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
济宁市民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民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济民字〔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济宁市民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经市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0年11月24日济宁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到位、合理利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精神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住区(包括并不限于新建居住小区和老旧居住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以配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实施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设施及承载服务设施的房屋,包括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站)、助餐点、助浴点等。
济宁市任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作方案

济宁市任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作方案济宁市任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作方案济宁市任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152号)和《济宁市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方案》(济政办字〔〕95号)的通知精神,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抢抓机遇,强化落实,经过创新政策机制,特事特办,综合施策,加大财政投入,完善保障机制等系列措施,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到底,规划学校项目59个,其中新建项目23个,改扩建项目29个,迁建项目7个,规划总投资58.56亿元,完成后新增建筑面积949484平方米,新增用地2124.1亩,新增办学规模1354个班,确保从根本上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推进全区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加快建成省内一流现代化教育强区。
二、工作措施(一)调整完善学校建设规划1.编制专项工作方案。
按照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任城区人口结构、学龄人口变动趋势、计生政策调整、美丽乡村建设等,统筹考虑现有教育资源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中小学服务半径、建设标准和教学保障能力等因素,调整完善城镇普通中小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同步调整完善城乡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坚持区域统筹,一校一案,确定—城镇改扩建、新建学校清单,明确学校建成时间表和路线图。
牵头单位:区教体局参加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中分局、市城乡规划局任城分局、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创新学校办学模式。
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经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中小学校,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混合股份等办学模式,提供多样化选择,满足社会需求。
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
补贴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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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分局:
为更好地保障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2号)精神,决定按照残疾等级分级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他等级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
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他等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
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内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以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政策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2月6日
——结束——。
民政部关于授予天津市民政局等737个婚姻登记机关“2009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授予天津市民政局等737个婚姻登记机关“2009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12.07•【文号】民发[2009]171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授予天津市民政局等737个婚姻登记机关“2009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决定(民发〔2009〕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民政部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继去年855个婚姻登记机关被授予“2007-2008年度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今年又有一批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努力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为鼓励先进,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民政部决定对今年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天津市民政局等737个婚姻登记机关授予“2009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
婚姻登记工作面向公众,社会影响大,是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对于规范婚姻登记行为、树立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先进经验,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更加深入扎实地推进婚姻登记工作,力争在2010年底,保质保量完成“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被授予称号的婚姻登记机关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力争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再创佳绩。
