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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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05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二00五年一月十六日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无锡硕放机场的净空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硕放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及与净空保护区域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电磁环境保护、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噪声影响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办法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四条无锡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气象、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城管、发展改革、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机场站区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相关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口岸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物的高度控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口岸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修订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和飞行安全的技术规范要求。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3]1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3]1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3〕1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意见为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地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机场净空保护协调机制和职责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无线电管理、公安、国土、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城管、安全生产监督、体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落实机场红线范围内净空保护、鸟害和动物侵入防范,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最新的净空保护区图和相关必要材料,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在收到机场集团提交的净空保护区图和相关必要材料后,应当将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依法纳入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建设项目净空高度的审核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12〕113号)、《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2012年版)、《关于加强无锡硕放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及超高障碍物处置工作的函》(民航华东函〔2012〕177号)要求,落实有关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1. 为规范民用机场的管理,提高运行效率,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依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2. 民用机场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行和旅客满意度。

3.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

二、机场设立和运营1. 民用机场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并经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2. 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营计划,确保机场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机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应急预案等,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

三、航班运营管理1. 航空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国际规定的航班时刻表运营航班,并提前进行航班安排和准备工作。

2. 机场管理单位应确保航班的正常起降和停机,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3. 航班取消、延误或改变航班计划时,航空公司应及时通知旅客,并为旅客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排。

四、旅客服务管理1. 机场管理单位应建立便利的旅客服务设施,提供停车场、候机室、餐饮和购物等服务,并确保设施的干净整洁。

2. 机场管理单位应提供便捷的安检和值机服务,确保旅客的顺利进出。

3. 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对工作。

五、货物运输管理1. 机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货物运输管理体系,确保货物的安全、快速和准确运输。

2. 机场管理单位应提供专业的货物装卸设施和服务,并确保货物的仓储和分拣工作的高效进行。

3. 机场管理单位应加强与货运代理公司和物流企业的合作,共同提升货物运输的质量和效率。

六、安全保障管理1. 机场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包括人员和设备的安检、防火、应急救援等工作。

2. 机场管理单位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 机场管理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络和合作机制,及时共享信息,应对可能的安全威胁。

七、监督和管理1. 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机场管理中的问题和矛盾。

江苏省07-10年安全法律法规一览表

江苏省07-10年安全法律法规一览表

Safety江苏江苏省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 03-28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0] 12-29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2010] 12-14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2010] 12-14 江苏省消防条例[2010] 12-02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10] 11-17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2010] 11-12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10] 10-22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2010] 10-15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09] 10-09江苏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暂行)[2009] 09-1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2010] 02-05江苏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2009] 12-21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9] 11-2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2009] 07-27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2009] 07-27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08] 12-08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8] 04-02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2007] 01-29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07] 01-25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2007] 01-16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规定(暂行)[2007] 11-26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7] 03-10南京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 12-10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0] 03-31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2009] 11-24南京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09] 09-27南京市工伤康复费用结算办法(试行)[2009] 05-15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 03-27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09] 02-12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8] 12-15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8] 07-18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2007] 01-08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7] 09-14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200 01-08苏州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修改)[2011] 04-02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2011] 03-09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2010] 10-11苏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2010] 05-06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2010] 02-02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8] 11-25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 06-19苏州市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2008] 06-03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07] 09-14无锡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办法[2010] 04-23无锡市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办法[2009] 08-26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2009] 08-14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9] 04-14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2009] 03-11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8] 01-07无锡市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暂行规定[2008] 12-12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10-14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2008] 09-18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7] 03-24无锡市2008年电力供应应急预案[2008] 01-29无锡市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7] 01-11徐州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1] 03-25徐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11] 01-28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08] 09-24淮安淮安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10] 01-31淮安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9] 10-14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 06-27江阴江阴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2011] 02-09常州常州市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 12-10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2008] 08-15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2009] 01-29扬州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 08-23扬州市雷击风险评估实施办法[2009] 02-05盐城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9] 11-26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9] 11-26盐城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8] 08-19南通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2009] 11-05 南通市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9] 08-27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009] 05-31泰州泰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2009] 08-12泰州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2009] 07-28镇江镇江关于加快关闭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的实施意见[2007] 01-11。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停车
场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13
•【字号】锡发改收费〔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
有关事项的批复
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机场社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停车场停车秩序,有效利用停车资源,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现就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现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仍按《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锡价规〔2018〕83号)执行。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同一车辆24小时内可享受两次免费时间。

