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国际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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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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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国际经济法摘要:1.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简介2.三国法的起源和发展3.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4.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5.三国法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中的应用6.我国在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发展7.结论正文:1.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简介三国法,又称国际公法,主要研究国家间的关系和互动。

国际经济法则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两者都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2.三国法的起源和发展三国法起源于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经过中世纪和近现代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现代国际法体系。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平等和互不侵犯等原则成为规范国家行为的基本准则。

3.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国际经济法起源于19 世纪末20 世纪初,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发展,各国逐渐认识到需要制定共同的法律规范来解决经济争端。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国际经济法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4.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是在三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

例如,它们都关注国家间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维护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

然而,它们在研究范围和侧重点上有所区别,三国法更注重国家间的基本关系,而国际经济法更关注具体的经贸问题。

5.三国法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中的应用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中,三国法原则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例如,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国家往往依据三国法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国际经济法为三国法提供了具体实施途径,如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来调解和解决争端。

6.我国在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在国际法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同时,我国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实践为三国法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和经验。

7.结论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法律支柱。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27节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7)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27节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7)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管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WTO)一、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二、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制度——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一)★★★★反倾销1.调查主管机关:商务部;涉及农产品时会同农业部。

2.调查发起方式:国内产业申请发起;商务部主动发起。

国内产业申请发起调查的前提条件:有足够的国内支持者(在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3.调查内容:是否存在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第3条——倾销:出口价格<正常价值第4条——正常价值: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推定价格)第5条——出口价格: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第7条——损害的三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4.反倾销调查程序:5.反倾销措施(前提条件:存在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1)临时反倾销措施(调查起60天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9个月):①临时反倾销税;②提供担保。

(2)价格承诺:①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向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②商务部可建议但不能强迫出口者进行价格承诺;③商务部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④商务部对倾销及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前不得接受价格承诺。

(3)最终反倾销税①纳税人:进口经营者;②税额:不超过倾销幅度;必要时可追溯征收,多退少不补;③对象:原则上是终裁决定公布后的进口产品,特殊情况下可追溯征收;④税率:对出口国不同的出口经营者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一般因倾销幅度不同而异(4)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可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例题】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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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国际经济法【原创实用版】目录1.三国法简介2.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点3.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4.我国对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态度和实践5.结论正文1.三国法简介三国法,又称为“三国条约法”,是指中国、日本和韩国三国间签订的一系列条约。

三国法起源于 20 世纪 70 年代,随着三国间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为解决争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三国政府开始积极签订各种条约。

这些条约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多个领域,对三国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2.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国际经济法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具有跨国性,即其调整的对象是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其次,国际经济法具有平等性,即各方主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地位平等;最后,国际经济法具有相互约束性,即各方主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循共同的法律规范。

3.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存在密切的联系。

首先,三国法中的一些条约内容本身就是国际经济法的具体体现,如三国间的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其次,三国法为三国间的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使得三国间的经济交往更加规范、有序;最后,三国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际经济法的不足,为三国间解决经济纠纷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4.我国对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态度和实践我国一直积极参与三国法的制定和实施,认为三国法有助于促进地区经济一体化、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践,致力于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严格遵守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规定,积极推动三国间经济合作,同时通过国内立法、司法等途径,保障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在我国的实施。

5.结论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三国间经济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经济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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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术语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最重要的2个法律文件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惯例,根据《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修订而成)。

公约虽然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但它并没有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所有问题,因为公约是各国妥协的产物。

目前公约只规定了合同的成立、风险转移、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问题。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修订而成,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3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常会综合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特别是其中逾期承诺的效力问题;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质量和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多发货的处理、违约责任和免责情形,常以多项选择或不定项选择题的形式考查,难度较大,要求考生牢固掌握相关知识并能实际运用于题干设定的国际贸易情景。

(2)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常考查主要的六类术语及术语项下的权利义务安排:FOB、CIF、CFR、FCA、CIP、CPT,国际贸易术语常是解决货物运输费用、投保义务、在途风险的承担等问题的前提,考生必须烂熟于心。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调整对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国际”的界定①公约对“国际”的界定采取了营业地的标准:a.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不以当事人国籍为划分标准;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我国对此规定予以保留)。