还没有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要以被授予称号的单位为榜样,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提升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争取早日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为建设和谐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09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名单二○○九年十二月七日附件“2009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名单天津市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天津市汉沽区民政局天津市北辰区民政局天津市蓟县民政局天津市宁河县民政局天津市静海县民政局河北省河北省民政厅石家庄市长安区民政局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晋州市民政局新乐市民政局正定县民政局栾城县民政局行唐县民政局高邑县民政局深泽县民政局无极县民政局赵县民政局张家口市桥西区民政局张家口市宣化区民政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民政局宣化县民政局张北县民政局康保县民政局沽源县民政局蔚县民政局万全县民政局赤城县民政局崇礼县民政局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民政局滦平县民政局隆化县民政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民政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民政局昌黎县民政局卢龙县民政局唐山市路北区民政局唐山市古冶区民政局唐山市开平区民政局迁西县民政局玉田县民政局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民政局香河县民政局涿州市民政局安国市民政局高碑店市民政局涞水县民政局高阳县民政局容城县民政局盐山县民政局肃宁县民政局献县民政局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民政局景县民政局沙河市民政局邢台县民政局内丘县民政局宁晋县民政局临西县民政局邯郸市邯山区民政局涉县民政局鸡泽县民政局魏县民政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民政局阳高县民政局朔州市平鲁区民政局长治市郊区民政局潞城市民政局高平市民政局阳城县民政局万荣县民政局垣曲县民政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民政局固阳县民政局乌海市乌达区民政局赤峰市松山区民政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民政局乌拉特前旗民政局东乌珠穆沁旗民政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民政局朝阳市龙城区民政局建平县民政局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西丰县民政局抚顺市顺城区民政局抚顺市东洲区民政局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本溪市平山区民政局本溪市溪湖区民政局鞍山市铁西区民政局台安县民政局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东港市民政局普兰店市民政局锦州市太和区民政局锦州市凌河区民政局义县民政局兴城市民政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民政局德惠市民政局九台市民政局榆树市民政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白城市洮北区民政局洮南市民政局松原市宁江区民政局磐石市民政局永吉县民政局通化市二道江区民政局梅河口市民政局集安市民政局柳河县民政局白山市江源区民政局图们市民政局珲春市民政局汪清县民政局安图县民政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松北区民政局哈尔滨市道外区民政局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哈尔滨市呼兰区民政局双城市民政局尚志市民政局五常市民政局方正县民政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民政局大庆市龙凤区民政局大庆市让胡路区民政局佳木斯市向阳区民政局友谊县民政局牡丹江市西安区民政局上海市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南京市下关区民政局南京市浦口区民政局南京市六合区民政局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溧水县民政局高淳县民政局徐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徐州市九里区民政局徐州市贾汪区民政局邳州市民政局新沂市民政局铜山县民政局睢宁县民政局沛县民政局徐州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连云港市连云区民政局连云港市海州区民政局淮安市清浦区民政局淮安市淮阴区民政局金湖县民政局阜宁县民政局扬州市维扬区民政局扬州市邗江区民政局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泰州市高港区民政局兴化市民政局南通市港闸区民政局海门市民政局启东市民政局如东县民政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镇江市京口区民政局镇江市润州区民政局镇江新区民政局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溧阳市民政局无锡市崇安区民政局无锡市南长区民政局无锡市锡山区民政局宜兴市民政局苏州市金阊区民政局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昆山市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淳安县民政局安吉县民政局嘉兴市南湖区民政局桐乡市民政局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岱山县民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宁波市江东区民政局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上虞市民政局绍兴县民政局开化县民政局东阳市民政局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仙居县民政局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龙泉市民政局遂昌县民政局安徽省安徽省民政厅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肥东县民政局肥西县民政局砀山县民政局萧县民政局泗县民政局濉溪县民政局阜阳市颍东区民政局阜阳市颍泉区民政局太和县民政局阜南县民政局毫州市谯城区民政局涡阳县民政局利辛县民政局固镇县民政局淮南市大通区民政局淮南市谢家集区民政局凤台县民政局滁州市南谯区民政局来安县民政局马鞍山市雨山区民政局马鞍山市花山区民政局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民政局芜湖市鸠江区民政局铜陵市狮子山区民政局铜陵市郊区民政局怀宁县民政局岳西县民政局黄山市徽州区民政局歙县民政局休宁县民政局黟县民政局祁门县民政局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巢湖市居巢区民政局庐江县民政局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青阳县民政局泾县民政局绩溪县民政局福建省尤溪县民政局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云霄县民政局漳浦县民政局东山县民政局华安县民政局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武平县民政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政局九江县民政局武宁县民政局景德镇市昌江区民政局景德镇市珠山区民政局芦溪县民政局上犹县民政局龙南县民政局定南县民政局全南县民政局会昌县民政局石城县民政局玉山县民政局弋阳县民政局吉安市吉州区民政局峡江县民政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民政局商河县民政局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临清市民政局阳谷县民政局莘县民政局禹城市民政局陵县民政局平原县民政局夏津县民政局武城县民政局宁津县民政局东营市河口区民政局垦利县民政局利津县民政局淄博市临淄区民政局淄博市周村区民政局沂源县民政局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