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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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对象为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评价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评价一次。

第五条评价工作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提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能力为重点,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工作实行常态监测。

对日常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评价得分。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式第七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教和教育重点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情况,教育规划与建设情况,教育用地保障情况,教育财政投入情况,教师管理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发展状况等7方面。

根据评价内容,制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附后),明确各项评价内容的具体观测点,按照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对各观测点进行评分。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将结合当年重点工作任务,另行制定评价实施细则,明确年度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方式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实施分类评价。

按照教育发展水平,对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等9市)和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等12市)分别进行评价。

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6年7月29日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聘任程序:(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

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

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doc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摘要:本报告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进行全面评价,分析其在教育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成绩,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提高人民素质、实现持续发展的关键。

市级人民政府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要确保全民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教育发展的公平与卓越。

本报告旨在客观、全面、科学地评价市级人民政府在教育职责履行方面的工作成绩,为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参考。

二、教育投入教育投入是评估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指标之一。

过去几年,市级人民政府在教育投入方面表现积极,加大财政投入,努力改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数据分析,市级政府每年的教育经费占GDP比例逐年增加,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因此,市级政府应进一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的公平与均衡发展。

三、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市级人民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加大对学校建设的投入,改善校舍条件和教学设备。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均等原因,一些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学校基础设施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市级政府应加大力度,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良好的学习环境。

四、教育质量评估教育质量是评估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职责履行的核心内容之一。

市级政府应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评估与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质量问题。

同时,市级政府还应加大对乡村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支持力度,确保教育均衡发展。

此外,市级政府应加强教育科研与教育改革的联系,促进教育质量的持续提高。

五、教育制度改革教育制度改革是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

市级政府应积极推进教育制度改革,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提高教育的运行效率。

同时,市级政府还应加强对教育投入和支出的监管,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

此外,市级政府应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加强与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教育质量的提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34
【摘要】鲁政办发[2018]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27日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
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市级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总页数】10页(P1-10)
【作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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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答记者问作者:来源:《基础教育参考》2017年第13期为有效督促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推进教育改革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

2011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育部将《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确立为教育体制改革重大项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

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扩大后,国家如何衡量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如何督促省级政府加强教育统筹,优先发展教育事业,需要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

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保障“两基”历史任务全面完成、推动国家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落实、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是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促进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制定《办法》,建立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制度,既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

2011年,教育部成立由有关部门专家及上海教科院研究人员组成的课题组,研究形成《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研究报告》,为制定《办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此基础上,我们借鉴其他行业做法,结合教育工作特点,考虑研究出台《办法》。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8日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责任体系建设,全面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依纪行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确保政令畅通,为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或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指市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各区(市、县)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市属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于2023年5月3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下面就来和查字典我一起看看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HG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G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Y会统筹领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Y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

第二章评价的内容第六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档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一)贯彻执行档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档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档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档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档和档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L D 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档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G开放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黔府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抓好《政府工作报告》落地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扛起政治任务《政府工作报告》是经省委同意、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部署推动全年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施工图”和“任务书”。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作为贯穿全年工作的“重头戏”,作为检验政治担当政治能力的“试金石”,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组织上高位推动,在措施上具体深入,在成果上务实有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细化目标任务,合力推动落实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统筹抓总职责,厘清本单位和责任单位职责界限,既不能“挂空名”只做“自家事”,也不能层层转嫁责任;要坚持实化量化项目化,对相关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分季度研究制定进度计划,分地区分行业科学下达目标任务,逐项谋划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按程序报分管省领导审定后实施。

对所涉事项,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坚持“同题共答”,建立“双台账”,细化“双责任”,问题整改实行“双销号”,完不成任务实行“双担责”。

工作中要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得简单地把召开会议、出台文件、调研检查、追责问责作为抓落实的全部或主要内容,从源头上防止“上下一般粗”“工作走过场”等问题。

三、开展跟踪督查,强化结果运用牵头单位要会同责任单位于2024年2月18日前在省政府督查督办系统填报涉及任务分季度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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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推动市级人民政府(包括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下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优先发展,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教育督导“长牙齿”的要求,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聚焦查找问题、研判问题和解决问题,强化结果运用、整改落实。

第三条评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国家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和评价方案,结合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上一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等,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动态调整年度评价指标。

第二章评价对象、重点和内容
第五条评价的对象是市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主要评价各市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当年相关重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第七条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主要围绕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评价内容另设加分项和扣分项。

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或出现严重负面影响的,视情形给予加分或扣分。

第三章评价实施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3月向各市级人民政府下发书面通知。

第十条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包括自查自评、实地检查和整改复查等环节。

第十一条市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评价指标,有针对性地自查自评本区域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措施,形成自评报告,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于当年4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自评报告要客观准确、数据详实、内容全面、事例具体,字数不超过5000字。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6月组织专家和督学开展实地督查,督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每个市(州)随机抽取2个所辖县(市、区、特区)进行检查(贵安新区除外)。

具体方式包括听汇报、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延伸督查和随机访谈等,并形成实地督查报告。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省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各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4月底前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市级人民政府自查自评、实地督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市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价意见的问题清单和督查报告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改任务,形成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视市级人民政府整改情况组织“回头看”,重点督查整改落实到位情况。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市级自评、实地督查、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年度总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于当年12月底前印发各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履职、基本履职、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100分。

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至90分为履职,60分(含)至75分为基本履职,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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