的机会,这使得被审讯者更有可能承认自己的罪行。

8. 加强性问题:在被审讯者承认自己的罪行后,审讯人员进一步询问有关罪行的详细情况,以确保其供述的真实性。

9. 处理供认:审讯人员将与被审讯者达成供认的文件,确保其供述的正确性,并在必要时将其作为法庭证据。

虽然里德九步审讯法在一些案件中发挥了作用,但也存在争议。

批评者认为,这套方法可能导致错误的供认和违反被告的权利。

因此,审讯人员在运用这套方法时应谨慎并有技巧地进行。

域外被追诉人知悉权规定之比较研究

域外被追诉人知悉权规定之比较研究

域外被追诉人知悉权规定之比较研究的知悉权不仅仅是一项诉讼权利,而且还是—项宪法性的权利。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

依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所确立的规则,美国被追诉人的知悉权主要表现在:(1)逮捕时的知悉。

在执行有证逮捕时,执行逮捕的官员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

逮捕证上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事项、受指控的犯罪;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带至最近的治安法官处;司法官签发日期和签名。

除了出示逮捕证以外,联邦和许多州的法律要求,执行逮捕的官员在进入房屋以前,必须事先向屋主说明来意和授权。

如果没有随身携带逮捕证。

应当告知嫌疑人被指控的犯罪和已经签发了逮捕证的事实。

在被逮捕人要求时,应当在逮捕后尽快向其出示逮捕证。

(2)搜查时的知悉。

在被搜查时有权知悉自己的人身及其财产的法律处境。

按美国法的规定,搜查可以分为有证搜查、无证搜查,在进行有证搜查时,执行人员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搜查证,否则构成非法搜查。

(3)讯问前的知悉。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讯问以前,享有被告知“米兰达警告”的权利,必须提出以下警告内容: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个警察所说的—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在接受警察讯问之前委托律师,律师可以陪伴你接受讯问的全过程;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同意,在所有讯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讯问的全过程,然后才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警察局。

(4)讯问时的知悉。

初次到庭,被告人被带至治安法官处接受讯问,治安法官应当告诉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和有关的宣誓书,以及告诉被告人享有聘请律师或者要求给予指定律师的权利、要求预审的权利,以及被告人获得审前假释的一般条件。

(5)羁押理由及控方证据的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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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侦查讯问程序美国侦查人员假设他们审讯的嫌疑人是有罪的,但最初会否定其罪行。

嫌疑人说谎主要是出于理智,供述将导致逮捕、定罪以及监禁。

与表象、逻辑和常识相反的是现代美国心理学讯问方法被设计成为说服嫌疑人的供述是出于自身的利益。

美国侦查讯问是根据一种不同的影响、欺骗、心理强制的逻辑来控制嫌疑人对他的境况、观点和自身利益的认识。

全部审讯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软化嫌疑人阶段,米兰达警告阶段、the interrogation proper阶段、供述后阶段。

美国侦查讯问方法美国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彻底地理解和时时牢记这样一个特殊的事实,即以胁迫强制的方法获取的供词,都是无效的,而且在法庭上也不被承认。

胁迫是指施加酷刑,或把某种约束力或强制压迫强加在被讯问对象身上,对其施加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影响,试图以此促使其达到愿意作出认罪供述的程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这一事实很快就能够被其辩护律师所证实确认。

在胁迫情况下作出供述这一事实将会影响供述的自愿性特征,在供述过程中运用强制或暴力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事实不能完全反映其本人的选择自愿,这种作出供述或保持沉默的自由选择权是美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不容任何人任意侵犯的。

在美国警察使用的讯问方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直接与间接的讯问方法,激情冲动与使用心理胁迫、诱骗的讯问方法,每一种类又包括各种不同的具体方法:无足轻重的冷淡法,同情或情感共鸣法,强烈诱惑法,只要是人谁都会这样做,态度友好法,提供帮助法,朋友般的谈话法,偏袒的辩解法,减轻处罚法,安慰悲伤法,推托责任法,冷热交替法,缩小犯罪等级法,夸大犯罪等级法,极力缩小犯罪后果法,即成事实法,假象欺骗和吓唬法,苛刻的事务性方法,揭穿谎言法,假造证据法,重复强调同一主题法,通过讲真话减轻精神压力法,坚韧不拔的穷追猛打法,激发体面与荣誉感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法,贬损诋毁与用好话逐步赢得好感以便最后利用法,坦率地说出犯罪真相讲真话法。

美国警察在讯问中还常采用延长讯问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变相体罚,如连续讯问10小时、12小时至20小时。

