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模式比较_以中美上市公司为例
中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比较_虞政平

中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比较虞政平内容提要 本文以中国现行 公司法 与美国1996年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 为主要对照蓝本,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资本制度、治理制度、分配制度、解散制度五个大的方面,就中美两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进行了集中比较,其中可以看出两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上的相同之处,更可以领略两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上的差异所在。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 公司资本 公司治理 公司分配 公司解散随着1892年德国率先制定颁行 有限责任公司法 以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适宜中小企业投资者选择的商业组织模式,逐渐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现已发展成为商业领域与适宜大型企业投资者选择的股份有限公司并驾齐驱的两种主要公司形态。
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前后直至90年代初期,各州普遍兴起了真正以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 -ility company,简称LLC) 命名之公司立法。
从1977年怀俄明州以及1983年佛罗里达州之有限责任公司法(LLC Act)开始,至1996年初,已有48个州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单行法律。
美国律师协会于1992年即已提供有限责任公司法统一蓝本(A Prototype LLC ACT),1994年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采纳了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niform LLC ACT,简称ULLCA),1996年又提供了最新的版本,各州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与这些蓝本并无太大的出入。
可以说,在德国颁行有限责任公司法近一百年后,美国似乎才真正兴起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狂热,各公司法专家正热烈地探讨传统公司法原则、尤其是案例法规则与新兴有限责任公司法如何协调或配套适用的问题,似乎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国公司法律中一个真正全新的形态,一个令人陌生的领域。
那么,美国人自身所命名的有限责任公司形态与中国从大陆法系所沿袭下来的当代有限责任公司形态能不能完全等同,是不是存在差异,这正是本文将要展开比较论述的重点所在。
中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治理链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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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与 会计
中 美上 市 公 司 财 务 舞 弊 治 理 链 的 比 较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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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国的比较研究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国的比较研究一、简介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公司治理成为国际上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世界经济最发达的两个国家,美国和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一定的比较价值。
本文将通过梳理两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实践,探讨它们的异同和互补,以及在当前环境下对于中国公司治理的启示和建议。
二、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主要通过两大机制来管理和监督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由独立性强的董事组成,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和政策,管理公司的运营和风险,并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
另一方面,股东则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和行使投票权来控制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此外,美国还存在一些独立的机构,如审计师、监管机构和独立董事委员会等,用于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三、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相比于美国,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审批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等。
董事会则由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和政策,管理公司的运营和风险。
监事会则由监事和独立监事组成,主要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的运营和决策,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四、美国与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1.董事会在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上,美国和中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在美国,董事会成员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性和实践经验,以确保其在制定战略和决策时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同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比较高,可以更好地保障公司的独立性和透明度。
而在中国,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化程度较低,往往存在董事长兼任CEO的情况,造成了部分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独立性不高的问题。
2.股东在股东的参与和权利上,美国和中国也存在明显的不同。
在美国,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具有选举董事会成员和行使投票权的权利,可以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进行明确和直接的监督。
而在中国,股东的权利相对较少,股东大会的议程和投票评议制度也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中美有限公司立法比较及借鉴

