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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合同法相关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一个月。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遂提出与甲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钢材,并承担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内容,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丁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每年5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然而,由于丁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后续租金。

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丁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

合同法案例及法律意见(3篇)

合同法案例及法律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市B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18年6月1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2018年6月1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建筑材料交付给A公司。

然而,在A公司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如水泥强度不达标、钢筋锈蚀等。

A公司遂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就违约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B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争议解决方式如何选择?三、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A公司因B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延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房屋并支付对应的购房款。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乙方作为房屋的卖方,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居住要求。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即修复房屋质量问题或者退还购房款。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并约定租金和租期。

然而,在租期内,甲方多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房屋,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入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乙方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按时使用租赁物,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房屋,严重影响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公司的员工,并规定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

然而,在乙方入职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要求乙方履行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并要求乙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工资,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

如果甲方拒绝履行合同,乙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三个常见的合同法案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赔偿停工损失。

争议焦点:1. 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2. 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并非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因此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关于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增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无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款。

法律案例合同法(3篇)

法律案例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产品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产品,产品总价为100万元,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交付给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还约定,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1月10日,甲方将产品交付给乙方。

乙方在验收产品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更换。

2019年1月20日,甲方更换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然而,在更换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更换的产品仍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2月10日,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审理1.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在更换产品过程中,未能保证更换产品的质量,导致乙方再次遭受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

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方遭受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3.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

法律案例_合同法(3篇)

法律案例_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8000元,乙方需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且租金可协商调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支付了前五个月的租金。

然而,自2019年11月起,乙方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再支付租金。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但乙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方于2020年2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应否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3. 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2.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3. 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认为,乙方拖欠租金时间较长,给甲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判决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0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应支付甲方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

2. 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乙方拖欠租金的时间、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判决乙方支付合理的违约金。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案例一:销售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一批商品,而乙方同意支付合同规定的货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乙方却拒绝支付货款,并声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当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检验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如果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乙方接受了货物的数量和质量。

解决方案根据以上法律分析,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未能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因此乙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1.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货款支付的书面催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 如果乙方仍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3. 在法院审理期间,甲方可以提供合同、交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支付货款。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同意将一栋商业楼盘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场所。

然而,在租赁期内,甲方却擅自提前收回商业楼盘,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当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使用租赁物时,甲方不得提前收回租赁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

解决方案根据以上法律分析,甲方擅自提前收回商业楼盘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全部租金。

乙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1.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甲方恢复租赁物的使用并履行合同;2. 如果甲方拒绝恢复租赁物的使用,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 在法院审理期间,乙方可以提供合同、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并请求法院判决甲方恢复租赁物的使用。

以上为两个合同法案例的简要分析和解决方案,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寻求简单明了的解决方案,避免法律复杂性的影响。

2024版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2024版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2024版关于合同法的案例案例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案情摘要:2024年3月,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子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设备。

合同签订后,A公司因市场行情变化,决定不履行合同。

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电子合同有效,A公司应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合同的解除案情摘要:2024年5月,C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D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C公司要求解除合同,D公司不同意。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D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C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合同的变更案情摘要:2024年7月,E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E公司向F公司销售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履行过程中,F公司因生产需要,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增加购买数量。

E公司同意变更,但要求提高价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E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合同变更有效,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案例四:合同的无效案情摘要:2024年9月,G公司与H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G公司向H公司出售一批非法走私的货物。

合同签订后,H公司发现货物来源非法,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G公司与H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G公司应返还H公司已支付的货款。

案例五:合同的撤销案情摘要:2024年11月,I公司与J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后,I公司发现J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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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完全版第一编合同及合同法总论一、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案情介绍]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7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

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

原告其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与之问题密切相关的既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法律依据](1)《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定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2)《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3)《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粮食购销案——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案情介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附则约定“有关交货事宜由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

”该合同第5项约定: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

后来,甲公司因嫌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丙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点。

丙公司即与甲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天津变为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2000年12月变更为2000年10月。

补充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该协议送交给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于2000年10月将货物发往石家庄某粮库。

