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中级考试

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主管的全国性考试。
这项考试面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初级和中级两个职业水平。
其中,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包含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等5个专业。
中级职业水平考试以检验通信专业中级人员对通信专业法规、现代通信技术、业务的理解程度以及计算机和外语的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旨在考察他们承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综合能力。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参考资格。
具体的报名流程、考试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可以参考《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和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通知》。
在准备和参加考试的过程中,考生可以关注相关的工作动态和报考指南,以便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学习和复习计划。
目前通信行业含金量最高的个证书

1.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释义】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的,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在全国范围有效的,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职业水平证书。
2006年初,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推出“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适合人群: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证书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
考试内容: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两科,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其中,中级考试《通信专业实务》科目分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颁证部门: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
2.国家3G移动通信职业认证证书国家信息产业部开发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水平培训证书项目,该系列证书现已与全球相关认证实施互认。
该认证主要针对移动通信领域的3G人员,由国家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办。
适合人群:移动通信营运与制造企业、电信设计研究院的技术管理人员,维护、设计、开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证书等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三个等级。
考试内容:3G业务和软件应用(多媒体业务和应用、MBMS、BCMCS等);3G网络结构和通信流程;3G室内覆盖(包括3G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原则;3G室内分布系统容量、功率等规划;);TD-SCDMA网络设备及测试;3G业务平台实例分析。
颁证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产产业部联合颁发。
3.移动通信软件工程师(IC-MSP)认证证书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携手,共同启动移动通信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项目之一。
目前通信行业含金量最高的5个证书

2.国家3G移动通信职业认证证书
国家信息产业部开发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水平培训证书项目,该系列证书现已与全球相关认证实施互认。该认证主要针对移动通信领域的3G人员,由国家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办。
适合人群:移动通信营运与制造企业、电信设计研究院的技术管理人员,维护、设计、开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4.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证书(CMCP)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简称CMCP)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信息产业部推出并主管,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实施具体考试工作。该项考试已纳入信息产业部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考试体系,将于今年6月开考。
适合人群:从事移动商务工作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均可报名。
3.移动通信软件工程师(IC-MSP)认证证书
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携手,共同启动移动通信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项目之一。该证书是国内首张面向3G和三网融合的“移动通信软件工程师(IC-MSP)”职业资格证书,于去年正式推出,由英泰移动通信学院负责实施培训与考试工作。
适合人群:业内从业人员,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职高专学生。
证书等级:助理移动商务师(三级)、移动商务师(二级)、高级移动商务师(一级)。
考试内容:移动商务理论与实务、项目管理理论与实务。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证书》和《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证书》。
颁证部门:中国商业联合会、信息产业部电子人才交流中心。
5.OSTA—C&G通信工程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是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协会(C&G)根据世界通用的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的通信工程职业资格专项证书,目前获得英国、英联邦、北美以及欧盟等100多个国家、地区和机构的承认。
工程系列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工程系列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通信工程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通信工程技术专业设置通信网络工程、通信产品研发和通信技术服务三个专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专业技术人员1.通信网络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通信网络、大中型互联网、物联网等的建设、维护、优化、规划、设计、监理、施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通信产品研发专业适用于从事通信系统、通信网络、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通信系统和通信产品研发、生产,以及相关系统软、硬件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
3.通信技术服务专业适用于从事技术咨询服务、通信企业信息自动化、信息化业务支撑系统、行业应用及解决方案、网络终端服务等提供信息化应用和业务支撑技术性服务工作以及从事单位通信网络、专业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等其他通信相关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技能人才在通信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资格名称通信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学历与资历一、高级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NTC的社会含金量

第一部分项目介绍一、项目背景随着互联网加速向传统产业渗透,产业边界日益交融,新型商业模式和服务经济加速兴起,新业态衍生日趋明显,我国实用技能新型人才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人才培养越发紧迫。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特别是推进互联网和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有机结合,以及推动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根据“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人事部关于“全面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培训且须持证上岗等文件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职业技术标准要求,推出了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考试(NTC),旨在围绕国家信息化建设,发挥互联网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培养国家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树立 IT行业的人才标准。
项目包括网络与信息管理(NIMT)、网络与信息安全(NISE)、数据库管理(NDAT)、IT项目管理、首席信息主管(CIO)等信息化专业技术考试,涵盖管理决策层、专业技术层和操作应用层三个层面;考核通过后颁发工信部职业技能水平证书,作为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及从事相关岗位的任职依据。
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通过后,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颁发);符合相关条件者,申报工程师职称证书。
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考试(NTC)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职鉴中心等单位共同面向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行业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开展的,其中网络与信息安全职业技能培训认证(NTC-NISE),是联合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面向全国开展的,由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考试管理中心(NTC-MC)负责面向全国组织培训考试与管理等工作。
针对相关行业系统及行政、企事业单位:结合相关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与多行业共同合作,全面开展培训认证项目与定制化培训相结合的IT职业教育,为行业系统培训应用型管理型信息产业人才。
2021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
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2006年第147号)
8 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房〔1995〕1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 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 发〔2019〕53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人发〔2000〕462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74号)
14 房地产估价师 经济师
15 执业医师资格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16 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或护师
17 执业药师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18 执业兽医师
助理兽医师
19 拍卖师
助理经济师
21 导游资格
助理经济师
21
广播电视播音员 主持人资格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项)
序 号
职业资格名称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
通信行业5大证书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证书(CMCP)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简称CMCP)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信息产业部推出并主管,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实施具体考试工作。该项考试已纳入信息产业部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考试体系,将于今年6月开考。
适合人群:从事移动商务工作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均可报名。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2006年初,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推出“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适合人群: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颁证部门: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
国家3G移动通信职业认证证书
国家信息产业部开发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水平培训证书项目,该系列证书现已与全球相关认证实施互认。该认证主要针对移动通信领域的3G人员,由国家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办。
适合人群:移动通信营运与制造企业、电信设计研究院的技术管理人员,维护、设计、开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移动通信软件工程师(IC-MSP)认证证书
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携手,共同启动移动通信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项目之一。该证书是国内首张面向3G和三网融合的“移动通信软件工程师(IC-MSP)”职业资格证书,于去年正式推出,由英泰移动通信学院负责实施培训与考试工作。
适合人群:业内从业人员,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职高专学生。
证书等级:移动通信初级软件工程师、移动通信中级软件工程师和移动通信高级软件工程师。
考试内容:包括嵌入式软件开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理论、移动增值业务的开发等,分为笔试与机考两种形式。
目前通信行业含金量最高的5个证书