中美有限公司立法比较及借鉴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LLCA)融合了公司与合伙的优点,具有公司设立自由化、公司治理自治化、利益分配弹性化、法律条款任意化的特征。
本文将其与我国新公司法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我国新公司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设立自由化治理自由化借鉴我国有限公司立法自1994年公司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以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由于当时立法理论缺乏成熟,以及立法政策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有限公司立法过于严格,完全丧失了作为中小企业投资者选择的企业组织模式这一价值。
因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WTO的加入,修改公司法包括其中的有限公司立法,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便成为当务之急。
自2000年我国正式提出全面修改公司法的计划到2005年12月27日正式通过,其间无论是学者还是立法机关都确立了把“鼓励投资、放松管制、利益衡平”作为此次公司法修改的精神,并将这一精神贯彻始终。
可以说,从国内外学者的评价来看,是比较成功的。
但是与美国有限公司立法精神相比,我国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下文笔者通过介绍美国有限公司立法的情况,探讨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有限公司法立法背景及特征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前后,至90年代初期,各州兴起了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命名的公司立法。
而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94年制定了一个《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LLCA)》示范法,后又于1996年对该示范法进行了修改。
至此,美国有限公司法确立了自己在美国企业组织形式中的法律地位。
该种有限公司(LLC)融合了公司(corporation,也即我们大陆法系中的公司)与合伙的优势,但其却并不是公司(corporation)或合伙。
他的成员在法律上称之为“成员(member)” ,而不是“shareholder”。
其在于: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自由化;利润分配的弹性化;会议记录要求的非严格化;税收上的单重纳税。
中美企业管理不同分析报告

中美企业管理不同分析报告引言中美企业管理在经营模式、组织结构、管理理念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中美企业管理进行分析,旨在探讨两国企业管理的异同,并总结出互补和借鉴的经验。
一、经营模式1. 中美企业经营模式的差异- 中企以国内市场为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关注本土市场的需求,并根据市场特点进行产品和服务定位。
例如,中国企业可能更注重价格的竞争力,追求大众化产品。
- 美企以国际市场为主要发展目标,更加注重产品和服务的高附加值和创新性。
美国企业注重品牌建设和技术研发,追求差异化竞争策略。
2. 互补和借鉴的经验- 中企可以借鉴美企的创新思维和品牌建设经验,提升自身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 美企可以借鉴中企的低成本竞争和本土市场敏感度,以在全球市场中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二、组织结构1. 中美企业组织结构的差异- 中企通常采用高度垂直的组织结构,权力与决策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
决策执行效率高,但可能缺乏灵活性和创新性。
- 美企通常采用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尊重员工的创造力和自主性。
员工参与决策的程度较高,但可能面临决策执行效率低下的问题。
2. 互补和借鉴的经验- 中企可以借鉴美企的扁平化组织结构,鼓励员工参与决策,以提升组织的灵活性和创新能力。
- 美企可以借鉴中企的垂直组织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以应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决策需求。
三、管理理念1. 中美企业管理理念的差异- 中企注重稳定和长期的发展,更加关注员工的安全感和福利待遇。
传统管理理念较为常见,注重权威和命令式管理方式。
- 美企注重创新和短期的效益,更加注重员工的激励和发展。
现代管理理念较为普遍,注重员工参与和团队合作。
2. 互补和借鉴的经验- 中企可以借鉴美企的激励机制和员工发展计划,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 美企可以借鉴中企的管理方式和稳定性,注重员工的安全感和福利待遇,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和归属感。
结论中美企业管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也可以相互借鉴和互补。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及借鉴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及借鉴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经济交流日益频繁,公司治理成为各国企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模式各有特点,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司治理经验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的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美国是全球公司治理的典范之一,其公司治理模式以市场为导向,注重股东权益保护,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
美国的公司治理体系主要包括三大要素:股东权利、董事会和公司高管。
在股东权利方面,美国的公司治理体系注重股东权益保护,股东有权利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监督董事会和高管履行职责等。
此外,美国还采用了“激励机制”,即通过授予高管股票期权等方式,使其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
在董事会方面,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独立董事制度,即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美国还建立了董事会委员会,例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以进一步提高董事会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在公司高管方面,美国的公司治理体系注重高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在激励方面,美国公司通常会授予高管股票期权、股票奖励等,以激励其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在约束方面,美国公司通常会设置高管的薪酬上限、福利待遇等,以避免高管薪酬过高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以“企业家精神”为核心,注重公司内部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以及与股东、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发展。
日本的公司治理体系主要包括两大要素:股东会和董事会。
在股东会方面,日本的公司治理体系注重股东利益的长期稳定性和股东会的合法性。
