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制的建立及负担的责任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建筑工程法人制度的核心在于法人的资格认定与职责划分。
建筑工程法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拥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法人代表则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进行法律行为,对内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法人代表的职责尤为重要。
他们需要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负总责,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标准顺利实施。
法人代表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等,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为了规范法人代表的行为,建筑工程法人制度还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法人代表的任命与变更:明确法人代表的任命程序和资格要求,以及在必要时进行变更的规定和流程。
2. 权利与义务:详细列出法人代表在工程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决策重大事项、监督工程实施等。
3. 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法人代表能够在获取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决策。
4. 监督与考核:设立监督机制,对法人代表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
5. 法律责任:规定法人代表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制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意识。
6. 争议解决:提供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7. 附则:包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属等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通过以上内容的规范,建筑工程法人制度范本旨在为建筑工程的实施提供一个清晰、合理的管理框架。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工程管理的专业水平,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论文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论文1、我国建筑施工现场管安全问题存在诸一方面是人员管理方面的问题。
就建筑一线工人来说,由于有些建筑人员是临时招募的,他们中大多数人缺乏专业技能,安全意识不强,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也省去了员工岗前培训这一环节,这就为人员管理造成极大的难题。
施工现场管理大多是吃苦受累、风吹日晒的职位,因此行内人都不愿意充当一线管理者,有的职位却由几位管理者占据,这就造成了管理人员的职能重叠或者职能空缺的现象发生,在出现事故时,管理者之间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一些专业性的高强度岗位却由一些刚刚毕业没有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这也给安全事故的发生留有机会。
另一方面是建筑材料管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危险因素。
建筑项目工程材料的管理包括原材料构配件的采购储存与管理、各种机械设备的维修使用与管理等,有的材料管理人员没有做好相关材料的登记管理工作,当施工方需要器材时十分不便,影响到整个施工的进展,造成不良后果。
另外,有些施工机械设备是用租赁的形式进行使用的,如果工作人员没有做好这些设备的保护工作,或者使用完后没有及时还给租赁公司,会增加器械的租赁费用,为项目建设增加经济负担。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管理方面。
建筑项目涉及到的建筑技术多种多样,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工艺管理方面面临着很大的问题。
一是技术人员本身的技能遂平参差不齐,二是施工工艺的标准混乱,施工者和技术人员难以利用真正的标准进行施工,导致施工技术管理停滞不前。
监管运用的材料也多种多样,这些环节中一旦出现一个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
2、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制度不健全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不高,由于建筑方的质量监督以及保证体系不健全,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管理混乱饿局面,有的职位由几位管理者占据,而有的吃苦受累的职位没有人愿意承担责任,这就造成了管理人员的职能重叠或者职能空缺的现象发生,在出现事故或者责任时,管理者之间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项目法人责任书

项目法人责任书项目法人责任书一、背景项目法人责任书是为了明确项目开展过程中各方的责任,规范项目管理和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文件。
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项目法人责任书起着关键的作用,能够有效防范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目的项目法人责任书的目的是明确项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通过制定项目法人责任书,能够使项目参与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减少管理风险,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三、内容1. 项目概述: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范围、时间和预期效果等内容。
2. 项目参与方:明确项目的各参与方,包括项目发起方、项目管理方、执行方等。
3. 责任分工:明确各参与方在项目中的具体责任分工,包括项目管理、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4. 时间节点:规定项目进度计划和关键节点,明确各方的工作时间和完成时间。
5. 风险管理:明确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进行。
6. 变更管理:规定项目变更的流程和权限,确保项目变更不会影响项目的目标和进度。
7. 成果验收:规定项目成果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项目完成后能够得到正确评判。
四、执行项目法人责任书应由项目管理方起草并征得各参与方的同意后正式签署。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责任书应作为项目管理的依据,不断进行监督和执行。
五、总结项目法人责任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管理工具,能够明确项目各方的责任,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通过制定和执行项目法人责任书,能够提高项目的成功率,降低项目的管理风险,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以上是关于项目法人责任书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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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法人投资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法人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投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工程项目投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策划、决策、执行、监督及后续评价等环节。
二、投资决策程序1. 投资项目的提出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由项目发起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
2. 项目建议书应详细说明项目的背景、目标、预期效益、风险评估等内容,并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
3.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财务、法务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决策意见。
4.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司董事会最终决定是否批准投资。
三、投资执行与管理1.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应由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执行,该团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
2. 项目管理团队需按照既定的投资计划和时间表进行操作,并对投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公司报告。
3. 对于大额投资或关键节点的投资,必须经过再次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风险控制与监督1. 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2. 审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3. 对于违反投资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投资效果评价1. 投资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以检验投资决策的正确性。
2. 投资效果评价结果应作为公司未来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并对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产生影响。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本制度可适时进行修订。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全文

公司行政罚款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1.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以及外包服务人员。
3. 公司行政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监督,各部门及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罚款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每一项罚款决定都是基于事实和公司规定,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2. 合法性:罚款的种类和数额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通过罚款手段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同时辅以必要的教育和指导,促进员工改正错误。
