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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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6.14•【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8号大足区、巴南区、南川区、铜梁区、潼南区、梁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相关处室:《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已经2023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6月14日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维护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入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交易平台负责发布入市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等事项。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

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第六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市交易进行指导。

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市方案、公开交易等实施监管。

第二章入市准备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宗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标准要求;(二)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三)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处理完毕,或经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物管理等主管部门会审同意保留的,并经入市主体书面同意可随土地一同入市;(四)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4日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二)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林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四)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资源利用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配套政策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渝府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是一项惠及全市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对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减少矛盾纠纷、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责任心,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和记录在册,做到证、账、簿、地相符,完善和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逐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第三次党代会重要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第三次党代会重要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第三次党代会重要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渝委办[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第三次党代会重要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委办〔2007〕95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根据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意见》(渝委发〔2007〕35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第三次党代会重要措施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市第三次党代会,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系统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直辖十年的基本经验,客观分析了重庆发展新阶段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科学确立了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思路和目标,全面部署了推动经济更好发展、共建共享和谐重庆和与时俱进加强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市第三次党代会的重大意义,按照任务分解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

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抽选得力人员,组成专门班子,集中时间和精力,在准确把握市第三次党代会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将市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细化分解为年度指标,并制定切实、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的职责,在2007年9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上报未来5年分年度指标和工作方案,并抄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各协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牵头单位沟通,扎实搞好配合,在2007年8月底前将年度指标与工作方案送牵头单位,共同推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渝农发〔2018〕325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18〕325号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农业农村委2018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18年12月19日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三变”改革试点促进农民增收产业增效生态增值的指导意见》(渝委办发〔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下简称“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改革工作部署,以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积极稳妥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有序推进,为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为补充。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渝财农〔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4月17日附件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16〕29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渝办发[2004]37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37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出让地,要按国家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从土地出让金中优先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有关计算办法见附表)。

二、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原则,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其中:主城九区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内按市区分享出让金的总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集中管理,统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用于本区域内的农业土地开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我市现有的出让金分配政策。

对目前执行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的政策,统一调整为在全额征收并优先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由市财政再进行返还。

四、从2005年起,市级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70%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30%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 的发展 目标 和政 策措 施 。
三 、 要 工 作 主
( ) 法 组建 。 一 依
农 村新 型 股 份合 作社 的发 展必 须严 格 遵循 “ 服务 农 民、 进退 自由 、 利平 等 、 理 民主 ” 权 管 的要 求 , 到 依 做
法 组建 、 依法 运作 、 依章 办 事 、 信经 营 。 诚


总体 要求
农 村 新 型股 份 合作 社属 于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范 畴 , 在稳 定农 村 基本 经 营制 度基 础 上 , 是 以农 民为 主体 , 以
.1 熄 l1 合 r— 。 , 型农 民专业 作组 l t= 1 织 1( [ r
_ 1 ● ● l _
出资 多元 化 、 素股 份 化 、 要 发展 规 模 化 、 产标 准 化 、 营产 业 化 、 理 规 范化 、 作 市场 化 为 主要 特 征 的新 生 经 管 运
业、 基层 供 销 合作 社 等 市 场 主体 领办 或 参 与农 村 新 型股 份 合 作社 ; 励 和 支持 农 村集 体 经济 组 织 在 清理 农 鼓 村 集体 资产 、 资金 、 源的基 础 上 , 农村 集 体资 产进 行量 化 确股 , 资 对 组建 或参 与农 村新 型股 份合作 社 。条件 成

5 ・
个。
( ) 作原 则 。 是农 民 自愿 。 民可 以 自主成立农 村新 型股 份合 作社 , 可 以 自愿加 入或 退 出一 个 或 三 工 一 农 也 多 个农 村新 型股 份合 作社 。二是 因地制 宜 。尊重 客观 实际 , 鼓励 各地 科学选 择适 合本 地 实际 的组织 规模 、 组 织 形式 和发 展途 径 。 三是 规范 办社 。 格遵循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合 作社 章程 , 面推行 民主选举 、 严 全 民主管理 、 民 主决策 、 民主监督 , 实保 障合 作社 成员 的知 情权 、 切 决策 权 、 参与 权和 监督权 。四是 以农 为 主。面 向“ 三农 ” 发 展, 以生 产发 展 为基础 , 以农 民增 收 为 目标 。对 以农村 土 地承 包 经营权 作 价 出资 的农 村土 地 , 不得 改变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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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6]20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1
【实施日期】2016.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20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1日
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以下简称国家六部委《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意见》,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总目标,在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基础上,坚持“在稳定中深化,在完善中补缺,在规范中提升”,以“五项深化”“五项完善”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管理及成果应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程序规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六部委《意见》明确的内容和程序,开展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保持稳定,尊重民意。

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充分尊重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的前提下,开展深化完善工作。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相关手续已经承包农户签字确认、确权结果准确无争议的,不再“翻烧饼”。

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3.因地制宜,切合实际。

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规范完善工作。

根据区域功能、地理条件、农民需求和改革需要,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不搞“一刀切”。

4.区县负责,统筹协调。

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等部门依据职能职责负责政策、业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要任务
全市37个涉农区县(自治县)以及万盛经开区,全面开展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点抓好“五项深化”和“五项完善”工作。

(一)实施“五项深化”工作。

1.基本农田落实到户。

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牵头、农业部门配合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组织发包方和承包农户将属于基本农田的承包土地逐块落实到户,经公示并经农户确认知晓无异议后,编制《农户承包土地基本农田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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