潍坊市寒亭区民政局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昌邑市民政局临朐县民政局昌乐县民政局烟台市福山区民政局烟台市牟平区民政局龙口市民政局长岛县民政局文登市民政局平度市民政局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临沂市河东区民政局莒南县民政局沂水县民政局蒙阴县民政局平邑县民政局费县民政局临沭县民政局枣庄市薛城区民政局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滕州市民政局济宁市市中区民政局曲阜市民政局微山县民政局嘉祥县民政局梁山县民政局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宁阳县民政局东平县民政局滨州市滨城区民政局阳信县民政局无棣县民政局曹县民政局定陶县民政局成武县民政局单县民政局巨野县民政局郓城县民政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民政局渑池县民政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政局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洛阳市吉利区民政局洛阳市洛龙区民政局偃师市民政局栾川县民政局洛宁县民政局孟州市民政局武陟县民政局温县民政局新乡市红旗区民政局新乡市凤泉区民政局辉县市民政局获嘉县民政局原阳县民政局封丘县民政局林州市民政局汤阴县民政局内黄县民政局台前县民政局濮阳市民政局濮阳县民政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民政局杞县民政局开封县民政局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民权县民政局睢县民政局禹州市民政局长葛市民政局漯河市召陵区民政局临颍县民政局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舞钢市民政局汝州市民政局叶县民政局郏县民政局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方城县民政局内乡县民政局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信阳市平桥区民政局光山县民政局扶沟县民政局郸城县民政局淮阳县民政局沈丘县民政局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泌阳县民政局上蔡县民政局新蔡县民政局正阳县民政局济源市民政局湖北省湖北省民政厅武汉市江岸区民政局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武汉市汉南区民政局武汉市黄陂区民政局武汉市新洲区民政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乡工作办事处十堰市茅箭区民政局十堰市张湾区民政局丹江口市民政局房县民政局襄樊市襄阳区民政局枣阳市民政局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荆门市东宝区民政局荆门市掇刀区民政局京山县民政局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民政局应城市民政局安陆市民政局汉川市民政局黄冈市黄州区民政局麻城市民政局武穴市民政局浠水县民政局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民政局鄂州市民政局黄石市下陆区民政局黄石市铁山区民政局黄石市大冶市民政局黄石市阳新县民政局黄石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嘉鱼县民政局通城县民政局通山县民政局江陵县民政局监利县民政局宜昌市点军区民政局宜昌市猇亭区民政局宜昌市夷陵区民政局枝江市民政局宜都市民政局远安县民政局兴山县民政局秭归县民政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广水市民政局神农架林区民政局木鱼镇人民政府神农架林区民政局新华镇人民政府恩施市民政局板桥镇人民政府恩施市民政局沙地乡人民政府利川市民政局建始县民政局巴东县民政局沿渡河镇人民政府巴东县民政局野三关镇人民政府巴东县民政局金果坪乡人民政府巴东县民政局大支坪镇人民政府巴东县民政局清太坪镇人民政府巴东县民政局水布垭镇人民政府咸丰县民政局来凤县民政局鹤峰县民政局走马镇人民政府鹤峰县民政局中营乡人民政府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长沙县民政局安乡县民政局石门县民政局益阳市民政局益阳市赫山区民政局沅江市民政局岳阳市君山区民政局汩罗市民政局临湘市民政局华容县民政局攸县民政局炎陵县民政局韶山市民政局衡阳县民政局衡南县民政局郴州市苏仙区民政局资兴市民政局临武县民政局汝城县民政局桂东县民政局宁远县民政局江永县民政局蓝山县民政局新田县民政局祁阳县民政局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邵阳市大祥区民政局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邵阳市北塔区民政局武冈市民政局新宁县民政局洪江市民政局沅陵县民政局辰溪县民政局溆浦县民政局中方县民政局会同县民政局通道侗族自治县民政局涟源市民政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广州市萝岗区民政局增城市新塘镇人民政府阳山县民政局清新县民政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政局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始兴县民政局紫金县民政局连平县民政局和平县民政局东源县民政局蕉岭县民政局陆河县民政局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珠海市民政局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人民政府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广宁县民政局阳东县民政局电白县民政局湛江市赤坎区民政局徐闻县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民政局隆安县民政局马山县民政局桂林市叠彩区民政局兴安县民政局灌阳县民政局资源县民政局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柳城县民政局梧州市万秀区民政局梧州市蝶山区民政局贵港市港南区民政局贵港市覃塘区民政局兴业县民政局博白县民政局钦州市钦南区民政局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北海市民政局北海市海城区民政局防城港市民政局崇左市江州区民政局大新县民政局天等县民政局宁明县民政局百色市右江区民政局田东县民政局德保县民政局西林县民政局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河池市民政局河池市金城江区民政局南丹县民政局东兰县民政局巴马瑶族自治县民政局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合山市民政局忻城县民政局金秀瑶族自治县民政局贺州市民政局昭平县民政局钟山县民政局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政局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民政局重庆市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重庆市潼南县民政局重庆市铜梁县民政局重庆市垫江县民政局重庆市武隆县民政局重庆市巫山县民政局重庆市云阳县民政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成都市锦江区民政局成都市新都区民政局邛崃市民政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什邡市民政局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阆中市民政局南部县民政局仪陇县民政局邻水县民政局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自贡市沿滩区民政局荣县民政局泸州市江阳区民政局泸州市龙马潭区民政局叙永县民政局宜宾市翠屏区民政局筠连县民政局兴文县民政局攀枝花市西区民政局彭山县民政局丹棱县民政局石棉县民政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六盘水市钟山区老鹰山镇人民政府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人民政府绥阳县民政局凤冈县民政局余庆县民政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民政局金沙县民政局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石阡县民政局德江县民政局松桃