日本的公司通常会有一定比例的长期股东,他们与公司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并且在股东会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
此外,日本的公司通常会采用“三方面协议”,即股东、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协议,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性和股东利益的保护。
在董事会方面,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董事会的内部稳定性和公司的长期发展。
日本的公司通常会有一定比例的内部董事,他们与公司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并且在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具有重要的话语权。
公司治理角度对比中美职业经理人制度

基于公司治理角度对比中美职业经理人制度[摘要]职业经理人从委托代理角度看就是代理人。
中美因为公司治理机制的差异,导致职业经理人成长环境的差异,这种差异就使得在美国很有效率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在中国运行起来困难重重。
本文通过分析这些差异化因素,借鉴美国科学的治理机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中国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委托代理,职业经理人,公司治理,职业分类、信誉。
一: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治理概述所谓职业经理人①是指在一个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承担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公司财产,由企业从职业经理人市场(包括社会职业经理人市场和企业部职业经理人市场)中聘任,而其自身以受薪,股票期权等为所获得主要报酬方式的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部的或者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它包括部治理和外部治理,部治理主要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治理,外部治理包括资本市场、企业家市场等。
正因为职业经理人是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后,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这中间就存在产权所有者向职业经理人授权和委托代理问题②。
如何合理规划公司的治理机制,制定科学的激励—约束制度③,减少职业经理人的代理成本,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里我从美国成熟的治理机制层①曹立新、冯灿仪,美国职业经理人机制及其启示,现代企业教育,2004-10。
②李善民等,现代企业引进职业经理人的损失分析:代理成本的观点,管理工程学报,2005-02。
③王发清,浅论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学术交流,2005-02。
面对两国的职业经理人的生存环境进行剖析,与中国的职业经理人进行三个方面的对比分析,从中分析出他们之间的本质差异。
二:中美对比分析1、从职业经理人的人力资本(企业家)市场角度进行阐述。
1841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的铁路上发生的一起两列客车相撞事故引起了对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选择有管理才能的人来担任企业的领导者、管理企业成为美国资本家(出资者、资产所有者)的共识,世界上第一批职业经理人出现了。
中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比较,基于中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数据分析

中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比较——基于中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数据的分析赵涵2013200251金融四班目录中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比较 (1)——基于中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数据的分析 (1)一、选题意义及研究思路 (3)二、相关概念 (4)1.1中小股东概念及特征 (4)1.2 股东权益 (5)二、中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现状对比 (5)2.1 内部治理 (5)2.1.1股权结构 (6)2.1.2 董事会治理 (8)2.1.3 管理层薪酬激励 (11)2.2外部控制——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12)2.2.1 立法保护现状 (13)2.2.2执法保护现状 (13)三、结论 (16)参考文献 (18)一、选题意义及研究思路中国证券市场自1990年建立以来,经过二十五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据证监会2015年9月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9月,上市公司总数已达2800家,股票总发行股本达48817.15亿股,股票市价总值为419528.16,股票成交金额为1161118.19,股票有效账户数大20151.88。
在发展的背后,以证券市场为代表的我国证券市场却隐藏着巨大的问题——资本市场没有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反而成为人们投机倒把的场所。
2015年,大起后大落的股灾就是又一次惨痛的教训,中小股民损失极为惨重。
为什么中国的股市反复大起大落?为什么中国广大中小股民极少在股市中获得收益?为什么中国“股场”沦为“赌场”?究其根源,是因为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激励与外部约束机制缺失,公司治理极不完善,上市公司没有创造价值。
而在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不完善的情况下,价值机制没有形成,中小股东无法分享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权益得不到保护,只能“用脚投票”——将股市作为博弈赌博而非投资获利的场所。
这又进一步恶化了中国股市的投机性。
试想在一个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失去投资者信任的证券市场上,有谁愿意进入,进行投资而非投机;这样的证券市场又怎能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而反观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正是因为有完善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使中小股东可以分享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期创造,使资本市场能够发挥实现社会基础资源高效配置的功能,再次促进公司发展,形成经济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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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nce and Economics
Vol 3 No 5 Oct 2004
2004 年 10 月
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以中美上市公司为例
谢邦华 (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研究生部, 广州 510053)
