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
三级医院眼科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附件: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要求规范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 60 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 B 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者血库 (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含病案室、统计室)、护理部、感染办。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 5 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一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 0.88 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一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 0.4 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 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 3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 1 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 5 年以上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 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
四、建造、设施与环境医院要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造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应有独立楼房,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 2 公里。
(二)业务用房的总建造面积= 床位数×100(平方米)。
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130 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 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 100 床位至少配有 30 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设置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一、医院概况。
二级综合医院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医疗技术力量和综合医疗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较为全面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级综合医院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标准和技术标准。
二、医院管理。
1. 医院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标准。
2.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估,确保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3.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4.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三、医疗技术。
1. 医院应当具有完善的临床医技科室,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骨科等。
2. 医院应当配备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医疗设备,包括CT、MRI、X光机、B超等,确保医疗技术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3.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诊疗规范,加强医疗技术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医疗技术的水平和质量。
四、医疗服务。
1. 医院应当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包括门诊、急诊、住院、手术、康复等服务。
2.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病案管理制度,加强病案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病案的真实和完整。
3. 医院应当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确保患者的合理用药和治疗。
五、医院环境。
1.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医院环境的清洁和消毒,确保医院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2.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院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医院安全的稳定。
3. 医院应当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提高患者的就诊体验,确保医院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六、医院文化。
1.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文化建设制度,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的宣传和推广,确保医院文化的深入人心。
2. 医院应当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确保医护人员的良好形象和形象。
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

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含病案室、统计室)、护理部、感染办。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医院要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应有独立楼房,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公里。
(二)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 床位数×100(平方米)。
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卫生部关于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附件: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doc二○一○年十一月五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级综合医院的基础要求(2021年版)

二级综合医院的基础要求(2021年版)二级综合医院的基础要求(2021年版)一、引言二级综合医院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广大患者提供综合医疗服务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二级综合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特制定本要求。
二、医院规模与床位1. 二级综合医院床位数应在100-500张之间,其中普通床位占比不低于80%,重症床位占比不低于10%,其他特殊床位占比不超过10%。
2. 医院占地面积应不小于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
三、科室设置1. 二级综合医院应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传染科、康复科、中医科等常见科室。
2. 医院应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营养科等辅助科室。
3. 医院应设有急诊科、重症医学科、手术室、麻醉科、供应室等必要的特殊科室。
四、医疗设备1. 二级综合医院应配备常见的医疗设备,如心电图机、超声波诊断仪、X光机、CT机、呼吸机、麻醉机等。
2. 医院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设备、中医设备、手术室设备等。
3. 医院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医疗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
五、医疗人员1. 二级综合医院应具备一定的医疗人员规模,医生、护士、技师等人员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医院应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医疗人员,以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
3. 医院应定期对医疗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医疗服务与管理1. 二级综合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2. 医院应制定完善的医疗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控制、医疗安全、医疗纠纷处理等。
3. 医院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七、环境与设施1. 二级综合医院应具备良好的诊疗环境,病房、门诊、手术室等区域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2. 医院应设有相应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视野计、读片灯、A/B超声检查仪、验光仪、角膜曲率计、荧光眼底造影机、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视网膜光凝激光设备、视网膜冷冻仪、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手术显微镜、显微手术器械、眼内用电磁铁。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眼科病房、眼科专科门诊和专科手术室(可与非感染性手术科室共用)、独立的验光室、眼科检查室、换药室及治疗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5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备眼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每10张床至少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一)专科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直接/间接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房角镜、三面镜、视野计、眼科用A/B超声诊断仪、眼科超声生物显微镜(UBM)、角膜曲率计、角膜内皮细胞计数仪、眼科电生理仪、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角膜地形图仪、视网膜荧光眼底造影机、YAG激光仪、光凝激光设备、氩离子激光机、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机、玻璃体切割机视网膜冷冻仪等。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无障碍设施。
2.手术室: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眼科手术器械、无影灯、氧气、负压吸引设备等。
3.具有开展眼科诊疗项目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耳鼻咽喉科可不单独设置,与眼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应当设置耳鼻咽喉科门诊和5张耳鼻咽喉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耳鼻咽喉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具有1名耳鼻咽喉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音叉检测设备、前鼻镜、间接喉镜、简易光源、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和门诊。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病房和耳鼻咽喉科门诊的,可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及门诊。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5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20张床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至少有4名护士,其中至少1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五)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一)专科设备。
前鼻镜、鼻内镜、间接喉镜、气管镜、食道镜、支撑喉镜、纯音测听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脑干诱发电位仪、声导抗仪、手术显微镜、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耳鼻咽喉科门诊、内镜(鼻内镜、纤维喉镜)和临床听力检测的场所。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0.6名护士,其中至少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一)专科设备。
鼻内镜、纤维喉镜、手术显微镜、气管镜、食道镜、纯音测听仪、声导抗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微创手术动力系统、配套的微创手术器械、冷光源系统和工作站、其他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设有皮肤科诊室。
(二)床位:可不设皮肤科床位。
二、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以及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三、设备应有真菌镜检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室、1间治疗室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
(二)床位:皮肤科病床至少3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医师。
每1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2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门诊至少有1名护士。
病房护士可与其他专科护士共用,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一)专科设备。
激光治疗仪、微波治疗仪、高频电刀、液氮储存罐、真紫外线治疗仪、CO2菌镜检设备等。
(二)基本设备。
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室、1间治疗室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
(二)床位:皮肤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一)专科设备。
必备设备:伍德灯、紫外线治疗仪、CO激光治疗仪、红外线治疗仪(包括2氦氖激光或半导体激光)、手术床、无影灯、显微镜、洁净台、真菌培养箱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等。
3.手术室:手术床、急救设备、皮肤外科手术器械、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设施。
4.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