从实践上看,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供认的,往往被处罚较重(对嫌疑人不利)。

而嫌疑人不放弃米达权利的受保护多一些,放弃者则受保护少一些。

一、直接提问的讯问方法(The Direct Approach)通常用于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认定罪责的情景。

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讯问人员将造成一种使被讯问人完全相信自己有罪的环境气氛,他的整个讯问方式和态度就应排除被讯问对象是无辜的任何可能性。

讯问人员镇定地、注重实际地出示证明有罪的证据,促使嫌疑人讲真话,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有任何谎言,不能推脱原因,以及毫无隐瞒地供出真相。

在这一过程中,讯问人员极力小心地避免使用威胁恐吓的言辞或事物以及含沙射影的话语,而且应尽量对讯问对象使用带同情的言辞,并很快地指出其他任何人在他所面临的情况下也会采取与他完全相同的行为。

讯问人员通过审讯弄清从预谋到实施犯罪的全过程,而且应该以直接的方式针对具体的问题发问,诸如“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有犯罪的想法的?”,“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还有谁曾帮助过你?”,“他为什么与你,与此事有牵连?”,“他的想法在案件中位于首位吗?”,“你要钱来做什么?”,“现在钱放在什么地方?”等。

直接的讯问方法主要用于对付职业性犯罪分子,尤其是有足够的理由能证明他犯罪的确实性,而且他的罪行能够或者已经由真实的证据或确信可靠的证人的证言证实。

二、间接提问的讯问方法(The Indirect Approach)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不能直接认定有罪,而只能认定有犯罪有某种关联的情况。

同样,这种方法通常也是用以对付有犯罪知识的讯问对象的最好方法。

直接的讯问方法适用直接的提问方式,诸如“你为什么那样做?”等。

间接的讯问方法用间接的提问,如“在犯罪事件放生时你在什么地方?”,“你在城市的那个地方干什么?”等。

认知讯问法间接的讯问方法要求被讯问对象供述他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的一切事情,尤其要求他不能忽略任何细节,不论他认为重要与否都不能遗漏。

如果他参与了犯罪事件,即便是非常轻微的程度,不论他是只承认自己参与的全部事件,还是只选择地说出对他有利的事件,他都会在某些犯罪事实或细节上撒谎。

如果他撒谎或试图撒谎,他自己对犯罪事件的描述就必然会存在着许多差异、歪曲、失真和遗漏。

在他的供述之中,这些相互矛盾、歪曲和遗漏之处很快就会显现出来,讯问人员应抓住这些问题要求嫌疑人作出解释。

如果他卷入犯罪事件的程度不是很深,他就会决定如实地供述事实真相,因为他宁愿说出真相,而不愿卷入他并没有参与的犯罪案件。

在间接方法中,讯问人员应该努力树立的形象是:他并不认为被讯问对象是有罪的,给被讯问人提供一个机会,通过讲出他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的一切情况来证实他与案件无关这一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被讯问人所采取的完全合作态度就是他没有卷入犯罪事实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明,不管他对犯罪事件的情况知道多少。

如果被讯问对象确实是有罪的,当他试图解释他以前供述中的一些前后矛盾、失真、歪曲或隐瞒情节时,讯问人员应该作出判断,被讯问人是否愿意承认罪行,或是继续否认犯罪。

当出现有罪供述承认的第一征象时,讯问人员就应该立刻转换为使用直接的讯问方法。

三、激情冲动法(The Emotional Approach)所谓激情冲动法是指故意激起和利用被讯问人的情感冲动,迫使其供述罪行。

如“当你的犯罪事实被你妻子或孩子知道以后,他们会怎么想?”,“你的老板怎么想?”,“这将对你的工作有何影响?”,“你的朋友或同事会怎么看你?”等。

当被讯问人开始思考如何回答这些问题时,他的情绪就会变得非常低沉沮丧、易激动、神经质和紧张不安。

讯问人员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的焦虑和紧张不安情绪逐渐扩大和增强后,向其提出所要讯问的问题。

讯问人员可以通过指出被讯问人所犯罪行在道德上的严重性,并作出评价,通过严厉谴责促使犯罪嫌疑人情绪激动、焦虑不安。

在美国拥有宗教信仰的人群的比例是非常高的,如果被讯问人是宗教信仰者,也可以通过其所犯的罪行使他自己及所信仰的宗教遭受耻辱这一事实来激起他情绪冲动,他应该立即或在将来某个时候对他犯罪所造成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使用的心理胁迫、诱骗讯问方法(Subterfuge)五、其他方法1、犯罪嫌疑人交代与否都无足轻重的“冷漠法”(Indifference)。

