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C2商业服务用地与F3其它类多功能用地差异说明
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G2
防护绿地
G3
广场用地
G4
生态景观绿地
G41 景观游憩绿地
G42 生态保护绿地
G5
园林生产绿地
内容
集商业、金融、办公、服务、娱乐等内容为一体的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以及 旅游信息服务、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动物医 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 施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 安分局用地 以居住功能为主导,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的混 合用地 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功能为主导,兼容居住建筑的混合 用地
和非建设用地。 2.0.2 保护区 Historic Preservation Overlay Zone
被划为历史遗产保护的特定区域。 2.0.3 村庄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for Collective Owned
本标准中村庄建设用地是指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居住用地、村庄公共设施用地、 村庄产业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和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
A32
地
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基础教育用地
中学、小学、托幼、中小学合校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A35 科研用地
A4
体育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 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 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北京市城乡用地规划分类标准

A6
社会福利用地
机构养老设施 A61 用地
社区养老设施 A62 用地
4
续表 3.0.3
内容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 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学、小学、托幼、中小学合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 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DB11/996—201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 1 2 Terms ............................................................................................. 2 3 Land Use Classes for Planning ....................................................... 3 Appendix A Conversion of The Code to National Standard of
DB11/996—2013
类别代码 主类 小类
A63
A64
A69
A7
A8
A9 B1
B11 B12 B13 B14 B2 B21 B22 B23 B29 B3 B31
B32
续表 3.0.3
类别名称
内容
儿童福利设施 用地
为孤残儿童提供居住、护养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 地,包括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等
中国政府土地建设 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分类一般字母代码代表什么意思(R、C、T、S、M、W、G、D、U、E、1 2 3)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完整word版)(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F3类用地专题研究

2012
2013
7533
11291
1980
7094
4296
6724
1500
4928
7539
0
0
0
0
14260
0
4071
0
6676
1682
0
各区域楼面地价增长率
通州
2012 2013 36% 50%
顺义
-65% 258%
大兴
44% 57%
房山
新增 229%
丰台
-39% 无
平谷
无 无
门头沟
无 新增
密云
无 新增
© Copyright Beijing Centaline 2013
7页
F3用地出现的背景
F3用地出现的背景:适应北京产城一体化的新城建设需要,同时兼顾市场发展。
城市层面:为了防止北京城镇化发展重速度、轻质量的问题,北京在十二五规划中
确立了产城一体化发展的战略结构,因此在新城区域出现了大量的F3类型用地。
© Copyright Beijing Centaline 2013
5550 7533 11291
起始价(万 元)
0 0 140800 145000 20300 66200 64600 100600 150900
土地面积(平方米) 67877.1 29959 32167 27397 148245 52645 51666 13900 28847 51670 17086 17771 17064 64413
出让建面(平 米)
出让总数(宗)
北京市F3类用地近三年成交量稳步上升,2013年共成交31宗总建面362万平米,较2012年
中国政府土地建设 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分类一般字母代码代表什么意思(R、C、T、S、M、W、G、D、U、E、1 2 3)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规划用地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1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中国政府土地建设 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分类一般字母代码代表什么意思(R、C、T、S、M、W、G、D、U、E、1 2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代码新老京标的对应(新城转换用)

(灰底部分为需要人工判别、转换的用地类别,由各所手工处理;白底部分为信息中心自动处理的用地类别。因表格很长,可将白底的行隐藏,以便打印) 老京标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新京标 内容 自动处理 无变化
原分类体系下的用地类别合并、用地类
B9 C61 C62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1 A32 A31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B9 C64 特殊学校用地 A34 A35 C65 科研设计用地 B23 C66 C67 C7 经营性教育设施用地 学生公寓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B9 A31 A7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特殊教育用地 科研用地 研发设计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2
B1 B3 B4 B9 旅游设施用地(中心城不 涉及) F3 F8 G1 G4 C3 H9 B9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A6 A9 M M1 M2 M3 M4 M8 M9 W W1 W2 W3 W4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绿色产业用地 绿隔产业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物流用地 M1 M1 M2 M3 M4 F82 F81 W(制图标准) W2 W3 W2 W1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检验 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具有康复、护理、体检功能的休养所和疗养院 等用地,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下属的职工疗养院
C53
休疗养用地
康复护理用地
A3(A31;A32;A34;A35);B23;B9 A3 C6 教育科研用地 B23 教育科研用地 研发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基础教育、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以科技研发、设计等为主的企业办公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以 及旅游信息服务、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动 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 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 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 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以 及旅游信息服务、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动 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以科技研发、设计等为主的企业办公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以 及旅游信息服务、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动 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 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现代代表性 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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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C2商业服务用地与F3其它类多功能用地差异说明一、性质不同
C2商业服务用地为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F多功能用地为数种互无干扰的设施的混合用地,其中F3其它类多功能用地为除居住之外的其它设施的混合用地。
二、兼容性不同
C2商业服务用地可兼容:C21商业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C23经营性办公用地、C24社区综合服务用地、C25旅馆业用地、C26市场用地、C2综合性商业服务业用地;而F3其它类多功能用地在理论上可兼容除居住楼用地以外其他全部用地性质。
此外,单一的C2商业服务用地地块一般只能根据控规要求兼容其用地性质中细分科目的1-2类性质;而F3类其它类多功能用地只要规划方案允许,单一地块可兼容多类性质。
因此F3类其它类多功能用地的兼容性与灵活性要明显高于C2商业服务用地。
三、政府收益不同
F3类其它类多功能用地具有产业用地的性质,一般有产业要求且无法分割销售,因此F3类其它类多功能用地在计算政府收益时一般较低;C2商业服务用地一般为标准的写字楼或商业地产开发用地,因此政府收益部分一般较高。
四、产权分割不同
C2商业服务用地可正常分割销售;而F3类其它类多功能用地因其具有产业用
地性质,因此只能以整栋建筑物为主体办理产权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注:
为统一北京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推动北京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的
(GBJ137-90)顺利进行,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城市规划工作的具体特点和管理要求,研究制定了“北京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试用稿)”。
本表取自“北京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试用稿)”,用于
新城规划编制和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