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2018最新】县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优秀word范文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县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课件 6县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意识和行为,建立和完善探索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督导评估工作机制,迎接市人民政府11月对我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根据《xx市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督导评价评价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开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确保地方政府履行好教育职责;确保各项教育经费依法投入到位,进一步将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到实处;确保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省定的标准;确保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到位;确保实现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学校管理规范化、后勤服务优质化、校园文化特色化、教学管理精细化的五化建设;确保各类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价原则和方式督导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专项督导评价和综合性督导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督导检查与评价结果认定相结合,自检自评与上级认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评价采取重点抽查与全面督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三、评价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教育发展战略(决策规划、领导职责、保障措施),教育投入保障(依法投入、优化资源、效能管理),教育改革发展(改革措施、改革成效、发展水平、教育质量)。
共3项一级指标,10项二级指标,32项评价具体标准(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1》)。
四、评价办法(一)乡镇自评。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试行)》和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自评工作,并建立完整、规范的自评工作业务档案,准备接受县级、市级及省级督导评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34
【摘要】鲁政办发[2018]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27日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
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市级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总页数】10页(P1-10)
【作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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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方案的通知 [J],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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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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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

有序推进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近年来,中国县级政府在教育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要。
作为教育体制中的基层单位,县级政府在推进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地区发展水平不一、资源分配不均等原因,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存在着差异。
为了更好地推动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需要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县级政府在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县级政府是教育体制中直接承担教育管理职责的主体,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 资金投入和资源调配:县级政府有责任为本地区学校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设施设备,同时合理调配教育资源,保障教育公平。
2. 教育改革和政策实施:县级政府需要积极参与并推动教育改革,贯彻国家教育政策,确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3. 教师管理和学生管理:县级政府需要对本地区的教师队伍进行管理和培训,保障教师的权益,同时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确保学生能够顺利接受教育。
4. 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县级政府应当对本地区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县级政府在履行教育职责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投入不足:由于地区经济水平的不同,一些地区的县级政府在教育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学校的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无法得到有效改善。
2. 教育资源不均衡分配:一些县级政府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存在偏向,导致教育资源在各地区的分配不均。
3. 教育管理不规范:一些县级政府在教育管理上存在问题,例如教师招聘、学生招生等方面的规范程度不高,导致教育工作的不顺利进行。
4. 教育质量评价不健全:一些县级政府在教育质量评价方面存在问题,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手段不科学等情况较为普遍。
以上问题都是制约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关键因素,需要引起重视并进行改进。
为了更好地评价县级政府在教育工作中的表现,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
以下是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标准建议:以上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参考依据,通过对县级政府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答记者问作者:来源:《基础教育参考》2017年第13期为有效督促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推进教育改革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
2011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育部将《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确立为教育体制改革重大项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
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扩大后,国家如何衡量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如何督促省级政府加强教育统筹,优先发展教育事业,需要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
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保障“两基”历史任务全面完成、推动国家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落实、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是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促进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制定《办法》,建立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制度,既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
2011年,教育部成立由有关部门专家及上海教科院研究人员组成的课题组,研究形成《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研究报告》,为制定《办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此基础上,我们借鉴其他行业做法,结合教育工作特点,考虑研究出台《办法》。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菏政办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2月25日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25日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9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发展,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人才基础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我市教育工作有关政策组织开展。
突出重点。
主要解决资金投入、师资配备、教育用地、安全保障、教育管理等涉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客观公正。
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内容,规范评价工作程序,严格把握评价标准尺度,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方案

