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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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法治税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我国依法治税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毕业论文我国依法治税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系别:专业:班级:姓名:指导教师:2011年5月目录一、依法治税的内容和目标 (1)(一)依法治税的基本内容 (1)(二)依法治税的具体目标 (1)二、我国依法治税的现状分析 (2)(一)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 (2)(二)税务部门执法不规范,阻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 (2)(三)税务司法体系尚不健全 (3)(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淡薄 (3)三、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对策 (3)(一)依法治税的内在机制 (3)(二)依法治税的实现途径 (3)1.理顺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税务行政管理方式 (3)2.完善税收立法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4)3.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 (4)4.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税收行政行为的监督 (5)参考文献 (5)致谢 (7)我国依法治税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摘要:依法治税是我国税收工作的首要原则。

但我国现阶段存在着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执法水平不高、司法建设滞后等问题,这就要求加快税法建设,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以使我国的依法治税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依法治税现状依法治税对策所谓依法治税,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法制化,就是要求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立法、执法、处罚以及税收司法等都纳入法律法规来进行调节和规范。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

依法治税是我国治税思想和税收工作的首要指导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和灵魂。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

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的依法治税水平与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积极推进依法治税是中国目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对此,本文就我国依法治税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依法治税的内容和目标(一)依法治税的基本内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协税护税,构成了依法治税的基本内容。

中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中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有不合理,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于1980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类别的11项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

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容易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所得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

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也存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差异,这种税率制度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

另外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二)现行消费税制度的调整力度不够,对热点消费的支持不够消费税自1994年正式开征以来,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在十多年前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这一消费税制,与现今的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等方面的缺陷已越来越明显。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税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地方税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比重较低。

这种税制结构容易导致税收公平性不足,同时也不利于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

此外,部分税种设置重复、交叉,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2. 税收优惠政策不科学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散,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

部分地区为吸引投资,盲目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优惠的滥用和税收秩序的混乱。

3. 征管能力有待提高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信息化水平不高、征管手段落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部分地区为满足财政支出需求,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和政府债务融资。

这导致地方债务风险较高,对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三、对策建议1. 优化税制结构(1)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以增强税收的公平性和调控功能。

(2)简化税制结构,合并重复、交叉的税种,降低征管成本。

(3)完善地方主体税种,强化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征收管理。

2.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1)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避免地区间的恶性竞争。

(2)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3)逐步减少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向更加普惠性的税收政策。

3. 提高征管能力(1)加强地方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2)引进先进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征管效率。

(3)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税收共治格局。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 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 通税收执深蒂固还存在官意志”办事, 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 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 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 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 “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 习惯于居高临下, 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 端,,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 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 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 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 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 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 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 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 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短缺、权,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 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 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 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 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升,生活条件也越来越好。

但原有的个税征收制度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亟需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

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改革重点之一就是我国的税法法律制度改革,在2018年“两会”中明确提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2019年正式实施。

新的个人所得税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是走向科学化、合理化的重要途径,推进了人民群众收入的均衡化。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项居民感受最直接的税种,也逐渐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税源,制度设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依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与我国社会实际发展相互的矛盾,制约了收入调节机制的经济行为,本文尝试对其提出问题和完善对策。

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和规范研究的方法,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梳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背景,探索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发展过程,立足第七次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改革,与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分析个人所得税改革带来的影响。

在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和新政策适应的矛盾和缺陷中,总结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不足:征收模式存在一定缺陷;专项附加扣除仍需细化;纳税对象定位缺乏合理性;税收征管不到位。

