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2019.08.22实施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正)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正)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发布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发布时间:2019-09-19字体大小:小中大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尽早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环境管理目标,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我省计划在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提前一年将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意,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补充通告如下:一、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南京、无锡、徐州、常州、南通、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2019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一)《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的排污单位。
82个行业类别明细详见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网址:/gkml/hbb/bl/201708/t20170803_419132.htm)(二)《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且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其他排污单位,具体条件为: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与《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苏环办〔2019〕9号)一致。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与《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苏环办〔2019〕9号)一致。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ement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gb49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2hj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20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81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2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22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关于印发lt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上海市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为有效评估本市已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持续改善核发工作质量,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本市于2019年完成核发的汽车制造、电池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
二、评估形式和时间安排本次质量评估采取区级自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区级自查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质量评估要点,自行组织开展。
市级抽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排污许可证,通过平台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全面进行质量评估。
(一)区级自查(2020年5月底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市级抽查(2020年6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区域、行业全覆盖的原则,结合各区自查结果,组织抽取约180张排污许可证,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其许可证内容进行检查,并以平台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排污许可证为重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核查。
(三)结果通报(2020年7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平台检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组织编制2019年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区。
(四)评估整改(2020年9月底前)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照质量评估结果,组织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三、评估内容(一)平台检查内容检查副本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否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详见《上海市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要点》(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审查与核发要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编制组主要内容一二三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守法承诺书3.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4.附图5.附件:企业认为有必要上传的附件 6.环境管理部门管理及 其它法律法规文件应提交的材料(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有)、申请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旧排污许可证、环评相关文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法律文书、排污权交易指标证明文件、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不是可行技术的,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图、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还应提供地下水监测井布置图(标明井深参数)、防渗层结构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进行封场或已经封场的排污单位应提供封场结构图一、不受理情况不予受理的情况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工艺及设备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既没有环评手续,也没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二、规范性审核申请前信息公开企业守法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四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五合规判定公开时间1不少于5个工作日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Ø平台下载Ø公开的起止时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是否完整Ø反馈意见逐条答复,有未答复的,应要求企业补充4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为本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出具时间应在信息公开期满之后。
公开期间意见处理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意见应逐条回复,如无反馈意见则填写“无反馈意见”5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发布信息公开网上填报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省××××市××××县××××号信息公开时间(工作日):*(公开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守法承诺书(需法人签字):贵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相关内容还未填写完成,暂时无法发布信息公开内容。
生态环境部发布五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部发布五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 1062-2019)(以下简称“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HJ 1063-2019)(以下简称“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HJ 1064-2019)(以下简称“中成药生产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HJ 1065-2019)(以下简称“毛皮加工工业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HJ 1066-2019)(以下简称“印刷工业技术规范”)五项技术规范,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推进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目前,五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功能近日将正式上线,届时相关行业排污单位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正式申报排污许可证。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技术规范”根据该行业药物种类多、工艺复杂、各产品产污系数差异大的特点,分别规定了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公用单元的产排污情况和许可管理要求。
明确发酵、提取、纯化、溶剂回收等主要产污工序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并许可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废水总排放口(综合废水处理站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许可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技术规范”根据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半固体制剂及气体制剂的生产工艺和排放特征,明确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实行重点管理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许可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
实行简化管理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中成药生产技术规范”结合该行业排污单位所包含的炮制、提炼、制剂等单元产排污环节,明确了中成药生产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废水处理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置;废水处理;AO;M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1]。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或传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害特性,常有潜伏性、长期性以及滞后性,危险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危害。
故危险废物规范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受到社会高度重视[2]。
某危废处置中心为某化工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服务范围主要为该工业园区产生的危废,涉及处置类别共39大类,主要建设有焚烧车间、物化车间、固化车间、安全填埋场、工业固废填埋场、废物暂存库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等,危废最终处置去向是焚烧及固化填埋。
由于处置危废来源广、种类多、成分复杂,产生的废水污染物种类多、成分复杂,同时随着处置危废种类的不同,废水水质波动大,这些因素给废水处理带来较大难度[3]。
1废水种类及来源1.1废水来源及废水水质(1)物化车间废水。
废酸液、废碱液、无机氟化物废物、感光材料废液、填埋场渗滤液、焚烧车间洗涤废水、乳化液等经物化处理、多效蒸发系统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
物化车间废水水质如表1。
(2)车辆及车间地面冲洗废水。
废水中主要含有石油类、重金属、SS、有机物等,车辆冲洗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站处理。
冲洗废水水质如表2。
(3)软化水系统废水。
锅炉排污水进入出渣机,软化系统废水主要污染物是SS,直接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
(4)化验室废水。
厂区办公楼内设置化验及试验研究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玻璃容器清洗废水、废溶剂等,水质如表3。
(5)初期雨水。
场内设有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经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6)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SS、COD等污染物,排入废水处理站。
生活污水水质如表4。
(7)预处理及暂存库碱洗塔水质如表5。
焚烧车间废气碱洗塔废水进入物化车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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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recycling, treatment and disposal (发布稿)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 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 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8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08 月 1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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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 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焚 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 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 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 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废矿物油加工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施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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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 4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 31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3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37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42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48 10 合规判定方法.................................................................................................................................... 52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适用范围说明表............................................................................................. 55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防渗层结构和封场结构示意图..................................................................... 57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59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废水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62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参考表 ......................................................................... 65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代码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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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852 铬渣处理处置规范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01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4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