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岗位名录及配置标准
护理岗位设置名录

护理岗位设置名录(试行)(草稿)
室(ICU 手术室
应室)
注:1.以上护士岗位设置名录、数据及要求引自《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第1689号、《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关于“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中明确规定:医院护士总数至少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
3.在医院党、政、工、群部门的护理职称人员不属于医院护理岗位范畴,不得占用医院护士编制。
4.助理护士(即未注册护士)不占用医院护士编制。
急诊科、ICU、产房等高技术含量、。
护理岗位设置名录

护理岗位设置名录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护理岗位设置名录(试行)(草稿)
(室)
重症监护室(ICU)
手术室
消毒供应中心(供应室)
注:1.以上护士岗位设置名录、数据及要求引自《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第1689号、《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关于“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中明确规定:医院护士总数至少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
3.在医院党、政、工、群部门的护理职称人员不属于医院护理岗位范畴,不得占用医院护士编制。
4.助理护士(即未注册护士)不占用医院护士编制。
急诊科、ICU、产房等高技术含量、高风险科室等不得配置助理护士。
护理岗位设置名录

根据手术量配置 2-5 名
产房
产房护士
N1~N4(每床配备 0.5 名护士,每 2 张待产床应配 1 名助产士,每张产床应配备 3 名助产士)
新生儿病房
新生儿护士
床护比 1:0.6
临服中心
导诊、分诊护士
1. 指从事门诊护理工作,直接为 病人提供治疗护理服务的护理岗 位。
2、直接为病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 并需要常规轮值夜班的,为一线临 床护理岗位;直接为病人提供临床 护理服务并不需要常规轮值夜班 的,为非一线临床护理岗位。
责任护士
N1~N3
助理护士N0辅来自护士根据工作需要,设接诊护士、主班 护士等
急诊科
急诊护士
(含门诊手术室、换药室)
N1~N4 (根据实际工作量调配护 理人员人数)
重症病房
危重症护士
N1~N4(综合重症监护病房护床比 不低于 2.5~3:1;专科重症监护 病房床护比不低于 1.5:1)
手术室
手术护士
N1~N4(护士与手术间之比不低于 2.5-3:1)
CT 磁共振室
CT 磁共振注射护士
口腔科
门诊口腔科护士
皮肤科
门诊皮肤科护士
呼吸、消化内科
内镜室护士
专科门诊
门诊治疗护士(如眼科、耳 鼻喉、泌尿外科、妇科、产 科等门诊护士)
由护理部和人事处共同核定配置 护士数量。
输液室
输液护士
(含静脉采血护士)
N1~N3
血液净化室
血液净化室护士
N1~N4(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 0.4 名护士)
其他护 理岗位
院感科
感染管理护士
大于250张床位配备1-2名
供应室
供应室护士
二、三级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及配置标准

二、三级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及配置标准,2013年版,岗位部门岗位名称配置标准类别见二、三级医院各层级护士名称及普通病区责任护士配备标准预诊分诊室1.应符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抢救室急,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EICU 诊急诊护士中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留观室科 2.根据实际工作量调配护理人员人输液中心数急诊清创室成人综合重症监病房床护比不低于1:2.5,3 护病房重症儿童重症监护病监重症监护病房床护比不低于1:1.6 房,PICU, 护护士病心脏病重症监护房病房床护比不低于1:1.5 病房(CCU) 夜班临床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血液净化中心,室, 血透护士护理士岗位手术间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3 手术护士手术室,部, 麻醉护士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数量产前区床护比1:0.5助产士的专业服务领每 2 张待产床应配 1 名助产士~域包括产前门诊、孕产房每张产床应配备2.5-3名助产士(每产产科护士/助妇学校、产前监护、8-10张产科床位设一张产床) 科产士助产服务、产后保健等。
母婴同室病房床护比1:0.6新生儿护士的专业工新生儿病房/新生儿作包括爱婴室、新生新生儿护士 NICU病房床护比不低于1:1.6 儿科和新生儿监护病房骨髓移植病房移植护士参照综合ICU配置精神科精神科护士 10.6 床护比:根据医院延续护理服务功能拓展需要~可二、三级医院可根据医院拓展服务非夜配置糖尿病护士/老社区护士或的需要~开设延续护理服务部及各延续护理服务部班临专科护士类专科护理门诊~面向社区患者或年护士/助产士/静脉床护出院后患者治疗护士/临终关怀理岗护士等位门根据门诊工作量及硬件设施等情况预约或客服中心诊门诊护士由护理部和人事处共同核定配置护咨询及预检分诊部士数量治疗室手术室中心注射室内镜诊疗中心核医学科医医学影像科技根据工作量、人力资源情况由护理放射介入中心内镜护士科部和人事处共同核定配置数量高压氧科室体检中心营养科回收及去污区消清洗组/包装灭菌组/毒回收发放组/质控员/检查包装及灭菌供消毒供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及技术水平配置合收送组/无菌物品发区应护士理数量护士~适当配置工人放组应根据实际情况中配置护士~其他岗位无菌物品发放区心可以由工人负责百级生物安全柜供抗生素类和危静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使用脉输配备百级水平层流洁净台~供场外液逐步过渡到由药师从事配药核药工营养液和普通输液静脉用药调配配作后可取消此岗位使用置其他中护理心设置营养药品调配间岗位医院感染管理科职能质量管理科管?500张床位配备2,3名~?1000张感控护士理床位配备3,5名科预防保健科室根据工作量、人力资源情况核定配研究机构研究护士置其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他院、教学医院的根据工作量、人力资源情况核定配教学护士临床护理教研室或专置科护理教研室- 2 -- 3 -。
护理工作岗位设置名录及配置标准

