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外籍学生管理制度

幼儿园外籍学生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学生招收一、幼儿园外籍学生管理制度的目的幼儿园外籍学生管理制度是为了有条不紊地管理外籍学生,保障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安全,促进其健康成长,促使他们融入幼儿园大家庭,并培养出师爱校,遵守规章制度的好品质。
二、幼儿园外籍学生的招生条件1. 若外籍学生本人父母其中一方或两方持有外籍护照,并在当地合法工作居住;2.年龄范围3周岁至6周岁,能够适应当地中文学习环境;3.外籍学生需有完整的身体健康证明,检查合格;4.家长需提交报名资料并参加入园面谈,同时家长在国内的身份证明和关于父母在中国的签证、居住证;第二部分:学生管理一、幼儿园外籍学生入园管理1.外籍学生的报名及填写入园申请表,经过园方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园手续;2.家长审核通知根据园方通知,携带孩子办理放学手续,领取学生相关资料和物品;3. 园方签署此外籍学生的接送人员须知及责任书等,签字确认办理学生入园手续等。
二、幼儿园外籍学生学习管理1.安排专业的华文老师辅导学生学习,利用游戏、唱歌、手工制作、涂鸦等方式引导孩子感兴趣;2.引导外籍学生学会使用简单的华文表达和交流,播放教学学习影视资料;3.针对外籍学生学习程度和需求安排助教进行单独或集体辅导;4、外籍学生参与学习班级教学生活、参与学校一日三餐、校园里的文体活动等。
三、幼儿园外籍学生行为管理1.对外籍学生要加强宣传教育,多向外籍学生宣传中国优秀文化,使其爱国,热爱中国;2.外籍学生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
3.教育孩子要遵守中国的法规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4.若外籍学生有不良行为,要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并和家长合作解决问题。
必要时,在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安全、心理辅导。
五、外籍学生活动管理幼儿园要经常组织外籍学生参与一些有趣的、有意义的体验活动(如环保活动、青少年儿童舞蹈晚会等),丰富他们的课外生活且注重中国传统文化的体验活动。
六、外籍学生交流管理安排外籍学生与中国学生的交流机会,促进谅解和友谊,以打破文化隔阂。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1. 学校设立校董事会,负责学校的整体规划、决策和管理。
2. 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 学校设立各部门,包括教学部、学生部、后勤部、财务部等,各部门负责人对校长负责。
4.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学生教育问题。
三、招生与入学1. 学校面向外籍、港澳台家庭招收适龄学生,招生范围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
2. 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生简章由学校统一发布。
3. 学生入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籍证明、出生证明、居留证明等。
4. 学校对申请入学学生进行面试、笔试等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四、教育教学管理1. 学校采用国际课程体系,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2.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学校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学校加强课程建设,优化课程设置,提高教学质量。
4. 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学生管理1. 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2.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考核。
3. 学校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4. 学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六、家校合作1. 学校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学生成长。
2.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通报学生学业、生活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
3. 学校设立家长咨询热线,及时解答家长疑问。
4. 学校开展家长培训,提高家长教育水平。
七、考核与评价1. 学校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教师、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和完善我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1)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外籍人员子女的教育水平。
(2)规范培训流程,提高培训效率,降低培训成本。
(3)加强培训资源整合,提高培训效果,满足学生及家长的多元化需求。
(4)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公司人力行政部作为培训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价培训管理制度。
其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1)制定和修订培训管理制度,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2)组织编制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资源,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3)负责培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合理控制培训成本。
(4)组织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制定针对性的培训方案。
(5)负责培训师资的选拔、培训和评价,建立内部讲师队伍。
(6)监督培训过程,评估培训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7)负责培训档案的管理,确保培训资料的完整、准确。
(8)处理与培训相关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9)对违反培训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培训纪律。
(10)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培训工作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了解学校的基本情况、文化理念、教育教学模式,初步掌握教育教学方法和技巧。
- 培训对象:当年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一般为入职后的前两周,共计40学时。
-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分组讨论、实地考察、模拟教学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包括学校历史与现状、教育理念与目标、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基本教育教学方法、课堂管理等,由学校相关部门及经验丰富的教师共同承担培训任务。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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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4月5日发布教外综〔1995〕130号)第一条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第四条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二)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三)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规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二)学校章程;(三)申请人证明文件;(四)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五)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六)师资来源。
第六条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学校,从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第八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
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第九条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条办学经费由申请人自筹解决。
江苏国际双语学校入学条件

江苏国际双语学校入学条件
江苏国际双语学校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是连接中西方文化、兼顾中外教育理念的国际化学校。
自2004年成立以来,在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下,本校以开放的思想、专业的
技能和完善的制度,致力于培养具有深厚的中国文化根基和良好的国际视野的双语人才。
江苏国际双语学校的入学条件如下:
一、年龄要求:7-16周岁,如有特殊情况,要求通过学校评估。
二、外籍人士:上学年龄在7-18岁的外籍人士,需要有居留许可证或其他等同身份的相
关证件。
三、参加招生考试:学生需要参加江苏国际双语学校举办的招生考试,可以参加语言考试、数学考试等项目。
四、满足学校学术要求:江苏国际双语学校秉持“育人与教育”的方针,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评估学生的学习能力。
五、完成入学手续:该校实行报名、缴费、体检、报到等一系列入学手续,入学后学生必须建立学籍等资料。
江苏国际双语学校是一所集培训、教育、研究于一体的国际性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引导
学生在多元文化交流环境中,建立四川精神信念,整合全球化视野和能力要求,既有实力
又有积极的社会能量,推动社会发展。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管理职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县级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内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管理方式)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苏教〔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正文关于做好苏州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各直属(代管)高中校,市教育考试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和资源建设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1〕1号)精神,以及4月26日全省普通高中招生视频会议精神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优质多样特色发展,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苏州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十九大提出的“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要求,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探索多维度考核评价模式,着力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各地要健全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科学利用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充分尊重考生志愿,明确招生录取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规范管理,细化流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科学合理有序。
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
各地要完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编制,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总体规模,要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网上录取、电子注册、实时建档、同步运行的操作办法。
根据我市毕业与升学“两考合一”的实施方案,综合素质、考试科目、考查科目和实践能力测试项目均合格者(含补考),准予初中毕业。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965d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a3.png)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的实施部门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为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确保有关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涉外办学的特殊形式。