讯问人员可以多次使用形象生动的语言效应造成一种完全冷漠的气氛。

讯问人员通过自己的言谈举止以及其他与此相应的姿态暗示,他完全相信嫌疑人有罪以至于他根本不想与其谈论有关犯罪的事。

因为物证、现场证人证言以及有关该案的所有其他方面的证据都肯定地表明,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讨论是否犯罪是在浪费时间和精力。

如果讯问人员能够十分信服地表演出这种特征的情景,他的这种完全冷漠的姿态将会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坦白供述,要能恰如其分地表现出这种态势,刚好以能使被讯问人相信指控他犯罪的证据是势不可挡的,而且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能证明他的犯罪。

因此,他完全没有必要踌躇不决隐瞒事实,也不能在对抗讯问活动,唯一的出路便是供述犯罪事实真相。

冷热交替法2、“同情或情感共鸣法”(Sympathy or Sympathetic)。

是一种极好的、适用于各种犯罪嫌疑人的综合性方法。

在运用该方法时偶尔伴随使用形象生动的劝说,尤其是如果在开始已使用了更直接、更严厉的方法之后,使用这种方法更好。

犯罪嫌疑人采取守势进行防御,并用各种防御措施不断地反击讯问人员使用的各种技巧、策略和劝导说服的方法,直到讯问人员突然终止使用直接的、严重伤害感情的方法,而采用比较有同情心的、理解的方式时,那些当初只想尝试后来却深陷犯罪泥坑的可怜的犯罪嫌疑人就会烦躁不安、气馁,而这却恰好是打开供述之门的关键钥匙。

但这种情感共鸣的同情法与其他直接的针尖对麦芒的硬碰硬方法共同使用时,可能极大地破坏犯罪嫌疑人的沉稳情绪,特别是当讯问人不停地变换策略,迅速地从直接方法转变为同情理解或感情共鸣法,又快速地变换策略,迅速地转换成直接的讯问方法时,而且有必要就可反复地重复这一全过程就能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真情。

3、“受强烈诱惑而犯罪性嫌疑人的讯问方法”。

(Too Great Temptation)偶尔也能取得极好的成果,特别是在已使用过直接讯问方法失败之后使用此方法效果更佳。

在运用这种方法的过程中,讯问人一定要把全部精力集中在犯罪嫌疑人自己无力抗拒诱惑这个主题上,他受到强烈诱惑无法自拔的情况下才实施的犯罪,他只是本能地实施犯罪。

这里的含义已非常清楚明白,即任何一个人面对着如此强烈的刺激和诱惑,都会像犯罪嫌疑人那样以同样的方式受到诱惑而不能自持,而且也会以同样的方式作出反应,那就是谁都会实施犯罪,除非这个人不是人或没有人的感情。

“只有人才会这样做”的讯问法(Only Human to have acted thatway)这种方法与强烈诱惑法关系极为密切,事实上,与其说它是一种独立的方法,倒不如说他是强烈诱惑讯问法的变异。

这两种方法可以和并使用,而且效果可能更好。

人们每天所做的事并不都值得特别骄傲和自豪,实际上,可能对对某些事感到异常羞愧。

与其承认为自己所感的是感到羞愧,倒不如为自己的合理性进行辩护,之所以他们犯过这些罪过,是因为他们是人,而且无论是他们自己还是其他任何人都不是完美无暇的,都可能会犯罪,以此来说明自己所犯的罪行是情有可原的。

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还应告诉犯罪嫌疑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其他人也会采取相同的行为供述犯罪,这样可能会减轻自己在犯罪事件中的罪责感。

这也是获取供词的一个极好的促动因素。

4、“态度友好讯问法”(Kindness)。

有时也能取得好的讯问结果,特别是在讯问过程中最先使用这种方法,效果更好。

当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他并不知道实际的讯问活动中将会出现什么情况。

但此时他的脑海中对可能就要发生的事已有一个精神准备,在他的脑海里可能固执地形成这样的一种想法,他可能将要经历一个及其狂暴的过程,强烈的聚光灯照射着她的眼睛,多个强悍的警察强迫他供述。

当讯问人进入讯问室时,嫌疑人发现他是一个举止沉着稳重,态度温和且很有礼貌的人,西装革履,精明干练,对自己的业务非常精通,讯问方法十分熟练,而且在讯问人的思想观念中对自己完全没有任何偏见,此时,他就可能完全地放弃警戒。

当讯问人员彬彬有礼地、友好而不是粗鲁方式开始讯问伊斯科贝多案件与米兰达案件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法院不接受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而且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来说明和解释这一宪法性原则。

即凡是利用刑讯逼供或其他各种威胁恐吓、心理生理折磨、饥饿、体罚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或供词都不能作为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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