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农村户口改革政策新规定
公安部副部长:到2020年形成新型户籍制度

镇 化水平 ,稳步推 进城镇 基本公 共服 定住 所和合 法稳定 职业 为户 口迁 移基 务 常住 人 口全 覆 盖 。 本条 件 、以经常居 住地 登 记户 口为基 记者 :加 快 户籍 制度改革 有没有 本形 式 ,城 乡统一 、以人 为本 、科 学
城 乡居 民的身份 差别 ,为消 除城 乡壁
记 者 : 最 近 , 中 央 城 镇 化 工 作 会 垒 、推进 城乡发 展一体 化创造 有利条 议提 出 “ 要 稳 步 提 高 户 籍 人 口城 镇 化 件 。 水 平 ” , 怎样 理 解 这 一 新 的提 法 ?
二是 建 立 实 施 居 住 证 制 度 , 以 黄 明 :当 前 ,我 国城 镇 化 率达 居住 证 为载体 ,建立健 全与 居住年 限 到5 2 . 6 % ,这 是 以 常 住 人 口为 基 数 计 等 条件相 挂钩 的基本公 共服 务提供机 算 的 ,但按 照户籍 人 口计 算 ,城镇化 制 ,解决 好暂不 具备 落户条件 或者不 率 只有 3 5 . 3 % 。 这 说 明有 大 量 经 常 住 愿 落户城 镇人 口的教 育、就业 、医疗 在 城 镇 的 农 业 转 移 人 口还 不 是 城 镇 户 等基 本公 共服 务保障 问题 ;建立完善 口,处于 “ 半 市 民化 ”状 态 ,也说 明 与居住 年限等 条件相挂 钩 的积分落 户 许多 地方 落户 门槛仍然较 高 ,一些城 制 度 ,为公平有 序落 户提供 阶梯式政 镇 吸 引 人 口集 聚 的 能 力 还 不 足 。 这 次 策 通道 ;同时 ,为城 市编制 经济社会 会议 提 出 “ 稳 步 提 高 户籍 人 口城 镇 化 发 展 规 划 、安 排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制 订 水平 ” ,其 目的 就是推进 以人 为核心 公共政策等提供依 据。 的城镇 化 ,逐步缩 小常住 人 口、户籍 三 是 健 全 实 际 居 住 人 口登 记制 人 口两个城镇 化率 之 间的差距 ,让符 合 条件 的农 业转 移人 口真正实 现市 民 度 。建 设 和 完 善 覆 盖 全 国 人 口 的 冈 化 , 融 人 城 市 社 会 ,提 升 居 民 生 活 水 家 人 口基 础 信 息库 ,为跨 地 区人 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政办字〔2020〕17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精神,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省公安厅负责)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省公安厅负责)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省公安厅负责)三、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山东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信息,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全省“通迁、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2020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不断进行改革。
二元户籍制度,即农村户籍与非农户籍,在促进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
那么在这6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具体都有经历过哪些变化?“农”与“非农”二元户籍逐步形成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这一阶段城乡间的人口流动逐步受到控制,城乡居民在就业、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别也日渐显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城乡二元户籍结构。
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1980年第75号文件为止,在该《条例》的实施下,我国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土地上,农村与城市居民处于高度“隔离”状态。
农民“渗透式”入城,城市内部二、三元户籍并存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发布,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20年内蒙古最新户籍政策

2020年内蒙古最新户籍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内蒙古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这标志着我区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随着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的落户条件,内蒙古户籍改革再次引起广大读者和网友的关注。
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这标志着我区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这是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了解到的信息。
据了解,今后,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户口性质已统一转换,保存备查。
全区各地公安机关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可以予以更换。
凡领取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公民,从事有关社会活动,凭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证明身份。
呼和浩特包头放宽落户条件《意见》取消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了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
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清除障碍零门槛落户全面放开四类农牧区转移人群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
自治区内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
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这四类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坚决清除他们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户籍政策障碍。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是指在2024年实施的有关户籍管理的新规定。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可能的一些方面的变化:
1. 户籍迁移政策:可能会有更加宽松的户籍迁移政策,允许更多的人口在城市间迁移,促进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
2. 城市落户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可能会简化落户程序和条件,帮助外来人口在城市中获得合法身份和权益。
3. 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可能会加强城市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提高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公共服务水平。
4. 子女落户政策:可能会对户籍非城市的人员的子女提供更多的就学和就业机会,减少子女落户城市的难度。
5.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能会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并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等创新机制。
这些都只是可能的变化,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和需求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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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

