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回收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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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回收证明书
篇一: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在我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因报废已办理注销登记。车辆类型:重型普通半挂车
车辆号牌:冀BZ492挂
机动车品牌:太极牌
机动车型号:TX9400
车辆识别代号:AL9M3MM0H385488
机动车所有人:贾学伟
注册登记日期:20XX-04-18
注销日期:20XX-03-17
我所以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
车登记证书
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盖章)
20XX年3月17日
篇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篇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内容: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申请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办理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办理单位: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将于20XX年8月10日正式运行启用,该系统运行启用后,各地应使用新的全国统一样式、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此前印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停止使用。
二、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
三、为便于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套打,《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内容、尺寸、表格边框间距必须与本通知规定样式一致,除注明监印单位外,各地不能自行更改,纸张规格应为适用于普通打印机的A4纸。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完成《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