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a.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第一,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第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X年三国法李毅基础班讲义之(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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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概说——国际经济法的分值、考点和理论体系国际经济法部分在近年的司法考试中的分值一般都在 16分左右,是三国法部分分值最高的科目。

★★★对2000年贸易术语的主要修改:(1)新的分组方式: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2)适用范围:国际贸易——国内贸易。

(3)规定买卖双方在选择使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任何术语时都需要将“Incoterms2010”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作为后缀或者术语选择的必要构成要件在合同中说明。

(4)对“以船舷为界”的调整。

(5)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信息同等的效力。

1.★适用方面特殊的任意性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买方可以拒绝接收货物的情形:卖方提前交货;拒收卖方多交部分的货物。

二、国际货物运输(一)★★★★★海洋运输——提单、保函等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提单: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正面内容:船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货物名称、标志、件数、体积或重量、运费支付方式。

提单背面的主要条款:包括管辖权、承运人责任、赔偿责任额制、共同海损等条款。

目的港保函(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推定全损(一)基本概念——海损★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船舶或货物纯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而的部分损失,无需分摊『正确答案』C(二)海运保险的主要险别及附加险、除外责任等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一)支付工具和三大传统支付方式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二)★★★★★托收(逆汇)——商业信用跟单托收流程图如果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开证行、保兑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可拒收单据。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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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制度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4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巴黎公约》中的临时保护原则和优先权原则、《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自动保护原则,考题相对简单。

(2)国际投资法:常考查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保证对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承保条件、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等内容。

(3)国际金融法:常综合考查国际借贷与一般商业贷款的异同、国际融资担保、特别提款权的含义及行使的限制等内容。

(4)国际税法:主要涉及国际税收管辖权制度、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可能与我国关于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进行考查,但总体难度不大,掌握好相关知识点即可应对。

一、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之间、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投资关系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围。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1)海外投资保证又称“海外投资保险”,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

(2)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它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是国家保证。

(3)国际投资法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①该制度的保证对象只限于政治风险;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着眼于防止风险的发生,重在保护,而不在事后弥补;③该制度的实施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即投资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和控制,不包括间接投资;④该制度提供的是一种“国家保证”。

因此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不具备营业性。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的风险为政治风险,即东道国政府的行为引发的风险,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违约险以及战争和内乱险。

①货币汇兑险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

杨帆-三国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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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业余特训班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杨 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6、条约的解释7(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2、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5、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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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国际国际货物买卖法(买惯例:贸易术语 公约 适用范主要内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货物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提单 承运人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承保范围 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托收 信用证(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区别: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缩略语后港口名买方买方FOB 装运港交易成本CIF 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CFR 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规则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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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 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 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完税后交货) (2) 除了EXW 和DDP ,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一、国际货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惯例:贸易术语公约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货物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提单承运人责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承保范围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托收信用证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区别: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缩略语后港口名FOB 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CIF 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CFR 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规则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 (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

《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适用范围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时间:约定——合理时间交货、交单(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 、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a )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 )交货时风险转移担保地点货物相符权利担保接收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卖方义务买方义务B 、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 提单 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1) 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3月5日实施)(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 、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C 、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不能转让交付即转让背书转让(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B、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C、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3、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免责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无过失免责过失免责责任期间装到卸接到交责任限制低高关于延迟责任无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关于实际承运无规定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人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 无规定 适用关于保函无规定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诉讼时效 1年 2年★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 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 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③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 ④私谋导致火灾:赔偿(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1、风险2、损失共同海损: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海上风险自然灾害:不以人力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意外事故:在海上发生,如果克尽注意可以避免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因素) 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货物部分损失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3、险别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平安险 全损√ 共损√ 单损×√ ×××水渍险 √ √ × × × 一切险√√√××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基本险别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 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险:11种 特别附加险:6种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 银行托收:(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2)托收法律关系:(3)性质:商业信用(4)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5)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 银行责任:代理收款银行免责:A 、单据实质;B 、传递延误或遗失;C 、不可抗力;D 、处理货物;E 、票据追索;F 、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卖方托收行 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委托代理关系买方没有法律关系没有法律关系2、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特别提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3)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特别提示:A、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B、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4)开证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5)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A 、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B 、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法》第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二、外贸管制和WTO 外贸管制 关税制度:减让 非关税制度 修订后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WTO WTO 与中国 重要制度:争端解决机制 重要协议: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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