2020年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山西是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然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计划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由此拉开了该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幕。
近日,山西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力保障,还将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的公共服务权利,然后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等权利。
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以及其他便利。
同时,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有序放开太原市和大同市城区落户限制,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采煤沉陷区居民、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此外,还将选择基础条件好、发展动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县城先行开展“大县城”试点,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
重点发展一批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大县城,逐步减少5万人以下的县城。
推动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撤县改市,提高行政效率。
赋予城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允许其按照相同人口规模城市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发展。
记者获悉,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
这对于有序推进江西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全省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中新网7月30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指出,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020)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020)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20)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首都周边地区和非首都周边地区。
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和永清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共同区域的落户条件及手续第一节亲属投靠落户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交);(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免于提交);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已投靠子女的父母在未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单独立户前不得申请其他子女投靠。
第六条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亲属关系证明;(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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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农村户口改革政策新规定
很多农民担心,取消农业户口后,会对农民的利益有所损害。
不过,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不是“农改非”,只是要消除地域歧视,取
消农民的农业户口身份,将农民和城镇居民统一改称居民。
既然全面取消农业户口、就应将土地适当分配于个别城镇三代居民:1:公务员(固定收入)、2:事业单位(固定收入)、3:工人(部
分固定收入)、4:农民(有国家分配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目前不
交公粮、无任何税收、国家占地有部份赔偿、农村医保,个别种地
还有补贴......)、老实个体户(收支担风险)、下岗职工(有低保、
做生意还可部分免税费、)最下等人:个别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上无片瓦、下无寸土,无任何减免)。
取消农业户口完全是国家给予我们农民的一个大恩惠。
农民大可不必有多余的担心。
取消农业户口,让农民未来可以享受和城镇居
民一样的福利待遇;在农村进行土地确权,给农民颁发各种证书,切
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以前国家工业基础薄弱。
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
农民养活了全国人。
还用粮食还外债。
工人退休了有退休金。
以前工人上班还有福
利房。
可农民呢?国家应该给农民和工人一样的待遇。
甚至应该更高
的待遇。
解决这些问题之前,首先考虑,让农民进城之后,怎么来保障他们的生活,和质量。
在农村没有一技之长而且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
老农民去城市里能适应吗?每个月一百块钱的养老金能干什么?在农
村最起码,烧水做饭可以用柴火。
在城里,从睁开眼到闭上眼基本
都是在花钱,一切都得花钱买,他们有钱吗?
一、征地补偿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城市扩张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很多农用地被征用。
尽管一些农民通过征地补偿一夜暴富,但
毕竟是少部分人。
由于不同地区征地补偿差异大,导致很多农民对征地补偿的心理预期较高,而实际上并不能得到满足,使得农民有反对或者抵制征地的行为。
因此,近年来各地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屡见不鲜。
分析&展望
目前,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这个意见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一旦推广开来,农民被征地的补偿就会更多。
二、农业补贴
2016年的玉米直补已经发放完毕,但有不少农民朋友咨询,为什么今年他家有地但却没有得到国家发放的补贴?
原因是这样的,今年的玉米补贴是直接补贴给种地的人,有些农民虽然家里有地,但是土地承包出去了,自然是得不到补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是补给的真正种地的人,而不是广义上的农民。
展望
未来,会有更多的农业补贴像玉米直补一样,不再按农业户口人头分配,而是补给真正种地的人。
三、还有这些权利
①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
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
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
②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
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
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③征地补偿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④可以进城买房
农民可以到城市买房,但目前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有很多限制,并且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