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万山特区民政局黎平县坝寨乡人民政府黎平县洪州镇人民政府黎平县中潮镇人民政府都匀市民政局云南省宜良县民政局嵩明县民政局马龙县民政局沾益县民政局陆良县民政局通海县民政局峨山彝族自治县民政局昌宁县民政局巧家县民政局盐津县民政局绥江县民政局丽江市古城区民政局临沧市民政局临沧市临翔区民政局凤庆县民政局云县民政局镇康县民政局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民政局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民政局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瑞丽市民政局梁河县民政局盈江县民政局大姚县民政局开远市民政局石屏县民政局文山县民政局砚山县民政局西畴县民政局丘北县民政局广南县民政局富宁县民政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民政局西安市临潼区民政局蓝田县民政局周至县民政局高陵县民政局延长县民政局志丹县民政局黄龙县民政局黄陵县民政局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宜君县民政局华阴市民政局澄城县民政局泾阳县民政局礼泉县民政局彬县民政局长武县民政局宝鸡市金台区民政局南郑县民政局城固县民政局略阳县民政局镇巴县民政局横山县民政局绥德县民政局汉阴县民政局石泉县民政局宁陕县民政局旬阳县民政局青海省青海省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灵武市民政局永宁县民政局贺兰县民政局中卫市民政局中宁县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民政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民政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民政局石河子市民政局一三三团婚姻登记处石河子市民政局一四二团婚姻登记处石河子市民政局一四九团婚姻登记处石河子市民政局一五零团婚姻登记处石河子市民政局一四三团婚姻登记处石河子市民政局一四八团婚姻登记处岳普湖县民政局库车县民政局拜城县民政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乌恰县民政局博乐市民政局呼图壁县芳草湖农场奇台县民政局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和硕县民政局奎屯市民政局昭苏县民政局特克斯县民政局尼勒克县民政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民政局塔城市民政局沙湾县民政局裕民县民政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民政局阿勒泰市北屯镇人民政府富蕴县吐尔洪乡人民政府富蕴县喀拉布勒根乡人民政府富蕴县可可托海镇人民政府富蕴县怡库尔图镇人民政府福海县民政局青河县查干郭勒乡人民政府吉木乃县民政局。
侯静、刘金花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侯静、刘金花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鲁08行终2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玲李传平惠慧【审理法官】张玲李传平惠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侯静;刘金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济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侯静刘金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济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侯静刘金花【当事人-公司】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济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孟雷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孟雷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孟雷【代理律所】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侯静;刘金花;济宁市济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系与陈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并向陈某某支付购房款,但生效裁判文书已认定陈某某无权对外出售涉案房屋并判决陈某某停止侵权,故上诉人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被诉房屋初始登记行为也不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全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的决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全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鲁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全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的决定(鲁民〔2010〕35号)各市民政局:近年来,我省广大复员退伍军人继续保持革命军人本色,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自觉把弘扬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涌现出一大批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营造关心复员退伍军人、推动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各地自下而上评选、推荐,省民政厅研究决定,批准刘士军等100名同志为“山东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希望全省广大复员退伍军人以先进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继续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条战线上发挥才干、有所作为,在推动经济发展中自强不息、拼博进取,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立场坚定、顾全大局,为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山东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名单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山东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名单济南市:刘士军天桥区北园街道黄桥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王维明历城区王舍人镇陈西村党支部书记刘继杰长清区文昌街道西李村党支部书记梁红军济阳县盐务局科长邢吉胜商河县殷巷镇邢家村党支部书记叶雷济南优胜美地旅行社有限公司董事长易飞宇山东蓝翔技校宣传干事青岛市:陈家朴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东于家河社区党支部书记王锋城阳区夏庄街道郝家营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宋立福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南辛置村党支部书记范再森平度市明村镇水利站站长、大黄埠村党支部书记于永浩莱西市店埠镇东庄头村党支部书记孟刚青岛祥泰游钓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博青岛红纺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淄博市:吴学迅周村区丝绸路街道胜利社区党委书记、主任孙洪斌淄博城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冯衍明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鞠春生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