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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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一、解散清算流程1. 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通过解散决议,决定公司停止经营。

2. 成立清算组: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清算组成员,成立清算组。

3. 发布清算公告:清算组在报纸上发布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 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5. 资产清理和评估: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和评估,确定可分配财产。

6.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7. 清偿债务:清算组按照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和税费。

8. 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结束后,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9. 注销登记: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文书模板1. 股东会决议模板: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股东会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地点召开,本次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一、同意公司解散,停止经营。

二、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XXX、XXX、XXX组成。

三、授权清算组负责公司解散清算工作。

四、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字部分)股东签字: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2. 清算公告模板:公司解散清算公告本公司因经营不善,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现正在进行清算工作。

请各位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特此公告。

公司清算组XXXX年XX月XX日。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终止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解散并清算财产,最终撤销企业登记的一系列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依法按照规定程序逐步完成。

下面将详细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一步,审议决定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定进行注销。

在决定注销前,应当经过审计、报税、清理债权债务等程序,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清晰明朗。

第二步,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并依法公告债权人。

清算报告需包括企业资产清单、清偿债务方案等内容,确保清算工作合法合规。

第三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清算工作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公司决议等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步,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税务注销申请表、工商注销证明、财务报表等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五步,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商注销证明、税务注销证明、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文件,经银行审核确认后,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第六步,办理其他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办理其他相关注销手续,包括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外汇登记等方面的注销手续,确保企业在各方面的业务都得到妥善处理。

总结。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依法依规逐步完成各项手续。

企业在进行注销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清晰明朗的财务状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工作,依法依规办理各项注销手续,确保企业注销工作合法合规。

希望企业在进行注销工作时,能够按照规定程序逐步完成,避免因手续不全、程序不当而导致的问题和风险。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解散的缘故所谓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由于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面发生等缘故,不能连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解散为清算的起点,企业的解散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在解散之后的清算过程中仍连续存在,直到清算完结。

关于企业的解散及其缘故,国外有关法律对此有规定。

德国、法国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对股份公司解散的缘故做了具体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公司经营的事业差不多成就或者不能成就;公司的股东人数或者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破产;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解散等。

英国公司法将公司的解散分为自愿结业、强制结业、在法监督下的结业。

所谓自愿结业。

所谓自愿结业,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或者依公司通过的专门决议而宣告终止公司业务。

这时,公司可自行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独立行事。

所谓强制结业,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等的情形下,法院有权依债权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下令公司终止其业务。

这时,由一名破产事务官充分临时清理人。

法院在适当时机另行指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的结业,是指在公司决定自愿结业时,在某些情形下,法院有权下令这种自愿结业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获至宝生严惩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治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以下情形下解散:⑴合营期限届满;⑵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连续经营;⑶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连续经营;⑷因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惩缺失,无法连续经营;⑸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进展前途;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在地规定的其他解散缘故差不多显现。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7.15•【文号】商法函[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商法函[2004]45号)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你局《关于广州安旺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申请继续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外经贸资[2004]第28号)悉。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解散企业,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又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在不损害企业债权人、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清算过程中的企业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申请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投资者一致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终止清算、恢复经营;三、清算委员会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并提交清算活动进展情况说明;四、企业尚未注销工商登记;五、企业经营期限尚未届满;六、符合法律法规对法人经营场所的要求;七、企业财产尚未分配,或者已获分配的股东已经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企业财产;八、投资者和企业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为。

鉴此,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文件:一、经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的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函;二、企业权力机构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决议;三、清算委员会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同意函;四、清算委员会关于清算活动进展情况的说明;五、企业的章程、合同、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六、已获分配的股东已返还所得财产的证明或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企业财产的函;七、商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在对上述文件审核无误后,可根据企业提出的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直接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对措施的法律问题

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对措施的法律问题

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对措施的法律问题摘要: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现象,本文就目前我国外资非正常撤离这一状况进行分析了解,找出相关原因,进而为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对措施一、外资非正常撤离内容所谓“外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中含有(或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金。

所谓外资非正常撤资,即外资企业在没有清算债务以及申报破产的情况下,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离的行为,遗留下大量的例如劳资纠纷、建设工程和买卖合同纠纷等相关问题,从而直接导致其配套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出现资金困难,并进一步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的连锁反应。

二、外资非法撤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国际金融危也是我国外资非正常撤离的直接诱因。

2007年以来,由美国肇始的次贷危机逐步演化为金融危机,进而危及到实体经济,导致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衰退,这也扩大和加速了本已初现端倪的外资撤离。

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大量国际资本起伏不定,外资母公司与关联公司资金链短缺,这使得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方难以继续。

