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同居的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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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同居的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同居的相关法律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时什么态度?《婚姻法》对非法同居有哪些规定?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

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同居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

非法同居的判定和处理

非法同居的判定和处理

⾮法同居的判定和处理⾮法同居的判定包括1、离婚后,双⽅未再婚,在未履⾏复婚登记⼿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活,⼀⽅起诉离婚后,⼀般应解除其关系等,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法同居的判定和处理1、离婚后,双⽅未再婚,在未履⾏复婚登记⼿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活,⼀⽅起诉离婚后,⼀般应解除其关系。

2、未办理⽽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的男⼥,⼀⽅要求“离婚”或关系的,经查证确属⾮法同居的,应⼀律判决予以解除。

3、解除⾮法同居时,对⾮婚⽣⼦⼥的抚养、教育和,应本着照顾妇⼥、⼉童的利益及双⽅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4、解除⾮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原则上由母⽅抚养,如⽗⽅有条件的,母⽅同意,也可由⽗⽅抚养。

⼦⼥为限制民事⾏为能⼒的,应征求⼦⼥本⼈的意见。

⼀⽅将未成年⼦⼥送他⼈抚养,须征得另⼀⽅同意。

5、解除⾮法同居时,同居⽣活期间双⽅所得的收⼊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愿赠送给对⽅的财物,可⽐照赠与关系处理。

⼀⽅向另⼀⽅索要的财物,按最⾼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处理。

6、解除⾮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产、⽣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7、解除⾮法同居时,⼀⽅在共同⽣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给予⼀次性经济帮助。

8、同居⽣活期间⼀⽅死亡,另⼀⽅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民法典》1054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共同管理、使⽤、收益、处分,以及⽤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资、奖⾦;(2)从事⽣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共同所有的财产。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非法同居犯法吗怎么处罚的

非法同居犯法吗怎么处罚的

非法同居犯法吗怎么处罚的一、非法同居犯法吗怎么处罚一、非法同居犯法吗?怎么处罚?非法同居不犯法,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但是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重婚罪。

这样的罪名是属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说需要由原告的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夫妻一方非法同居离婚怎么处理非法同居者也是有权离婚的,经夫妻双方同意可以协议离婚,其也有权提起离婚诉讼,但无过错方是有权要求非法同居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同时在财产分割中非法同居方也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一,非法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对于非法同居财产分割,我国有着特别的规定。

第二,非法同居分为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女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

法律规定对于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赔偿的金额和方式双方也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无过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出轨并不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上什么叫非法同居

法律上什么叫非法同居

法律上什么叫⾮法同居⾮法同居在现实⽣活中是很常见的现象,这也是中国的⼀些观念受到了西⽅国家影响的体现。

在法律上⾮法同居是不会受到保护的⾏为,因此,⼤家需要了解清楚什么是⾮法同居。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上什么叫⾮法同居⾮法同居是指男⼥双⽅未办结婚登记⼿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种同居⾏为。

⾮法同居是⼀种违法⾏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1、同居是指男⼥双⽅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双⽅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与他⼈公开同居⽣活,即⼆重同居。

相关知识:⾮法同居会引起以下法律后果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另⼀⽅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导致离婚的,⽆过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婚姻法》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调解⽆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导致离婚的,⽆过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同居怎么处罚⾮法同居⼀般是不会被处罚的。

当然要看同居的双⽅的具体情况的,如果⼀⽅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进⾏公开同居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重婚罪。

这样的罪名是属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说需要由原告的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不存在以上情况的话,⽬前在国内是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经济条件等因素,自愿选择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正式承认,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现状、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基于自愿、平等、自愿放弃婚姻登记的原则,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生活状态。

非婚同居关系不涉及法定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1. 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未婚男女选择非婚同居。

2. 层次逐渐提高。

从最初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逐渐扩展到城市中高收入群体,甚至一些白领、公务员等职业人群。

3. 存续时间延长。

以往非婚同居关系多为一时冲动,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关系呈现出长期稳定的特点。

4.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非婚同居者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1. 权益保障不足。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因此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离婚纠纷复杂。

非婚同居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3. 法律地位尴尬。

非婚同居者在面临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时,无法享有法定配偶的权益。

4. 社会歧视。

非婚同居者在社会上可能遭受歧视,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非婚同居现象,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非婚同居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对于非婚同居纠纷,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48)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48)