收稿日期 : 2004 - 06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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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邦华 : 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因而拥有很大的权力。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监督 则是通过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借助由独立董事和 外部审计师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占多数 的提名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等机构实现股东、 董 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制衡。作为公司治理的另一 个重要方面的激励机制则采用经营者持股和经理 股票期权, 即给予经营管理者在未来一定时期内 按一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使所有权 和经营权互相制约,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代理 成本。美国公司治理机构的特点具体主要体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 2] 1 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结构。董事会作 为公司资产控制权的拥有者,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是典型的一元制公司 治理结构模式, 在公司机构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 事会, 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二为一 , 董事会 既作为决策机构行使业务执行职能, 也作为监督 机构监督业务执行。独立董事是指公司制企业中 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 3] 由于独立董事不象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控股 股东和公司管理层, 因而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 务的独立判断。一方面可制约控股股东利用其控 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行为 ; 另一 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经理层, 遏制内部人控 制现象。 2 股权高度分散。美国股份公司的股票大多 为公众所持有。这一方面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出于 谨慎人原则 分散投资, 通过一定的投资组合来 降低其投资风险, 避免因其投资过分集中于某些 企业或行业而使自身遭受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 是因为法律上的限制。法律严格禁止银行和非银 行金融机构持有工业和商业公司的足够起控制作 用的大宗股票。因此美国多数上市公司缺乏控股 股东 , 股权结构高度分散。[ 4] 3 股权的流动性强。股东主要从股票交易中 获利, 并不真正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所有权的 分散使得个人股东也不大可能对其所投资的公司 具有控制权 , 只有通过在股票市场上 用脚投票 ( 卖掉所持该公司的股票而选择其他公司的股票 ) 的方式来选 择代理 者, 形成 对公司行 为的约 束。 由于存在十分活跃的 公司控制权市场 , 经营者 一旦管理不力 , 就可能由于公司被接管而淘汰出 局。这就决定了美国公司股权具有高度流动性。 4 较为严格的外部市场控制。股权的高度分 散和频繁流动、 股东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导致经营 层权力膨胀 , 监督失控, 制约了内部控制机制的运 转效率。作为一种替代, 外部竞争性资本市场起 到了约束美国公司经理人员行为的重要作用。资 本市场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来发挥的: 一 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二是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 机制。 自安然事件发生以后, 美国对公司治理机构 进行了一 系列 的改 革, 不 久前 美国 国会 通过 了 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 该法案事实上是 对美国 1933 年通过的证券法的一个修订。该法 案涉及成立审计师监督委员会、 审计师独立性、 公 司责任、 增强财务报告揭示等十个方面。就上市 公司治理而言 , 该法案主要从规范监督审计事务 所、 上市公司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入手:
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充分的、 准确的公司信息披露。 本文主要就 中美上市公 司治理模 式作一简 单对 比, 以期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创新 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 美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 由于经济、 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 史发展轨迹的不同,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 结构也不尽相同。在美国, 由于资本主义经历了 较长时间的自由发展 , 较少受到政府、 工会、 管理 机构或银行的影响, 形成了发达的以机构投资者 为主的资本流通活跃的证券市场。与此 相适应, 美国的公司采用的大体上是一种以外部监控机制 为主的治理模式 , 即主要依靠高效运行的资本市 场来监督 企业经 营者。美国实 行单层 董事 会制 度。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聘用首席执行官 ( CEO) 为核心的管理层负 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他们从董事会获得 经批准的战略计划并负责实施, 以公司业绩向董 事会负责。美国的董事长一般兼任公司的 CEO,
摘要 : 由于经济 、 社 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发展轨迹的不同 , 各 个国家和地区 的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 也 不尽相同 。 本文对中美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进行了比较 , 指出了我国上 市公司治理模 式存在的一 些问题并 就 健全与完善我 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若干建议 。 关键词 : 上市公司 ; 治理结构 ; 董事会 中图分类 号 : F27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1- 8208( 2004) 05- 0064- 05