于此同时,原材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导致利润空间被逐渐压缩,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订单和销售利润不断减少,这些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外资撤离。

(二)国内环境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成为外资商的重要投资地,中国经济飞速发展。

2005年以来,部分行业出现了外资撤离现象。

主要原因为以下几方面:在土地方面,外商在投资初期与地方政府商谈投资协议的时候, 一般都会做出大额投资的承诺。

从2007年开始起,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从而也增加了企业的建厂成本。

在劳动力方面,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三金”的增加,从而使企业的生产成本的不断增加。

所以外资会更偏向于用工成本低的例如印度、越南、菲律宾等其他发展国家。

在环境成本方面。

最近几年,我国提出了有条不紊地推进科学发展道路,越来越重视对于环境的保护。

外商独资企业自行清算注销流程

外商独资企业自行清算注销流程

外商独资企业自行清算注销流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与内资企业同样适用《公司法》等规定的清算程序。

但是由于其资本和人员构成的国际化,依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其清算与内资企业有细节性的差异。

一、外资企业终止的原因《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二、外资企业终止的日期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三、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四、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员,报审批机关审核后清算五、具体操作程序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对清算程序和原则作出决议;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七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债权人会议;(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四)制定清算方案;(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七)分配剩余财产;(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1995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验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外商投资法规政策汇编

外商投资法规政策汇编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直接投资活动。

为了规范和促进外商投资,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

本文将对外商投资法规政策进行汇编,以便外国投资者了解相关规定。

一、外商投资准入管理1.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领域设定的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名单。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前需查阅负面清单,了解哪些行业和领域是受限制或禁止的。

2. 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指在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者给予与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的原则。

外商投资者在准入前需了解适用的负面清单,以及享受国民待遇的相关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登记等环节。

外国投资者在设立企业前需按照相关程序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后进行登记注册。

2.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管理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

外国投资者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管理1.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管理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确定的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需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2. 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管理包括聘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等。

外国投资者在雇佣员工时需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并与员工签订合法合同。

3.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包括资金汇入汇出、税务申报、财务报表等。

外国投资者需按照中国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税务申报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退出与纠纷解决1. 外商投资企业退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退出管理包括撤销、解散、清算等程序。

外国投资者如需退出投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2. 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解决包括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与程序

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与程序根据题目要求,下文我将按照公司章程的格式,以清晰的篇章结构向您展示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与程序。

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与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与程序是公司内部组织管理的核心内容,旨在明确公司解散与清算的相关规定与程序,保障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第二条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达到解散条件、发生法定解散事由或依法裁定解散等情况而终止。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根据法定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和分配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解散与清算应当依法及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本章程所称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上位法律文件。

第二章解散的条件第四条公司应当在以下情况下予以解散:(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公司依法宣告破产;(三)公司依法被撤销、吊销;(四)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法院宣告解散。

第五条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法院宣告解散的,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解散决议。

第三章解散决议的程序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解散决议应当由股东会通过。

第七条股东会对解散决议的通过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解散决议应当在适当的期限内提前通知所有股东,一般不得少于30日;(二)解散决议应当经过3/4以上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的同意;(三)解散决议应当在股东会议记录中详细记载。

第八条公司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解散,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告解散决议。

第四章清算组织与程序第九条公司解散后启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织负责进行。

第十条清算组织可以由股东会选举设立清算委员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清算组织应当根据清算原则进行财产清算、债权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

第十二条清算组织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清偿债务,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清算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清算程序进行存续期间的财产管理、财产保管和差额处理。

外资公司如何注销

外资公司如何注销
外资公司如何注销
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那么外资公司如何注销?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注;以上材料如是外方原件,须由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由翻译公司盖章。

注销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

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不过如此做法的后果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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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解散的原因所谓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由于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面发生等原因,不能继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解散为清算的起点,企业的解散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在解散之后的清算过程中仍继续存在,直到清算完结。

关于企业的解散及其原因,国外有关法律对此有规定。

德国、法国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对股份公司解散的原因做了具体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公司经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者不能成就;公司的股东人数或者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破产;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解散等。

英国公司法将公司的解散分为自愿结业、强制结业、在法监督下的结业。

所谓自愿结业。

所谓自愿结业,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或者依公司通过的特别决议而宣告结束公司业务。

这时,公司可自行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独立行事。

所谓强制结业,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等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债权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下令公司结束其业务。