三、你司要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做好收费政策公示,公示免费时间、免费次数、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等;同时,要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价格矛盾争议。

四、本批复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3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3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机场安全、增强运行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为民用航空提供起降条件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科学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设施的维护和设备的更新,以保障运行安全和效率。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与航空公司、旅客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机场的协作与交流,分享先进经验,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顺利进行。

第九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关部门,负责机场安全、航班调度、运行维护、客户服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机场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职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机场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章运行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航班时刻表,并及时向航空公司和相关部门公布。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当提供航班信息查询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及时获得最新的航班动态。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先进的导航设备和无线通信设备,确保飞机准确、安全地起降。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科学的飞行管理体系,统筹协调各项运行工作,保障航班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道面、跑道、停机坪等设施的维护,确保运行条件良好。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航空燃料、物资等供应的管理和监控,确保航班需要得到满足。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安全环境。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航空安全和运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机场,包括机场的建设、运营、设施设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民用机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航空安全、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统一。

第四条民用机场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各方责权一致、各负其责。

第五条地方民用机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报经有关局、委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除非本规定另有规定,机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完善航空运输保障体系,提高服务水平,满足航空市场需求。

第八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机场建设第九条机场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审批程序进行,确保空域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机场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采取合适的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机场建设应当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以提高各项功能的协调性和效率。

第十二条机场建设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技术标准。

第三章机场运营第十三条机场运营应当按照规划和控制条件进行,确保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机场运营应当充分考虑航空安全因素,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五条机场运营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管理,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六条机场运营应当做好航班计划和调度工作,合理控制航班起降数量和时间。

第四章机场服务第十七条机场服务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舒适”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机场服务应当充分考虑旅客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机场服务应当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便利的环境和设施给旅客使用。

第二十条机场服务应当积极推行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果和质量。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机场运营、服务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机场,包括国内民用机场和地方民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指提供公共运输服务、保障航空运输秩序和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合规,维护良好的运营秩序。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注重科技创新,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第八条本规定所指的相关部门包括民航局、公安机关、海关、边检、卫生健康部门等。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设立与批准第九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划和要求,经过民航局的批准。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设立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适航性的机场场址和属地条件;(二)具备满足空中交通需求的跑道和停机位;(三)具备满足旅客和货物运输需求的航站楼和货运设施;(四)具备满足航空安全需求的塔台、航行设施和通信设备;(五)具备满足运营和管理需求的办公楼和设施;(六)具备满足维护和保障需求的维修设施和保障设备;(七)具备满足应急救援需求的救援设施和专业队伍。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应当依据民航局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核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认可,并建立健全与其配套的安检、边检等制度。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和批准工作应当注重绿色环保理念,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民用机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四条每个民用机场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做好以下工作:(一)负责机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二)制定机场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三)组织编制机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组织实施机场的运输服务和航空保障措施;(五)组织协调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六)保障机场的安全和秩序,防止恶性事件发生;(七)完善机场的设备、设施和服务设备,提升服务质量;(八)开展航空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九)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十)开展机场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升机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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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毛小平二○○八年九月九日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锡硕放机场(指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机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秩序,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机场地区以及与机场运营相关的规划建设、安全保障、净空保护、环境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无锡市空港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空港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空港局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和修订机场总体规划,协调机场规划发展与空港园区的关系;(二)协调机场发展中与国家民航等部门、有关国际民航组织、机构的关系;(三)研究与周边地区空港之间的关系,协调空港通航空域与周边空港使用的衔接问题;(四)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机场的基本建设项目;(五)负责机场净空安全保障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无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是机场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引进社会商业组织参与经营和发展机场服务,适应民航客货运输业务发展的需要;(二)为承运人、旅客、货主等机场使用者提供安全、公平、优质的服务;(三)制订机场内各项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机场控制区的安全和管理,维护机场地区的安全和正常生产秩序;(五)承担机场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护卫、消防、净空和市容环境卫生保护等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场地区外的环境保护和净空管理工作;(六)参与编制、修订机场总体规划,并按照机场总体规划和安全要求对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机场地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民用机场的技术标准,适应本市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八条机场的建设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要求,符合机场飞行安全、口岸、环保、消防、安全保卫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依法获准使用机场规划用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将其使用的土地及其建(构)筑物、设施出租、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条在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空港局和机场运营管理机构的意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在机场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征求市空港局和机场运营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机场地区的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其所使用土地范围内道路、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绿化等设施的建设、养护与维修。