三、罚款范围和标准1. 违反工作纪律:如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等,根据情节轻重,罚款金额从50元至500元不等。
2. 损害公司财产:故意或因疏忽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进行赔偿,并可额外处以罚款。
3. 泄露公司机密:未经授权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根据影响程度,罚款金额从1000元起,严重者可追究法律责任。
4. 其他违规行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滥用职权等,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罚款标准。
四、罚款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行政部门报告。
2. 行政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听证会,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3. 根据调查结果,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司领导审批。
4. 经审批后,行政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罚款通知书,明确罚款金额和缴纳方式。
5. 当事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者,可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罚款的管理和使用1. 所有罚款收入须进入公司专项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 罚款所得应用于员工福利、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3. 每年年底,财务部门应对罚款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若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以符合法律要求。
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部:
一、遵守国家法令、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负
责领导IS9002系列质量体系文件及工作。
二、代表公司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履行项目部与公司签订
的合同,保证各类合同指标的实现。
三、组织精干的领导班子,人尽其才,充分发挥各职能人员的作用。
四、组织制定项目总体规划和施工设计,落实质量安全计划。
五、对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及监督。
六、对项目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及监督。
七、合理组织和调度生产要素,实现日常工作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
控制,鼓励具体负责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效益目标的实施。
八、负责本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负
责纠正措施的实施工作。
项目负责人:责任人: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效管理和控制各方行为,最大程度减少项目风险,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二、法人管理组织机构1.法人管理委员会:由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工程施工负责人及监理师等组成,负责审批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策划、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控制等相关工作。
2.项目法人代表:负责项目协调管理,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协调沟通,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3.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总体管理,协调各部门工作,提出解决项目问题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4.设计负责人:负责项目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5.工程施工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管理,组织实施施工工作,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6.监理师: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理,监督各方执行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7.其他相关人员:包括项目专家、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根据项目需求招聘。
三、法人管理制度1.项目策划:项目启动前,法人管理委员会制定项目管理计划,明确项目目标、任务、时间及责任分工等。
2.项目进度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法人代表主持法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周汇报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3.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设计、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4.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5.经济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控制项目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6.文档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文件管理,规范文件保存、归档,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7.沟通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沟通计划,确保各方协调配合,及时解决问题。
8.风险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计划,评估项目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四、法人管理制度执行1.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项目管理制度执行,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工程制度如项目法人制

工程制度如项目法人制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筹备、建设、运营等全过程管理。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确保项目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得到明确,从而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工程项目法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司应设立项目法人,作为工程项目的法人代表,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对内负责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职责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进度。
第五条项目法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面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筹备、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结算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项目法人的权利第八条项目法人有权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决策,包括选择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设备、确定施工方案等。
第九条项目法人有权对参与工程的各方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方履行职责,遵守合同约定。
第十条项目法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合理调配资源,优化工程进度和成本。
第四章项目法人的义务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计划,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妥善保管工程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资料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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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制的建立及负担的责任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
但是,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4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
根据《法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建设和管理法人于一体,既符合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又是我国有关规章政策所要求的,对促进建设项目效益的有效发挥,意义十分重大。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对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习惯做法是:先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工程指挥部”,由政府(或部门)领导兼任指挥,部门(或其下属单位)领导兼任成员,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移交给管理单位,指挥部解散。
这种模式在当前工程建设项目中仍然普遍存在,有的虽然改成了“××建设项目部”或“××公司”的牌子,但是其人员组建以及具体运作方式都与“××工程指挥部”无多大区别,其实质是“换汤未换药”,它仍然属临时机构,不属于法人或算不上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人。
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弊端:首先,与国家现行规章政策不相吻合。
有关规章政策明文规定: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即“三制”)。
