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规范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五章经济法运行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1.经济法的运行系统概述(1)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内容经济法的运行系统,由多个子系统,即多个环节构成,具体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
(2)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
其中,法律因素又可以具体地分解为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
(3)经济法的运行态势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
2.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1)立法环节同其他环节的关系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
(2)立法过程所需遵循的原则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必须要把握哪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必须法定。
(3)立法模式问题在立法方面,还应当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
通常,经济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独享模式,一种是分享模式。
①在独享模式之下,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独享,从而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法定原则。
②在分享模式之下,强调注意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的问题。
(4)现行立法环节存在的问题①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②立法的数量不足、质量欠佳、协调性差。
(5)立法环节存在问题的危害①立法数量不足,就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前提;②立法质量欠佳,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的执行质量,因为调制主体必须依法调制;③立法的协调性差,本身就与立法的一般要求相悖,无疑会妨碍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3.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1)执法因素的重要性①“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环节。
②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政府作为最主要的执法主体,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计划法律制度一、计划与计划法概述1.计划概述(1)计划的概念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未来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国家计划的概念及其特征①国家计划的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称为国家计划。
②国家计划的特征a.针对性;b.事前性;c.综合性;d.法定性;e.组织性。
③国家计划的分类a.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b.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省级、县级等)、基层计划;c.根据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d.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入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教育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计划、人口计划等形式。
(4)国家计划的功能①预测引导功能,即国家计划不但预测了未来的发展方向,而且引导市场主体遵从并行动;②政策协调功能,即在实现国家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③宏观调控功能,即通过预测引导和政策协调功能,实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的宏观调控。
2.计划法概述(1)计划法的概念及其立法状况①计划法的概念计划法是确认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主体和其他单位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计划法的立法状况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们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虽然过去颁布了一些有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计划立法工作却一直十分薄弱。
时至今日,始终缺乏一部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综合统一的《计划法》。
(2)计划法的特征①计划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②计划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①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③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③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调整对象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①计划调控关系②财税调控关系③金融调控关系④产业调控关系⑤投资调控关系⑥储备调控关系⑦涉外调控关系(2)特征: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
③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④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我国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等。
4.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宏观调控法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①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③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③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调整对象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①计划调控关系②财税调控关系③金融调控关系④产业调控关系⑤投资调控关系⑥储备调控关系⑦涉外调控关系(2)特征: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
③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④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我国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等。
4.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1.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1)市场①市场是交易场所,人们在这里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②市场是一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③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又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3)市场规制①市场和市场竞争同样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所带来的公平和效率,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过度的、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②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规制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用,产生了市场规制法。
2.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①产业组织理论是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以为政府规制提供政策建议为主要目标的一门交叉性应用经济学科。
②产业组织理论,总体上经历了萌芽时期、产生时期、发展时期。
产业组织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则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
(2)市场结构①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和地域上的相关市场。
②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产品的差异性。
③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
(3)市场行为①市场行为的概念。
市场行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②市场行为的分类:a.依市场行为的内容,可将市场行为分为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这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分类。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十二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反垄断法概述1.垄断的概念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垄断有以下特征:①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②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③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④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⑤垄断具有违法性。
2.反垄断法的概念(1)反垄断法的语词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
反垄断关系,又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3)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所界定的是实质意义上或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垄断法》。
3.反垄断法的地位和体系(1)反垄断法的地位①从部门法视角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而反垄断法则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②从法域归属视角看,反垄断法不属于私法。
③从与相关法的关系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它们之间是平行的两个部门法。
(2)反垄断法的体系①垄断行为规制法。
垄断行为规制法可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
②反垄断体制法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市场支配地位(1)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圣才出品】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的概念1.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概念的研究价值研究经济法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①节约交流成本。
②增进理论自足。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认识的高度浓缩,从理论的系统性和内在逻辑性来看,从经济法概念应当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相关理论,从而实现各类相关理论之间的互通互证,增进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性。
③推进学派形成。
(2)概念的提炼方法在部门法概念的提炼方法上,从逻辑学上说,可以概括为“属+种差”。
从经济法的概念提炼来看,“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某类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2.调整对象理论(1)研究调整对象的重要性①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入口和钥匙,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②调整对象通常是各个部门法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③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它有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2)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①基础性共识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理论问题。
c.经济体制、法律传统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度,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
②专业性共识专业性共识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以及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方面。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且可以特定化;b.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有区别,不存在对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的交叉调整问题;c.经济法调整的并非一切社会关系,而主要是传统部门法所不调整的具有经济性质、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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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①组织体,如立法机关、执法机关,或各类企业、非营利组织等。
②个体,即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①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
②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①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②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
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
①不同于强调主体“平等”性的民商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主体组合中强调主体之间的差异性。
②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
经济法上的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由于市场失灵因素的普遍存在以及经济法主体在分布地域上的千差万别,主体的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相差很多。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
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6.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主体的能力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
因此,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括性的范畴,它是经济法主体理论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行为理论
1.行为理论的研究价值
(1)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
(2)任何成熟的行为理论,都需要有自己的行为范畴。
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
(3)研究行为理论,提炼行为范畴,有助于使相关主体的权利进一步明晰。
2.行为的属性与类别
(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①依据对法律行为的广义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社会性、法律性、表意性。
②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为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要体现出主体的特殊意志或意思,反映主体的不同利益追求和价值目标。
③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合法性是需要依法作出评判的。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
①调制行为
a.调制行为的概念
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其目的是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调制行为全称应当是经济调制行为。
b.调制行为的分类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
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②对策行为
a.对策行为的概念
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
b.对策行为的分类
对策行为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③调制行为与对策行为的关系
a.尽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上具有主导地位,但市场对策行为同样也是很重要的。
b.经济调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两大基本类型。
调制行为与对策行为所构成的二元结构,体现了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构成。
(3)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①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a.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
担当一定角色的主体,按照法律为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活动,是角色行为;超越或背离法律规定所从事的与自己身份无关的行为,是非角色行为。
b.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为。
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调制受体达成合意。
但从目标实现的角度来说,单方的行为需要得到其他主体的配合、响应和支
持,因而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
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c.从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
调制行为,特别是调制立法行为,往往需要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因而一般应当是自主的、独立的自为行为,但也不排除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授权立法。
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行为,则有较大的灵活度,因而既可以是自为的行为,也可以是代理行为。
②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依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a.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
b.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
③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3.行为分析的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
(1)主观要素
①行为目的
a.从调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同时,不仅要实现基础性的目标,还要实现高层次的目标,这些目标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一致的。
b.从调制受体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如何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在同调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