枣庄市:任峰薛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杨位成山亭区人大常委会常委路则虎枣矿集团高庄煤矿开拓一区机电队长王成龙滕州市陶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东营市:许林民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连山利津县利津街道枣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宋继明山东西水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烟台市:栾世平山东栖霞金河集团公司总经理林裕明烟台南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初文俊烟台海德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崔维福烟台市天工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成家蓬莱市北沟镇北王绪村党支部书记孙丰硕海阳市天合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邱迎辉莱州市惠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任鹏辉莱阳市岐峰庄园养殖厂厂长潍坊市:王宜坚青州市王府街道中所社区党支部书记梁光辉山东大源建设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李冠庆山东海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奎堂潍坊大发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袁荫龙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鞠圣高新区在线社区服务中心理事长、总经理刘隆仁寒亭区朱里镇朱里二村党支部书记段瑞朋潍城区北关街道后姚家坊社区党委书记、主任董玉坤潍坊阳春天然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济宁市:王永宽嘉祥县嘉祥镇柏山社区联合党支部书记、主任裴伟强济宁广通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田和群泗水县民政局无影山陵园管理处主任魏中华济宁嘉诚劳务服务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恩波任城区李营镇薛口村党支部书记卞宪冬兖州市大安镇大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朝方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马登善梁山县梁山镇马庄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杨殿生济宁市第二军休所办公室主任泰安市:陈强山东彩山兴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理吴长青泰山区上高街道北上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孙远华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巧山社区党总支书记方立章新泰市珍珠油杏协会会长武国林东平县东平镇敬老院院长威海市:唐传勤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波乳山市供销经贸公司经理于衍海文登市环山街道办事处汤南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日照市:金专昌经济开发区北京路街道金家沟村党总支书记牟善春东港区石臼街道祥博社区党支部书记李为国五莲县潮河镇菜园村党支部书记张凤松莒县文心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莱芜市:徐祥新高新区鹏泉办事处郭家沟村党支部书记刘坤山东省广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临沂市:齐贵臣兰山区金雀山街道三里庄社区党总支书记卢庆玉罗庄区罗庄街道湖南崖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陈国强郯城县港上镇宏祥棉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鲁磊莒南县市容管理处车管维修队副队长胡金平沂水县殡仪馆馆长宋丙财蒙阴县旧寨乡杏三子村党支部书记毛衍传平邑县保太镇万庄村党总支书记戚继华费县绿色沂蒙物业服务中心主任李凤德沂南县界湖镇南村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滕善华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张宗利山东远通汽车贸易集团科室经理德州市:赵书泉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工会主任王俊杰德州市潘庄灌区管理局职工刘振山东省禹城棉麻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德东齐河县开发区桑元赵村党支部书记王连水山东正大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崔学峰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聊城市:付立华茌平方正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银祥茌平县信发集团安检科科长李卫东高唐县恒冠工贸公司总经理孙海清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王全法莘县中发毛巾有限公司总经理滨州市:张宏伟山东天地缘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清河无棣清河富氏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杨玉民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椒园村党支部书记刘增国沾化县黄升镇南管区书记、招商办主任菏泽市:梁远献山东天香毛纺织有限公司工人张玉贵山东菏泽减震器厂下岗职工刘志清曹县八一医院院长李学全成武县海辰食品公司总经理张合超单县民政局科员王备占巨野县开发区三里庙村党支部书记黄修良郓城县双桥乡后黄岗村党支部书记宋炜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菏泽分公司副经理王海生菏泽冀东出租车服务公司职工。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0•【字号】济政办字〔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市政府确定,成立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造整治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政策拟定、督导调度等工作。
二、组成人员组长:梅永红(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石爱作(副市长)成员:周凤文(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杜昌华(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张茂如(市政府党组成员、市财政局局长)徐兴华(市政府副秘书长)贺永红(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逢记(市民政局局长)李继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祝清荣(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侯圣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田冠军(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孙爱民(市文广新局局长)焦华(市卫生计生委主任)胡良民(市审计局局长)张言申(市环保局局长)闫程稳(市体育局局长)曹旭东(市国资委主任)张庆军(市工商局局长)籍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任)王美华(市物价局局长)刘晓波(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孙作利(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岳根才(任