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中行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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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中,防治商业贿赂行为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业务及其发包、承包和分包及招标代理、代建等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和职业道德,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对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是实施对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当地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工作。

建设法规简答题2

建设法规简答题2

第1章建设法规概论建设法规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火建设行动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调整对象: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了解建设法规的三要素:建设法律关系主题,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建设法律关系内容。

第2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指的究竟是哪些工程土木建设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

工程建设程序a工程建设前期阶段1)投资意向2)投资机会分析3)项目建议书4)可行性研究5)审批立项b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包括:1)规划。

2)征地。

3)拆迁。

4)报建。

5)工程发包与承包。

c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内容1)工程勘察设计。

2)施工准备(包括1、施工单位技术,物质方面的准备。

2、取得开工许可)。

3)工程施工。

4)生产准备。

d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的内容:1)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保修e评价阶段我国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弄公民集体所有,其余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而取得,需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也必须由国家征用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建设单位或个人。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在规划区内的工程,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D、已经确定施工企业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G、按规定应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H、建设资金已经落实I、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验收的依据: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1994年6月2日)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深入开展了反腐败斗争,加强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从一些地区情况看,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率高,犯罪金额大,利用工程发包权索贿受贿等贪污腐败现象相当严重。

一些干部被腐蚀,败坏了社会风气,在广大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有的甚至导致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大都与使用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队伍,和设计施工中的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及高估冒算、有意多付工程款联系在一起,深层次的原因,还有建筑市场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不仅要查处一些有腐败行为的人员和案件,更要深化建设体制改革,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从根本上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深入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地进行下去。

一、加强市场管理,建立工程报建制度。

这项制度是政府部门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龙头。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工程报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所有工程在批准项目立项后、进入市场之前办理登记报建。

工程发包廉洁风险防范措施

工程发包廉洁风险防范措施

工程发包廉洁风险防范措施工程发包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业主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等任务委托给承包商。

然而,由于工程发包涉及大量资金、资源和利益,容易引发各种廉洁风险,如贪污、受贿、违法违规等问题。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保证工程发包的廉洁性和合法性。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是防范廉洁风险的基础。

相关部门应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发包的各个环节,明确各方的权责和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方都能够遵守相关规定。

加强对工程发包过程的监督和审计。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发包的监督,确保各项程序的合法合规。

同时,要加强对工程发包过程的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建立透明公开的招标和评标机制。

招标和评标是工程发包的核心环节,也是廉洁风险最容易发生的地方。

因此,要建立透明公开的招标和评标机制,确保参与者的平等竞争,避免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第四,加强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应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力和信誉等条件。

只有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和供应商才能参与工程发包。

第五,加强对工程发包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工程发包的廉洁风险往往与相关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关。

因此,应加强对工程发包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规范他们的行为举止,减少廉洁风险的发生。

第六,加强对工程发包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通过建立工程发包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提高工程发包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降低廉洁风险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第七,加强对工程发包的社会监督。

工程发包涉及广泛的利益关系,因此,应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借助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对工程发包过程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推动工程发包的廉洁和透明。

工程发包廉洁风险的防范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监督和审计、建立透明公开的招标和评标机制、加强资质审查、加强人员教育和培训、加强信息化管理以及加强社会监督等。

工程廉政风险告知

工程廉政风险告知

工程廉政风险告知导言:工程项目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复杂体系,其中存在着各种潜在的廉政风险。

廉政风险是指在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廉洁高效,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和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工程项目中常见的廉政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一、贪污受贿风险贪污受贿是工程项目中最常见的廉政风险之一。

在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着承包商贿赂工程监理、业主单位贪污受贿等情况。

为了预防和遏制这一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监理和业主单位的监督和检查;2. 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3. 定期进行廉政教育和培训,提高项目参与者的廉政意识和风险意识。

二、滥用职权风险滥用职权是指在工程项目中,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行为。

为了防范和化解滥用职权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2. 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决策和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 强化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防范和审计监督;4. 提高工程项目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廉政教育和培训。

三、失职渎职风险失职渎职是指在工程项目中,相关人员未能履行职责或故意玩忽职守,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工期延误或造成其他损失的行为。

为了防范和避免失职渎职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2. 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过程监控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 加强对工程项目参与者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4.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工程项目中的问题和矛盾。

结语:工程廉政风险是工程项目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只有充分认识和预防这些风险,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廉洁高效。

工程合同关于行贿受贿条款

工程合同关于行贿受贿条款

工程合同关于行贿受贿条款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行贿”指任何一方向合同相关的政府官员、雇员或其他有影响力人士提供、承诺、授权或允许任何形式的贿赂,以获取或保留业务机会或不当利益。

“受贿”指任何一方接受或索取上述定义下的贿赂。

第二条:禁止行为
1. 甲方和乙方均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反行贿和反腐败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行贿和受贿的规定。

