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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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2014级之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2014级之前)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江苏大校[2002]8号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各学科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对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相关学校申请在我校授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学校只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为: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不满1.6。

3、未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经学校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及艺术类、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除外)。

4、英语类专业未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第六条对在校学习期间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校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1、由各学院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各学院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册”。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后,由分委员会主任签字,报送教务处汇总。

2、由教务处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并报校学位委员会。

3、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由主任签字。

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如下规定办理:1、由成人教育学院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江苏省2011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苏学位字[2011]5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江苏省2011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苏学位字[2011]5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江苏省2011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江苏省2011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苏学位字〔2011〕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2011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标准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工作依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

二、审核程序(一)单位申报各单位在自审、自评的基础上报送有关申报材料。

(二)会议评审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会议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待实地评审通过”和“未通过”。

会议评审结果为“通过”的申报专业,不再进行实地评审。

会议评审结果为“待实地评审通过”的申报专业,还须进行实地评审,待实地评审后确定结果。

会议评审结果为“未通过”的申报专业,则为审核未通过。

(三)实地评审实地评审工作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另行组织专家择期进行,时间为每个专业半天,主要工作如下:1.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专家组听取申请专业自评情况汇报(15分钟);2.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等,抽检教育教学档案(30分钟),并就有关问题提问答疑(15分钟);3.实地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情况等;4.分别召开教师、管理人员和应届毕业生代表座谈会(40分钟);5.评审组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40分钟);6.评审组反馈专业评审意见和建议(20分钟)。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2019〕87号第一条为做好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三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种类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系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部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者;(二)因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申请重修相关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生填写《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经初审后报本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三)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五)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盐城工学院文件