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颜明(济宁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陈秋生(太白湖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缪庆庆(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副总经理)杜强(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波(中国电信济宁分公司总经理)张东(中国移动济宁分公司总经理)王学成(中国联通济宁分公司总经理)陈国勇(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广苏(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邱福祥(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邢金成(济宁四和供热有限公司总经理)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协调、指导、督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济民字〔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济民字〔2021〕46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金融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济宁经济开发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济宁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2021年10月22日济宁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各级和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制定本方案。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一)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汶上县、梁山县),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1. 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
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 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 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 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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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
济宁市任城区发展改革局
济宁市任城区物价局
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局文件
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
济宁市任城区地方税务局
济任民字[2009]18 号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的通知
区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区属各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物价局、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
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实际,针对一些社会团体强收、超收会费,强制、垄断收取经营服务费,乱拉赞助、乱摊派,变相接受捐赠等问题,现就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按照民政部和财政部的部署,应从2006年开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对于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社会团体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使社会团体各项经济业务的开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中,发现部分社会团体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未按照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对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必须限期整改,本通知下发后,必须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将执行该制度情况作为年检重要内容之一。
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社会团体会费。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填写《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连同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如无民政部
门核准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对不按会费标准超标准收取会费,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搭车收取会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会费票据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法违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三、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但个别社会团体为了解决活动经费问题,打着各种旗号、利用各种理由,到企业乱拉赞助,变相摊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为遏制这一不良现象,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填写《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备案表》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每半年报告一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凡违反规定,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四、严禁社会团体强制性、垄断性收取经营服务费用。
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开收费项目、服务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对一些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性、垄断性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立即停止。
五、社会团体经费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补贴。
六、严肃处理社会团体收费违规行为。
社会团体收费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给予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2、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登记表
(些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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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