2. 双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了影响任何人的行为,而提供、承诺、授权、请求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3. 双方均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合规程序
1. 甲方和乙方应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程序,以防止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发生。

2. 双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反腐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3. 如有任何行贿或受贿的嫌疑,双方应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第四条:报告和沟通
1. 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存在违反反行贿和反受贿条款的行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处理违反条款的行为,并根据情节严重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的措施。

第五条: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合同中的反行贿和反受贿条款,将构成严重违约行为,违约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2. 如果任何一方因行贿或受贿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六条:其他
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可生效。

2.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第⼋⼗⼀条本法关于施⼯许可、建筑施⼯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程发包、承包、禁⽌转包,以及建筑⼯程监理、建筑⼯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于其他专业建筑⼯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的某些规定适⽤于其他专业建筑⼯程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适⽤本法的建筑活动范围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其他专业建筑⼯程,如铁路、公路、机场、港⼝、矿井、⽔库、通信线路等的建筑活动,由于各有其特点和技术上质量上的要求,建设管理上也各有其主管部门,本法难以完全适⽤和解决对它们的监督管理问题。

但这些专业建筑⼯程的建筑活动与各类房屋建造的建筑活动⼜有其共同性,都是⼴义上的建筑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其共性⽅⾯,应当遵守共同的基本准则。

本法对房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的⼀些基本⾏为规范的规定,可以作为适⽤于各类建筑活动的基本准则,既适⽤于各类房屋的建筑活动,也适⽤于各类专业建筑⼯程的建筑活动。

⼆、本条列举了本法适⽤于各专业建筑⼯程建筑活动的有关规定,包括: 1.本法关于施⼯许可的规定。

本法第⼆章第⼀节关于建筑⼯程施⼯许可规定的原则,适⽤于各类专业建筑⼯程。

即:各专业建筑⼯程在开⼯前,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许可⼿续;申请办理施⼯许可⼿续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批准开⼯后因故不能按期开⼯超过⼀定时限的,应当申请延期;属于按国务院规定批准开⼯报告的建筑⼯程,不需另办施⼯许可⼿续等。

⾄于专业建筑⼯程施⼯许可的审批机关,应按有关法律及国务院的规定执⾏。

如《公路法》第⼆⼗五条就明确规定:“公路建设项⽬的施⼯,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2. 本法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的规定。

本法第⼗⼆条和第⼗三条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的规定,适⽤于从事各类专业建筑⼯程建筑活动的企业。

即:从事专业建筑⼯程的建筑企业,也应当具备本法第⼗⼆条所列的法定从业条件;并应依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专业建筑⼯程的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简述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简述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简述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在建筑工程当中发包与承包便是整个建筑工程中便是其最主要的行为,而且法律对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简述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一、简述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1、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约定方式在法律上无效。

2、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

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

二、建设工程发包方具有合法资格的条件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7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一般认为,未领取筹建许可证的,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必须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发包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对外发包的基本条件。

3、必须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此,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用地批准手续,也就没有资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三、建筑工程承包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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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中行贿受贿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中行贿受贿(包括提供、收受回扣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的市场交易规则进行。

多数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以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

少数不适于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发包与承包的建筑工程,也应当由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正常的交易规则协商签订承包合同,实行直接发包。

在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中以任何形式行贿受贿,都是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建筑市场供大于求,3000多万从业人员在建筑市场找饭吃,竞争十分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工程发包权力,向承包方索取、收受贿赂、回扣或其他好处;一些建筑企业、包工队、包工头则利用向发包方或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诱发了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使建筑工程承发包领域成为经济犯罪的高发区。

一些地区近年来查处的索贿受贿案件中,发生建筑工程
承发包领域的占三分之一以上,有的地区甚至高达70%。

据统计,1994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101142起贿赂案件中,发生在建筑领域的就有64270起,占63.5%;1995年涉及建筑业的贿赂案件则更高,占查处的全部贿赂案件的88.6%。

由于我国目前多数建筑工程是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勾结,行贿受贿,使国有建设资金落入个人腰包,造成国家资产的大量流失。

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商通过行贿等手段承包工程后,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粗制滥造、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发生房倒屋塌的恶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已对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行贿受贿、提供回扣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刑法》也将行贿受贿行为作为犯罪行为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在建筑法中重申禁止在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中有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本条中所称“回扣”的含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回扣的含义相同,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价格折让,使得对方实际应支付的价款低于帐面载明的价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我国新修改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八十七条,分
别对公司、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行贿,以及国有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犯罪行为,作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中所说的“其他好处”,在实际中有多种表现,如暗中给予、收受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赠送贵重礼品、邀请出国“考察”,甚至利用色情贿赂等。

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收受与提供这些好处的行为,都属于法律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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