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意识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机制,做好迎接市人民政府XX年对我县“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二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和《xx市“地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评价”督导评估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确保地方政府履行好教育职责;确保各项教育经费依法投入到位,进一步将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到实处;确保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省定的标准;确保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到位;确保实现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学校管理规范化、后勤服务优质化、校园文化特色化、教学管理精细化的五化建设;确保各类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价原则督导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专项督导评价和综合性督导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督导检查与评价结果认定相结合,自检自评与上级认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价内容教育地位:包括统筹规划、组织落实等2个二级指标,8个评分要素。
资源配置:包括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教师队伍等3个二级指标,23个评分要素。
教育管理:包括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3个二级指标,10个评分要素。
教育发展: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等4个二级指标,12个评分要素。
社会评价:开展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政府组成部门代表、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和教师、普通群众为调查对象的公众满意度调查,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满意度情况。
四、评价办法县级自评。
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协调各乡、各职能部门做好自评工作,形成乡、部门自评报告,县政府自评报告,并建立完整、规范的自评工作业务档案,做好迎接市级督导评估。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解读:全面落实政府职责 推动教育科学发展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解读:全面落实政府职责推动教育科学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正式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际行动,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实现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迈进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国家教育督导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一、建立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的重大意义(一)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完善教育督导体系的重大举措。
近年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以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为抓手,对省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开展了行之有效的督导评价,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从宏观来看,督政一直是短板,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还缺乏一套科学的、综合性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
《评价办法》的发布有效弥补了这一空白。
从2012年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到2014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再到这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至此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覆盖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评价体系。
(二)为科学评价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评价办法》对评价的主体、内容、实施和结果运用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这些内容有效构建起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科学评价体系。
(三)落实依法治国理念推进教育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评价办法》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提出了刚性约束,将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大目标变为硬指标,有利于督促省级政府落实发展教育的职责,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推动我国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迈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江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评分细则

附件:1、关于2014年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说明;
2、2014年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有关项目评估标准;
3、中小学音、体、美器材和卫生与健康教育设备设施配备标准;
4、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2012年下发);
5、江西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及软件配备标准(2014年修订);
6、江西省小学、初中教学仪器配备标准(2007年正式稿);
7、江西省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2010年正式稿);
8、江西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必修)试验室建设规范(试行)(2009年下发);
9、江西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试行)(2009年下发);
10、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技术装备试行标准(2007年,江西高校出版社);
11、江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样本校(67所)和省重点中学、重点建设中学名单;
12、2010-2013年度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学校名单;
13、2011年、2012年、2013年学前教育校舍改建类项目学校名单;
14、江西省达标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标准(2013年下发);
15、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程(试行)(2010年下发),
省教育厅制定印发《2012年设区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考评办法》(赣教稳定字〔2012〕8号)、
《2013年设区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考评办法》(赣教稳定字〔2013〕22号);
16、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标准的通知》(赣财教〔2013〕66号),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
的实施意见》(赣教发〔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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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对象为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评价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评价一次。
第五条评价工作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提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能力为重点,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工作实行常态监测。
对日常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评价得分。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教和教育重点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情况,教育规划与建设情况,教育用地保障情况,教育财政投入情况,教师管理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发展状况等7方面。
根据评价内容,制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附后),明确各项评价内容的具体观测点,按照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对各观测点进行评分。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将结合当年重点工作任务,另行制定评价实施细则,明确年度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方式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实施分类评价。
按照教育发展水平,对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等9市)和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等12市)分别进行评价。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或数据,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抄送《指标体系》情况(数据)审核单位。
情况(数据)审核单位按照《指标体系》的责任分工,核准情况和数据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评价数据以法定的统计数据和原始档案为依据,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检查方案,根据各地报送的自评报告等情况确定抽查地区,组织由督学、省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等组成的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委托,面向社会、教师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4月底前将满意度调查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十三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自评报告、第三方满意度调查、实地检查、日常检查和整改复查等情况,及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
评价结果向评价对象反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结果评定与运用
第十四条评价满分为100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当年度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
(一)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或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上年降低的;
(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
(三)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连续三年达不到标准的;
(四)发生教育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的;
(五)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未达到“两相当”要求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六条通过国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如当年没有出现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评价结果优秀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五章评价纪律
第十八条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和上报自评材料,并严格把关,确保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
因违反规定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被评对象严禁弄虚作假。
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