最后,在分析国内问题和借鉴学习国内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存在的问题中提出改革措施和建议:建立合理的征收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费用扣除标准;提升个税目标定位合理性;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征收管理Problems in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law andcountermeasures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people's income levels have greatly improved, and living conditions have become better and better. However, the original individual tax collection system did not keep up with the actual nee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 new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was urgently needed to adapt to the social development process. One of the reform priorities of the 13th Five-Year Plan is the reform of China's tax law and legal system. In the "two sessions" of 2018, it was explicitly proposed to amend and improve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law, and it will be officially implemented in 2019. The new personal income tax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is an important way to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and has promoted the equalization of the people's income. Personal income tax, as the most direct tax for residents,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 source of tax revenue for the country's fiscal revenue. The system design has achieved certain results, but there are still contradictions with the actual development of our society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which restricts the income adjustment mechanism.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raise questions and improve countermeasures.Based on literature analysis,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standardized research methods, this paper draws on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results to sort out the background of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explore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process of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and base itself on the seventh latest personal income tax policy reform Compared with the old system, analyze the impact of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Based on the contradictions and shortcomings of China's current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adaptation of new policies, the current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are summarized: there are certain shortcomings in the collection mode; special additional deductions still need to be refined; the taxpayer's positioning is not reasonable; . Finally,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domestic issues and learning from mature experiences at home and abroad,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reform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establish a reasonable coll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standardize and refine fee deduction standards; improve individual taxes Reasonable target positioning; improv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Key words:Personal Income Tax;Tax model;reform;collection manageme目录摘要 (I)Abstract....................................................... I I 一、绪论. (1)(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二)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2)(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3)1.研究方法 (3)2.创新与不足 (3)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理论分析 (3)(一)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3)1.筹集财政收入 (4)2.调节收入分配 (6)(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 (7)1.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7)2.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7)3.混合所得税制模式 (8)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8)(一)萌芽阶段(1949-1979) (8)(二)初步发展阶段(1980-1993) (8)(三)深化改革阶段(1993-至今) (9)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10)(一)我国最新个人所得税修订案的分析 (10)(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2)1.征收模式存在一定缺陷 (12)2.专项附加扣除仍需细化 (12)3.纳税对象定位缺乏合理性 (13)4.税收征管不到位 (13)五、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建议 (14)(一)建立合理的征收管理制度 (14)(二)规范和细化费用扣除标准 (14)(三)提升个税目标定位合理性 (15)(四)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15)六、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一、绪论(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个人所得税,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不能转嫁,是一种用来调节贫富差距的直接税。

浅议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浅议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浅议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作者:刘娜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3期摘要: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定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定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和实践。

然而,目前中国的税收只是税收。

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

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税收法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及人民群众对国家财税管理和财税服务的强烈期望,仍存在较大差距。

关键词:税收立法;税收法定;依法治国一、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形成。

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和探索,中国特色的财税制度和财税法制得到进一步规范。

中国特色财税制度和财税法制保障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来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提供了有利支撑。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广大人民的税收权利的意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意愿,迫在眉睫的是改善中国的税收立法的现状,提高税收立法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积极参与税收立法的意愿更加强烈;另一方面,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的速度正在进一步加快。

按照国际市场规则和治理模式进行财税改革,实现税收法定化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仅涉及税收问题。

其中,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没有明确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这些税种占总税收。

在世界其他国家,这个比例很高。

可见,我国的财税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差距,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这些差距和大量就业岗位的存在,使我国的财税法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严重脱节。

一方面,这导致了一些税收征管的任意性,容易滋生腐败,加剧矛盾。

另一方面,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漫长的立法过程已经太晚了。

有的规定征税,国务院只需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即可征税。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税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具有关键性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深化,地方税体系在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也制约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

因此,对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优化我国税收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够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较为单一,主要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等直接税为辅。

这种税制结构容易导致税收的公平性受到影响,同时也限制了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能力。

此外,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和开发,缺乏灵活性。

2. 税收征收管理效率低下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

一方面,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无法满足现代税收管理的需求。

另一方面,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3. 税收优惠政策不科学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政策制定不科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一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依赖税收减免,忽视了通过优化税制结构来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同时,部分优惠政策缺乏透明度,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对策研究1. 优化税制结构(1)增加直接税比重:通过调整税制结构,增加直接税的比重,提高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力度,使税收更加公平和合理。