机场的围界设施由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设置和维修。

第十三条机场总体规划中应当合理确定机场地区范围、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机场控制区范围以及机场未来专用区域、附属设施区域发展用地的范围。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下列责任:(一)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行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营;(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三)制定并实施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四)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运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的范围及其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由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和机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决定。

机场控制区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由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出示有效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的通行证件,由所属使用单位向机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

机场公安部门制定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核发和使用管理规定时,应当征求机场运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检查工作。

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航空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登机前应当接受检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携带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应当经安全检查后从专用通道进入。

第二十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五)强行登、占航空器;(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机场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违反建设操作规程,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劝阻,并报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拟定应急援救预案,经市空港局审核后,报民航安全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应急援救预案应当明确规定应急救援程序及有关救援单位的救援职责,确保救援行动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

有关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机场应急援救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并通报机场运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民航安全管理部门、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及其驻场单位、急救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机场应急救援机构,并负责其日常工作。

机场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救援现场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有权调动有关救援单位进行应急救援。

有关救援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救援机构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机场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责任人,严格按照消防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经常检查保养,确保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完好有效,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消防队,机场内各有关单位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

机场消防组织应当接受民航安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在机场发生消防应急救援事项时统一接受调度。

第二十六条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紧急救援演练,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参加。

综合性救援演练由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制定方案,经市空港局审核后报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机场地区出现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爆炸物威胁、失火、非法干扰航空器运行、传染病疫情和放射性物质污染以及生物、化学物质侵害等严重威胁航空器、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向机场运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紧急援救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决定机场地区处于应急救援状态,通报各救援单位和市应急指挥中心,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各有关单位接到机场运营管理机构紧急情况通报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实施救援行动。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各项生产运营活动的统一协调管理。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侯机、饮食、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机场候机楼应当为旅客提供航班显示、休息场所和问询服务,并提供餐饮、邮电通信、银行、医疗救护、失物认领、行李寄存等服务。

第三十条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保证航班正常运行。

由于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旅客、货物滞留的,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做好应急服务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在机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机场服务规范,不得危害机场安全和航空器运行安全。

第三十二条机场服务收费应当执行民航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国家民航主管部门和国家、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未确定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其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章协调管理第三十三条机场口岸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全市口岸建设总体规划。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机场口岸驻场查验单位提高通关效率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驻场查验单位会同机场运营管理机构依法制定具体的查验办法,合理设置流程,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为旅客、货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机场口岸的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出入境检查机构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的查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口岸办负责对下列口岸查验工作进行协调:(一)组织召开机场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口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报告;(二)对出入境检查机构之间有关查验工作的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有争议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先予执行;(三)对口岸管理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协调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空港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集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和驻场单位研究解决机场运行和业务发展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各驻场单位应当互相配合。

对相关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等行为有责任提出改进建议,或者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市空港局应当会同机场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或者重要外事活动在机场地区内的接待工作,有关驻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驻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机场工作特点,按照方便旅客、方便货主、方便友邻单位和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流程;涉及与其他单位交叉的事项,应当与相关单位共同商定。

第三十九条驻场单位应当以保障机场航班的正常、正点运作为工作宗旨,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要求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机场正常运作或造成航班延误。

第四十条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驻场单位通告航班信息及保障服务要求,相关单位在接到通告后,应当认真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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