摘要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非婚同居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增加,成为现代人的一种新的生活模式,传统婚姻模式正在受到冲击,由非婚同居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法学界的关注,西方国家对非婚同居采取了各种法律对策,规范非婚同居,以稳定社会秩序"但是,由于受传统的道德观念、婚姻价值取向的影响,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对非婚同居采取行之有效地规范,而是采取一种回避的态度。

然而,非婚同居现象并不会因为法律的回避而减少,只会使非婚同居引起的相关纠纷无法得到有效、合理的解决。

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当建立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利。

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生活的主要区别在于非婚同居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不具有夫妻的名义。

我们不能将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适用到非婚同居者身上,然而非婚同居引发的法律问题又越来越突出,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比如:对非婚同居的子女的利益保护问题、非婚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正是由于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问题的出现,本文才选此题目进行研究和讨论。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非婚同居基本问题阐释以及对非婚同居现象考察。

通过评析我国学者对非婚同居的不同定义,提出非婚同居的定义。

通过阐述非婚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辨析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等相关概念,给非婚同居予以界定。

非婚同居现象考察这一部分介绍非婚同居在欧美等国的变化发展,和我国无婚或不婚人日增加等情况以及人们对非婚同居的认同和宽容,然后对该现象的成因和利弊进行分析,指出非婚同居现象是经济、文化、人日等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婚同居比之婚姻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感情追求和自由度、满足人们对于共同生活方式的不同层次的要求,并有助于当事人获得照护、缓解生活压力、降低生活费用等。

与此同时,非婚同居作为婚恋关系上的一种短期行为,明显存在不负责任的因素,当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时常常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救济,非婚同居也可能成为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过婚姻登记而男女以夫妻同居的行为。

关于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不同。

以下
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国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定,该关系不存在法律地位,未能获得法律保护。

2.国家或地区将非婚同居关系归类为事实婚姻,认为只要居住
在一起一定会涉及到财产、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非婚
同居的一些权益予以保护。

这些权益可能包括一些权利和义务,例
如财产分配、养老补贴、社会保险、遗产继承等。

3.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规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例如,法国、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非
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在涉及到
法律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因地区、国家和文化背景而异,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情况来具体分析。

非法同居财产的法律规定(3篇)

非法同居财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法同居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配偶之外的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

由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就非法同居财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非法同居财产的定义非法同居财产是指在非法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包括:1. 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2. 共同投资取得的收益;3. 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4. 双方共同购置的生活用品、家具等动产;5. 其他共同取得的财产。

三、非法同居财产的法律规定1. 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

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非法同居关系中,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在法律上不具备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2. 非法同居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1)自愿分割在非法同居关系中,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自愿分割共同取得的财产。

协商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2)法院判决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共同取得的财产。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财产的来源、性质、价值;②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需要;③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程度;④双方的过错程度;⑤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3)财产分割方式法院在判决分割财产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实物分割:将共同财产实物分割给双方;②折价分割:将共同财产折价后,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款项;③其他分割方式。

3. 非法同居期间的债务在非法同居关系中,双方共同产生的债务,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自愿承担: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自愿承担债务;(2)法院判决: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处理债务。

四、非法同居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1. 明确财产性质:在分割财产前,应明确财产的性质,区分共同财产和各自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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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同居的法律问题探析【摘要】:非法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处理很多相关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和法律基础。

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乏力。

事实婚姻不被我国法律承认,但可构成重婚罪的事实。

【关键词】:非法同居;违法;法律后果;事实婚姻从改革开放开始,受国外文化的冲击以及其他种种原因,我国公民的性观念和性生活观念逐渐发生了巨大改变。

婚前同居和婚外同居的现象不断增加,在一些非法同居的行为被社会接纳的同时,其对婚姻家庭关系及道德观念的冲击与危害暴露无遗。

而目前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如何规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立法上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规制,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对非法同居的认识非法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非法同居”一词,来源于1989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而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同居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故意与未满十四周岁少女及女性精神病患者同居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2、重婚及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3、未构成重婚罪的一般刑事违法行为。

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属非法同居:对主动解除或经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因自然灾害、被拐卖或其他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受虐待,与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维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又与他人结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4、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同居行为,主要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5、其它一切为法律所禁止的男女同居行为。

二、非法同居的成因及其危害(一)非法同居的成因1.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一项重要权利。

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能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并且规定要履行一定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才能成立。

非法同居关系之所以为我国婚姻法制所禁止,正是因为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的结合违反了上述规定。

非法同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社会原因。

2.传统思想根深蒂固。

我国《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只有几十年,送礼金、车队迎娶、举行婚礼这种旧的婚姻习俗在现代生活中仍占有一席之地,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封建传统观念根深蹄固,再加上农村地区经济文化落后,老人们仍希望自己的子女早点成家,早点娶媳妇,早点生子传宗接代。