1.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中华人民XX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释义】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的,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在全国X围有效的,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职业水平证书。
2006年初,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推出“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XX书制度。
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适合人群: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证书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
考试内容: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两科,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其中,中级考试《通信专业实务》科目分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颁证部门: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
2.国家3G移动通信职业认证证书国家信息产业部开发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水平培训证书项目,该系列证书现已与全球相关认证实施互认。
该认证主要针对移动通信领域的3G人员,由国家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办。
适合人群:移动通信营运与制造企业、电信设计研究院的技术管理人员,维护、设计、开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证书等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三个等级。
考试内容:3G业务和软件应用(多媒体业务和应用、MBMS、BCMCS等);3G网络结构和通信流程;3G室内覆盖(包括3G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原则;3G室内分布系统容量、功率等规划;);TD-SCDMA网络设备及测试;3G业务平台实例分析。
颁证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产产业部联合颁发。
3.移动通信软件工程师(IC-MSP)认证证书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携手,共同启动移动通信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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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通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在通信运营领域建立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现将《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通信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
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
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评价,采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考试不分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分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5个专业。
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报名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初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和学位的;(二)高等院校通信工程专业应届毕业生。
第十二条报名参加通信专业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二)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三)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四)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五)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六)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通信专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职业能力第十五条取得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一)了解国家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行业管理各项规定;(二)具有一定的通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一般性操作技术;(三)能够解决通信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四)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六条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一)熟悉国内外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有较丰富的通信专业工作经验;(二)了解国内外通信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或疑难的技术问题;(三)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维护能力,能够解决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维护中的技术故障;(四)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和协助高级技术人员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的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七条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一)交换技术专业1、熟悉电话交换网、信令网、智能网、语音服务系统的原理和技术特点,掌握各系统的运行维护指标与验收标准,对网络进行管理;2、熟练使用各种命令修改相应用户数据,使用各种指令检查、修改局数据;能够迅速判断和处理交换系统各种紧急故障,提出改进维护的技术措施;3、能够对交换网的规划设计、扩容系统及集成、交换设备改造等,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并能提供技术支持。
(二)传输与接入专业1、熟练掌握数字配线架(DDF)、光纤配线架(ODF)光缆与光纤的连接技术;能够指导系统设备的设备安装、调测工作、并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2、掌握电信接入网系统、监控系统、同步网系统的标准、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维护规程;3、能够利用网管和本地终端进行电路链接和性能监测,依据其告警信息准确判断网络故障并进行处理,组织实施电路应急调度及时恢复业务。
(三)终端与业务专业1、熟悉6P’S营销组合因素及其在电信产品中的应用,能够灵活运用通信产品的差异化策略;2、掌握电信业务的不同市场信息和运用消费者电信消费行为分析方法,制定开拓电信业务的市场开发策略与方案;3、熟练运用网络终端系统及网络管理支撑系统,为通信业务的科研开发、业务设计提供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终端与业务的服务。
(四)互联网技术专业1、熟悉互联网和数据网技术规范、标准、网络设计、网络优化、计费系统,掌握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2、熟悉所维护的互联网和数据网设备的工作原理,掌握其使用、维护和检修技术,能处理各种网络的技术故障;3、能够维护区域内的网络拓扑结构及网络组织,跟踪各种网络发展新技术,及时提出更新措施与实施方案。
(五)设备环境专业1、熟悉通信设备环境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集中监控系统的网络技术、网络互联和系统组网技术;2、能根据现场采集数据,分析电源、空调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能对监控系统进行通信遥控检测,掌握系统冗余技术,能进行软件容错与诊断设计;3、解决发电机组及大容量不间断电源(UPS)的疑难技术故障,处理机房空调系统、供电系统、监控系统的复杂技术问题。
第十八条取得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登记第十九条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信息产业部委托相应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通信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通信专业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通信专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信息产业部委托的机构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相应专业岗位工作需要,从获得相应级别、类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取得初级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职得中级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全国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通信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在开展通信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通信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两部门共同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研究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
第二条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第三条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委托信息产业部邮电人才交流中心,承担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四条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科目。
中级考试《通信专业实务》科目分: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岗位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通信专业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通信专业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类别职业水平证书。
第六条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
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参加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考试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八条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九条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