(2)开发地方特色税种:根据地方特色和经济发展需求,开发新的地方特色税种,如环保税、房产税等,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3)加强区域间税收协调:加强区域间税收协调和合作,实现税收政策的协同效应,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2. 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1)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提高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智能化。

(2)提升税务人员素质: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一、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

《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救济的制度体系。

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分税制的改革,构建了中央税法体系和地方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对保持税收高速增长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税收法制化暴露出一些问题。

1.税收法律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缺陷。

(1)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等还未制定出台。

(2)税收法律形式繁杂。

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有完整的某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补充规定、修订条款的通知。

(3)税收法律整体效力不高。

税收立法权过多依赖行政执法部门,使得行政机关由“法律执和行”过多地转向“法律制定”,出现了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趋势,影响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约束程度。

(4)税收法律内容上存在矛盾。

依纳税主体身份的不同有不同的税收立法,如同为使用车船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收条例;同为所得征税,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习斯砰得税法。

(5)实体法中内容滞后瘫单种设置不合理户(6)税法公布方式不够统一。

2.税法与相关法律关系存在明显脱节。

(l)税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空档。

宪法第五十六条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而对税收的开、征、停、减、免以及公平税负等却未予规定,只是税收征管法弥补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缺陷,而对于公平税负、不实行区别对待,宪法和税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2)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差异。

例如,现行税务行政处罚,有的是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有的是在不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发布的地方生法规、规章中设定的,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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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摘要: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

但是,依据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

而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方法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增加了困难。

并且,在税法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仍较淡薄等问题。

为此,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要的基础;税法执行方面应当采取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等措施。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现状;问题;对策研究正文:一、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要分析一个法律部门的立法现状,是否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而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是这一标准的重要体现,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

如果法规零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第二,结构严谨。

要求各种法律法规成龙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

第三,内部和谐。

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

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

第四,形式科学和统一。

从法的不同称谓上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效力层次及适用范围。

第五,协调发展。

法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在法的体系的发展变化中,要在宏观上和微观上做到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适时地进行法的立、改、废活动。

上述法律体系的特征,作为衡量法的体系是否建立的标准,对于法的次级体系,例如税法体系,也是适用的。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根据以上衡量标准,从我国税法的现实立法上观察,还不能得出我国税法体系或税法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建立的结论。

与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不仅现行税收法律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建立。

二、我国税法的主要问题1.税收法律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缺陷。

首先,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等还未制定出台。

至于国内目前唯一的一本基础理论方面的专著,也只能看成是有关税收基本法的论文集,其内部的体系还有待完善,且总体来说,说理尚不够透彻,受税收实务部门起草的《税收基本法(草案)》所定框架的影响过大。

[2]税收基本法及其相配套的各种单行税收法律,是税法体系中的骨干部分,犹如建筑物中的框架和栋梁,是税法体系中的支柱。

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只是围绕支柱而设立的各种模块结构。

只有零散的模块结构而没有框架支柱,一个体系无论如何是建立不起来的。

其次,税收法律形式繁杂。

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低,权威性不高,难免内容重复、繁杂、交叉重叠。

特别是没有效力层级高、具有较大权威性的税收法律,税收法制的统一便难以实现,在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的驱使下,法出多门,极易产生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

2.缺乏税收基本法和一系列配套的单行税收法律。

自1980年至今,作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两部,其中,一部是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分别于1993年10月31日和1999年8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修改;另一部是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法取代了1980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198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作为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一部,即1992年9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随后在1995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修改。

即使就仅有的三个税收法律来说,也并完善,有的需要修改,有的需要补充。

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国内内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显然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应当统一。

“当然要致力于本部门法、本学科的研究,要钻进去;但也需要顾及相关和相邻的部门法和学科,要研究它们的相互关系,为此,有时需要跳出来,站在更高、更广的角度统观整个法的体系和法律科学体系的全局。