妥善解决在华外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有利于改善我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国家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坚持从严审批、按需设立、依法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做好区域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
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称,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明确办学条件和标准、设立步骤、变更手续和终止办法; 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检查,或开展认证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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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关于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828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主体,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学校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审批年检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的规划、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省民政厅作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学校法人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及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学校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筹设和正式设立须由举办者向当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按照“不见面审批”和“一网通办”要求,审批材料交至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办理,或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第七条设立学校应当符合当地对外开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八条申请筹设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二)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三)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当地外籍生源调查情况等办学可行性研究分析;(四)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五)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来源、数额、产权、用途和管理方法,并提供有效凭证。
第九条省教育厅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二)筹设批准书;(三)筹设情况报告;(四)省教育厅印制的《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五)学校章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事项:1. 学校的名称、地址;2.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及招生对象等;3. 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由5人以上且单数组成)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主要职责及议事规则等;4.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5.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6. 章程修改程序;(六)首届理(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七)校长、中外教师及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八)课程来源、教材情况、课程简介及教学大纲;(九)办学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凭证,并载明产权。
第十一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四)至(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学校,颁发由省教育厅印制的《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进行评议。
专家评议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四条学校只能使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中文名称及外文译名。
学校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
学校名称应以所在省份或城市名为前缀,需以“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后缀,并符合民政部门关于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省民政厅办理法人登记。
第三章组织与活动第十六条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
学校应对其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决策议事规则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理(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按照章程履行职权,及时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学校校长由理(董)事会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学校理(董)事长或校长等担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具有与其他公办或民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校舍、场地不得用于开展与其职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主要招生对象为在我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
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或培训。
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港澳台居民的子女、在境外合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港澳台居民的子女入学时需提供家长及子女所持有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在境外合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时需提供家长在境外合法定居的证件和子女所持有的外国护照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时需提供家长和子女在境外合法定居的证件和家长符合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相关材料。
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按照学校所属设区市相关规定或参照《国家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执行。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持有者且子女取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第二十五条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显要位置标注招生对象及范围。
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二十六条学校聘任中外籍教职员工,应依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聘用中国公民承担教学工作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聘用外籍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人员,需经外交部批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是聘用外籍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外籍人员教育教学、日常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但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内容。
鼓励并支持学校开设汉语言和中国文化课程,开展有利于增进学生了解中国文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使用境外教材需按有关规定接受省教育厅的审核。
第三十条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名册及学校课程安排情况报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人员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一条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学校要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三十三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依法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疾病防控、消防、治安、设施及设备安全、校车安全等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及其他营利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进行备案。
第四章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层次、注册资金的变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并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由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学校名称1.学校提交的更名申请;2.学校理(董)事会同意变更学校名称的会议纪要;3.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和第十条(五)至(九)项规定所列的材料;4.省民政厅印制的《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6.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变更办学地址1.学校提交的办学地址变更申请;2.学校理(董)事会同意变更办学地址的会议纪要;3.新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凭证;4.省民政厅印制的《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以及修订后的章程;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6.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1.学校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2.学校理(董)事会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纪要;3.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新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简历;4.省民政厅印制的《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资格证明;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6.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四)变更办学层次1.学校提交的办学层次变更申请;2.学校理(董)事会同意变更办学层次的会议纪要;3.与新办学层次相关的可行性报告、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师资配备和场所设置等情况;4.省民政厅印制的《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以及修订后的章程;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6.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五)变更注册资金1.学校提交的注册资金变更申请;2.学校理(董)事会同意变注册资金的会议纪要;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4.省民政厅印制的《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以及修订后的章程;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6.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学校章程的修订,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民政厅核准。
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学校提交的章程变更申请;(二)学校理(董)事会同意变更章程的会议纪要;(三)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改说明;(四)省民政厅印制的《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