乙公司收到该协议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甲公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甲公司便以乙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主要涉及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编合同订立一、合同的登记——略谈合同成立[案情介绍]1999年10月25日,孙某向某市房地厂开发公司购买一套三居室的住宅,双方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2000年8月 1日前将房屋交付孙某使用,孙某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付1万元定金;房款共30万元,孙某应当分期交付,于1999年10月30日前交付第一笔款项10万元,第二笔10万元于2000年3月1日交付,其余10万元于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后立即一次性付清。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孙某以房价过高为由拒绝交付房款,并请求归还其定金。

房地产公司则以合同已成立生效为据要求孙某履行合同,交付房款。

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本案主要涉及对未办理预售房屋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二、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略谈交叉要约[案情介绍]刘某系个体户,经营日常百货。

1999年11月,刘某决定改行,想要处理库存存货。

商某得知后,前去看货,但当时未与刘某达成协议,而是告诉刘某与妻子商量后再与刘某联系。

商某与妻子商议后,在1999年11月15日向刘某发函称: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出售,我们就买,并要求刘某在5日内回话。

恰在此时,刘某也在11月15日向商某去信称:“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处理,你是否购买?请于15日内答复。

”11月18日刘某收到了商某的信后,认为已与商某成交,遂拒绝了其他客户。

而商某在11月18日收到刘某的信后,听说百货生意现在比较难做,心生悔意,不再想购买刘某的货物,于是商某在11月22日向刘某发出一封电报,表示不买这批货物了。

刘某获电,十分气愤,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

[法律问题]此案涉及的是交叉要约能否直接成立合同的问题。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书面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浅谈事实合同[案情介绍]2000年5月2日,北京市某公司甲与另一公司乙签订了购买空调100台的合同,约定每台空调价格为1900元,于5月4日交货,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当即支付预付款19000元。

甲公司提供40台空调后,乙公司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

甲公司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空调,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货,货款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

双方约定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直接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

同年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空调100台,价款共计190000元。

但乙公司仅向丙公司支付货款171000元,扣除了已经向甲公司支付的19000元。

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律问题]本案主要涉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时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胜利河沙厂诉五通基建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案情介绍]1995年6月,正在兴建某市C一号住宅小区的被告五通基建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白水河沙厂的加急电报。

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致使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洪水冲毁,无法再按时运送河沙,请工程公司另想良策购买河沙。

因正值施工旺季,工地大量需要河沙,而冲毁的铁路又难以在短期内通车,工程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遂向东乡河沙厂和原告胜利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果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

东乡河沙厂和胜利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和价格,而胜利河沙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透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

在该批河沙到达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东乡河沙厂订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东乡河沙厂和丁某一起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

当天下午,胜利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胜利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东乡河沙厂的河沙并已经支付了货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胜利河沙厂的河沙。

胜利河沙厂认为。

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作出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因此,胜利河沙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仅是购买河沙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胜利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五、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论悬赏广告[案情介绍]1993年3月30日下午,朱晋华在和平电影院看电影,此时李珉与王家平(二者系往日同学,公安干警)在其后几排的座位上同场观影。

散场时,朱晋华将随身携带李绍华(朋友关系)委托其代办的内装河南洛阳机电公司价值80多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拾起,等候片刻后,见无人等包,就将该包带走并交王家平保管,朱晋华离场之后,发现公文包丢失,找寻之后没有找到,便于1993年4月4日、5日在天津《今晚报》、4月7日在《天津日报》上相继刊登寻包启事,表示“重谢”和“必有重谢”。

因为寻包启事没有结果,李绍华自河南到天津,又以其名义于1993年4月12日在天津《今晚报》上刊登内容相似的寻包启事,并将“重谢”变为“一周之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万元”。

当时,李珉看到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立刻告诉王家平,并委托王家平与李绍华联系。

4月13日中午,王家平通过电话与李绍华联系,确定了交换公文包与酬金的具体细节。

当日下午,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接时,就酬金问题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解决未果。

李珉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履行在广告中约定的义务,兑现报酬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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