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不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动物屠宰场检疫申报制度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对屠宰动物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銷售。
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场疫情报告制度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五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一、动物进入场所时,必须携带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进入场所的动物必须无指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三、若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其结果必须合格。
四、动物群体的精神状态、外观、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均应正常。
五、经检查合格的动物,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方可进入场所,并收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场所管理者应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入待宰圈,禁止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混合。
七、经检查不合格的动物,若不符合条件,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八、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应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进行消毒。
九、应认真填写《入场动物登记表》,并存档以备查核。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场应在屠宰前____小时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并填写检疫申报单。
二、若临床检查不合格,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若发现有一类动物疫病症状,应限制移动,并依照《____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若发现有二类动物疫病症状,患病动物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同群动物应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后,准予屠宰;若隔离期间出现异常,应依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若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或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若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应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后,准予屠宰;若隔离期间出现异常,应依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若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动物,应视情况进行急宰。
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种畜引进及出场管理制度

种畜引进及出场管理制度一、种畜引进管理制度(一)引进源头选择种畜的引进源头选择十分重要,选择良种和品种是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关键。
引进的种畜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区域的畜禽养殖政策和标准,确保品种纯正,健康状况良好。
引进源头可以是正规的畜禽养殖场、种畜繁育基地或者经过审定的畜禽交易市场。
引进种畜的单位应当携带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畜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卫生监督证等,证明其合法经营,符合引进条件。
(二)检疫检疫工作引进种畜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及时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检疫检验应当由当地农业部门或者动植物检疫部门进行,对引进的畜禽进行健康状况、种类、数量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引进的种畜不携带传染病和寄生虫。
如果发现有畜禽携带传染病或寄生虫,应当及时进行隔离处理,直至康复或者消除病原体为止。
只有经过检疫合格的种畜才能进入养殖场进行养殖。
(三)畜禽引进登记引进种畜到达养殖场后,应当及时进行畜禽引进登记,明确种畜的来源、种类、数量、健康情况等信息,并进行质量抽检。
登记信息包括种畜的品种、年龄、性别、来源地、运输方式等,以便进行后续的管理和监管。
同时,还应当留存引进种畜的相关资料和检疫证明,作为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健康监测引进的种畜进入养殖场后,应当进行健康监测,定期检查种畜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健康监测包括体温、体重、食欲等方面的检查,确保种畜的生长发育正常,健康状态良好。
同时,还应当进行相关的疫病监测,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治疗,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
二、种畜出场管理制度(一)出场手续办理种畜出场是指将已经饲养一段时间的种畜从饲养场出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的过程。
出场手续办理是出售或者转移种畜的前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出场手续包括出售凭证、转移证明、动物卫生证书等,确保种畜的出场是合法的、合规的。
同时,还应当制定畜禽出栏登记表,明确种畜的品种、数量、出场日期、出售方等信息,加强畜禽出场管理。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文无害化处理。
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冷库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加工企业应履行《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义务,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合作,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制度。
二、屠宰加工企业在开始屠宰加工前(具体时间需提前申报),应向所属区域的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当日屠宰加工数量、加工时间、动物(原料)来源、所需动物检疫工作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开始生产加工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临栏)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三、屠宰加工企业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具体时间需提前申报)应向所属区域的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当日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出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四、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屠宰加工企业预定的申报检疫时限内未能到场,屠宰加工企业可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领导机构提出投诉,但不得私自进行生产加工或调运(出售),否则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五、屠宰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动物产品或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若未向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检疫机构有权不对其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可报由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动物卫生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后,应及时、完整地填写《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检疫报检记录》,并携带至现场,经企业申报检疫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冷库维修工、电工岗位责任制一、维修工和电工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二、负责对生产、检验、测量和实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三、应熟悉车间生产流程及机械电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项,严格按照维修保养操作规程执行,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作用、懂构造)和“三好”(管好、用好、修好)。
