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旧对比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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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ppt正式完整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ppt正式完整版
求,是本次《条例》修改又一重要依据。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 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七、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八、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 修改。
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 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 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但是环评法对资质仍然是有要求的(第十九、二十条 )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
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 设单位自主验收。
修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完成验收。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
明确了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共71张PPT】

新环境保护法【共71张PPT】

社会监督
公众、媒体和环保组织等 社会力量对环保法实施进 行监督,促进政府和企业 履行环保责任。
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布
环境监测
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对环 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进行实时 监测。
信息公布
定期公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状 况报告,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现场检查与执法
现场检查
特点
环保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性、强制性 和可操作性等特点,它涉及到环境、 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需要 运用多种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
环保法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重要性
环保法是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基本法律,它对于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义
实施新环保法有利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 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同时,新环保法 还有利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03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新环保法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治
理和修复,恢复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
03
加强监管与处罚力度
新环保法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罚。
排污收费制度
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加强监管与处罚力度
新环保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 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 排污费。
新环保法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 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改正或 者依法处罚。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新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 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 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月26日江苏省环保厅以苏环办〔2018〕34号发布了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保部门负责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自主环保验收与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并联进行,不互为 前置; 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或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的重点是相应的环境保护 设施。建设内容变动、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总量削减方案落 实等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写入验收 报告,环保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执法监管予以核查。
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 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其他修改内容)
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不再将水 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 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 置;
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环境 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 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 ,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 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pptx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pptx

环境
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
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
有争议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的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PPT共83页

建设的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PPT共83页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 )
分三级、对应三类社会功能区
➢ 一级标准对应一类区 即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 区、风景浏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 二级标准对应二类区 即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 民区、商业、交通和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以及 农村等。
➢ 三级标准对应三类区 即对大气污染比较严重 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体系
▪ 环境标准的含义及分类 ▪ 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 ▪ 我国的主要环境标准
1、环境标准的含义及分类
▪ 环境标准及其作用 定义:
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 循环,对环境结构和状态,在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特征, 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由国家按照法定 程序制定和批准的技术规范。 作用: ➢ 环境标准是制定环境规划和环境计划的主要依据; ➢ 环境标准是环境评价的准绳; ➢ 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 ➢ 环境标准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 五类标准适用于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用水的标 准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 3096-93)
▪ 分为0--4级 ➢ 0类标准适用于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 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 标准5dB执行。 ➢ 1类标准适用于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 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9、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 的状态 中,哪 里没有 法律, 那里就 没有自 由。— —洛克

30、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 法律。 ——塞·约翰逊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 及标准体系
一、相关法律法规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城市规划 法、文物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 部门行政规章 ➢ 地方行政法规 ➢ 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新旧环保法对比

新旧环保法对比

新旧环保法对比ppt 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引言•新旧环保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新旧环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对比•新旧环保法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对比目录01引言了解新旧环保法的区别和影响熟悉新环保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分析新旧环保法在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等方面的差异目的和背景新旧环保法的基本情况和调整内容新环保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目的新旧环保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新旧环保法的调整内容和重点02新旧环保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新旧环保法都旨在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新旧环保法的相同点立法目的新旧环保法都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原则新旧环保法都建立了环境质量监测与报告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

法律制度立法背景旧环保法制定于1979年,当时中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尚未凸显。

而新环保法制定于2014年,中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已经比较突出。

篇章结构旧环保法共六章47条,而新环保法共七章70条,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

法律责任新环保法扩大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范围和力度,强化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新旧环保法的不同点03新旧环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对比严格执法新旧环保法都强调严格执法,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环境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监测环境污染新旧环保法都要求监测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信息公开新旧环保法都要求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和透明度。

新旧环保法在实践中的相同应用立法目的不同新环保法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而旧环保法主要强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管理。

参与方式不同新环保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旧环保法缺乏公众参与机制,难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

法律责任不同新环保法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行政拘留等惩罚措施,而旧环保法主要以罚款为主,处罚力度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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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新旧对比
1
修改背景
1
2
本次《条例》修改主要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对环评 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 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 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 单位自主验收。 简化环评程序。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 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 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 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 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 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 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 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 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 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 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 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 用。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六:
加强土壤、地 下水的环境保 护管理
一:
加强竣工环境
三:
加强环境影响
五:
加强环境应急 和风险防控体
保护验收管理
后评价工作
系建设
6
意 义
意 义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管理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 环境质量的源头。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作为从源头控 制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法 律制度,在我国的环境保 护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
3
2
细化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 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 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 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 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同时, 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设环保部门 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 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 规定。
6
4
存在问题
1
环保欠账 问题突出
2
生态红线管理薄 弱,家底不清
3
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缺乏规定 的标准和程序
4
环境影响后评 价工作实施不 力
5
环境风险防控 体系建设薄弱, 人力财力投入 严重不足
6
土壤、地下水 污染防治任务 艰巨
5
对策与建议
对策与建议
二:
加快清理解决 历史遗留的环 保问题
四:
加强生态红线 管理
4
修改内容
5
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对未落 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 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 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 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 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针对环保部门,新增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 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并公布。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 备案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针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建设 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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