护理工作岗位设置名录及配置标准医院各护理工作岗位设置名录及配置标准普通病区:床护比≥1:0.43,由工作5年以上的护师担任,人数≥4人。
预检分诊室:设床位≥20张,床护比为(2-3)1:0.5.抢救室:床位≥6个抢救单元(床),抢救车与床护士比为1:2.急诊科:急诊护理人员与病床监护床≥8张,床护比为(1-1.5):100.科室:根据内科/外科/儿科/妇科/精神科等设置专业护士名号,床护比为(2-3):1.EICU:监护床位数与护士数比≥1:3.留观室:床护比为1:0.5,配备输液中心。
输液中心:根据输液床(椅)位配备护士,床(椅)护比为3-4:1.急诊请创室:请创手术台≥2台,手术室专业护士可与手术台与护士之比为1:2-3.手术室(部):手术护士与手术医疗团队合作,分为多个专科手术小组。
重症监护病房(综合ICU):床护比1:0.5,专科重症监护护士比为1:3.新生儿/儿童重症监护病房(NICU/PICU):新生儿护士的专业工作领域包括爱婴室、儿科、新生儿科和新生儿监护病房,比例为1:1.6.产科:设一张产床,没装产床配置2.5~3名助产士,床护比为1:0.6.血透护士/移植护士:每人每班护士管理的透析机应<5台,参照ICU床护比。
产前区/产房/爱婴病房/心脏病监护病房(CCU):助产士的专业服务领域包括产前门诊、孕妇学校、产前监护、助产服务、产后保健等。
出院后延续护理服务部:根据医院延续护理服务的需要,可配置糖尿病护士/老年护理专科护士/助产护士/静脉治疗护士/临终关怀护士等进入此部门。
清洗组XXX物品发放组: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护士或工人,其他组可以由工人负责。
静脉百级生物安全柜:供抗生素类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使用,主要设置药师从事配药。
备情况,配备1-2名门诊护士。
门诊护士主要负责门诊病人的接待、登记、病历整理、医嘱执行、医疗器械管理等工作。
营养科护士营养科护士是负责医院营养治疗的专业人员,根据患者的营养需求制定营养方案,并进行营养指导和监测。
护理配置标准

3.三甲医院护理部主任、副主任需具备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三甲医院护理部可设质量改进、教学、科研等科护士长或略高于科护士长层级,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护理部副主任
1-3名
护理部管理干部
3-5名
大 科
科护士长
——
张床位以上医院可设置科护士长。
体检护士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护士
营养科护士
部 门
岗位名称
配置标准/备注
临床护理岗位(普通临床科室护理岗位)
普通病区
专科护士
1.全院平均实际护床比不低于:1(三级医院不低于:1,床位使用率≥96%,平均住院日<10天)。
2.每个护士平均负责的患者≤8名。
责任护士
助理护士
临床护理岗位(特殊临床科室护理岗位)
急诊科
急诊护士
1.应符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中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
床护比≥1:。
产房
助产士
每床配备 名护士(每 2 张待产床应配 1 名助产士,每张产床应配备3名助产士)
母婴同室
母婴同室护士
床护比≥1:
临床护理岗位(其他临床科室护理岗位)
门诊部
门诊护士
1.根据医院延续护理服务功能拓展需要配置护士数,可配置延续护理专科护士。
1.根据门诊工作量及硬件设施等情况由护理部和人事处共同核定配置护士数量。
附件1-1
医院护理管理岗位名录及配置标准(2013年版)
岗位类别
部门
岗位名称
配置标准
备 注
护理管理岗位
院部
护理副院长
护理岗位名录及配置标准之欧阳数创编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护士
营养科护士
岗位类别
部门
岗位名称
配置标准/备注
临床护理岗位(普通临床科室护理岗位)
普通病区
专科护士
1.全院平均实际护床比不低于0.4:1(三级医院不低于0.6:1,床位使用率≥96%,平均住院日<10天)。
2.每个护士平均负责的患者≤8名。
责任护士
助理护士
临床护理岗位(特殊临床科室护理岗位)
急诊科
急诊护士
3.应符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中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
2.原则上不配置N4及以上层级的护士。
研究机构
研究护士
1.根据工作量及硬件设施等情况由护理部和人事处共同核定配置护士数量。
2.原则上不配置N4及以上层级护士,医院可根据专科发展需要配置专科护士。
内镜诊疗中心
内镜护士
核医学科
核医学护士
医学影像科
影像护士
放射介入中心
介入治疗护士
高压氧科
高压氧护士
体检中心
新生儿病房
新生儿病房护士
床护比≥1:0.6。
产房
助产士
每床配备0.5名护士(每2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每张产床应配备3名助产士)
母婴同室
母婴同室护士
床护比≥1:0.6
临床护理岗位(其他临床科室护理岗位)
门诊部
门诊护士
1.根据医院延续护理服务功能拓展需要配置护士数,可配置延续护理专科护士。
1.根据门诊工作量及硬件设施等情况由护理部和人事处共同核定配置护士数量。
2.三级医院护理部总人数约占全院护士总人数的0.5-1%。其他医院参照执行。
护理岗位设置名录