谢邦华 : 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关联交易 , 甚至是控制股东的 抽血 行为等很多 控制股东肆意掠夺中小股东情形的出现。 ( 二) 董事会独立性不强, 决策监督职能失灵 由于股权高度集中, 公众股东过于分散且力 量弱小 , 董事会大多由控制股东任命的内部人控 制。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现象比较普遍, 可以说 , 管理层占据着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而且 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比例相当大, 董事会实际上 很大限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在这样一种格局 下, 董事会往往受控制股东意志的影响无法独立 进行经营管理和决策, 它与管理层的高度重合也 使其无法对经理人员保持独立的监督, 以致职能 失灵。 ( 三) 监事会有名无实, 对董事会监督制约不 利 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实中 , 监事会并没 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这突出地表现在 : 一方 面, 监事会并不拥有控制董事会、 管理层的实质性 的权力 , 监督作用虚化。从我国现行 公司法 的 规定来看, 监事会并不拥有任命董事会成员的权 力, 其职权仅限于业务的监督权, 而又没有提起诉 讼权等的司法救济权的保障, 监事会对董事会、 管 理层而言毫无威慑作用。另一方面 , 我国公司监 事任免机 制的设 计存在 着先天 的不足。在实 践 中, 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是企业内部提 拔上来的, 绝大多数公司监事会副主席和其他监 事会成员也是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由于监事会 成员在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能保持独立 , 其工薪、 职位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 因此实际上监事会 根本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 ( 四) 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 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市场机 制、 行政机制和信用机制三个方面, 实践中具体表现 为法律法规的约束、 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会计师 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把关、 证券分析 师对上市公司的追踪分析、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社会公众的评价、 证券市场内在规律的制约和人 力资本市场的评价等。应该说, 多方健全的监控 有利于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 有利于上市公司董 事会、 监事会和总经理很好地履行职责, 促进上市 公司的健康发展。但是,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外部 启示 我国公司治理状况和美国的情况有着明显的 区别。美国公司治理的问题主要是由于股权高度 分散导致股东对管理层缺乏约束, 而且外部监督 机制不完善造成的。我国公司治理的问题恰恰相 反是由于股权高度集中造成的, 但带来的后果却 很相似: 国有股、 法人股股权代理人的缺位而形成 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董事会独立性差、 独立董 事不能独立执行其职能、 外部监管不完善也是主 要原因。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 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 一) 改变国有股 一股独大 的畸形结构, 优 化股权结构 我国股市之所以接二连三地出现违 规现象, 主要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失灵, 究其深层次的原 因就是国有股、 法人股 一股独大 的畸形结构普 遍存在。国有股处于绝对统治地位。股权结构是 公司治理的基础 , 股权结构的改善是公司治理的 关键。我们并不是否定国有股 一股独大 , 因为 在经济转型初期这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但是正 是国有股代理人行为的非理性化导致了严重的后 果。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国有股代理行使的问 题至今没有妥善解决, 国有股代理缺位的现象十 分严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原有的国有企业 改制而来的 , 委托 者或代理 人干好、 干差都 没关 系, 责任感和风险意识不强。国有股、 法人股 一 股独大 的畸形结构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和 67 四、 对完善和健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 治理存在缺陷 , 这些缺陷包括 : 缺乏一套科学的上 市公司控制权的管理制度, 股东们选择公司经营 者困难重重 ; 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监督还存在诸多 漏洞 ;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于 自身利益的考虑 , 经济监察 的作用大打折扣; 证 券分析师的素质高低不一, 并且主要为机构投资 者提供服务, 为中小投资者提供的服务有限 ; 社会 舆论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监督能力有限; 证券 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人力资本 市场发育不全, 等等。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的缺陷, 已经成为制 约我国上市 公司健康 发展的重 要因 素。[ 7]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计服务的审计师都是非法的。如果上市公司被要 求重新准备其财务报告, 是因为处置不当导致重 大不符相关规定的话, 该上市公司的 CEO 和 CFO 要将下列利益返还给该公 司: ( 1) 在财 务报告发 表后一年内的上市公司对他们作出的任何奖励。 ( 2) 上述时间内出售该上市公司证券获得的任何 利润。 3 审计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 当审计事务所对一家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 业务服务时 , 该审计事务所就不能同时向该上市 公司提供下列每一项非审计业务服务: 会计记账 业务、 财务 信息系统 的设计 和执行、 价值评估 业 务、 精算业务、 内部审计外援业务、 管理功能或人 力资源服务、 中介和投资顾问、 投资银行服务、 同 审计相关的法律和专家服务、 以及任何其他委员 会不准许的业务。对于任何其他没有包含在上述 列示中的非审计业务 , 包括税收业务服务 , 事先必 须获得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批准。为保持审 计独立性, 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的审计事务所要 对负责该公司审计业务的合伙或者是负责评估该 公司审计报告的合伙人至少 5 年更换一次。如果 该上市公司的 CEO 、 CFO 、 主计长、 主要财务 负责 人等在本次审计业务开始前一年内曾受雇于该审 计事务所并参与任何一项该事务所针对该上市公 司的审计业务, 该审计事务所为该上市公司提供 任何审计业务服务是非法的。 二、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 根据我国 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涉及股东 大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外部独立审计五个方 面: [ 6] 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行 使下列职 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选举和更换 董事 , 决定 有关董事 的报酬 事项; 选 举和更换 监 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等。 2.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行使下列职权: 执 行股东大会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制订公司的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 制订增资本或减资本方案; 制定公司的基本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