养殖场水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养殖场水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1. 引言
本制度旨在规范养殖场水禽的出入场管理,保障养殖场安全生产和禽类健康。
2. 出入场登记
- 所有进入养殖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进出时间等信息。
- 登记信息需真实准确,确保可追溯和联系。
3. 出入场证件
- 养殖场工作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工作证件,包括员工工牌或身份证。
- 外来人员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访客证等。
4. 出入场检查
- 入场时,所有人员和车辆需接受安全检查,包括行李、工具等。
- 出场时,需经过检查确认无违规携带禽类或禽类产品。
5. 禁止品进出场
- 禁止携带禽类或禽类产品进入养殖场,以防止传染病扩散和风险。
- 禁止携带其他可能对禽类健康造成威胁的物品进入养殖场。
6. 出入场记录
- 养殖场将对所有人员和车辆的出入场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进出时间等信息。
- 出入场记录需保存一年以上。
7. 违规处理
- 如发现人员或车辆违反出入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
- 严重违规者将被限制进出养殖场,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8. 其他事项
- 养殖场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相关出入场管理制度的培训和教育。
- 养殖场将配备相应设施和设备,确保出入场管理的顺利进行。
以上制度将于生效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或修改将提前通知所
有相关人员。
本制度的实施旨在维护养殖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营,希
望广大人员共同遵守和配合。
日期:(留空)
签名:(留空)。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1、动物在进入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日勺检疫合格证明,并通过驻场检疫人员日勺查验,证物相符后方可进入工厂,同步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日勺或无有效日勺检疫合格证明日勺,或无检疫日勺动物,不得进入工厂屠宰,若存在不合格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到解决。
3、动物屠宰后通过检疫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解决,并记录流向。
4、宰后检查由屠宰场肉品检查人员负责检查。
5、对检查不合格日勺肉制品,按照无害到解决程序进行解决,严禁上市销售。
6、动物产品出厂时,由驻场检疫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厂,未通过检查日勺车辆不得出厂。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措施》日勺规定,制定本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发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畴和检疫对象。
2、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行检疫;不予受理日勺,应当阐明理由。
4、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日勺,严禁调运。
5、通过检疫合格日勺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需要急宰日勺动物应通过驻场人员日勺检查,获得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不得屠宰未通过检疫日勺动物或检疫不合格日勺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日勺动物。
7、未通过宰后检查或宰后检查不合格日勺动物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8、对通过宰后检查不合格日勺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解决。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日勺管理,及时、全面、精确地掌握疫情动态,有针对地制定防制措施,根据《动物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日勺,立即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避免控制机构报告,并采用隔离等控制措施,避免动物疫情扩散:(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查检疫、疫病研究日勺单位和个人;(二)从事动物诊断工作日勺单位和个人;(三)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送等活动日勺单位和个人; (四)其她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日勺,应当及时报告。
家禽入场管理制度

家禽入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入场管理,规范养殖过程,保障家禽养殖安全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规模以上的家禽养殖场,对家禽的入场、检疫、隔离、饲养、保健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家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家禽养殖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合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四条家禽入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家禽疫病防控要求进行检疫,确保家禽健康入场。
第二章家禽入场管理程序第五条家禽养殖场应当选择正规的养殖基地或养殖企业进行采购,严格审查供方资质,确保家禽来源合法、健康。
第六条购进家禽前,家禽养殖场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进行家禽入场检疫登记,方可购入。
第七条家禽入场前,应当按照国家家禽疫病防控规定对家禽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无疫病史、粪便清洁、无皮肤病变等健康状况。
第八条家禽入场后,家禽养殖场应当做好家禽个体标识,建立档案管理登记,跟踪管理家禽来源信息及养殖过程。
第九条家禽入场后,应当进行隔离观察,观察期内发现家禽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防止疫情传播。
第十条家禽入场后,应当全面做好家禽的生态环境管理,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卫生,排除污水、消毒、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
第三章家禽养殖管理第十一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饲养管理制度,合理制定饲料配方、合理喂食,保障家禽营养需求。
第十二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加强家禽保健管理,做好疫病防治,及时进行疫苗接种、定期检查等措施,确保家禽健康。
第十三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全面的免疫免疫制度,对家禽进行定期体检,保障家禽群体健康。
第十四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紧急疫情预警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应急处理。
第四章家禽出栏管理第十五条家禽养殖场出栏前,应当对家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家禽出栏安全、无疫病状态。
第十六条家禽出栏后,应当对出栏家禽进行追溯管理,落实家禽来源信息、生长过程、饲养管理等记录。
第十七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定期对出栏家禽进行抽检,检测疫病情况,确保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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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公司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工作人员同时做好进场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卸车时工作人员逐头检查动物状况,对健康动物进行编号、分圈;对发现体况不佳的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并通知驻厂检疫人员进行检查。
4、动物屠宰后经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本厂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和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5、不合格动物产品禁止出场,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作好记录,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