护理岗位设置名录(试行)(草稿)
(一)
注:1.以上护士岗位设置名录、数据及要求引自《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第1689号、《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关于“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中明确规定:医院护士总数至少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
3.在医院、政、工、群部门的护理职称人员不属于医院护理岗位范畴,不得占用医院护士编制。
4.助理护士(即未注册护士)不占用医院护士编制。
急诊科、ICU、产房等高技术含量、高风险科室等不得配置助理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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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机构
研究护士
1.根据工作量及硬件设施等情况由护理部和人事处共同核定配置护士数量。
2.原则上不配置N4及以上层级护士,医院可根据专科发展需要配置专科护士。
内镜诊疗中心
内镜护士
核医学科
核医学护士
医学影像科
影像护士
放射介入中心
介入治疗护士
高压氧科
高压氧护士
体检中心
新生儿病房
新生儿病房护士
床护比≥1:0.6。
产房
助产士
每床配备0.5名护士(每2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每张产床应配备3名助产士)
母婴同室
母婴同室护士
位)
门诊部
门诊护士
1.根据医院延续护理服务功能拓展需要配置护士数,可配置延续护理专科护士。
1.根据门诊工作量及硬件设施等情况由护理部和人事处共同核定配置护士数量。
体检护士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护士
营养科护士
3.三甲医院护理部主任、副主任需具备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三甲医院护理部可设质量改进、教学、科研等科护士长或略高于科护士长层级,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护理部副主任
1-3名
护理部管理干部
3-5名
大科
科护士长
——
1.500张床位以上医院可设置科护士长。
2.3个以上护理单元或100张床位以上的大专科或特殊科室(如急诊、手术室、ICU等)。
2.根据实际工作量调配护理人员人数。
重症监护病房
重症监护护士
1.综合重症监护病房护床比不低于2.5~3:1。
2.专科重症监护病房床护比不低于1.5:1。
血液净化室
血液净化室护士
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手术室
手术室护士
护士与手术间之比不低于3:1。
麻醉护士
根据实际工作量或工作需要配置数量。
附件1-1
医院护理管理岗位名录及配置标准(2013年版)
岗位类别
部门
岗位名称
配置标准
备注
护理管理岗位
院部
护理副院长
1名
具备护理专业背景,500张床位以上可设。
护理部
护理部主任
1名
1.二级以上医院应配备护理部主任1名,护理部副主任1-2名,20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可配备护理部副主任3名(分院除外)。
2.三级医院护理部总人数约占全院护士总人数的0.5-1%。其他医院参照执行。
病区(单元)
护士长
——
1.30张以上床位、8名以上护理人员、业务特殊的护理单元均可设护士长1名。
2.床位数超过60张或护士人数超过30人的护理单元,可设置副护士长。
附件1-2
医院临床护理岗位名录及配置标准(2013年版)
岗位类别
部门
岗位名称
配置标准/备注
临床护理岗位(普通临床科室护理岗位)
普通病区
专科护士
1.全院平均实际护床比不低于0.4:1(三级医院不低于0.6:1,床位使用率≥96%,平均住院日<10天)。
2.每个护士平均负责的患者≤8名。
责任护士
助理护士
临床护理岗位(特殊临床科室护理岗位)
急诊科
急诊护士
1.应符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中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