这时,由一名破产事务官充分临时清理人。

法院在适当时机另行指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的结业,是指在公司决定自愿结业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有权下令这种自愿结业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获至宝生严惩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⑴合营期限届满;⑵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⑶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⑷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惩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⑸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在地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上述⑶的情况下,下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⑴经营期限届满;⑵经营不善,严惩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⑶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⑷破产;⑸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⑹外资企业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有上述⑴、⑶、⑷所在地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9条规定,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也就是说设立公司可以是一种附解除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旦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法律行为即失去效力,公司亦随之解散。

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其效力是公司自动解散,无须股东会决议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我国《公司法》第109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真凭实据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⑵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由上面这些规定可知,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企业解散的原因是很多的,导致企业解散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情况:⒈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合营期满前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

如果合营各方约定了合营期限,期限届满前又没有提出延长申请的,则合营企业应在期限届满时解散。

企业存续期限届满在一些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中,是企业解散最常见的事由,也是企业章程的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

如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的公司法或者明确规定公司存续的最高期限,或者要求公司章程对其作出规定。

存续期限届满而又没有申请延长的,公司即应解散。

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有公司营业期限的记载,在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或者股东会又没有作出继续营业的决议,则公司即应解散。

⒉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严惩亏损,无力继续经营通常,企业经营不善就会发生亏损,企业亏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企业并不会因此必须解散。

但若企业资金严重匮乏,发生严惩亏损,营业不影响气乃至无力继续经营,企业就必须解散。

很显然,企业若发生严惩亏损就无力偿还还债务,就无法取得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的投资从而继续与之发生经济关系,这各情况使得企业只有解散之路可选。

⒊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经营根据我国中外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雷锋议”是指中外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的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业务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如果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通常的做法是先采用解散以外的其他方法来解决,如,采取劝告措施以及其他弥补措施等而不是一开始就选用解散的方法来解决。

但是,如果出现合营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足自己的措施额或一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期供应零部悠扬、原材料而合营企业又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这些零部件、原材料等情况,或者说出现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时,合营企业可以解散企业。

⒋因自然灾害、战争告示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所谓不可抗力,一般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一般来自现金方面,即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前者包括持大水灾、旱灾、火灾、地震、飓风等,当发生这些自然灾害致企业严重损害而无法继续经营时,可以解散企业。

后者包括战争、政府干预等。

战争可能导致企业被战火摧毁,或因市场萧条而无法经营;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实行征收,也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当这些情况出现时,可以解散企业。

⒌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这时,由于企业的目的显然无法完成,前景暗谈,企业也无存在的价值,应予解散。

⒍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⒎破产破产即作为债务人的一方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处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进行的诉讼程序。

当然,若企业通过其他程序如和解或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等而免于倒闭,法院就不能对企业宣告破产,企业也就不能解散和进入破产程序。

除此之外,债权人则可向法院要求宣告该企业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⒏法院或主管机关发出解散命令企业成立后,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如果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企业成立后长期不开始营业或营业后长期停止营业时,法院或主管机关可以对其发布解散命令,主管机关有权命令其解散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我国《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2。

第206条规定,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而取得公司登记的,可给予“撤销公司登记”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违反登记法规的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⑴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用欺诈手段;⑵未登记而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越经营范围;⑶未按规定报关年检报告书;⑷伪造、涂改、出租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它的副本;⑸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因其原因或者条件不同可进行分类,即依这些原因或者条件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

自行解散的情况,完全由企业自身决定,与其他人的意志无关。

强制解散的情况,是因主管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导致诉命令解散、判决解散、宣告破产等,不取决于企业或企业权力机构的意志。

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原因,原则上对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均适用。

解散的程序企业宣告解散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公司自愿解散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⒈由董事会提议解散公司,并提出解散方案;⒉将解散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该提案;⒊董事长在提案上签名;⒋将解散提案送交主管机关批准;⒌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必要的清算程序;⒍终结清算程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解散登记并公告。

企业自行解散的原因中,除期限届满和一方违约外,因其他几种情况发生而提交终止的,应由权力机构如合资企业董事会、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外资企业向审批机构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审批机构作出核准的日期即为企业解散的日期。

解散的效力企业解散后生产如下效力:⒈企业一旦解散,其经营能力便要受到极大的限制,一般不得经营业务。

这种限制指解散企业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非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企业解散成为其法人资格增丧失的依据。

⒉企业解散的原因属于合营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方遭受损失的,那么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对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⒊企业解散后,一般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入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

通常,成立清算组织后,企业原来的代表及其业务执行机关即丧失权限,收清算组织(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取而代之,清算组织代表企业的一切行为。

但是企业法人资格并不马上消灭。

就是说企业法人资格在清算开始后至完结之前仍然继续存在,只是其并不有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19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自此,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成为清算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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