因此许多人认为,婚姻登记手续办理与否均无多大关系,只要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即成为被社会承认的夫妻。

如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时候,法庭在庭审中对双方提出该同居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被告方竟为自己辩解:“我们老家只要办了喜酒拜了天地就算是结婚了。

”这种重仪式轻登记的封建传统思想,是非法同居关系产生的重要思想根源①。

3.缺乏法制观念,以暴力手段包办婚姻的现象依然存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先后进行了几次全国性的普法教育活动,但是我国民族众多,民俗习惯各不相同,再加上有些地区对婚姻法制的宣传不得力,许多青年男女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还不了解,在偏远山区依然存在“父母之命,媒约之言”。

从另一方面来看,有些当事人明明知道需达到法定年龄并且办理法定登记程序才能结为合法夫妻,但是由于婚前性行为而导致未婚先孕,于是奉子成婚,认为登不登记无所谓,或者以各种无谓的理由拒绝登记。

并且,社会上仍有犯罪分子拐卖妇女,这也是非法同居产生原因之一。

①张希波:《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4.受西方现代文化的影响。

60年代中期,欧美社会一部分年轻人率先举起反传统的旗帜,对主流文化中的一切信仰、价值观、生活方式等提出了大胆的挑战。

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自然也在受批判和怀疑之列。

一时间,交换配偶、联合家庭、性俱乐部、同居等新潮伴随着“离婚爆炸”与“性自由”而竞相争奇。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文化有了很大提高,在许多方面与世界接轨。

在接收西方现代文明的同时,国外的一些腐朽极端的自由主义思想也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我国一些经济文化发达的大城市,一种新型的同居方式“适婚”①在一些文化层次较高的白领中广泛流行,即根据双方约定,先同居一段时间,彼此深入了解之后觉得合适再补办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

这种先同居后登记的“试婚”行为实际上是非法同居行为。

“试婚”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制、道德观念相违背的,不受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易产生较难适用法律法规的纠纷。

5.婚姻登记机关滥用职权。

法律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行使审查、登记结婚的权力。

但是实际中,有些登记机关不严格执行法律,在登记中变相搞创收或乱收费、代收费,导致一些本愿登记结婚的人产生逆反心理而不愿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登记机关在登记时附加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即是一例,收200元至400元不等,而托人讲情的可降低或不收。

由于不交费,即不予办理登记,对欲登记结婚者的守法积极性给予了严重打击,使一些人干脆就不登记“结婚”。

6.缺乏相应的预防、监督、制裁机制。

婚姻法规范了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对于非法同居行为没有明确的预防、监督、制裁处罚条款或手段。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也仅限于纠纷双方诉请处理为前提,所采取的也是不告不理之原则。

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对于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更无从谈起。

《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但这仅是对非法同居行为违法性质的认定,对于违反此条款行为者如何制裁,却没有明确规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

但这也是泛泛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不易于操作,亦没有起到预防作用。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同居者也只能限于批评教育。

正是因为没有明确的制裁措施,一些人才会肆无忌惮地非法同居。

①新浪网采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同居女性请三思而后行》(二)非法同居的危害非法同居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由历史、传统、经济、思想以及管理体制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它对社会和个人都造成一定危害。

1.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治安秩序。

由于非法同居的存在,形成了一批不稳定的家庭。

家庭不稳定,就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助长了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滋长和蔓延,甚至导致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给社会治安造成危害。

2.破坏了《婚姻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严重影响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贯彻实行,损害结婚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消弱人们的法制观念。

3.非法同居形成的“隐性婚育”损害当事人得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

非法同居关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从而危害对方和子女的健康。

4.非法同居关系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一旦发生“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容易引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的纠纷。

处理这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较难把握,不利于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三、非法同居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处理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以及人们自主生活的价值所求的进一步体现,非法同居现象日趋突出。

我国法律采用“无为而治”显然不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现行法律缺乏相应的对策,司法实践中有关纠纷难以圆满解决,特别是对非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及分割,直接关系到同居者的切身利益,解决不好会引起各方面矛盾的加剧,影响社会安定。

(一)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居关系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

所以,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与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是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

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法解除。

3.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4.对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将它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对待。

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这是指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截止日期。

不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但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认定为事实婚姻。

(二)非法同居关系与重婚行为界定问题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配偶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同居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转化为重婚行为。

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对同居关系和重婚行为进行界定。

1.一般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后,与他人再行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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