”[3]从现在立法情况看,税收基本法没有制定,一系列规定各种税收的单行法律,诸如《增值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等等,可以说也基本没有制定。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但没有制定出一系列与其地位相当的实体法,程序法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3.税收依法行政上存在明显困扰。

这一问题首先体现在过于集中的分税制体系和过于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效率。

有的地方政府为扩大招商引资吸引力和推进企业改制,越权制定超出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为保财政支出,对税收任务层层加码;有的以改善环境为由,对重点企业挂牌保护,甚至袒护等。

同样,不论经济结构和税源结构、税收征管水平与公民纳税意识的差别,片面追求征管模式的统一,往往导致税源管理失控,征管质量不高,降低了税收行政执法效率。

同时,税收执法要求不恰当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公平。

譬如,收入任务情况好时执法偏松,收入任务情况不好时,执法偏严。

三、我国税法的完善对策1.自始至终强化税法基本原则。

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要求,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强化我国税收法制的基本原则,坚定不移推进税收法制化建设。

(1)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税收的基本要素、基本程序及其保障形式,有效制约或严禁擅自开征、停征、缓征、不征和超越权限减税免税的行为。

(2)税收公平原则。

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情况相同的给予同等的税收待遇,在税收负担上实行合理分配,禁止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不合理差别。

(3)民主商议原则。

实行税收立法程序民主化,凡国家或政府拟对社会公民征税,应事先将法案交给社会公民讨论,或通过人民代表行使其权利,对拟定的纳税义务进行表决。

(4)实质征税原则。

按照法律归属说,如果真实的纳税主体可以明晰,无论名义上的纳税人为谁,均应以该真实的纳税主体为纳税人。

如果税收客体已经存在,则无论该税收主体的存在是否合法,均应对其收税。

(5)法规规章不得抵触法律原则。

坚决制止违反税法出台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

(6)法律不溯既往原则。

任何一部税收法律,应只对税法公布实施的事项发生的效力,而不追溯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事项。

此外,还要强化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税收救济原则优于实体原则,税收行政处罚不以故意为要件原则《即不论纳税人违法行为故意与否都应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健全符合时代发展的税法体系。

针对我国税法体系本身的缺陷,有必要通过设立新税种,调整老税种,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反观中国税法学界,有关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基本法方面有一些介绍性的论述”[4],并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体系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税法,以适应当今全球化的背景。

遗憾的是,中国税法学界很少有人专治于外国税收学名著的翻译,至今为止只有日本学者金子宏的《税法原理》在大陆翻译出版。

[5]针对我国税法,加强税法完善的研究,“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职能,通过年会、小型研讨会、项目论证会以及创办刊物支持出版等工作,将之建设成中国税法学研究的一个堡垒,为科研合作提供条件和机会。

”[6]完善措施有以下几点:第一,开征社会保障税。

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取代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第二,建立生态税收制度。

首先统一资源税,并把水资源费纳入税收之列。

其次开征环境污染税。

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加强对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利用。

第三,加快地方税制改革进程。

适当增加共享税税种,增加省级地方税收调控权,赋予省级人大和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立法权和地方税收的减免权力,使地方责权利相统一。

3、建立健全税收监督保障体系。

健全与完善税收监督法律和税收保障体系,以保证税务部门正确执法和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首先应当健全税务执法监察制度。

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进行日常的、专门的监督检查,监督税务执法行为的各个过程、各项内容,并与有关的法律和规定相对照,检验其合法性。

要把执法监督贯穿到税收征管全过程,使之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科学的操作规程和制约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其次,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

各级税务部门要密切与司法、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增强纳税人税收法制意识,促使纳税人遵纪守法,主动接收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检查;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偷、逃、骗税和暴力抗税等典型案件,共同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

同时要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执法监察的力度,对违规违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参考文献:[1]杨映忠、孙顺强、刘新智主编:《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涂龙力、王鸿邈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刘隆亨等:《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具备的特征》,《法学杂志》第1997年第1期。

[5]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

[6] 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已于1998年3月28日成立,它是全国税法学界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

见《税法研究》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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