盐城工学院文件
2. 特长生学位授予由个人申报,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
3. 特长生未能通过当年毕业资格审查,不可以授予学位。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特长生可申请破格授予学位:外语成绩未能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或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未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5. 特长生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申报人数严格控制在当年应毕业生人数的1%以内,一年进行一次,过时不补。
第八条 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根据国家、江苏省和学校的文件规定执行,但学位授予率暂不超过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数的70%。
第九条 本条例自2009级学生毕业之时起试行。届时原"盐工发〔2006〕74号"中的《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终止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两专业(普本)学生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2)外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或通过外语专业四级且专业八级考试达50分(含50分)以上;
(3)中外合作班学生雅思考试成绩达5.0以上;
(4)艺术学院、博雅学院的学生和单招班的学生可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盐城工学院文件
盐工发〔2009〕73号 Nhomakorabea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盐工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五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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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两次讨论学生学位授予问题。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根据上级和学校成人 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4 届学生毕业之日起实行,其中第一条第 3 款第(3)项、第 4 款和第五条自 2014 年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 法施行中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本办法精神予以处理,必要时提请 学校学位委员会决议。原《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稿)》 (盐工发〔2009〕73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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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卓越工程师”班实行校企联合培养,把“卓越工程师” 的培养分为校内学习和企业学习两个培养阶段,采用“3+1”培养方 式,即原则上,学生 3 年时间在校学习,累计不少于 1 年时间在企业 学习。按照“3+1”培养方式,试点专业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和合作企 业的实际状况,制定适宜的培养模式。 第八条 优化改革课程体系,从学生能力培养要求出发,统筹规 划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培养体系,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各教学环节 的始终,建立以能力培养为目标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理论与实践教学体 系:建立以能力为主线的专业课程体系拓扑图,明晰课程体系的总体 结构及其内在关联,优化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建构新的课程体系。 第九条 改革教学内容,面向工程实践、工程设计和工程研究需 要,注重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融合、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模 块化整合教学内容:专业教学内容改革注重“两重两强”,强化实践 教学环节;通识类教学内容改革坚持“有用、有效”的原则,大外部 试行工程英语教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开展专题教学和体育课程推广 “俱乐部”教学。 第十条 通过校企深度合作,统筹规划与精心设计企业学习方案, 企业学习阶段原则上采用“多岗对接”与“项目引导”相结合的方式: 针对企业生产环节,对学生进行多岗对接,使学生接受生产工艺及现 场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能训练,具备初步的工程项目实现能力;实施
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关于特长生学位授予: 1.学生仅因成绩原因毕业时未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如符 合特长生条件,可按特长生授予学位。 2.特长生具体认定条件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确定。 3.特长生学位授予由个人在毕业鉴定前申报,二级学院审核(申 报人数严格控制在当年应毕业生人数 1%以内),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 4.特长生未能通过当年毕业资格审查,不可以授予学位。 第六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情况,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 位,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位证书不补发。遗失学士学位证书者,经确认可办理 “学士学位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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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工程师的基本训练,具备在相关行业从事产品的生产、营销、服 务以及工程项目的实施、运行、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 在“重基础理论、重创新精神、强实践技能、强综合素 质”的“两重两强”人才培养特色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对工程人才 需求的特点,按照“卓越计划”的通用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试点专 业具体的培养标准,并将培养标准细化为知识能力大纲,依据知识能 力大纲对课程进行整合,将知识技能大纲落实到具体的课程和教学环 节,使“卓越计划”实施体现学校的定位、优势与特色及服务面向。
盐城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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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7 月 31 日
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江 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 纪,品行端正。 2.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 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 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因学籍异动降级的学生可 跨培养方案审核,且达到不同培养方案中最低要求总学分。 3.英语成绩达到学校相关的规定标准。其中: (1)普通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专业(不含专转本、 单招类)学生 CET-4 成绩≥425 分。 (2)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国家专业八级成绩≥60 分,或国家专业四 级成绩≥60 分且国家专业八级成绩≥50 分;本三英语专业国家专业四 级(或学校组织的与国家级水平相当的专业四级考试)成绩≥60 分。 (3)国际合作班学生雅思英语成绩达 5.5 分水平。 (4)其它专业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CET-4 成绩≥3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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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切实推进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 划”)试点工作,创建高校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根据教 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 1 号)精神,结合《盐城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学校 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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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试点资格;学生若确因客观原因,难以适应“卓越计划”的要求, 可以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卓越学院审核通过后可退出;批准退出和被 取消试点资格的学生,转入非试点的相应专业(或原专业)继续学业, 其操作参照校内转专业学生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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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艺术学院、本三非英语专业、专转本及单招类的学生通过 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达到(4)的要求。
(6)预科生和新疆内地班学生学位授予的英语要求参照课程成 绩换算方法后达到相关专业英语要求;也可修读《大学语文》和《中 国历史》两门课程,成绩考试合格。
4.课程(含实践性环节)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8。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行政拘留以上(含拘留)处罚者。 2.考试(含考查)违纪或其它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 过)处分者。 3.由于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 位者。 第三条 学生仅因成绩原因毕业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在修业年 限内可申请回校重新学习、考试,符合原年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 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第四条 学位申请和评定程序: 1.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二级学院对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学 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依据本条例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 予条件的学生初审名单,出具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对不符合学 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在学士学位审核表中注明详细原因,同时经二 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第四章 师资配备 第十二条 “卓越工程师”班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实行“双导 师”制,即由学校和企业各派一位或数位导师负责学生企业学习阶段 的指导工作,导师的遴选由学校另文制定。 第十三条 学校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专业“卓越计划”人 才培养方案,会同企业有关人员,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企业学习阶段执 行计划,拟订日程表;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并认真抓好学生的学习、生 活、健康和安全,以保证学习的顺利进行;与企业导师一起认真做好 实习成绩的考核工作,并将全面考核的学习成绩提交卓越学院办公 室。 第十四条 企业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学校对企业学习阶段 教学要求,与学校导师一起制定学习期间的执行计划;安排学生在企 业的日常学习活动,并负责有关环节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考核并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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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企业学习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任课教师由“卓越计划”试点专
业在全校教师中择优选聘,学生实行小班授课。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卓越工程师”班学生学籍实行单独管理,试点专业 所在二级学院和参与企业具体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卓越学院办公室 负责协调。合作企业成立相应“卓越计划”办公室与卓越学院办公室 对接,负责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学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和责任。校内学习阶段由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企业学习阶段由学校和企业联合制定管理办法,按照校企双方共同制 定的企业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和考评。 第十七条 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学生在 企业学习阶段,因不服从企业管理规定并受到相应处分的,企业处分 与学校处分同等对待;在企业学习阶段未经请假或超出假期未归者, 参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由学校负责为其购买意外伤害 保险,企业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防护等安全工作, 不得安排从事高毒、易燃易爆、超过体力强度及其他有安全隐患 的工作。 第十九条 进入“卓越工程师”班学生在试点专业学习期间,出 现考试违规者、不服从企业管理规定、综合考评不合格者,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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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往年毕业但因成绩原因未能授予学位的学生申请学位,须填 写《盐城工学院往届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附加成绩单及原年级该学 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送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二级学 院汇总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对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 名单、《盐城工学院往届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经学校 学位委员会终审通过后,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造册,校学位委员 会主任审签,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盐城工学院文件
盐工发〔2014〕38 号
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 文件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单位: 《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盐城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
育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盐城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盐城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盐城工学院教材管理办法》等 6 个新修订制度,《盐城 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1 个新增制度,经 2014 年第 4 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盐城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 士学位授予细则》1 个新修订制度,经 2014 年第 5 次党委常委会议审 议通过,现分别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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