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建设项目推行“三制”的核心和关键。
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又如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领导职务”等。
其次,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的负担。
由于“××工程指挥部”或“××工程项目部”等都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临时机构,往往是工程的竣工意味着它们完成了历史使命,于是就要向工程管理单位移交,而移交的不光是工程实体,更主要的是工程信息档案的移交,这项工作相当繁杂。
在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时间去应对,而且常常造成信息的丢失。
因此,大家感到这是一项十分沉重的负担。
比如九江市长江干堤加固整治工程项目即将结束,接踵而来的移交事项毫无疑问将会给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带来一个很大的难题,验收移交工作已经开始牵扯了上上下下许多领导的精力。
再者,不利于今后的工程管理。
任何一项工程在使用运行过程中,需要保养或维修,而且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故障,需要及时排查清除,而参加了工程建设过程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对该工程既有感性认识,也有理性认识,他们最适合在工程竣工后继续承担该工程的管理工作,即建设法人是最适宜充当管理法人的单位。
可是,实际上,这些人员随着工程的竣工,“××工程指挥部”或“××工程项目部”的解散,他们基本上都各自回到了原单位,而后续工程运行管理则是指定另外一个或重新成立了一个新的单位来承接,以至对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建设与管理两个环节上俨然成了“两家人,两家事”。
这种模式给我们工程运行管理造成程度不同的不利影响,既费了周折又付出了代价,给国家的财产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针对上述种种弊端,需要我们在新建项目时必须调整思路,转变建管模式。
为此有以下建议:1、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到先有法人,后有项目。
项目法人必须是从事该项目建设或管理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显然,那种由不同单位人员兼职组合的临时机构是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
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过程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与其主管部门要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让项目法人担当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政府部门对项目依法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而不具体介入或参加工程的建设或管理。
2、谁管理、谁建设,或谁建设、谁管理,实行建管法人于一体。
将建设与管理融为一体,同一个项目由同一个法人一肩挑,由其对工程的建设、管理全过程负责。
因此,对一个建设项目,如果已经有了该工程的管理单位,那么,就应该将该项目建设法人交给其管理单位来承担,而用不着为项目建设法人而去专门另行组建一个新的机构了,即谁管理,谁建设;如果没有适宜的现成的管理单位(如新建项目),那么在研究组建项目法人时,就应该本着考虑今后的工程管理仍由其继续承担的原则,确定项目法人的性质,配备人员和任命法定代表人,即做到谁建设,谁管理。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试行办法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煤炭建设项目法人的行为,保障其责、权、利的有机统一,根据《公司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的煤炭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前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新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项目法人筹备组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有关投资方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申报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组建项目法人,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建设项目在法人注册登记前应将公司章程报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小型项目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煤炭工业部备案;大中型项目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煤炭工业部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煤炭工业部报国家计委备案。
由现有煤炭企业负责建设的项目,需设立子公司的,应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立分公司的,原有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实行分公司组织形式的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的在建项目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转换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组织应当精干。
建设管理工作应充分发挥咨询、监理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组织形式和职责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
煤炭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项目建设期间,应有一名以上董事常驻现场,协助董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本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项目的董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限外,在项目建设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二)负责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拟订、上报项目设计、施工和设备、物资采购招标方案;(三)拟定、上报项目开工报告;(四)负责项目的竣工预验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五)审定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六)审定项目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七)决定公司内设机构,聘任和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项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八)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九)其他应由董事会负责的事宜。
第十三条国家控股、参股项目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项目的总经理,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限外,在项目建设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实施,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三)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计划;(五)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和变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建设标准变化的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需由董事会决定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六)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项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根据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八)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预验收工作;(九)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十)其他应由总经理负责的事宜。
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三)公司总经理应具有五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三年以上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
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接受煤炭工业部基建管理部门的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需国家计委培训的,应接受国家计委的培训。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项目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应根据《公司法》和煤炭工业部人事管理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项目建设期间,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职务。
考核和奖罚建立对建设项目和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
项目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进行定期考核;各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
煤炭工业部组织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煤炭建设项目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论通报有关人事部门。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一)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执行情况;(三)工程合同、协议执行情况;(四)概算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五)工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六)工程组织管理情况;(七)固定资产形成和投资效益情况;(八)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九)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